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演变历程、研究现状及展望*

2022-04-24 12:56刘洋陈秉谱何兰兰
中国农机化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社会化农户

刘洋,陈秉谱,何兰兰

(甘肃农业大学财经学院,兰州市,730070)

0 引言

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对于我国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服务质量、补齐农业发展中的短板以及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政策目标后,历年来中央文件和各大报告中都在不断强调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通过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解决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举措,事关国计民生,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取得不错成就,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农业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数据,2018年,我国生产性服务支出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6.94%,而物质消耗占比达到33.59%;具体来看,我国农业总产值61 452.6亿元,物质消耗17 718亿元,农业服务业产值4 124.3亿元,物质消耗占农业总产值的28.83%,而农业服务业产值仅占6.71%;可以看出,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较小,产业现代化程度不高,主要依靠物质类的消耗推动产业发展,我国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1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和特点

1.1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义与内容

概念界定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前提,“农业社会化服务”一词近几年频繁出现在政府涉农报告和农业经济研究领域,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对于相关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并没有“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说法,大部分国家称为农业服务,从概念上看,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农业服务的一个分支[1]。具体来看,“社会化”的概念来自于社会学研究,是指个人在与社会的互动发展中,经过不断的掌握社会文化和学习角色知识,最终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2]。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出现了政治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档案社会化等概念,农业社会化也随之出现。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角度,将农业社会化定义为从封闭自给型的体系发展为分工合作的开放性商品体系,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的具体表现。通过梳理国内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义,归纳出以下三种观点。1991年国务院给出的定义,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国家专业经济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夏英[3]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农业系统中,除农业生产部门外,其他部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补给和保障等相关服务的经济活动。仝志辉[4]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这些定义在使用上各有偏重,但其核心内容一致,所以学者们在使用过程中不必强调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义,以上主流观点均可有效的使用。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一般分为产前、产中和产后三部分。产前服务指的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相关信息的服务,产中多指技术、金融的服务,产后服务包含了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的内容[5]。三类服务将农业生产要素进行新的配置和重组,弥补了小规模经营的短板,强化与农户利益上的互补[6]。钟亮亮等[7]对江西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进行测度,研究发现不同的服务内容对农业生产效率具有显著差异影响,农业生产服务发展迅猛,对农业规模经营起到重要支撑。

1.2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与模式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模式的研究,发达国家相关理论丰富,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成熟,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重要的经验借鉴。美国重视且善于利用合作系统,已经建成了一个由政府、私人公司和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8],其中合作社起到重要作用,每个农场主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三者之间优劣互补,相辅相成[9]。由于人多地少,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但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极高的效率,农业协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10],负责农户生产资料的购买和运输、农业贷款、农业科技的培训、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农民的健康服务,大约99%的农户加入了农业协会[11]。而法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级政府以及农林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农业服务工作,合作组织承担一些专门性的工作[12]。德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以合作社为导向的,已经建立了从乡村合作社到国家级合作社的三层组织机构的联盟,农业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一条龙的服务[13]。

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历程来看,服务主体包括:政府涉农部门可以高效率的协调和组织各类服务主体,负有指导和支持的责任,在财政补贴方面平等的给予服务主体[14];农业企业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的机械化作业,可以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合作社或协会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为农户提供一定的借款,年终进行分红,从而提高农民收入[15]。农业服务主体的建设与选择,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者的需求与农业产业的发展模式慎重考虑,明确合作与配合的关系(图1)。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研究方面。根据服务供给主体的不同,孔祥智等将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分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七类[16]。不同地区依据特有的农业优劣,发展创新出了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比如,三峡库区的服务模式有互联网公司主导的平台型、龙头企业主导的复合型、新型主体的“抱团发展”型与金融机构主导的延伸型四类[17];山东省较为成熟的半托管与全托管的土地服务模式[18]。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的发展越来越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广大农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图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结构关系Fig. 1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 system

1.3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出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和服务内容的系统化两个显著特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不仅包含政府部门、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还包含各类农业科研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门性的农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内容更加全面化和专业化,包含了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机械服务和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方面,凡是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服务范围较广。

2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演变历程

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中国知网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检索,发现在1985—2020年超过35年的时间里,相关领域的期刊发表2 787篇(图2)。特别是近几年,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及土地政策改革的推进下,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了进一步的激活,学者们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数量达到了又一高度。经过40多年的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有了显著进步。

图2 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关键字检索年研究文献数量统计Fig. 2 Statistics on the number of research documents in the search year with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 service” as the key word

2.1 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扩展阶段(1978—1990年)

我国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一定程度上是以政府政策为主导的。在1991年第一个国发文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通知》发布之前,中国知网有关我国农业社会化的服务的文章只有21篇(图2)。这一阶段,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势的释放,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弊端逐渐突显出来,迫切需要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以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1984年中央提出建立商品生产服务体系,为农民生产的技术、加工、储藏、运输提供服务。在此背景下,之后逐渐出现了“生产服务社会化”“一体化服务”的概念,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农业服务公司、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产前产后服务等实践内容。这一时期虽然出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概念,但并未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主要为农村改革服务,服务内容有了较大拓展[19]。

2.2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阶段(1991—2007年)

1992年,知网发表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文章达到226篇,是至今这一领域文章产量的最高一年。这期间,学者们从不同视角阐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陈静等[20]从金融部门服务的方面出发,认为农行、信用社应该从思想上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强化自身服务功能,完善金融调控职能。郑青[21]分析认为双层经营体系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者不具有互相代替的关系,双层经营体制功能有限,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起到弥补其功能不足的问题,从而克服我国小规模经营的局限。许多学者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系统[22]、运行模式[23]、市场发展[24]、外部环境[25]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有学者开始分析贫困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张自强[26]认为贫困地区可以建立“先导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来带动落后地区产业的发展,是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毫无疑问,这一时期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为后来相关领域的深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3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阶段(2008—至今)

2008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出与推广开展,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借鉴其发展的精华,来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出谋划策,重点研究的国家与地区有美国与德国[27]、日本与韩国[28]、东南亚地区[29]。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农业服务的发展方式发生极大的改变,以农业托管为主,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始步入新的阶段[30]。农户多元化需求的满足成为农业服务模式的重要导向,这一时期,农户对于流通服务和信息服务的需求较高[31]。李荣耀[32]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不同农户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农业服务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农业服务组织需考虑特征差异的农户。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通过发展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孔祥智等[33]认为我国土地流转阻碍较大,小农户和小规模经营状况没有很大的改善,土地规模经营是行不通的,需要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建设带动农民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孙东升等[34]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模式。杨彩艳等[35]通过DEA模型对我国4省的水稻种植农户数据测算,结果表明,在种植农户享有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率较高,可以看出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率具有正向的影响。

在中国知网搜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期刊发现,国内第一篇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文章在1985年发表,20世纪80年代发表的相关文章极少。在1991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第一个国发文件下发,结合表1,可以看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期刊数量迎来至今为止的最高点。后续15年,学术界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文章处在较低的阶段。直到2008年,新型农业社会化体系的提出,其研究成果迎来新的拐点,近几年,相关研究仍保持在较高的产量。不难看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是以政府的相关政策为导向的,二者的契合度较高。

表1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政策Tab. 1 Policies related to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 services

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超过90万个,服务面积超过1.07亿hm2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超过60 000 khm2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7 000万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长足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出亮点。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总体情况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等公益性组织;国有大型企业如中化、供销总社;也有民营企业,如江西绿能、金丰公社;还有众多专事服务的合作组织,农业服务主体日渐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春耕备耕阶段,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全面的生产服务,在减少疫情风险的同时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36]。二是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完善。不仅出现了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农业共营制等新的服务形式,各地还因地制宜探索出一大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如广东探索发展“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托管员+村托管员”的三级服务协办体系,山西翼城模式:“三级四化五降减”的农业生产托管,有利的破解了种地增收难题[37]。三是农业全产业链服务加速发展。农业产业链层面的服务业务,如信息数据、职业农民培养、品牌建设、农产品电商、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等,在当前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成为农业服务规模扩大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新兴服务加速涌现,各地品牌运营、产业链运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等新兴业务的出现;另一方面,传统农业形式加速升级,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农产品的供应与销售正逐渐被电子商务替代,各种直播带货形式正成为农产品销售的新趋势[38]。

3.2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体系存在的问题

3.2.1 政府管理效率较低,缺乏针对性政策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仍以政府为主导,2014年国务院提出赋予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推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任务,以县区层次为例,存在大量的政府涉农部门和涉农事业单位,同时市场中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政府部门的运行和决策存在许多问题,如: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衔接,资源浪费严重,服务效率低下;部门之间存在竞争服务资源的情况,往往一项服务多个部门同时在做;公益性服务建设的空白等,难以满足农户的多元化需求[39]。葛长荣通过对云南省畜牧产业的社会化服务研究,发现政府部门建设的不完善、人才缺失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不能满足畜牧业的快速发展[40]。芦千文等[41]提到政府服务重点往往偏向于高端服务,常常忽视小农户低端的服务需求,强调政策本身忽视了不同农业主体的差异性,不利用带动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虽然政府对农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政府管理决策的问题,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普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3.2.2 建设缓慢,服务水平较低

服务水平较低已经成为大多数学者重点关注的内容,目前有关农产品保鲜、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较少,主要提供的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基础服务。以重庆市为例,为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以来,政府从金融信贷和政策补贴两方面入手制定实施多项计划,但由于金融机构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利益更大的产后环节和基础条件较好的县乡两级,致使需求量最大的产中环节和广大农村地区难以接受有效的金融服务。而农业政策补贴的最大问题是覆盖率太低,缺少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金融支持力度不足将是地区长期面临的问题[42]。李全海[43]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的原因归纳为服务组织结构混乱、产前产后服务薄弱、服务功能单一及农民的自我服务规模有限四点。董睿[44]通过总结吉林省四平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发现四平市农业科技人才的短缺、科技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农业科技投入不足造成当地农业科技服务水平较低,当地农产品市场管理混乱和交易建设落后的问题,导致四平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和服务水平较低。

3.2.3 人员结构不平衡,专业人才紧缺

相比于二、三产业,农业人才培养速度太慢和人才流失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对我国28个县的117个县级专业站和67个乡级专业站及531位农技人员的调查表明,各县农技部门的农技人员显著减少,特别是乡镇农技人员,在行政村较多的山东省,平均一个农技人员负责11.5个村庄的技术服务工作。同时非专业人员占农技部门的比重逐渐增大,广东省的比例高达51.4%,专业人才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质量[45]。杨常伟等[46]提出农业科技服务覆盖农业活动的各个方面,人才匮乏的困境造成农业科技服务水平较低,建立一个有效的科技服务体系迫在眉睫,而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主要机构,有必要建立高校复合型协同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林小莉等[42]概括了重庆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困境,发现服务人员教育水平较低,高学历人员不足30%,并且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农业基层人才流失严重。蒲娟等[47]研究新疆棉产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现棉产区的技术服务人员存在数量短缺和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影响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

3.2.4 能力不足,服务供给不平衡

自“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目标被提出以来,学术界高度重视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文献研究数量出现“爆炸式”增长[48]。我国的实践证明取消小农户生产并不能解决农业的困境,学者们普遍认为土地规模经营和服务规模经营是解决小农户困境的有效手段,而不论哪种途径都十分依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弥补小农生产的不足。现阶段,大部分农业服务组织处在发展阶段,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和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品牌建设和质量保证较为缺乏,农业服务组织整体能力不强,对于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34]。杨子等[49]从技术应用、交易成本以及服务的客观条件3个方面分析,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供给数量和质量上更偏好于规模经营主体,制约了小农获取数量充足及质量优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因此弱化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技术效率的提升效应。余艳锋等[50]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破解小农经济的约束条件,在分析江西省规模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总结到江西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落后,在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难以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4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4.1 优化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政府必须加强制度设计,健全监督机制。(1)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过程中,政府各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应明晰职能和管辖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积极完善购买农业服务模式,成立农业服务体系工作小组,制定地区服务规划,解决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2)平衡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发挥,政府必须发挥引导职能且提供优质服务,在明确各级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同时,积极联合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服务网络,为我国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充分释放市场的活力,才能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效运转。(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优惠政策用以激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并将此作为长期目标,颁布更为完善细化的规则,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可以进行重点培养,加快出台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进步的政策,创造合理公平的信用环境和利益分配系统。

4.2 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是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的主要任务,要实现农业的快速发展,必须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基础农业服务的建设,持续改善耕地质量,推进水电建设,提高机械化覆盖面积,保障农资配送等服务;加大农业信息服务建设,创新农村网络技术,建成较高质量的农业信息体系,增强信息服务范围,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加大力度完善农产品评价标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走农业品牌战略路线,形成覆盖农村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地区农产品流通设施布局,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加大对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联合区域内农业院校和研究所,实现整套的科技配置;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农业金融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合理有效的保险业务。

4.3 加快新型农业人才队伍培养

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一直是农业发展面临的长期问题,农业人才不光对当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支撑效用。因此,必须加快农村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建设。(1)振兴发展农业教育,联合各大农业院校,实施农业教育培养计划,办好一流农业专业,加大对相关专业学生的资助,定期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面向现代化的技术。(2)提高农业执法队伍水平建设,强化对地方干部的法制培训,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法律保障。另外,对于直接面对农民的基层服务人员,不仅要培养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锻炼为农民提供服务技能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满足基层人才需求。对于近些年活跃在农业领域的职业经理人,各地政府应积极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规划,聘请专家和教授定期进行学习培训,在壮大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同时,提高职业经理人素质和能力。

4.4 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能力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的特点,造成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局面,所以在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模式的过程中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就各国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调动农户、企业、村集体、合作社、中介组织、基地等农业服务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构成不同服务主体联合的多种模式,改变小农户独立封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不同服务主体互惠互利的目标。具体而言,政策上要注重发挥不同类型服务组织的比较优势,引导他们分层发展和分类发展,做到优势互补、协同协作,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在贴近小农户的生产环节,依据实际情况,支持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村集体有将治理与服务相互契合的统筹功能,村集体要积极整合生产要素、发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连接作用和对接农业配套公共品的作用。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政府要积极引进和培养绿色农业全程服务的服务组织,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5 展望

综上所述,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文章较多,范围较为广泛,基本与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现状对应,未来的研究可从3个方面扩展。

1) 从研究内容来看,目前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的文章,多集中研究较为传统的服务项目,如有关农业机械服务、土地托管和生产资料购买的内容较多;在较新的农业科技方面,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人工智能当前以及未来的服务建设研究很少,未来可以就这方面进行延伸。

2) 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面临着理论基础缺乏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许多概念界定不清晰。农业社会化服务研究涉及农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金融学和流通学等大量学科,研究范围较广,理论体系的缺乏会导致人们缺乏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科学准确的认识,也会成为未来农业社会化服务研究和发展的一大阻碍。

3) 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是目前农业发展的热点问题,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建设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环节,研究小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和规律变化是当前需要拓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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