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龙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贵州镇宁561200)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性食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动物性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长期食用兽药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造成人体中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严重后果[1]。因此,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和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高效、精确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应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现将2018—2020年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宁县”)猪肉磺胺类药物残留的检测情况报道如下,以期为此项工作的持续加强和监管提供参考。
1.1 检测样品随机抽检全县各市场销售的猪肉样品,2018年40份,2019年60份,2020年60份,共计抽检160份,分别编号,记录采集时间、地点。
1.2 试剂与仪器主要试剂:乙腈(色谱纯)、乙酸乙酯(色谱纯)、正己烷(色谱纯)。主要仪器:安捷伦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1220 linfinity LC,配紫外检测器)、高速离心机(型号:XZ-16T)、旋转蒸发仪(型号:RE52-99)、圆形氮吹仪(型号:GIPP-DCY-24Y)。
1.3 检测方法按照《动物性食品中13种磺胺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694—2013)方法进行检测[2]。
1.3.1 提取称取待检猪肉(5±0.05)g,置于50 mL聚四氟乙烯离心管中,加乙酸乙酯20 mL,涡动 2 min,4 000 r/min离心5 min,取上清液于100 mL鸡心瓶中;残渣中加乙酸乙酯20 mL,重复提取1次,合并 2次提取液。
1.3.2 净化在鸡心瓶中加入0.1 mol/L盐酸溶液4 mL,于40 ℃下旋转蒸发浓缩至少于3 mL,转至10 mL 离心管中,用0.1 mol/L盐酸溶液2 mL洗鸡心瓶,转至同一离心管中。再用正己烷3 mL洗鸡心瓶,将正己烷转至同一离心管中,涡旋混合30 s,3 000 r/min 离心5 min,弃正己烷,再次用正己烷3 mL 洗鸡心瓶,转至同一离心管中,涡旋混合30 s,3 000 r/min 离心5 min,弃正己烷,取下层液备用。
1.3.3 检测依次用甲醇2 mL和0.1 mol/L盐酸溶液 2 mL活化MCX柱,取备用液过柱,控制流速1 mL/min。 依次用0.1 mol/L盐酸溶液1 mL和50%甲醇乙腈溶液2 mL淋洗,用洗脱液4 mL洗脱,收集洗脱液,于40 ℃氮气吹干,加0.1%甲酸乙腈溶液 1.0 mL 溶解残余物,滤膜过滤,供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1.4 判定方法检测结果根据《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进行判定。
2018—2020年抽检的160份猪肉样品中磺胺类药物检出率均为0,合格率100%(见表1)。
表1 2018—2020年镇宁县猪肉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结果
2018—2020年镇宁县市场销售的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出率均为0,表明此类药物的使用和控制较为规范,猪肉中无残留情况。分析兽药残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在兽药生产使用中应特别重视。
3.1 兽药源性造成的残留一是兽药质量原因:目前我国兽药厂家和兽药种类众多,质量也参差不齐,使用假冒伪劣的兽药造成残留。二是一些厂家为了追求利益,常把多种兽药混合,且未标明配方及含量,导致在动物生产中重复、过量使用造成残留。三是饲料中添加兽药:虽然我国现已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化学合成类兽药,但一些不法厂家为了追求利益,在饲料中违规添加兽药,一方面造成病原耐药性增强,导致临床治疗用药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动物长期摄入添加的药物造成残留。
3.2 生产过程中兽药管理不当一是目前我国许多落后地区养殖业集约化、规范化程度较低,大部分是粗放式的养殖模式,一些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户在合理用药上意识不足,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技术指导,基层兽医的水平也是千差万别,为了追求“短频快”的治病模式而加大用药剂量。二是一些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户受到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规范的防疫方案及处置疾病的措施,为了保障动物的成活率,减少发病率,在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时超剂量使用兽药,此外有的还在日常饲料中长期大剂量添加抗菌药,导致兽药残留。
3.3 未达到休药期上市部分养殖户在饲养动物未达到休药期就提前出栏屠宰,不遵守休药期制度造成兽药残留。
3.4 监督抽检工作不当在基层开展动物性食品兽医残留监督抽检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限,未能按照正常抽检流程取样,或是由于基层条件的限制未能及时将样品送检,样品发生腐败等原因,导致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不准确。
4.1 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由政府主导,市场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监管体系,全面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信息互通、综合整治。在法律、政策的保障下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2 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养殖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养殖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加强对动物性食品安全的认识。二是积极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养殖户、养殖企业严格自律,遵纪守法,诚信做事,生产良心食品、放心食品,保证动物性食品的安全。
4.3 指导合理用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基层兽医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户、养殖企业加强兽药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用药。同时指导其建立科学合理的疫病防控体系,开展全进全出、群防群控的集约化养殖模式。
4.4 加大新药研发投入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加大新型兽药的研发经费投入,鼓励研制和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兽药,加大中兽药、酶制剂、微生态制剂等安全性较高的兽药的研发与生产应用,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兽药残留[3]。
4.5 提高基层兽药残留检测水平一是培养基层兽药残留检测人才,提升基层兽药检测水平。二是建立基层农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实验室,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仪器,提高兽药残留检测效率。三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共享兽药残留监督检测的相关数据,统筹管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屠宰管理等相关工作,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养殖户、养殖企业、屠宰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指导,督促其科学生产兽药、规范使用兽药,加强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