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湖北水上警察沿革及其职能考察余静林 张天宇

2022-04-16 14:24:40余静林张天宇
荆楚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国湖北

余静林 张天宇

摘要:湖北水上警察于1913年沿袭清季水师而立。作为法治变革的产物,湖北水警不仅是近代行政管理系统的组成要素,更是国家近代化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湖北水警通过履行管理船舶户口、编组水上保甲、积极布置冬防及“协缉”违法职员等职能,保障了长江中游水域的良性治安,推动了警政近代化建设。

关键词:民国;湖北;水上警察;《水警季刊》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2)02-0074-07

学界对于抗战胜利后重建的湖北水上警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1 ),但对于抗战前的湖北水上警察探析尚付阙如,所见成果寥若晨星。实际上,民国时期湖北水上警察既是伴随晚清至民国“时代的转移”及航运事业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群体,又综合多种历史因素,在维护湖北水上治安的客观需要中发展演进。水警不仅负有推行政令、明正风纪之责,民众更依赖水上警察增进福利、保护安宁。湖北历来为华中重地,境内水系发达,湖荡棋布。除长江、汉江干流外,还有沮水、漳水、清江、举水等大型水系。不仅如此,在江汉平原上还分布着洪湖、长湖、梁子湖、斧头湖等800余个大型湖泊,故有“千湖之省”之称。但是,复杂的水域环境也为水上治安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河湖劫案频繁发生。因而“水上行政”对于“港汊纷歧”的湖北尤关重要。1933年6月,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湖北分局成立后,基于增进警政效率的需要,在武汉创办《水警季刊》。就横向研究而言,《水警季刊》专司刊载近代湖北水上警察的政令、纪律及建设信息,为研究湖北水警提供了原始史料;从纵深衔接而论,《水警季刊》系统记载了湖北水警的建制沿革及职能,从而有益于整体把握湖北水警建设。有鉴于此,本文拟根据《水警季刊》的相关记载,对民国湖北水警建制沿革及职能履行进行梳理,不仅有助于纵览湖北水警的完善历程,更有益于透视湖北水警在维护水上治安、促进警政近代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湖北水上警察建制沿革

湖北水上警察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其从水师过渡到水警,过程漫长而复杂。晚清民国以降,伴随内河航运的快速发展和水上治安形势的急剧恶化,传统水师难以发挥“维稳”作用。1911年12月11日,《湖北公报》刊载了时任中华民国副总统兼湖北都督黎元洪关于《荆襄长江水师改办水上警察》的批文,“照得外江内河奸宄匿迹,水上警察宜并兴”。黎元洪晓谕民政长官“惟当财政困难,开办甚非易,再四筹商会以荆襄长江水师改办水上警察成立既速,经费亦不必另筹,本都督覆核无共,当经通电北京及水师李司令并饬转湖北巡警厅长夏炎甲”[ 1 ]。为“维持水上治安之必要”,1912年8月,黎元洪在“沁电”中再次主张将“长江及荆襄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归民政长节制”[ 2 ]。基于此,翌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内务部正式颁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要求“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 3 ]。因此,在鄂的水师营率先改组,从而逐步完成“水师水警化”的过渡。

清廷在鄂省设立的长江水师是湖北水上警察成立的滥觞。诚如《水警季刊》所载,“查湖北水警系由清季长江水师十营、襄河水师八营改编,以水师镇部改为水警总厅”[ 4 ]。然而,也有资料认为,当时一并被改为水警的还有“湖北省巡沔湖河炮船和省河护运炮船”[ 5 ] 482两支水师,这一说法同样在高等警官学校教务长王扬滨的《水上警察》一文中得到证实。由此可知,1913年先后有4支清末水师被合编为湖北水上警察。同年7月4日,湖北省民政厅长夏寿康正式筹建湖北水上警察总厅,由陆军中将何锡藩担任厅长,设参议2名,秘书长1名,并置总务、行政、司法、侦察4科,各设科长1名。规定“该水上警察各廳遇有禀请册报各事件应由湖北巡警厅转呈民政办理,毋庸来都督府呈请,以清权限”[ 1 ],从而实现军警分治。与此同时,湖北省将原属长江水师的第一协、二协分别改为第一分厅、二分厅,“协下四标改为四专署,标下十八营改为十八分署”[ 4 ],负责巡管江河、湖区流域的水上治安,从而在湖北形成了厅、分厅、专署、分署的四级管理体制,规模之大、实力之厚,可谓空前。正如时论所言,此时的湖北水上警察“规模之宏大、实力之充足,为各省水警所不及”[ 4 ]。时至1915年3月,湖北水上警察总厅改称为“湖北全省水上警察厅”[ 6 ] 49。此时,不仅水警总署的名称发生变化,即使是内部机构也有所差别。湖北全省水上警察厅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警正2人、警佐6人、勤务督察1人、技正1人、技士2人,下属建制划为5区和1个造船厂,区下设水警大队、分队和教练队,以舰船为单位,由大队长、分队长和水巡分别作为主管人员,分防在全省的各个水域。

在1926年—1933年的7年里,囿于时局动荡,湖北水警名称变更频繁。1926年,湖北全省水上警察厅改称“湖北江防局”,但时隔不久即撤除,“改由武汉卫戍司令部组织水上巡查队三队,旋即又恢复为江防局”[ 7 ] 67。北伐军攻克武汉后,国民政府于1927年1月由广州迁到武汉,并定武汉为国都,划武昌、汉阳、汉口为京兆区,成立武汉市公安局。同年10月,基于统一首都警察机构的需要,国民政府又将江防局改为“湖北水上公安局”,下设八分局。1932年8月,湖北省政府为打击共产党领导的太平、洪湖游击队,继而创建了太平湖水警大队,设置大队长1人,大队副1人,下辖3个水警中队,共有警士、夫役351人,驻扎于太平湖内的麻河渡。1933年1月,“最高当局为谋根本改善,统一指挥”[ 8 ],将湖北水上公安局改称为“长江水上警察总局湖北分局”,是年6月,湖北水警分局正式创办《水警季刊》(见图1)( 2 ),专司刊载有关湖北水警的政令、纪律及建设信息。9月,水警湖北分局又被改为“湖北全省水上公安局”,随后又改为“湖北水上警察局”,由任鸿钧出任局长兼水警教练所所长。至此,湖北水上警察名称才得以最终确立,“湖北水警始步入名实相符之途矣”[ 8 ],除设秘书、会计、总务、行政、司法等科室外,湖北水警局还设置督察室、侦缉队、警察大队,并直属“忠孝”、“仁爱”两艘新炮舰。与此同时,水上警察局下设了4个分局。其中,第一分局驻扎汉阳,第二分局设于仙桃,第三分局分防沙洋,第四分局驻守新堤。

全面抗战爆发后,湖北水警几经打击,“乃告结束”,直至抗战胜利后才得以重建。1938年日军大肆进攻武汉,湖北水上警察局应战争需要,改编为“湖北水上别动总队”,“长湖一役,员警壮烈牺牲损失惨重,加以敌机在长江上游大肆滥炸,仅余巡舰二艘,巡艇三只”[ 8 ],不久即改称为“湖北全省水警总队”。武汉陷落后,“敌人以鄂境湖泊之处,及急欲其为侵略之助”,同样设立伪湖北水上警察机构。抗战胜利后,囿于缺乏交通工具,国民政府接收人员难以按时赶赴武汉,伪湖北水警局长邵虎乘隙将总局的“重要物件,搬匿一空”。1945年9月25日国民党接收时,“仅有低级职员44名,损坏步枪73支,老弱伪警105名,损坏小轮3只及少数破旧棹椅服装与零星物件而已”[ 8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武汉后,湖北水上警察局被撤销。至是,湖北水上警察完成了历史使命,转为新中国管理湖北全境水域的重要力量。

二、湖北水上警察职能探析

(一)管理船舶户口

登记船舶户口是水上警察最基础的职能。正如《水警旬刊》所载,“水上警察之任务,为维持水上之治安,则其辖境河海内之船舶,自应统归管理,以一事权,而期成效”[ 9 ]。就湖北省而言,水上警察亟待加强船舶管理原因有三。其一,境内水域环境极其复杂,易被水匪利用,行杀人越货之事。诚如《水警季刊》所载,“查本省水道外而长江内而襄河,迂回曲折达四千余里,港汊纷歧,帆樯如织,航民众多,户籍复杂”,若不分别登记,则“无以别良莠而清匪源”。但“户籍既定,则可组织水上保甲,平时守望相助,遇事互为救应”,使水匪有所顾忌,“无可混迹”[ 10 ]。第二,清剿打击共产党游击队的需要。湖北据长江中游,作为南北交通的枢纽,自古即为兵家必争之地,“其关于全国之安危者,至大且巨”。但是,“频年以来,洪湖、沙湖等处大都沦为匪薮,赤化最深,现时虽经清剿收复,难免仍有不良份子潜伏其间”,一旦船舶户口实名登记,则彼此联保,“互负察奸弭盗责任,不敢再为隐庇藏匿之事,取缔既便,稽查又易”[ 10 ]。第三,缓解经费支绌的现实困境。民国时期,整个中国经济状况并不十分景气,各地政府财政支绌的形势根本无法完全满足警政建设的需要。如湖北水警分局“每月经常费仅领九千余元,以之维持现状尚虞不足,以言扩充进展戛戛其难”[ 10 ]。因此,民国时期的警察经费体制采用“公私居半”的办法[ 11 ] 54,实行政府拨款与“就地抽捐”相结合。实行船舶登记后,湖北水警分局将颁发统一的牌照作为船民自由营业的凭证,“受水警保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牌照费。因此,牌照收入便可拨作水警经费之用。虽然此种方式会增加船民负担,但“取之于民,仍用之于民,必乐于轮将”[ 10 ]。

基于此,1933年湖北水警分局制定了《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湖北分局船舶登记计划案》,确立了船舶管理的区域、登记船舶的组织机构及相关程序。鄂省水域辽阔,河湖港汊支流歧出,“情形各殊”,同时实行船舶登记,“势所难能”,因而水警分局拟定进行分区登记,逐渐推进,以求最短时间将登记事宜完竣。湖北水警分局根据地理因素将登记区域划分为五区。第一区为武汉三镇武昌段、汉口段及汉阳段;第二区为襄河流域蔡仙段、襄沙段及河城段;第三区为长江流域荆宜段、新陆段及鄂黄段;第四、五区分别为洪湖和太平湖所在流域。分区登记划定后,湖北水警分局首先在局内设船舶登记处,“再于各区段另设分处”,调用局内人员专司船舶登记事宜。在船舶登记伊始,先行“印发白话布告,分贴各区码头及各埠”[ 10 ],说明登记之意义与手续;其次,由船舶登记处派员向各埠船户进行动员,“欲尽宣传之能事,以期家喻户晓”;第三,按照水警分局划分的“五区”,分区召集水保谈话,“使其负责协助登记各事之推行”[ 10 ];最后,船舶登记处遴选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分赴各区进行船舶登记。湖北水警分局通过上述措施为管理船舶作了充足准备,从而有利于登记事宜的顺利推行。

船舶登记虽然有利于水警掌握船户人数,但由于对船舶航行规则、携带货物重量等问题的忽视,湖北水域一度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水运交通的正常秩序。如1933年3月,水警第一大队队长雷子芹报称,“近日由蔡甸来汉划船频多,贪资逾量多装,危险之至,虽迭经严为制止,无如该划户等只知利之所在,不顾其他。事关水面生命财产,若不严予取缔,殊不足以维航政,亟应报告,请予恳出禁令”[ 12 ]。基于此,为规范内河船舶航行、“维持水上秩序及公安”起见,湖北水警分局于1933年颁布《取缔船舶暂行规则》,要求“凡本省辖内江河湖湾港汊进出停泊之各种船只均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取缔之”[ 10 ]。该规则首条明确规定,航行湖北境内的船舶一律申请登记,同时填写申请书及“五家船户之连环保结书”呈交水警分局审核,经分局核准后,方能颁发船牌登记执照及铁质船牌。申请内容(见图2)( 3 )。

与此同时,为保障船户安全,水警分局还要求每日船舶开泊时须“自晨时起至酉时止”,不得贪风夜行;船舶航行时,不得装载与船体不相当的货物或逾规人数;不得私运军械火药及危险物品;严禁从事赌博、吸食鸦片及秘密卖淫等;船舶在驶入港口时,“须鱼贯而进,不得争越”,且每船须间隔四五尺,以免相撞[ 10 ]。除制定一般规则外,湖北水警分局还分别制定渔船守则、粪船守则、夜渡划船守则、驳船守则及公渡红船守则等,从而使各类船只安全均可得到保障。

上述水上法规和船舶管理办法,从船舶登记、船舶守则、航运经营及等方面对航行的客货船做了具体规定,使船舶登记有章可循,船舶管理有法可依,对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安全、繁荣航运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编组水上保甲

作为一种基层管理体制,保甲制度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20-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革命席卷全国。湖北地处“九省通衢”的关键位置,也成为中共开辟红色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省份之一。红军力量的迅速壮大,引起了国民党的极大恐慌。为清剿红军,1932年8月,军事委员会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及规定住户户口调查表、船户户口调查表、公共处所调查表、省縣户口统计表等文件,下令各省限期清查户口并编组保甲。湖北水上公安局出于管理船舶和“剿匪清共”的双重需要,于1936年6月正式颁行《湖北省编查水上保甲办法》,决意维护水上交通,肃清“匪患”。

《编查水上保甲办法》首先确定了保甲数量、选举及变更方式。与陆地保甲制度不同,水上保甲以一船为一户,船主即户长;十户至三十户为一甲,设甲长一名;十甲至三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名,若“编余之户不满一甲者,六户以上得另立一甲,五户以下并入临近之甲”;就“编余之甲”而言,同是如此。“不满一保者,六甲以上另立一保,五甲以下,并入临近之保”[ 13 ]。此外,“凡在同一码头编成五保以上者,得联合各保组设保长联合办公处,并公推一人为联保主任”[ 13 ]。但对于船户稀少的码头,须联合其他码头组设办公机构,距离不得超出二十里。对于保甲长的选举,则均以“公推”的方式产生。其中,甲长由所辖甲内的各户长公推,保长则由辖内的甲长公推。如甲长需要变更,需要主管保长裁定,但保长更换,则须上报县政府或水上公安局予以重新委任。

不仅如此,厘定保甲数量后,各保甲长须逐次编查船民户口,并发给门牌,由船户悬挂于船内明显之处,不得遗失。船户须据实填写“民船调查表”、“船户户口调查表”(见图3)( 4 ),并由水上公安分局造具各保民船编组清册保存。除此之外,保长还会每月定期抽查一次、水上公安局每月抽查两次船民户口情况,检验船户是否私自变更信息。为防止船户藏匿“匪共”,湖北水上公安局还实行“五户相连”的保结制度。要求水上保甲编定后,“各船户长应联合甲内船户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并在切结式上签名画押”[ 13 ],承诺“无为匪、通匪、窝匪及装运违警物品”,从而使连结之内的船户互相监督、彼此连坐。

《编查水上保甲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水上保甲的职责。要求保长要定期召集甲长会议,制定保甲规约,经各户长、保甲长签名及水上公安局派员宣读后方能“依约执行”。内容主要包括船户征调服役、水上卫生清洁、运输货物及装载客商注意事项、水火风灾及其他事变之警戒救护、保持水上交通、经费筹集与支用、保甲职员怠于职务之处罚、赏恤等事项。

最后,为保障水上保甲的实施效果,湖北水上公安局还创造性地建立了保甲人员奖惩激励机制。实施奖惩制度不仅是规范保甲行为的重要制度约束,更直接影响着水上保甲工作的稳定性和保甲长履职的积极性。就惩处而言,如发现保甲内船户有勾结窝藏盗匪或故纵逃脱者,除依法惩罚外,各连坐切结内的户长应科四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拘留,但户长自行举报并协助搜捕,免于处罚。但对于拒绝加入保甲规约、填报调查表不实或任意销毁门牌、不遵办分配的工作、渎职等情形,须科以三十元以下罚金,若保甲长滥用职权、贻误要公者,由水上公安分局长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百元以下罚金、当众申诫或免职等处分。在制定处罚条例的同时,湖北水上公安局还规定了各类奖励。对于迅速侦悉匪徒、破获“匪共”重要机关或擒获著名“匪徒”、搜获“匪党”密运或藏匿枪械子弹、协助军警抵御土匪、踊跃服役、积极捐助经费、办事成绩异常优良等情形,由水上公安局呈报民政厅予以奖励。如有因公致伤或死亡的,则由省政府给予抚恤金[ 13 ]。通过建立水上保甲组织,湖北水上公安局强化了对动态船户的管制,使得“水面治安益臻巩固”[ 14 ]。

(三)积极布置冬防

每当冬季屈临,为生存所迫,“老弱者难免转乎沟壑,少壮者不无存侥幸之想,乃铤而走险,不顾以身试法”( 5 ),导致各地抢劫案件迭出。正如时论所言,“冬防瞬将届期,地方未靖,凡散兵土匪及宵小之类,潜藏混迹,若不严加防范,难免滋生事端、扰害地方”[ 15 ]。因此,在冬季要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以肃清盗匪,确保水上安宁。基于此,1915年湖北水警总厅长何锡藩称,“因现届冬防,宵小易生,兼以今年旱魃为虐,四境凶荒,欧战流潮,全球震动,在在勘虞”[ 16 ],水警职司全省水上保安事宜,若不“明定条规,各长警无所凭式”。因此,湖北水警总厅制定了《冬防办法十四条》,要求所辖水警各队“同心协力谨就范围,切实奉行,以收圆满之效果”[ 16 ]。

《冬防办法》对航行船舶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无论何种船舶一律禁止在夜间航行,即使“傍入口岸停泊的船只”,水警也“应即随时监视”[ 16 ]。若发现货物及搭客有形迹可疑之处,须严加盘查。此外,所有的住家坐船和营业性质的渔船、驳船等,除按照平时取缔法办理外,“尤应绵密稽查,以杜奸宄”[ 16 ]。对于他省往来商船,水警队应会同就近征收局严密检查是否携运违禁物品。冬防期内,严禁在水上进行演说、结社及“啸集招摇”等行为,以遏乱萌。

冬防期间,水警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及防缉盗贼,从而保障水运畅通,使“航民亲业”。因此,首当加强警戒巡逻,“各区段应昼夜分班督率,致力更番巡逻”,确保船舶码头秩序安宁。在各通商口岸及紧要区域,夜间务必加派巡划,“轮流司更”,并及时与陆地军警联络会哨。对于偏远地点或陆地警察警力薄弱区,除必要的水上巡逻外,水上警察须在岸上派出外岗严密巡视,“倘事出意外,一面酌量兼顾弹压,一面分别报告,以资援助”[ 16 ]。为防止水匪抢夺过往船商,湖北水警还在冬防时组建了巡防队哨,要求“每署抽调师船二三只,专司该署游缉任务,上下梭巡,以为应援各地临时紧急之用”[ 16 ]。不仅如此,各地的水警署长还须每月巡视一次或两次,考察各防区的勤惰情形,并将巡查情况详报水警总厅备核。同时,总厅也会随时遴派四名督察员考察各地水警防务。此外,湖北水警还特别注意和邻省交界地区的水上防务。《冬防办法》规定“凡与川湘赣交界各地方,应由该管署长随时通知临近的各省水警会同巡查,以期周密”[ 16 ]。

最后,为提高警员冬防的积极性、保障冬防措施认真落实,湖北水警总厅还专门制定冬防期间的奖惩办法。要求各区段如发生抢劫重案,原署的长警须限期破案,并根据案件破获情形分别奖惩,以资策励。通过严格执行冬防计划、各方联动维护水上治安,冬防收效甚著,不仅航民、商旅生命财产得到保障,还带动了长江中游航运业的繁荣。但是,由于冬防只是特殊时期的强制性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打击力度大、涉及范围广,收效较为显著。一旦冬防期撤除,奸宄水匪亦將再次霍乱地方,“治标不治本”。正如时论所言,“消极加强冬防措施非澈底解决,必须积极安定民生,使人民温饱,民为盗贼而我防是治标,使民不为盗贼是治本”( 6 )。

(四)“协缉”违法职员

湖北水上警察作为警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承担着“协缉”其他机关逃犯及邻省罪犯的重任。实际上,“邻省协缉”在清朝便已得到政府重视。据记载,“有清一代,为‘严缉捕之责,确保无一人漏网,除本任承缉、继任接缉外,还有临近协缉、直省通缉等形式”[ 17 ]。清廷曾极力推动“比邻”合作,共同缉捕逃犯,并多次劝谕地方“意存畛域,殊非封疆大臣之体”,鼓励邻省及州县“不分畛域之见,通力合作”[ 17 ]。

民国以降,湖北水警沿袭清季旧制,多次协助追缉其他政府机关逃犯。诚如《水警季刊》所载,1933年5月,湖北保安队第四中队长刘义光,于“本月21日晚间偷手枪一支、大洋七十余元潜逃”,湖北保安处丁参谋长请求湖北水警分局“通缉到案严办,以肃法纪”。湖北水警分局长张骥当即令所属水警各队“一体严缉,务获解究”[ 18 ]。同月25日,武汉警备司令部再次请求湖北水警分局协缉黄梅县长桂负苍,称其在任监利县三帝庙堤工处长时,不仅擅改堤线,还多报材费,致使“超过原定工价甚巨,所有经手工款纠纷又复延宕竣”,湖北民政厅当即严令该处清算,不料桂负苍竟弃职潜逃,“若不严予究办,何以儆贪污而肃纲纪”[ 19 ]。仅过一个月,武汉警备司令部再次请求湖北水警协缉渎职逃犯邓策等人,水警局长张骥随即饬令所属水警队“一体协缉”[ 20 ]。

与此同时,湖北水警在通缉逃兵问题上也扮演重要角色。相比陆地而言,湖北省水网密布,“港湾河汊,错综境内”,水上潜逃较为隐蔽,因而水上警察的“协缉”作用更显突出。诚如《湖北民政公报》所载,1933年6月,鄂豫皖三省保安司令部团干部训练班大队长陈绍平称,“本班学生李正明于本月十一日星期日例假外出,迄至十三日尚未归队,必系逃亡”[ 21 ],恳请湖北水警严缉,以肃军纪。同年7月,湖北水警分局在松湖口发现三十四师叛兵四十五人“抢夺来往船只”,并由诚陵口,经九合垸、三义镇、莫河向孝感方向逃窜,水警局长张骥迅即派队“严密堵剿,以清匪患,毋稍大意”( 7 )。由此观之,作为水上警备力量,湖北水警协助其他机关缉拿逃犯已成常态。

三、余论

作为近代法治变革的产物,民国时期的湖北水警伴随时局发展而日益完善。在错综复杂的长江中游水域环境中,湖北水警通过有效管理船舶、编组水上保甲、积极布置冬防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水上良性治安的实现,促进了长江航运业的繁荣。与此同时,湖北水警还担负着“协缉”违法职员、联动各方治理的职能,对于加强区域合作、促进警政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民党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水警服务的阶级属性,因而湖北水警不可避免地参与了国民党对共产党的政治打压斗争,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水警维护水上治安的作用”[ 22 ]。

注释:

(1)孙静.论抗战后湖北水警建设之得失[J].襄樊学院学报,2010,31(4);郭超.抗战胜利后湖北水上警察局研究(1945-1949)[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

(2)水警季刊封面[J].水警季刊,创刊号,1933:1.

(3)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湖北分局船舶登记计划案[J].水警季刊,创刊号,1933:56-68.

(4)湖北省编查水上保甲办法[J].湖北省政府公报,1936(211):35-49.

(5)上周间判决盗窃案统计[J].广州民国日报,1929-11-25,第6版.转引自张力.民国时期广东冬防研究(1921-1938)[D].暨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2.

(6)义路.冬防!冬防!消极加强冬防机构非澈底解决,必须积极安定民生使人民温饱[J].针报,1946(52):14.转引自刘宝真.民国时期水上警察治安职能初探[J].暨南史学,2020(1):198-220.

(7)令孝感县县长:据长江水警总局湖北分局局长张骥呈称:松湖口发现三十四师叛兵四十五人,经派队追剿,该叛兵等向孝感方向逃窜等情,仰该县长派队堵剿由[J].湖北民政公报,1933,1(17):34.

参考文献:

[1]副总统移谕民政长、水师统制及军务司荆襄长江水师改办水上警察文[J].湖北公报,1911-12-11.

[2]公电[N].申报,1912-08-10(02).

[3]王扬滨.水上警察[J].警高月刊,1935,2(4):16.

[4]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湖北分局整顿水警计划案[J].水警季刊,1933:51-54.

[5]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

[6]湖北省地方志編篡委员会.湖北省志 司法[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

[7]刘生元.湖北警察史博物馆馆藏文物集萃[M].武汉:武汉出版社,2015.

[8]湖北水警之回顾与前瞻[J].警声月刊,1947(7):8-11.

[9]水上警察之概要与船舶管理之关系[J].水警旬刊,1935(15):7-8.

[10]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湖北分局船舶登记计划案[J].水警季刊,1933:56-68.

[11]刘怀璞.水上警察概论[M].南京:协隆印务局,1948.

[12]布告严禁划船贪载文[J].水警季刊,1933:121.

[13]湖北省编查水上保甲办法[J].湖北省政府公报,1936(211):35-49.

[14]本市水上保甲成立后,水面治安益臻巩固[J].保甲周刊,1942(5):21.

[15]注意冬防[J].首都时政公报,1928(22):36-37.

[16]水警办理冬防之新规[J].警务丛报,1915(1):37-38.

[17]宋国华.清代“比邻”协助缉捕的实态与对策[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6).

[18]张骥.训令所属各队协缉拐枪携款潜逃之湖北保安队黄冈第四中队长刘义光[J].水警季刊,1933:217-218.

[19]训令所属各队饬缉弃职潜逃之黄梅县县长桂负仓文[J].水警季刊,1933:223.

[20]训令所属除协缉渎职畏罪远飏犯邓策等务获解究文[J].水警季刊,1933:229-230.

[21]训令所属各队严缉团队干训班逃亡学生李正明文[J].水警季刊,1933:231.

[22]刘宝真.民国时期水上警察治安职能初探[J].暨南史学,2020(1):198-220.

Investigation on the Evolution and Function of Hubei Marine Police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YU Jinglin,ZHANG Tianyu

(College of Philosophy History and Culture,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Hubei Marine Police was established in 1913 following the Qing Dynasty. As the result of the rule of law, Hubei Water police is not only a component element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system, but also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Hubei Marine police ensured the benign public security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and promote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police and government by performing the functions of managing ship accounts, organizing aquatic guards, actively arranging winter defense and “assisting and arresting” illegal staff.

Key words:  republic of china;hubei, marine police;Marine Police Quarterly

收稿日期:2021-11-04

基金項目:2021年度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国家战略背景下黄河流域水上警察完善对策研究”(21B630009)

作者简介:余静林(1996-),男,湖北十堰人,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张天宇(1997-),男,山东滨州人,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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