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叶永和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方式之一是监督抽查,从核查总体中随机抽取若干个样品,经检验如果样本(即样品的集合)不合格,可以肯定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达不到监督抽查方案对应的不合格品率,判定为不合格核查总体。并对生产不合格的核查总体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提升生产企业的质量水平,达到监管的目的。
在质量监管中,监管部门是主动出击,对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监督抽查。但是,发现许多被判定为不合格生产企业并不认为自己不合格,只是说自己运气不好正好被抽查到不合格品,整改只是简单地把抽查发现不合格项进行改正,不去分析造成不合格项的原因,也不寻找造成核查总体质量水平不合格的因素,完全是一种应付的态度。换言之,生产企业不主动态度从某个角度来说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带来的。
一是监管面有限,容易漏网。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时,由于种种原因,如生产不正常、核查总体太少、企业负责人不在等等,在客观上许多生产企业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容易出现被监督抽查到生产企业经常榜上有名,那些没有监督抽查到生产企业总是缺席。
二是生产企业的整改措施不主动。很多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总是认为自己运气不好,对于整改往往只是针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进行改正,没有从主观深处认识为什么不合格。好像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就能达到合格的质量水平,不知道质量水平不仅与产品的特征值有关,而且与生产企业的管理能力有关。也就是说,生产技术只能提高产品特征参数,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是增加了监管的工作量。除了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外,对于那些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进行第二次跟踪复查,督促其整改落实情况。监督部门的工作量从监督抽查一直要延伸到生产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容易造成人力不足、工作量过大等现象。
四是生产企业等待监管部门给予提高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原本是生产企业之事,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只是一种监督、促进,不能靠监管部门来发现生产企业有没有存在的质量问题。现实中许多生产企业把监督抽查没有发现不合格,就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自己不主动去发现问题,好像提高产品质量是政府部门的工作。
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仅仅只是一种监管方式。如何督促生产企业主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仅靠监督抽查是远远不够的,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要求生产企业自我声明产品出厂的质量水平(因为绝大多数的产品标准没有规定质量水平)是多少。这样既是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水平有一个控制目标、向社会做出承诺,又给监管部门监督抽查提供考核依据,更主要的是生产企业为了达到自我的质量水平目标,能主动地落实相关的控制方法与措施。
一是生产企业如果声称自己的产品是百分之百合格。那么,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会变得很方便,监管部门不论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只要发现(即不用考虑监督抽查方案,也不用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有一个不合格品,就可以进行处罚,处罚基数只要不大于该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总数均是合理的、规范的,这时的监督抽查风险为零,也就不用考虑复检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知道,那些自称百分之百合格的生产企业,从根子上就不知道如何提高与控制产品质量水平。因为,从客观上来说,企业生产受到“人、机、料、环、法”的影响是无法保证每一个产品都合格;从主观上来说,生产百分之百合格产品是无法获得利润,甚至会出现亏本,是不符合生产企业的宗旨。
二是生产企业自己规定了质量水平。控制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是靠嘴吧说的,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控制方法与措施,来不得半点含糊。比如,生产企业说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为2.0(即产品的合格品率为98%),作为监管部门可以不用上门监督,从审查的资料中就能发现生产企业所开展的管理措施能否保证质量水平为2.0的要求,如果资料上都无法控制其质量水平,实际就更不能保证质量水平达到2.0的指标。即使监管部门对此上门进行监督,也不一定非要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判定,只要实地监督生产企业控制质量水平的关键部位是否科学、到位,符合规定的要求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定。这样既可大大减少监管部门的人力、财力,而且还能及时提出生产企业的问题,使监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改变生产企业不合格品处理的态度。既然生产企业的出厂合格品率不是百分之百合格,那么必须对不合格产品负责,不能因为生产企业为获得利润,让善良的消费者吃亏,这在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所以,生产企业应主动对产品实行“三包”“召回”,从根本上消除自己需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它不是给消费者的恩惠,切不能主次颠倒,政府出台“三包”“召回”的法律法规是震慑那些不主动履行“三包”“召回”的生产企业。
监管的目的是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主动履行自己的质量义务。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不能只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一种模式,应该深入生产企业,从源头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改变监管方式,既是对监管部门要求,又是监管部门探索的方向,更是监管部门能否科学地应用监督技术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