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英津
2017年1月20日,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政策以来,中央先后颁布惠台措施31条、26条、11条,农林22条。在落实这些融合发展政策的过程中,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也暴露出一些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只有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将融合发展政策落到实处,进而更好地推进国家统一大业。
概括起来,推进和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祖国大陆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软实力方面并不占太大优势,难以吸引台湾优秀人才赴祖国大陆发展。目前的融合发展主要是让台湾民众参与到祖国大陆经济和社会建设中,这必然会引出一个问题——台湾民众是否愿意亲身参与?2018年,中央刚出台“惠台31条”时,很多台湾年轻人酝酿着到祖国大陆发展,其中相当一部分持观望态度,或因疫情阻隔迟迟无法作出决定,导致最后下定决心到祖国大陆发展的尚属少数。据初步调研结果显示,持观望态度者是多数,疫情结束后究竟还有多少要来,有待进一步观察。其实,台湾年轻人是否要到祖国大陆发展,取决于他到祖国大陆发展所获得的利益与在台湾发展的多少比较(当然这个利益并非全部是物质层面的硬性利益,也包括一些精神层面的软性利益)。根据2022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2021年世界各国各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排名,中国台湾以33775美元名列第28位,而中国大陆以12359美元名列第60位(澳门43772美元,位列第23位;香港49727美元,位列19位)。依数据看,台湾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约为祖国大陆的2.73倍。祖国大陆整体经济优势比较明显,且偏重硬实力,但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软实力方面并不占优势。有意者甚多,下定决心者仍少,这就是出现所谓“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参与祖国大陆融合发展的台湾年轻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目前赴祖国大陆发展的台湾年轻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岛内难以寻找到满意就业岗位的青年学生,他们被祖国大陆的政策宣传所吸引,因而对在祖国大陆发展存有无限憧憬和期待。但他们到祖国大陆后,发现自己的能力并不突出,甚至与祖国大陆年轻人差距甚大,尤其在人力资源竞争激烈的祖国大陆市场,他们的优势并不明显,往往竞争不过祖国大陆年轻人。加之其他原因,有些台湾年轻人便不得已返回台湾。这些返回台湾的年轻人为了避免周围的人怀疑他在祖国大陆发展的能力,就说祖国大陆如何不好,将自己在祖国大陆发展不顺的责任“甩锅”祖国大陆——这种情况是难免的,未来如何将这种情况降至最低,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是台湾年轻人参与祖国大陆融合发展的人数较为有限。这是祖国大陆融合发展政策执行成效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如果参与融合发展的台湾青年达不到一定规模,其成效势必会大打折扣。据台湾方面2018年统计数据,目前台湾约有74万人在海外工作,其中42万人在祖国大陆,约占在海外人数的58%。这42万人在祖国大陆工作,还有相当一部分不属于参与融合发展的队列,这个数据相比台湾2300万人的庞大基数,数量非常小。
四是民进党当局人为阻止台湾年轻人参与祖国大陆融合发展。民进党当局故意歪曲融合发展,将其说成“统战阴谋”,且以种种恫吓、限制措施阻止台湾民众赴祖国大陆发展。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宣称,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成员或担任其任何职务;亦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联合设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缔结联盟”,即台湾民众不得担任祖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机构的成员。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还称,台湾民众赴大陆就业,若不涉及违法,尚属人民就业求职的选择范围内,但若具体个案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对台“统战”工作或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等原则,就按有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规定”处理,并适用其第90条的处罚措施。另外,民进党当局还通过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阻挠台湾民众到祖国大陆创业、就读、生活、发展。
五是两岸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倡导两岸融合发展本身就是因为两岸之间存在差异,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融合。社会制度差异对于两岸融合发展是一体两面的东西,既是动力,也是阻力。1980年代以来,台湾社会实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台湾民众尤其是年轻人已经习惯了资本主义制度和西式自由民主体制下的生活方式,他们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已经基本固化。台湾民众到祖国大陆就业、创业,意味着要在一种全新的制度和体制环境下开始新生活,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些人可能会因此放弃到祖国大陆,也有一些人可能会半途而废。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梳理和分析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中的困难,并非是否定祖国大陆正在推行的融合发展政策,而是要正视和解决祖国大陆惠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现有问题。倘若一味地跟在中央政策后面作阐释,表面上看似拥护中央政策,然则实际上会损害中央政策。作为研究者,应秉持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研究两岸融合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之策。
如何克服两岸融合发展所遇到困难,切实推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是当下学界亟待认真研究的新课题。针对两岸融合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7个方面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同等待遇”政策。目前从江苏、福建、广东、北京、山东等12省市对台创业园情况看,应当被贯彻落实的“同等待遇”政策却被走样成了“超同等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阶段给予台湾同胞同等待遇,本身已是照顾,倘若再上升为“超同等待遇”,对于祖国大陆民众来说,违背了公平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祖国大陆融合发展的台湾同胞,应当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大市场下人才的优胜劣汰。另外,要注重给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同时,顺势增进他们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很多台湾民众认为,台胞证是“绿卡”,而不是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让其承认自己是中国公民,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签名确认。对于参与祖国大陆融合发展、享有同等待遇的台湾民众,一旦触犯祖国大陆法律而犯罪,就取消其同等待遇,但台湾同胞对这一点的认识并不深刻,因此,今后有必要强化他们的这一观念和认知。
二是建议在祖国大陆行政裁决机构设立专门解决涉台纠纷的窗口。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就业、学习、创业、生活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权益纠纷或损害。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台湾同胞一般要通过司法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众所周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程序相对严格、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现有行政裁决机构内部专设一个解决涉台纠纷的窗口,无疑可以方便台湾同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相对于司法诉讼途径,行政裁决费用低、时间短、程序简单。倘若台湾同胞对于行政裁决结果仍不服的,依然可以向祖国大陆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在中央层面设立统一监督和评估惠台措施执行情况的权威机构。绩效考核是管理或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惠台政策执行情况而言,目前出现的问题是,各地方政府对惠台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标准不一,致使中央难以对各地惠台政策绩效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为此,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惠台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可以挂靠国台办经济局,也可以在国台办内部另设一个机构。其基本职能是采用统一标准对惠台政策执行情况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作出评估结果,直接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清单。
四是落实融合发展政策时要注意防范政策漏洞。在台湾生存困难的企业和产业到祖国大陆发展,有些意在争取祖国大陆的创业资源,领取创业基金,往往企业活力较差且并未打算在祖国大陆长期发展。目前看,到祖国大陆发展的企业多是文创、生物科技类企业,而高端制造业企业到祖国大陆发展的相对较少。建议通过政策引导,使未来参与两岸融合发展的企业多样化,产业多元化。与此同时,贯彻落实“同等待遇”政策的也要防止祖国大陆地方政府借落实惠台措施巧立名目,从中捞取好处。譬如,有的地方政府借惠台措施出售土地,从中牟利。
五是对于台湾企业参与祖国大陆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附加一些限制条件。从路径上说,融合发展有两种含义:一是通过参与祖国大陆主导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或发展战略实现的融合,譬如“一带一路”、亚投行等等。此类参与主体一般是台湾整体。二是通过参与祖国大陆经济社会建设实现的融合。此类参与主体是台湾居民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业等。祖国大陆所称融合发展,既包括第一种含义,也包括第二种含义,但主要是指第二种含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主体一般是公权力部门或准公权力部门,而台湾的情况比较特殊,可以考虑适当允许台湾企业以私营企业形式参与,但同时应规定,只有该企业在祖国大陆设有分公司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才可以享有祖国大陆提供的便利和机会,这样可以防止那些根本没有参与融合发展的企业,假借其他名义分享祖国大陆提供的便利和好处。
六是进一步拓展和升级两岸融合发展领域。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让长期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享有某些管理权利或政治权利。其一,可以考虑向台湾民众适度开放某些管理领域职位。至于具体哪些职位可以向台湾同胞开放,还需详细论证,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总的原则应是:主权性、政治性事务职位,包括军事、外交、安全等部门不可开放,因为在两岸目前尚未结束敌对状态的情况下,这些职位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即便两岸统一之后,这些领域也不能轻易放开。但是,可以考虑适度开放事务性、功能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让台湾民众依照公务员法参与进来,具体参与办法既可以采取让台湾民众与祖国大陆民众公平竞争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单独给台湾同胞留出名额的办法。其二,可以考虑给予台湾同胞适度的政治参与空间。譬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有关组织如工商联等职位,可以考虑给台湾同胞预留适当名额,甚至可以开放某些领导岗位。当然,开放参与是有条件的,譬如可以规定只有在祖国大陆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台湾同胞才可以参加当地选举或担任某些公职。具体制度如何,有待于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
七是修订及出台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过去的30余年里,祖国大陆出台了一系列涉台法律法规,但随着两岸关系的向前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些已经不合时宜,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在某些方面也曾出现过“法律真空”现象,需要及时跟进,补充相关立法。实践证明,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两岸关系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未来两岸融合发展的实现也一定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台湾民众的法律素质普遍较高,法治意识较强,并形成了对法律权威的认同。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既有助于实现台湾民众利益,又有助于增强台湾民众对祖国大陆法治体系的认同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