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运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里,台某陆续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张某的要求下,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份電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
今年1月,在张某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还款。张某无奈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某、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台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