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2022-05-29 16:22潘家永
老友 2022年5期
关键词:私人生活隐私权摄像头

潘家永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安装监控设备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常常因个人权利的受损而感到烦恼不已。

案例:老葛夫妇的儿子小葛在外地工作,因为老两口年事已高,小葛很担心父母的安全,于是在父母的室内和室外各安装了一个旋转式摄像头,室外的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对此,对门的秦女士有点不高兴。秦女士认为,虽然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但它能够记录自己一家人出门及回家的情况,而且当家人开门的时候,摄像头旋转后能拍到她家客厅,这严重影响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遂要求老葛拆除摄像头。老葛则辩称,摄像头是他儿子安装的,而且只是为了记录家门口人员的活动情况,并无窥视他人隐私、侵扰他人生活的故意,因此不愿意拆除。老葛想知道自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秦女士的隐私权。

说法:通常在普通人看来,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等安防设施纯属私事。其实不然,行使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可视门铃,虽然是用于家庭安防,但如果记录了邻居的活动,就会引发邻里纠纷,乃至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寧静的权利,一般包括物理空间和心理两个方面,即保证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当侵入,以及保护心理上的宁静,以免受到任何精神上的非法侵扰。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个人住所、个人邮箱、身体的私密部位及所租住的房屋等。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活动。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比如身高、体重、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婚恋情况等。凡是个人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信息,不管公开与否、是否会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具有商业价值,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老葛家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虽无窥探秦女士一家人生活的故意,但客观上能够拍到秦女士家人进出住宅的信息,导致秦女士及家人的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隐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无疑侵犯了秦女士的隐私权。如果老葛家拒不拆移摄像头,一旦秦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会依法判令拆移的。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行使有边界。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有必要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等安防设施,也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不能正对着楼道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拍摄,以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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