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坑”深深几许?法官支招助“避坑”

2022-05-26 07:50韦倩
中关村 2022年5期
关键词:林先生培训中心王女士

韦倩

为了提升工作能力、追求更高收入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参加职业培训。那么,职业培训中可能遇到哪些“坑”?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怎么办?培训机构单方面变更授课模式怎么办?培训机构卷钱“跑路”又该怎么办?海淀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醒您注意职业培训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李先生想报考消防工程师。一天,李先生在浏览网页时被手机上的一则培训广告吸引。广告宣称,建华培训中心(化名)提供一级消防工程师培训,学员报班培训后,若考试不过,费用全退。这个承诺就像一颗“定心丸”,打消了李先生担心考不过培训费“打水漂”的顾虑,李先生当即在网页填写了个人信息。不久,建华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添加了李先生微信,并向其介绍培训内容。李先生不放心,多次通过微信向建华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确认“不过全退”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得到肯定答复后,李先生交纳培训费14800元,并与建华培训中心签订培训协议。李先生参加培训后,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但考试未及格。鉴于建华培训中心的保过承诺,李先生遂向建华培训中心申请退款,但建华培训中心却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建华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培训中心退还全部培训费14800元。

庭审中,建华培训中心辩称,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没有“考试不过全额退费”的条款。对于李先生提交的有关“不过全退”聊天记录,建华培训中心不认可其真实性。建华培训中心称,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退费的情形及标准,如果李先生坚持要求退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李先生部分培训费562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建华培训中心也同意终止合同履行,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先生在合同履行一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向建华培训中心提出退费申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退费金额进行退费。针对李先生提出的招生人员“不过全退”的承诺,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招生人员的身份,建华培训中心亦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应由李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判令建华培训中心向李先生退还培训费6512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培训机构会打出“考试包过、不过全退”的广告语,以此来招揽学员。但当学员因考试不过向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时,培训机构又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中没有“不过全退”的约定而拖延或拒绝退款。法官在此提醒,口头承诺不可轻信,“白纸黑字”定要牢记。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认真阅读该培训机构提供的书面协议,特别是有关退费的情形,是否明确写明若考试不通过,则全额退费情形。若培训机构声称“先交钱后签协议”,则要提高警惕,以免日后维权陷入被动。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的林先生正准备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同学介绍了解到星光培训中心提供一级建造师面授培训,为了更好把握考试方向、提高学习效率,林先生报名参加星光培训中心的面授班,并与星光培训中心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林先生支付学费16200元,星光培训中心安排提供线下面授324课时。林先生在完成学习134课时后,星光培训中心称受疫情影响,暂停线下业务,为学员安排线上教学。林先生认为线上学习效果较差,且星光培训中心无法按约定提供面授课程,因此向星光培训中心提出退还剩余190课时费,但遭到星光培训中心拒绝。因多次沟通无果,林先生遂将星光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星光培训中心退还剩余190课时费9500元。

庭审中,星光培训中心称,培训协议的延迟履行和变更授课模式是由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林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可以继续安排线下培训。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預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本案中,因疫情原因林先生与星光培训中心无法对原合同进行有效履行,林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星光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服务,并且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星光培训中心退还林先生剩余课时费95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受疫情暴发、政策变更或培训机构内部工作调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培训机构有时会作出变更授课模式或更换授课讲师的决定,这种变更应当征得学员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费。

下班途中,王女士遇到一名自称是阳光培训中心的招生人员向其宣传考取执业药师证书可以领取经济补贴、增加就业机会。心动的王女士遂跟随招生人员进入旁边的门店,与阳光培训中心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由阳光培训中心向王女士提供执业药师线上视频课培训,培训期为从报名之日起持续两年,学费6199元。交费后,王女士在网上参加了课程培训。然而,刚过半年,王女士就发现阳光培训中心不再发布新的网课,客服电话无人接听,微信也被招生人员拉黑删除,门店更是人去楼空。王女士认为,培训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阳光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协议,并退还其交纳的学费6199元。

庭审中,阳光培训中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阳光培训中心已离开其经营场所,且未能举证证明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阳光培训中心不再履行其主要的合同义务,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其与阳光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协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女士有权要求阳光培训中心退还未履行培训义务的部分款项。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培训时间、双方采取的培训方式及培训内容的合理折价等情况,最终判决阳光培训中心退还王女士学费3700元。

实践中,培训机构倒闭、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不少消费者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要强化自身风险意识,在与培训机构订立协议前,应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情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和行业口碑等。同时,要妥善保留签订的书面协议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交费凭证关键证据,一旦培训机构跑路,可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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