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22.07.
摘 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和风险揭示。本文以2020年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为基础,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四个方面分析考量国内该项制度建设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域外经验,对中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建提出对策和建议,即了解客户要注重质量,了解产品更专业深入,客户与产品匹配更诚实有效,风险揭示要长期全面跟进。
关键词:石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匹配
本文索引:江亚琪.从中行原油宝事件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J].中国商论,2022(07):-07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4(a)--03
1 事件始末
2020年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震惊全国。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石油市场供大于求,石油生产商却苦于停产费用过高不得不维持生产。储罐库容不足和存储成本过高,使石油生产商不得不选择将价格一降再降,直至降到了负值。石油市场悲观情绪浓厚,WTI 期货价格也随现货价格一降再降,甚至降到负值。
虽然WTI 期货价格降为负值不只是蝴蝶震动翅膀那么简单,但却引起了中国市场的一阵龙卷风。中国银行原油宝美国原油2005合约客户的收益与美国WTI2005原油期货价格相挂钩,当美国WTI2005原油期货价格降为负值时,多头客户需要倒贴。不幸的是当时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大部分都是多头,导致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亏损近90亿元。最后,大部分亏损客户与中国银行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负价亏损部分全部由中国银行承担。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也对中国银行进行了处罚。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发生有诸多原因,总结如下:
1.1 风险评级有误
银行一般根据产品风险特性,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其中R3(平衡型)投资者主要投资目的是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收益,通常愿意使本金面临一定风险,在五级风险级别中属于中等水平。平衡型产品包括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混合型基金等,激进型产品中最典型的就是期货。原油宝产品被定位为风险R3级,推荐给平衡型客户,但它却是一项可能导致本金全部损失的交易,风险评估显然过低。原油宝收益与期货价格挂钩,所以其应当被认定为R5级产品推荐给激进型客户。
1.2 存在误导性陈述
根据上海证券报官微,中国银行曾在2018年6月1日通过官微发文:“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既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中行江西分行甚至在微信公众号推荐原油宝产品,称“抓住一波活久见的原油行情机会,收益率超过37%,仅仅用了5天”,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签约就可以交易,丝毫不提风险。这样的陈述显然会误导经验不足的投资者盲目投资原油宝这一金融产品。
1.3 未重视风险预警
CME4月8日公告表示WTI原油期权以及相关原油期权有可能使用Bachelier模型。4月15日CME发布公告表明特定的纽约商业交易所能源期货合约可能以负价或者0的交易价格交易或者结算。这两大风险警示表明WTI原油期货价格存在降为负值的可能性,但中国银行既没有向其原油宝投资者提示这一信息,也没有更改交易系统规则、加强盯市和强制平仓,依然选择按照原计划在最后交易日附近到期轧差或者移仓,为原油宝客户巨额亏损埋下了伏笔。
2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从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中国银行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主要原因。《资管新规》和《证券法》将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分为四类,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和风险揭示。
2.1 了解客户义务
义务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其客户对特定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知识、经验、资金状况以及投资目标。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履行这项义务主要通过网点销售人员与投资者的交流和投资者填写的风险测试。但从原油宝事件来看,亏损的不少投资者是老年人,不适合投资原油宝;不少原油宝投资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不适合投资与期货价格挂钩的风险较大的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调查,甚至存在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的情况。中国银行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显然没有尽到了解客户的义务,甚至可能存在为了销售更多产品而给投资者年龄睁只眼闭只眼、“放水”的情况。
2.2 了解产品义务
要求金融机构充分调查与了解金融产品(服务)的特征(尤其是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属性)。在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当中,中国银行对原油宝产品风险的了解和管理似有不足之处。期货产品在临近交割期流动性风险增大、价格风险增大,收益与期货价格正相关的原油宝产品多头客户风险也增大,且当时处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不确定因素增加,因此应当在期货到期日早些时候将产品移仓换月或者平仓。从原油宝产品的移仓时间设定来看,中国银行对该产品的特点不够了解,对该产品的风险没有做好管理,这也是极端情况下原油宝产品巨亏的原因之一。
2.3 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
在充分了解投资者与金融产品(服务)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还须对两者进行匹配,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与其他义务类型相比,该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客户情况和产品情况,通常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高。
虽然原油宝产品在中国银行与国内客户之间的交易是挂钩域外原油期货的全收益互换,并不是理财产品,但中国银行网点对原油宝产品进行了不当营销,导致这款产品被当作理财产品推销给客户。原油宝产品被定位为风险R3级产品,推荐给平衡型客户,这一风险评级明显偏低。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产品说明中,并没有提出对原油市场认知的要求、对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具体要求,也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操作方法的说明。因此,中国银行并未对原油宝产品的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匹配[1]。
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对产品特性应该有更全面和专业的了解。金融信息具有复杂性,投资者同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信息、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对称,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失[2],因此金融机构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无论是《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各种网络平台的宣传还是网点的销售人员,都应当如实告知投资者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才能履行好“客户与产品匹配”这一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网络平台的宣传、网点销售人员的推介往往使用夸大收益、弱化风险的表达,这种误导性陈述往往使投资者高估了产品收益、低估了产品风险,并对产品的未来走势过于乐观。这也与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有关。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虽然大部分内容反映了产品的真实特征,但往往用语太专业、篇幅太长,或者存在措辭模糊、毫无价值的重复披露等问题[3],投资者往往难以充分理解,导致投资者违背真实意愿做出投资决策,无法实现客户与产品匹配这一理想状态。
2.4 风险揭示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通常而言,金融产品越复杂,风险揭示越困难,金融机构违反风险揭示义务的可能性越高。在原油宝事件中,中国银行没有重视CME两次重要的预警信号,没有把这些信息披露给原油宝的投资者,在风险揭示方面存在渎职,导致部分投资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开这一事件。
3 对策建议
鉴于金融机构在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上都存在问题,因此针对每项义务笔者都给出建议,以进一步促进义务的履行。
3.1 了解客户要注重质量
金融机构履行“了解客户”这项义务主要通过网点销售人员与投资者的交流和投资者填写的风险测试[4]。这项义务是整体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基础。在现实中,销售人员往往没有足够重视和强调这一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质量不合格,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建议是:
一方面,销售人员只通过交流所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有限、片面,因此在投资者填完风险测试后,销售人员仍要对投资者进行跟踪了解和审查[5]。
另一方面,因为风险测试有些内容专业性较强,投资者未必能正确填写问卷,或存在其他意图,故意不如实填写。因此问卷应当对较专业难懂的地方标记通俗易懂的注释,销售人员也应当及时询问填写问卷的投资者对问卷的理解以确保填写无误。销售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测试前应当向其强调如实填写问卷的重要性,并在不侵犯投资者隐私的情况下审查问卷。
另外,由于金融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利润往往与投资者的投资挂钩,销售人员倾向于引导投资者在风险测试中填写不符合实际的答案以获得投资更高风险产品的机会,金融机构往往对此情况视而不见。建议从源头抓起,敦促金融机构变更销售人员的薪资制度,使销售人员无后顾之忧地履行“了解客户”的义务并如实向投资者解答风险测试相关问题,使风险测试客观反映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同时,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应当随机抽取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对履行“了解客户”义务方面存在问题的销售人员或者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处罚。
3.2 了解产品更专业深入
从原油宝事件来看,中国银行对该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的规避不够了解和专业,这是大型商业银行所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建议金融机构安排专员审查各项产品的风险,在产品流向市场前多加一道程序,就是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多加一重保障。
3.3 客户与产品匹配更诚实有效
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的履行是适当性义务合理履行的核心[6]。金融机构未能适当履行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的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风险评级、诱导性的推介和投资者未能正确理解金融机构对产品的说明。提出以下建议。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产品的说明往往专业性太强,金融机构对产品的风险评级成为投资者最容易理解产品风险大小的来源之一,因此产品的风险评级必须准确、客观、真实。银保监会应当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在其发行前做出初步审查,对产品分类和特性与风险评级明显不符的产品,要求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或者给出合理正当的理由,才准许发行。
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诱导性推介,建议银保监会敦促金融机构改变工作人员的薪资制度,降低工作人员薪资与投资者完成投资的相关度,建议对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宣传进行抽查、对网点销售不定期走访,通过视频、网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形成健康的宣传、推介、投资风气。
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够真实地理解产品,一方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应当更加“接地气”,使用更通俗易懂的文字和更生动形象的表达方式。很多其他国家会要求这种文件使用单页形式,以避免客户不耐烦而不阅读完全部信息的情况发生。鉴于有些产品的特点较为复杂,要全面、准确地说明其特点,很难做到单页文件就囊括所有。但这种理念和态度值得借鉴,要用投资者更能够接受的方式介绍产品。另一方面,销售人员的解释说明需要更主动、更有质量。
3.4 风险揭示要长期全面跟进
一方面,在原油宝事件中,中国银行忽视了重要的风险提示且没有及时提示原油宝投资者该重要信息。因此建议银保监会通过视频、网课、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持续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对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而避免投资者损失的金融机构予以褒奖并作为正面案例,对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金融机构做出处罚并作为反面案例,奖罚分明[7]。
最后,虽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所提出的建议,但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减少投资者损失——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8]。目前我国投资者所掌握的投资知识和能力都有限,容易受到诱导和欺骗,对投资产品也不能妥善管理。在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的同时,投资者自身能力的加强必不可少。需要有更生动活泼的视频、深入浅出的书籍,以及像刑法学罗翔老师这样家喻户晓的引路人,在学习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能力方面营造出一种良好的风气,倒逼金融机构诚信履行适当性义务,与金融机构自律、监管部门监管三管齐下,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4 结语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考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让金融机构真正肩负起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来,让社会形成良好的投资风气,减少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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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vestor Suitability System from the Case of BOC Crude Oil Treasure Incident
School of Law,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00
JIANG Yaqi
Abstract: Investor suitability system mainly includes four aspects: understanding customers, understanding products, customer product matching and risk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crude oil treasure incident of Bank of China in 2020,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consider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domestic investor suitability system from these four aspects. Combined with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provid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investor suitability system. Specifically,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understanding customers better, understanding products more professionally and matching customers with products more honestly and effectively, and the risking disclosure should be followed up comprehensively.
Keywords: oil futures; investor suitability; risk matching
作者簡介:江亚琪(1997-),女,汉族,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