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控的原则,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对此及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起草形成了《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行为的申请、许可和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行政许可申请人、批准和监管部门权责更清晰,相关工作更规范。《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或文件。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管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
第四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权限、要求、审批流程等作了规定。包括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种类、许可事项等内容确定受理部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须依据一系列技术规范标准,县级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要求,野生动物活体展演许可要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提交材料要求,人工繁育变更许可要求,不予批准情形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涉及的野生动物活体标记、存栏量的消长变化等档案管理、重大疫情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对野生动物防逃逸和发生逃逸的处置情况作了规定。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情形及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了规定。
(一)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三)人工繁育,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试验、展览及其它经济目的而依法进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四)经营利用,是指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五)活体标记,是指在指定物种野生动物皮下植入芯片,实现来源可追溯。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虎、豹、狮、象、野马、野驴、羚牛、大熊猫、小熊猫、熊、猩猩、长臂猿、金丝猴、叶猴、鹤、鹳、天鹅等现存所有种及亚种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六)警示标识,是指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安全警示信息标识,主要包括提醒动物有毒、伤人信息;禁止恐吓、惊吓、投喂信息;防火、防盗、防逃逸信息及其他安全警示信息。
(七)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动物疫病77种、三类动物疫病6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