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胜
日前,有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杭州某工地门口使用假币。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王某,平日在市场或者工地旁边依靠流动摊位兜售小商品。案发当日,王某带了13张100元面额的假币。他设想的是,当有人买东西的时候,如果给的是100元现金,就把真的收下,假的还给对方,以此不声不响地完成违法行为。最后借口没有零钱,建议对方使用手机支付。王某偷梁换柱的伎俩最终被警方识破。
本案查获的假币有13张,涉及的纸币面额共计1300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责任还是刑事犯罪责任?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又在哪里?
“持有”指的是行为人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当作真币使用、流通的行为;“币”是指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非法持有、使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妨害货币流通管理秩序。如果普通市民每天担心收到的人民币是否是假币,那正常的商业秩序将会被打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王某明知是假币仍购买,之后想方设法将假币用出去,不管是购买商品也好,还是趁机调包也好,都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究竟是并处条款还是选择条款?笔者的理解是这里的“、”表示“或者”的意思,行政法上讲究过罚相适应,什么样的行为对应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并处罚款,显然对行为人来说处罚过重。最终,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有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里有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置规定。那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刑事和行政的责任区分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查获涉及的金额是13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入罪门槛,因此尚不够成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以及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这些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但是没有规定假币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仅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发现假币,由两名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而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是否对假币应当收缴。
最后,笔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找到了相关依据——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所以根据规定,对于假币,民警不需要作出收缴的决定,而是要作出没收决定,之后应当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某些地方公安机关还有更加具体的规定:“民警将假币送交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由银行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对于上交银行的假币,公安机关无需再另行作出收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