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丽芬
(1.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生态多元共治即一般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国外学者认为是在公私组织间建立新型合作关系来弥补政府、市场、志愿等失灵,并提出著名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国内学者则更多认为是一种“协同治理”或者“合作治理”,指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在公共事务上达成协商、合作、共赢。纵观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历史进程,从“政府一元治理”转向“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多元治理”,逐步提升生态治理效能。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对人的利益和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很是关切,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价值建构体现在:剖析“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辩证关系,批判“虚幻共同体”的虚假一致性,提出生态危机在私有制中难以遏制,只有在公有制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终极追求,倡导建立一个“生态共同体”让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之间以利益关系为依存纽带、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才能实现“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协同。因此,本文尝试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作为生态治理多元主体的理论指导,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视域下去发掘多元主体的理论意蕴,启示在我国生态治理实践过程中如何推进多元共治。
在马克思所用的共同体概念中,其通过考察“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关系来区分三类共同体。就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对“经济关系”的批判一样,资本主义用“经济关系”代替了前资本主义的“伦理关系”,这其实只是换了一种利益表现方式,对“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具有一定缓解作用。因此,我们今天将“共同体”思想作为国家生态治理的重要内容,那么,在治理生态问题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注重对理论内容的构建,也更需要我们对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进行辩证看待。
当“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未出现分离时,人类社会基于自然法则、生命法则以及自然秩序等进行连接,人类社会从亲缘、学缘、地缘等角度构成一个“自然共同体”。自然共同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生命起源和生命体构建这一特殊有机形态方面,为人类提供了一种赖以生存的方式,而这一特殊的有机体形态是被迫形成的,因为那时候还没有生产力,适者生存大背景下形成的共同体,也是更好顺应恶劣环境的需求。但从本质上来看,自然共同体并没有实现“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 在自然条件恶劣、生产力低下的环境中,人们“为弥补自卫能力的匮乏而联合群体的力量和整体的行动”[1](P45),为了争夺自然资源而发动部落战争,表达出争取个人利益即维护全体利益的观念,这是由于在这个时期没有实现相应的劳动分工而使得个人的“特殊利益”受到侵害。但是,马克思认为,在“自然共同体”中,个体和共体是原始形成的一致性,并不能算是正在的统一,而是由于受到外部制约而形成一种被动性、非自由性、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其中个人财产占有并不属于个人,期间个人需要服从而又依赖于共同体,共同体的发展实际上也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基础的。
在“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分离之后,“由于金钱、商业、交换价值的发展,传统的家长制和封建的状态逐渐没落”[2](P52),生产力的发展瓦解了自然共同体,产生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有了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生产,“自然共同体”被资本主义国家“虚幻共同体”所取代,人类社会也进入阶级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一共同体中保护占少数资本家的特殊利益,阶级和分工的差异会使一部分人为了私利而与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由于存在上述这种冲突,采取了一种独立的形式:国家,这种形式下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分离,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虚幻共同体中,个体被迫要求将自己的利益让出,而促成代表阶级的利益的实现,这实际上是统治者的一种统治工具,正如马克思所言:“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层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结,既体现出这种共同体的虚幻性,更是一种新的束缚”[3](P571 )。 统治阶级的压迫不仅出现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也体现在人与自然之间,具体表现为人类的生产活动已经威胁到大自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愈发严重。
要使得“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唯有在社会发展到“真正共同体”的形态时才可能实现,这个时候“国家”得以灭亡而社会实现共产,“代替那个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4](P53),即“自由人联合体”。在“自由人联合体”当中革命无产者将全社会和自身的生存条件都控制住[3](P574),一方面,整个共同体是由“自由人”共同建构起来的,另一方面,个体可以从共同体“获得充分发展其才干的手段”。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与自然和解是利益协同的前提,即是每个人的“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的前提,“共同利益”只有在保证“特殊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此才能消除因为“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紧张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3](P185)。
在上面的解释中,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涉及的问题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而通过将这两者的关系进行划分,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界定了共同体属性,提出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将价值指向全人类共同利益,它与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生态多元共治存在契合之处。因此,生态治理多元主体可以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挖掘理论涵养、以夯实理论根基。
利益是共同体形成的内在动因,期间为了更好地了解其演变历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利益关系进行分析:一是原始社会个体被迫联合才脱离自然约束,“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不出现分离;二是在虚幻共同体产生的情况下,将使得社会分工与私有制的构建受到利益的约束,而统治阶级则在复杂的共同体利益关系中获得“资产阶级利益”这一特殊利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分离并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三是探寻真正共同体,而马克思认为,“各种不同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完全克服,只是屈从于胜利的利益,并在多个世纪中与后者一起延续下去”[5](P204),倘若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其中的私有制,人的存在方式将能够更好地以个人独立与自由人融合的形式,将个体利益和普遍利益统一起来。
“一切奋斗都是为了利益”,马克思指出,任何利益都是人们从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中获得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人们以特定利益为基础的交往关系:基于原始的交往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相缔结形成自然的关系体,即自然共同体;基于依附(对人和物的依附)的基础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形成虚幻的关系体,即“虚幻共同体”;基于自由的交往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联合形成真正的关系体,即“真正共同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对现实利益的实现尤为关切,并且规律地总结了人的生存形式和生活方式,而在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充分结合起来将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落到人与自然方面,矛盾在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压迫,倘若能够协调“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达到一致,那么可以促使“生态共同利益”的形成,真正为全人类谋福利。对于生态治理而言,为了更好地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利益基础问题,将以往以经济利益为基础更改为以人与自然实现和谐共处的生态共同利益为基础,进一步理顺企业、政府以及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新型的共同体得到构建,因此,“生态共同利益”是生态治理中的各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纽带。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6](P394),蕴涵着对社会历史进程的判断,蕴涵了人类发展的价值关切,从三大共同体的阶段性论述中,可以看到人类在不同共同体中日益为自由而奋斗,这是马克思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共同体思想的主要价值追求。在对“虚幻共同体”批判之后,马克思提出了构建一个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高度统一、完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真正共同体”,其蕴涵着深刻的人伦诉求,其价值取向与当今生态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相契合。
共同体思想的价值取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统一的思想,在自然共同体中要界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别,在虚幻共同体中是摆脱虚幻共同利益的束缚,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则真正实现主体间和谐共生、人们自觉生产和生活的和谐统一;二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思想,是人能否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所谓自由,是指在支配自身和外部自然的时候,能够依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认识”,人与自然和谐是人实现全面自由的一个阶段。三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阶段性出现人与社会分离的幻觉,一旦进入“真正共同体”,人类又将对“自由”进行新追求,因此,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也是人自由发展的一个阶段。四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真正共同体”的目的在于指明一条通向人类自由和解放的道路,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发展。新时代的中国生态治理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人与自然为生命共同体”的思想,蕴涵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方面、全领域、全过程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人与自然为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回顾我国生态多元主体治理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解决,更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生态多元治理的价值诉求在于:政府秉承绿色发展理念,企业既追求利润,又考虑生态效益,社会公众追求生态生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发展和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共同体的实现:“特殊利益脱离共同体是不能实现的。唯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充分发展其才智的手段,也就是,个人自由只存在于共同体内”[3](P571),而个人利益基于真正的“共同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遍利益”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被确立的,可以决定“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会不会有矛盾。也就是说,能够规制“特殊利益”的只能是真正的“共同利益”,由此才不会让所有人都普遍受益的利益得到损害。
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态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与人类发展进程的兴衰息息相关。过去,由于物质匮乏而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方式,使得各方“特殊利益”与生态利益这个“共同利益”之间是一种紧张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全面提高,逐渐对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更高的需求,缓解了个体的特殊利益与生态共同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可以通过协调生态领域里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使二者趋同,让“生态利益”成为整个社会成员的真正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将人类、自然、社会的一切都内化为一体,因此,在生态治理实践中,应努力构建一个“生态共同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都自愿内化为一体,政府发挥生态治理第一人的主导作用,企业及时转变“破坏者”典型代表的形象,社会组织作为维护生态公共利益的第三方力量不断得以加强,群众则要扩大自身参与生态治理的基础性和广泛性,以共同的生态目标、共同的生态意识和共同的生态行动来促进生态共同体的建立。这种“生态共同体”是对生态共同利益的进一步认识和对个体的特殊利益理性的制约,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治理主体间建立生态治理关系,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同时也有益于“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
在上面的论述中,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包含着生态治理主体的理论内涵。在此基础上,用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来指导生态治理多元主体的合作具有理论可能性。这种观点对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动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可以从追求共同利益、扩大自治空间、实践共同行动等方面启示多元主体生态治理在中国展开的实践逻辑。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注重共同利益,认为共同利益是促使离散个体由分裂走向统一,是为自己而来的原动力。当代社会生活中,个人私利基本上不能脱离社会公共利益而单独实现,个体应认识到促使人行动的既有个人利益更有公共利益,甚至是共同利益常常超越个人利益作为行动的先导,对任何个体而言,都必须为整个社会共同体负责,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达到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要以谋求共同利益作为我国生态多元主体治理实践的起点,个体受到生态共同利益的价值导向之后能够促成生态治理自觉。
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和社会以经济利益关系为基础充分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也造成了环境问题导致人与自然关系趋于紧张。那么,环境问题的解决,首先,要解决的是利益基础问题,就是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充分梳理公众、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追求共同利益,首要的就是推动公共生态利益优先原则的形成,因为在实践中生态利益的公共性需要得到具体主体的支持,针对市场行为和公众行为需要政府做好利益方面的协调,尤其是遇到与“生态共同利益”冲突时,要以公共利益为优先来规范企业和公众的利益活动。其次,在传统发展机制下,企业对利润的追求是生态破坏的重要根源,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共同利益成反比,政府必须强制纳入生态成本,鼓励企业开展生态治理,并将生态价值纳入企业效益之中,同时建章立制,让企业统一服从,避免破坏公平竞争。第三,政府应该引导社会大众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顺势倡导社会形成“绿色消费”主流,鼓励闲置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消费由占有型向体验型转变,培育公共生态利益的社会根基。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需要呼吁市民践行环保行动,例如,倡导市民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解决交通出行问题,给予市民搭乘公交车相应的补贴,从而降低私家车行驶的频率,进而能够更好地降低汽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对环境造成的大气污染,为优化城镇环境建设发挥效能。
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包含着“共生性”,马克思强调“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都是为了实现内在统一、各方面均衡发展的整体。从实践上看,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企业、社会三大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共治格局,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生态治理制度建设、倡导全员参与生态治理等,用大局观和发展观推动各主体的生态自觉。
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适当拓展其他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自治空间,在此基础上,采取主体内部自治与主体间合作共治的综合模式。就企业而言,企业在生态自治方面还存在着环保意识不足、为盈利而破坏环境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失责、政府监管的缺失以及法制的不健全,所以可以加大执法力度,把企业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规范之内,并通过资金、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就社会组织而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提升社会组织建设的合理合法性,降低环境组织的设立门槛,保障资金投入重组,并且组织专场培训环保专才,更好地提升环保组织的生态治理能力。从公众角度看,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提高公众的参与自觉可以从两个方面推进,一是保障公众对生态治理的知情权,可以通过完善生态治理公众参与制度,解决公众参与信息不对称和参与渠道单一的问题;二是充分激发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兴趣,培养人民群众成为环境治理的监督员、宣传员和执行员,并增加激励措施对生态保护者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肯定;三是营造浓厚的城镇环保文化氛围,例如利用街道墙绘进行环保知识的宣传,使得美丽生活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深入民心。总之,在生态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政府应明确主导地位,扩大其他参与主体的自主性空间,激发企业、公众等主体的生态自觉,关注其他主体参与生态自治的合法性、合理化、有序性,真正发挥生态治理多元主体的作用。
事实证明,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切物质基础,但在生态治理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多个主体之间合作机理不清晰的问题,应该认识到在环境保护面前“人人有责”,集全社会治理力量才是生态治理的归宿。因此,生态治理最终要落在生态治理行动上:“生态共同体”的建立让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能够为谋求共同的生态利益走向一致,在自治空间得到拓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生态自觉,各治理主体通过践行共同生态行动增强生态多元共治的成效。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应该发挥领导的作用。一是要突出执政党在我国生态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好战略设计、制度设计、生态文明规划等关键作用,进而更好地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的权威性,使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面的独特优势得到凸显。二是发挥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管理责任,使得环境治理的主体权利以及防止污染的责任得以落实,同时还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热情,构建完善的多元主体协商制度,进而更好地实现“以维护生态利益为原则、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的最终效果奠定良好基础。就市场主体而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尤其对于制造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企业,企业要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从根源上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促使其能够将生态产业以及环保事业充分发展起来,进而建立完善的生态风险评估和约束机制,更好地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益水平。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效应。作为第三方力量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志愿性、慈善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如环保组织、工会、妇联、基金会等,可以有效地发挥在环保宣传、社区治理、景区保护等具体生态实践中的作用。对公众而言,要以民众为主体,积极动员全民参与。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每个人都与生态文明建设休戚相关,每个人都要主动承担起推动者和践行者的角色[8](P373),突出公众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一方面要契合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和基层自治提高生态治理参与度,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吸纳群众合理建议和要求,增加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广泛性。
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治理是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决定的,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背景决定的,是构建现代化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认知,尤其在现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更加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国家以及个人命运相统一。因此,基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指导,启示我国生态治理实践需要多元主体参与,能够集中体现生态共同利益、聚集全社会共同力量、践行全社会共同行动。当然,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治理也会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利益关系如何协调、治理观念如何转变、治理行动如何推进等,那么,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坚持绿色发展观,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更好地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生态治理体系,为平衡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关系朝着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