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不得诱导消费者

2022-04-10 12:12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13期
关键词:发布者营利诱导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規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据新华社3.30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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