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健全的职务发明制度,可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相反,如果职务发明制度漏洞百出,不但会抑制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热情,还会造成大量的技术外泄和技术成果流失的不利局面。
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属;产权激励
引言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设立了专门的专利制度,目的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确定发明人对其发明的所有权,从而保障和推动技术发明的发展。随之而来,需要进一步界定的职务发明制度,[1]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激励创新的功能发挥。
1.基于实证研究分析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职务发明的基本制度。在这一体制框架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科学研究的热情逐渐高涨,职务发明大力促进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
1.1职务发明立法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职务发明涉及主体较为多元,涉及的利益也更广泛。一方面,一项职务发明中至少存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等两方权属主体,必须对其进行明确和区分,需要界定和划分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内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发明本身有很强的外部性,由此还会牵扯到合作单位、社会公众等第三方主体,需要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外部冲突。
现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大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可操作性不足。從程序上来说,如何确认发明的性质和权属,如何划分发明人、发明成果的比例分配,都是模糊不清的。从实体上来说,并未明确规定奖励、报酬等基本标准,缺乏计算奖励报酬的详细说明,难以达成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实质公平。
1.2发明人权利救济的成本过高
发明人作为单位的员工,对所在单位有着强烈的经济依附属性。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供需关系中来看,单位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作为雇员的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层次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以致于发明人并不能无法完全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发明人与单位就权属或奖酬发生纠纷时,其所承担的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2]
从检索以往案例来看,单位与发明人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而在提交的证据中,如单位提供的书面合同等格式文本中多为规定单位的权利,对其权利的限制却很少。这种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很大,导致其维权成本较高,许多发明人往往不会选择主动维权。这些现象挫伤了发明人对科研成果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发明人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发明创造。
1.3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激励不足
科研体系自身存在相对独立和封闭、与市场脱节的特点,为了尽快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科技成果在财务上的有效转化,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包括投融资、科研转化、价值评估、相关合作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
已有的职务发明制度大多是从单位收入中分配一部分,以使发明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对其进行积极的知识产权激励。从长期来看,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激励,是对持续性的科研创新和发明创造的有效激励措施,可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由此也对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优化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
要想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对程序上的规定予以补充,来切实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增强职务发明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利用奖励报酬和产权激励的双重方式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
2.1明确职务相关性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上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单位和发明人明确的程序性权利,其次在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上,保障单位和发明人在职务发明制度中切实享有各自的实体权利。尽可能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发明人与员工签订好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责任、职责、发明成果的定义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实际从事的工作、发明成果的界定等。
在技术方案中,综合考虑单位的研究方向及研究预期,发明创造所涉专利技术的先进程度等做出明确的关联性判断。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扩大使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决定其对发明的研究成果的贡献,以此来确定职务发明人对于发明创造研发的贡献程度大小。
2.2给予职务发明人权益保障
在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障方面,采取奖励和报酬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并将其通知给发明人。在完成了职务发明之后,应当根据其使用范围和单位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给予相应的报酬。
特别是,对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在完成之后,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就数额来说,以技术贡献率来确定发明人对应收益的计算依据;在产品中,专利的技术比例,据此确定专利所对应之收益。
2.3提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激励
探索建立奖励报酬和产权激励的双重途径来提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有效激励。尝试建立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与大学、研究所等企事业单位不同,企业作为公司制企业,在行政管理、经营政策等方面的束缚相对于高校科研院所本身会相对少一些。[3]
由于采用公司制运行,无论是将职务发明创造用于出资、许可抑或是采取股权激励等,公司都可以采用更为灵活和快速响应的运行模式予以实施。建立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与运用服务链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职务发明人因行政事务内容而耽误研究工作的窘境,使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研究。
3.结论
我国已初步确立了职务发明的基本制度。在这种体制框架下,职务发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立法与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发明人的权益救济费用高昂,救济的成本过高;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激励力度不够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通过完善我国的立法,来丰富细化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制定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来加强其可操作性;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最终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更多的职务发明产生和运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凌红.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诉讼时效[J].知识产权,2015(5):5.
[2]罗东川.专利法重点问题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
[3]张明.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实现路径研究[J].科学学研究,2020,38(11):10.
作者简介:郑帅(1997年3月—),女,汉,吉林省白城市,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经济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