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
在历史上,英国的光荣革命一直受到很高的赞誉,不仅因为这是铺平英国工业革命道路以及整个国家崛起的重要事件,而且因其是一场和平的、不流血的革命。正如《英国革命》(下引此书只注页码)作者屈威廉在导言中所说:“这次革命值得赞赏的地方不在于歇斯底里的吼叫与骚动,而在于冷静、谨慎、智慧的悄声细语,这些胜过了所有的喧闹声。”(2页)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各种要素偶然幸运地聚集到了一起,另一方面是英国人明智地及时认识到其对于历史的价值,并不失时机地加以运用。
这场革命所要凑齐的各种要素,最早应追溯到《大宪章》。关于《大宪章》的讨论,有一个观点值得一提,就是《大宪章》是英国国王愿意接受的,因而影响成败。所谓“接受”就是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条件的理性抉择。这当然包括约翰王在战败时的考虑。后来如爱德华一世,从当时的情势考虑,主动承认和签署《大宪章》。国王与贵族之间不仅是对手,而且也是亲戚或朋友,这种复杂关系有可能生发出他们之间的共识。这种共识在实际变革中至关重要,它会导致真正的妥协。威廉·夏普·麦克奇尼指出,爱德华一世“将其叔西蒙伯爵的主要宪政观念当作自己的并加以采用,而他的这位叔叔在成为他的死敌之前一直是他的朋友和老师”。“由王位的继承者来采纳西蒙伯爵之观念这一事实,最终改变了其成功的概率。所有这类方案只要源出于一个反对派首领,不管其权力有多大,都注定会失败;但如果是君主自身接受的话,就能保证其成功。”(《大宪章历史导读》,197页)
当然,《大宪章》的内容是贵族们提的,这是因为他们是国王专制的受害者,只有制定明确限制国王的法律才能避免继续受到侵害。其中的两条,第十二条,“……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尤为重要。用今天的一般化表述,即“征税要经纳税人同意”,和“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审判,不能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或生命”。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条件,事关包括产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在当时的英国,无此权利贵族们就惶惶不可终日,对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存续没有预见,他们也不会成为王国有力且有效的支柱。人们经常有一种误解,认为在权力斗争中,其中一方获得的权力总是越大就越好。这只是对直接好处的肤浅计算。如果考虑权力受到削弱的一方的反应,他们或积极对抗,或消极怠工,都会损害在权力之争中获胜的一方。
因此,《大宪章》不仅对贵族有好处,也对国王有好处;对贵族的好处是直接的,对国王的好处是间接的。贵族的压力促使国王考虑让步的间接好处。当然,直接的好处马上可以看到,间接的好处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发现。所以作为一个凡人的国王经常会为了当下的好处,而不惜牺牲掉未来的好处。这就是为什么以后历届国王屡屡背叛《大宪章》原则。虽然国王在签署《大宪章》时是真诚的,然而后来情势的变化又使他修改了计算。所以贵族们不能以为《大宪章》一旦被签署就可以一劳永逸。不如说,《大宪章》为他们以后与国王的谈判提供了一个文本上的优势,即他们的主张是合法的,国王必须慎重考虑其对《大宪章》的违背。
《大宪章》的签署以及以后围绕着《大宪章》而进行的争斗,又综合地形成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存在一组国王也必须遵守的法律,如果他违背这组法律,贵族们组成的二十五人男爵委员会有权向国王指出,并要求改正。如果国王不改,则国王承认贵族们有权“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这就使贵族们用暴力纠正国王违反法律的手段合法化。这一原则到了詹姆斯一世时,被爱德华·柯克总结为“王在法下”。
如果说柯克对《大宪章》原则的阐发在观念上影响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思潮,贵族们用武力反抗查理一世,查理一世战败后不肯接受君主立宪,最后被处死,则是一个震撼英国社会和王室的实际事件。这用刑罚实践证明了“王在法下”不是虚言。在此之前,贵族们总是抱怨,贵族战败了就被砍头,“国王战败了还是国王”;现在国王战败了不仅会被废黜,还会被杀头。虽然处死国王的克伦威尔的独裁更为恶劣,英国人民最终接受了英王室的复辟,这一教训仍对英王室产生心理冲击,在英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绝对王权理论越来越没有市场。到了詹姆斯二世时期,即使有保王倾向的托利党人,有一半已经皈依了辉格党的契约说,另一半“虽然不会参加叛乱,但是在国王作恶的权力被摧毁前,至少不会在语言和行动上保卫国王”(63页)。
光荣革命之所以是和平的,是因为詹姆斯二世放弃了武力对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判断自己没有政治上的支持,打不赢这场战争,而一旦战败,就可能重蹈他父亲查理一世的覆辙。他清楚地知道,他在主政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力,几乎得罪了所有利益集团。他想在宗教上回归罗马教廷,但遭到国教徒和托利党人的抵制,他转而攻击他们。他想要议会取消在政治上歧视天主教徒的《宣誓条例》,并且批准他享有终生供给的财政收入,但遭到议会的拒绝,他恼怒地命令它休会,并且不再召开。没有了议会,就不能改变法律,“詹姆斯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认定法律不能限制国王的意志”(39页),他就要做一个拥有绝对君权的君主。
这意味着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解除所有抵制他的命令的法官、主教或行政官员的职务。“如果法官拒绝按他的旨意来解释国王的特权,他可以开除任何法官”(39页),进而“他就能够操纵法人团体,地方治安法官和议会选区,他可以自由地命令一个下院”。“这样组成的一个议会就能够改变法律……他就可以重新进入合法的轨道了。”也就是说,他成为一个不受法律制约的君主了。这时“他已经完全控制了行政权,他可以开除和任命任何政府职员,教会的圣职授予权也在他的手中”(40页)。于是他不断加码他的特权,突破法律约束,把“有严格限制的豁免权变成了一种完全非法的搁置权,它使所有的法律都仅仅屈从于国王的意志”(43页)。当一些法官抗议国王的这种权力扩张时,他們就被解职了。
詹姆斯二世还想控制教会。为此他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法庭,用来控制教会,可以“暂停或剥夺那些不听话的神职人员的职务”(44页)。接着他又想控制大学。通过一系列法令,“将三个伟大的牛津学院:基督堂学院,大学学院和莫德林学院,置于了天主教徒控制之下”。“莫德林学院的二十五名成员因为拒绝在选院长时违背法律,而被从终生保有的职位上赶了出去。”(45页)总之,詹姆斯二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中止成堆的法律的执行”,这“会彻底摧毁对国王的所有宪法约束”(47页)。
对于英国不同阶层和团体来说,詹姆斯二世通过对法律的破坏侵害了所有人的利益,违背了《大宪章》所创立的,又为柯克等法律精英所强调的“王在法下”原则。詹姆斯二世的一意孤行引起了公开抵制。这在“七主教案”时达到了巅峰。当时他要求牧师在教堂宣读违反“成堆的法令”的《容忍宣言》,遭到大主教桑克罗夫特为首的教士们的反对。在伦敦的牧师们被命令宣读宣言时,一百名牧师中只有四名进行了宣读。詹姆斯二世恼羞成怒,命令对桑克罗夫特等七位主教进行审判。结果在众目睽睽之下,陪审团宣告七被告“无罪”,引发伦敦街头的狂欢。由于詹姆斯二世的倒行逆施,“过去的老对手之间,还有那些并不固定地从属于哪个派别的广大的中间层,现在为维护宪法而组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方阵”(54页)。
尽管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扩张王权的行径令人发指,这也透露出了当时英国的制度背景。如同汉娜·阿伦特所说,在光荣革命之前,英国的君主制已不是绝对君主制,而是有限君主制。国王违背和破坏法律的行为之所以那么瞩目,是因为经《大宪章》和柯克等人的强调,在此之前已经有了约束国王的法律。“《大宪章》的整体价值……在于它明确宣示了一个法律体系,并声称该法律高于国王的意愿。”(《大宪章历史导读》,162页)这些法律也不再是一纸空文,它们是由具体的人来护卫和监督实施的。詹姆斯二世之所以关闭议会,是因为议会敢于通过否定国王要求的决议,议员们在议会中可以畅所欲言,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不受王权限制地发表意见,这是议会在英国数百年发展形成的传统。
在“七主教案”中敢于违逆国王意志,宣判被告们“无罪”的陪审团,也是自十二世纪以后普通法传统的产物。陪审团制度是英王室法庭在与领主法庭竞争中,为保证审判公正而创建的制度,它使英王室在司法竞争中胜过了领主法庭,通过主导司法掌控了英国。与此同时,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人群体也通过陪审团吸纳了英国传统的习惯法,最终形成了普通法。从而,英国的法律人群体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而国王也从一开始直接介入司法案件转变为只对司法管辖权及范围发布令状,英国的司法体系早已实际上相对独立于王室和政府。这才会出现在“七主教案”中坚持独立审判的陪审团,以及那么多批评詹姆斯二世、拒绝按照他的意志判决的法官。
詹姆斯二世采取的非法行动伤害了几乎所有阶层和团体,使他们联合起来反对自己。问题是,他既然知道,他破坏法律、做政治上不得人心的事,必然会导致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失去大多数人的支持,从而不能打赢一场战争,他为什么还这样做呢?这显然是心理问题。我们知道,理性与心理是两回事。詹姆斯二世个人的特殊经历造成了心理扭曲,他的父亲查理一世被国会以叛国罪处死,显然在他的心里投下深深的阴影。詹姆斯二世“是一个没有幽默感,自大而固执的人,有时还显露出军人或统治者残酷、独裁、鲁莽与不智的一面。……真正的伤害乃来自于他追求激进政策表现出的跋扈个性”(《詹姆斯二世与英国政治》,2页)。他认为“他的父亲查理一世就是因为做出让步才导致了后来的失败,他声称永远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他的性格使他不能接受任何逆耳忠言,即使是来自他最好的朋友”(38页)。
在威廉登陆以后,詹姆斯二世做了一些政治上的让步,但仍不能阻止大量贵族站到了威廉一边,他并且“亲眼目睹了他的大军不忠与背弃他”,他清醒地判断自己打不赢这场战争,放弃对抗、逃亡法国,结果就相当于“自己将自己废黜了,并且他还废黜了他的子孙后代”。这就避免了一场内战,以及废黜国王所要面临的宪法难题。“如果詹姆斯自己召集议会,这个议会当然不会推翻他,如果他准备……成为一个立宪君主,不管是辉格党人还是威廉都不会将他赶下王位,因为国教派和托利党人永远都不会同意明目张胆地废黜国王,……只有通过内战詹姆斯才会被推翻。”屈威廉评论说:“詹姆斯的逃亡极大地减少了内战的可能性,因为它使得托利党人没有了理由去反对辉格党人更换国王的要求。”(79页)这就为英国革命提供了一次极好的和平解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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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詹姆斯二世又不甘心和平让权,他的策略就是制造无政府状态。他解散了议会,“将国玺沉入了泰晤士河,命令解散军队……”(80页)当他逃离英国时,没有留下任何权威的政府机构,群龙无首。“在此危急时刻,英格兰人的政治天赋得到了最充分的发挥。圣诞节前,查理二世统治时期的上院和下院的议员,那些能马上赶到伦敦开会的,开始开会商讨王国的安全问题,要求奥伦治亲王接管英国的行政治理,并召集一个议会大会。”(81—82頁)奥伦治的威廉亲王接受了这个要求,他接下来的诸项行动就都具有合法性的权威。他“平息了英格兰的无政府状态,保护天主教徒免遭进一步的迫害,从城市借钱以应付国家的紧急需要,加强了因国王消失而动摇的治安法官和法庭的权威,将解散了的皇家陆军中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团队合并到了自己的队伍中……”“发布信函要求马上举行选举,在下个月举行议会大会,来处理王位问题和英格兰的未来。”(84页)
议会大会选择威廉亲王为英国国王。然而,“英国宪政在没有国王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合法运作的”,“在空位期间召集和选举出来的议会,其合法性不可避免会存在缺陷”,但这正是“革命解决方法”“具有革命性和超法律性的主要成分”(86页),“法治首次被确立”。议会大会推举的国王被英国社会接受,说明没有国王的议会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它一定具有高于国王的立法权威。“自此之后,法律只能经两院共同通过,并得到国王同意的法令所修改。法律的解释权只属于法官”(87页)。反过来,议会推举的国王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解释权,因而很自然,是接受法律约束的国王。议会之所以选择威廉亲王,是因为议会把“新君主接受这些对王权的限制,作为他们登基的条件”(97页),而威廉接受这一条件。
虽然新国王是议会大会推举的,但从王位继承权维度,威廉的身份会使议会的分歧减少。威廉亲王是詹姆斯二世女儿威廉·安妮的丈夫,而按照英王室的继承排序,安妮仅排在詹姆斯二世的儿子后面。现在既然詹姆斯二世已携儿子逃离英国,自我废黜并且也废黜了儿子的继承权,安妮是顺理成章的英国国王。因为威廉是安妮的丈夫,并且在挽救英格兰危机时表现出了治国才能,议会才同意他们夫妇俩为共同国王。屈威廉评论道:“这是此次革命中最有革命性的方面,但却是此次革命其他保守特点的必要条件。”(85页)即是说,在没有改变原来的制度规则的条件下,却完成了实际具有革命意义的行动。
确实,在“其他方面”,“既然威廉做了国王,大家认为不必用那些半共和制的限制来束缚他的手脚了”。“从法律角度看,今天的国王保有的行政权和都铎王朝的君主们一样多。”(85页)与詹姆斯二世不同的地方在于,詹姆斯不满足于这些权力,不断地违反法律突破权力的限制,而威廉只要遵守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条文不变的情况下,实际惯例在发生变化,行政权在逐渐向内阁倾斜,它“代表着下院的多数”。惯例的演变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变迁,它具有灵活性,较少制度变迁的阻力和成本。
因而,我们看一次革命到底会带来多大变化,朝哪个方向变,不在于在革命阶段有形制度发生了多少变化,而在于主导变革的机理是否发生了变化,它为以后的制度变迁带来了多大的空间和潜力。这次英国的光荣革命,最为实质的变化是主导英国制度走向的力量,已经从国王转到了由贵族的、宗教的和法律的精英组成的团体。另外,看制度变迁的力度不仅要看有形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还要看在现有制度下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制度的实际运作,以及无形制度的变化。光荣革命在表面上并没有创制新的制度,而是让已有的制度变得名实相符。
光荣革命所带来的“革命解决办法”,首先是要恢复“一个自由的议会”,“铲除由武力支持下的专横和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恢复英格兰古老的法律和一个自由议会的权威”(67页)。革命解决办法第二个重要措施是,“国王不得开除法官”(87页)。这才真正排除了国王对法律的干预。“如果解釋法律的法官仍然依附于国王,法律的至上地位就不能永久保住。”“光荣革命则确保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司法独立不会存在于国王的恻隐之心中,只有法官不担心被国王免职,才会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因而“司法独立这一成果实际上是在光荣革命中取得的”(108页)。
我们一般理解的“革命”总是离不开暴力和流血,这是一种误解。我曾指出,真正成功的改革是不流血的。革命之所以不流血,是因为它的解决方案是一个均衡的制度方案,兼顾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也是更有效的制度方案。光荣革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革命,这种不流血的革命不仅成本低,而且是革命后建立的制度更为有效的前提条件。“假使詹姆斯只是被辉格党或托利党单独推翻,在他倒台后随之而来的这个解决办法就不会如此开明,或者如此长久存在了。”(5页)
由于实行法治,《大宪章》所提出的两项重要原则,“征税要经纳税人同意”和“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能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才真正能够实现。屈威廉说:“通过这种方法,英国不仅得到了政治和宗教的自由,还得到了整个国家的力量,这种力量胜过了法国那种没有限制的君主制的力量。”(10页)
还要看到文本的力量。《大宪章》,自颁布以后历经磨难,多次被废弃,并且长期湮没不闻,但《大宪章》文本的存在仍是至为重要的事情。有了这文本,它的原则就会时不时地被援引,就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整个民族的观念,就会在某些时刻被发掘出来并发扬光大,就会成为后来制度变迁要求的底本。更重要的是,它还成为贵族与国王之间达成共识的文献基础,而这种共识使不流血的革命成为可能。
《大宪章》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制度,而是要求恢复“古已有之的”“从来就有的”权利。而这些古老的权利之所以是好的,是因为如此形成的习惯不仅是自发的,而且经过时间的大浪淘沙。英国人在表面上采取了最为保守的方案,无论是制度,还是国王的选择,都是从形式上看来最接近原来的规则。这就使变革更容易为保守的英国人所接受,减少了争议和阻力,也就使光荣革命更像是风平浪静的事情。汉娜·阿伦特说:“‘光荣革命根本就不被认为是一场革命”,“‘革命一词的原义是复辟”;然而她又补充说,这又为“本质上全新的事物埋下了大量伏笔”(《论革命》,译林出版社二00七年版,32页)。这些看似保守的变革却有着极其深远的制度含义,从此建立了真正的君主立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