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子旭
近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集发声部署,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多地方银保监局也将此纳入2022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重点。《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未来,相关部门将落实功能监管,持续严打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研究各类金融机构的跨区域展业以及对其的监管问题。
专家表示,“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干扰了我国市场正常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风险隐患,也会对参与的具体客户带来资金和信息危险。强化金融持牌监管,要继续完善金融业务监管规则,补齐以地方金融业务具体展业规则为代表的制度短板,明确持牌的边界和内容,特别是对于市场有真实需求的创新业务,要科学进行规范,做到发展和治理相统一。
近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集发声部署,强化金融业牌照监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近日撰文指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他指出,金融牌照有国界;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健全完善规则制度方面,强调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表示,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严厉打击“无照驾驶”行为。
多地银保监局也将此纳入2022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重点。深圳银保监局指出,严厉打击金融市场“无照驾驶”“有证违章”行为。青海银保监局也表示,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严厉查处“无照驾驶”行为。
“金融是现代经济体系运转的枢纽,也因此而成为特许经营行业,持牌既是其经营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又是政府对其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抓手,不管现在还是未来,这一方向将持续强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车宁表示,具体说来,一方面在管理部门和业务领域,不论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不论是传统金融业务还是受互联网、平台经济影响的新兴领域,持牌经营的管理原则都将持续得到贯彻;另一方面从时间上看,不论是风险处置的爬坡阶段,还是监管规则的完善时期,不论个案还是一般,“无照驾驶”都会受到严厉打击。
业内指出,当前金融“无照驾驶”的问题主要在跨境和跨区域金融业务领域,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干扰了我国市场正常金融秩序,滋生了金融风险隐患。
车宁表示,当前“无照驾驶”主要发生在非法跨境金融活动领域,主要涉及利用境外而非我国监管当局颁发的牌照甚至没有牌照,向我国境内客户非法提供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证券投资、保险销售、数字货币等产品。另外在地方金融业务领域特别是信贷相关领域,还存在一些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这些活动不但干扰了我国市场正常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风险隐患,也会给参与的具体客户带来资金和信息危险。
孙天琦指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金融领域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或技术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获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这个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些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跨境开展境内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未获得境内相关牌照,借助互联网面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例如,在一些境外银行网站上,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开户信息就直接开户(中间无见证环节)。随后,境内个人编造“旅游”等虚假名目,将境内资金汇至境外个人同名账户(大多受到境外银行境内合作者的“汇款”指导);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通过数字平台,借助线下变相的、实质性的商业存在,在未获我国准入的情况下跨境招揽生意,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
事实上,针对金融“无照驾驶”问题,一系列监管措施已经落地。其中,针对跨区域展业,2020年后,银保监会相继发布规则,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2021年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异地存款也被禁止。之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相关商业银行自营平台的跨区域存款也被禁止。
孙天琦表示,数字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技术上可以实现跨区域展业。未来,需要研究探讨各类金融机构的跨区域展业以及对其的监管问题。他指出,数字经济条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人在“阵地”在。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对于违法违规、非法金融活动必须重罚,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车宁表示,强化金融持牌监管,首先要继续完善金融业务监管规则,补齐以地方金融业务具体展业规则为代表的制度短板,明确持牌的边界和内容,特别是对于市场有真实需求的创新业务,要科学进行规范,做到发展和治理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持续加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和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加大对“无照驾驶”和超范围经营的治理,固化工作机制,避免形成监管“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