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际上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有机结合的过程,现阶段我国提出的“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重要思想均可以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互动关系展开研究,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
前言: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同时存在批判和建构两个面向,而且两者在“马克思理论愿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根本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方面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探索和实践中并不会因为地域、时间的差异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决定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具有实际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法律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性的本质、法律的时代任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任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构成,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要从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法律体系实践中具体化,在我国文化发展中民族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发展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的基础上坚定不移的执行;一方面要结合我国法制现状,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我国法学建设实践;一方面要结合国内外践行马克思主义过程中的最新成果,优化我国法治实践探索过程。我国历届领导人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高度重视,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可以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成果,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推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析
从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建设到改革开放后的不断探索,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得到不断的完善,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体系即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成的诸多存在密切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整体系统,现阶段其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和以诉讼法、仲裁法等为代表的程序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具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征、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涵盖的各类法律之间具有协调统一的关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区别的主要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的前提
两者均以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逐渐形成,所以在历史逻辑和规律方面具有相似性,这是两者之间具有互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我国近代发展过程中,国家结构设计发生了本质变化,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了民族国家结构的构建,使法律体系作为国家统治工具的权威性地位被逐渐确立,另外,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需要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转变进行引导和规范;除此之外,在中国由弱到强的演变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事务的粗暴介入,使我国逐渐认识到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现阶段部分研究人员提出,在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其具有的指导作用是否会消失的问题,笔者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方向和基本规律,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失去指导意义基本不具有可能性。首先,因为在上百年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中已经明确马克思主义理论虽然在某些具体内容上受历史局限性影响时代意义被严重削弱,但其客观的基本规律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所以其本身并不会受到时代发展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中仍具有指导意义;其次,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在践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其内容进行不断的填充、验证、纠正和完善,所以其具有的指导意义一直被延伸,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规律、指导实践的良性循环中,所以笔者主观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互动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中仍将持续存在,应以积极的视角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系的发展。
结论: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实践过程,通过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效果,可以判断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科学性,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补充和完善的方向,进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探索提供依据,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实际上就是理论为实践提供依据,实践检测理论并丰富理论的关系。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朱林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03:17-31.
[2]汪俊仁.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J].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19-21.
作者简介:
裴东(1975-),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