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麦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在整个党的组织体系中,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党的肌体是否健康,归根到底要看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细胞工程”。
有些基层党务工作者时常感到困惑,对于那些退休、退职、长期病休、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该如何教育管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退休、退职党员的教育管理
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一书,对于退休、退职的党员相关教育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具体说明: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党组织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仍在原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
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退休干部党员,可以在居住地街道或农村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在居住地街道(农村)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退休的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或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所到单位(地区)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长期病休党员的教育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支部应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做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适当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那些休养地点距本人单位较远且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可安排其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所去的疗养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受到党纪处分党员的教育管理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做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党的组织生活。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劝其退党的、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停职反省期间的党员,一般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党员,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暂停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因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管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行刑期间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部分资料来源于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