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永龙,汝倩倩
(1.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2.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1]这是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革命意义所作出的评价。对于“术语的革命”,它所指认的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崭新的因素”,即剩余价值、劳动二重性和工资范畴。托马斯·库恩曾指出,“科学革命”就是“某些科学术语发生意义变革的事件”[2],它是理解事物本质的一个新视角。事实上,网络技术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跃升,从意识形态“载体”向“本体”的转化,某种意义上也堪比一场“革命”,即“属性革命”。网络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革命”具有三重意涵:一是在理论上,随着技术赋权进程的加快,以及意识形态对网络技术的不断重塑,网络技术开始具备意识形态的功能,行使意识形态的职能,成了意识形态的特殊组成要素;二是在实践上,随着网络技术与政治权力结合频率的增多,以及网络技术多次参与和影响政治认同大厦的构建,网络技术变成了主权行为体意识形态建设中的重要参数,成了国家意识形态机器;三是在现实样态上,由于一部分网络技术中暗藏着权力意志表达,其逐渐被赋予意识形态特质,成了特定意识形态的代名词。
诚然,意识形态性并非网络技术的天然属性。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走过了从“分裂”到“耦合”、“联合”再到“聚合”的漫漫长路,在此长路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得以显现,其作为意识形态“本体”的合法性得以确立。网络技术在同意识形态合谋时,它不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存在,还被赋予一种权力性存在。网络技术既可以是霸权国家依靠技术优势稳固自己霸权地位的工具,也可以是其对他国进行政治渗透和政治重塑的工具;既可以是落后国家依靠技术突破推动经济发展的工具,也可以是其提升自身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工具。技术赋权时代,“技术中立”的神话已不复存在,网络技术开始作为意识形态“本体”而存在,具备了意识形态性。
毋庸讳言,网络技术在初登历史舞台时与意识形态互不关涉,更谈不上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作为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技术,在本质上迥异于意识形态,二者呈现出分裂的状态。但这并不是说,二者在现实实践中永远不会产生联系。可以显见,随着网络技术与现实社会中阶级关系、权力结构和价值观念的频繁接触,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逐渐发生了耦合,二者相互影响、彼此结合。网络时代,技术越来越成为一种统治性力量,它推动着国家意识形态的传播和覆盖,参与并且影响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建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而与此同时,意识形态的观念存在方式也随之发生转变,这些共同印证着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的殊途同归。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是一对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范畴。长期以来,尽管人们对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中的负面效应多有诟病,但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社会前进、促进思想进步方面的作用却丝毫没有减弱。从“社会的生产过程”也是“意识形态的产生过程”出发,哈贝马斯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了双重诊断,提出科学技术不仅具有中立性,还具有为统治合法性辩护的功能,由此揭示了科学技术转化成意识形态的逻辑进路。“网络技术具备意识形态性”论断的提出,是在根本上继承了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特性的阐释,并且延续了哈贝马斯的独特批判性视角,这二者的结合,既可以在共时性维度上看清网络技术应用的阶级差异,又可以在历时性维度上明晰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出场的语境。
网络技术向意识形态“本体”的跃升,遵循着传统理论与现代视角的综合,并且有其特定的出场语境。一方面,关于意识形态的内涵,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在论域上有所不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3]550。可以看出,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是一种观念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维系统治的工具。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功能就是“使被统治阶级在思想上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消解对自身利益、自由的追求,从而达到维持现存统治与被统治的状况”[4]。而哈贝马斯所说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实际上是一种反思性的批判视角,他是从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入手的,目的是通过批判实证科学重新确立作为“反思”的知识范畴。其真实意涵是,科学技术在推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开始异化,具有了“意识形态”的特性,具备了为现存世界辩护的功能。就此,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形态是妨碍人们正确理解自身处境和需求的东西,如果要将人们解放出来,就必须消除自身的意识形态幻觉。在理论遵循层面,“网络技术具备意识形态性”的论断:一是继承了马克思的观点,即网络技术的应用有着观念上层建筑所特有的阶级性和辩护性;二是延续了哈贝马斯的批判视角,即网络技术的进步模糊了现实中的权力关系,成了主权行为体合法化统治的帮手。
但另一方面,需要指明的是,“网络技术的意识形态性”并不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能够凸显的,其有着特定的出场语境。第一,网络技术具备意识形态性,首先在于人类进入了以“网络”命名的时代,即网络技术成为引发时代变革的关键性力量。克莱·舍基曾说:“一项技术必须要变得普通,继而普遍,最后一直到无处不在而被人们视若不见时,真正的变革才得以产生。”[5]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走向万物互联,网络技术不仅引发了人们生产生活领域的诸多变革,而且还深刻影响了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格局,这为其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出场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网络技术具备意识形态性,最为直接的动因在于技术与政治的相互“赋权”,或者说二者的相互需要、彼此联动是其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出场的另一个语境。以网络技术的发源地美国为例,它不仅控制着世界七成以上的顶级域名服务器,而且还掌控着网络技术制式和参数标准的制定权。因此,对其来讲,技术的工具理性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追求国家利益、宣传价值理念中得以彰显,当然现实中他们也是这样做的。简言之,在“技术赋权”的场域下,面对网络技术所释放出的意识形态功能,技术非但不能独立于它的工具性,就连它的“中立性”神话也正在走向覆灭。
网络技术具有同意识形态相似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这种原生的相似,使二者时常表现为携手并进,又时常表现为势不两立。一方面,作为生产力存在的网络技术不断改变着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但无论阶级立场怎样、价值选择如何,网络技术都未曾试图去消灭原有的政治和经济格局;另一方面,以观念上层建筑形式存在的意识形态,其内核在被网络技术改变时,却还正在经受着覆灭、消亡的危险。网络技术之所以能给意识形态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同技术产生的时代语境及其实践功能转向有关。网络技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其核心是运用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来建构一套系统,从而将世界上分散的人、信息、物品等整合起来,实现数据流动下的分享、互动与服务。从理性归属的角度讲,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理性范畴,即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可以说二者本不关涉。
但是,技术既是科技的艺术品,又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历史发展中,网络技术的功能发生了转变,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产生了互动。第一,作为一项科技发明物,网络技术同其他技术一样,具有其所特有的“中立”属性,但网络技术一旦被政治行为体使用,它就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工具了,而是变成了维护统治和追逐利益的权力工具,即意识形态工具。在此过程中,技术完成了由“中性”向“非中性”的功能转变,这种“非中性”不仅表现为主权国家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本国的综合国力,而且表现为网络技术成为主权国家“对外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他国进行政治渗透”[6]。第二,作为一种新型传输媒介,网络技术最基本的功能是日常交流和信息共享,但随着技术赋权及赋能进程的加快,网络技术还经常以其他形式出场,成为思想引领、文化传承以及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作为合乎政治理性基本逻辑的意识形态,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它能够通过个体间的传播与复制,疯狂地向公众渗透某种价值观,人们借助于网络技术,在主观与客观世界之间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第三世界”,并以此作为中介系统,不断延伸自身的生存空间。由此可以说,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产生了耦合,网络技术改变了意识形态传播的逻辑,网络技术本身也正在被意识形态所塑造。
在分析网络技术产生和应用的历程时,有学者提出网络技术本身“内嵌着某种价值”,它是特定阶级的意识形态工具。当网络技术被国家权力体使用时,当网络技术沦为某种阶级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时,它的“中性”特质就不那么纯粹了,或者讲开始具有了“非中性”作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非中性”打通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阻隔,从而使网络技术既可以成为国家权力体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重要工具,也可以作为其对外行动的重要手段,进而对他国进行政治渗透,最终实现政治重塑的战略意图。
随着网络技术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学者们对其内在属性探究的深入,一种新的认识开始形成,即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并非始终处于分裂和对立状态,二者在现实中还会出现齐头并进的情形。譬如,作为网络技术的一种,算法技术虽然一直充当现代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但当其与意识形态相遇时,不仅自身的工具理性特征和功能指向被遮蔽,而且会带来意识形态对技术的赋权,使得网络技术具备价值属性。[7]要言之,网络技术也显现出了意识形态的属性,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的网络技术开始出场。首先,这种新认识的核心论点是网络技术中存在着意识形态,且这种意识形态是可以人为干预的。如克里斯托弗·梅所言,很多技术当中都“‘内嵌特殊规则’,网络技术中内嵌着像自由、普世价值、平等、利他主义和民主等价值”[8]。其次,从根本上讲,这种新认识的出现是源于法兰克福学派“技术异化”批判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探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时发现,不仅雇佣工人已经沦为机器的一部分,而且科学技术也变成了一种新的统治形式,科学技术表面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实则却是奴役人、控制人的工具。因此,哈贝马斯指出,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双重作用,它“不仅作为生产力,而且也作为意识形态存在”[9]。这就为网络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阐释指明了开阔的论域。最后,这种新认识的提出源于网络技术具备意识形态属性有着历史根据。通过梳理网络技术的产生过程,学者们发现,网络技术实际上是“冷战”的产物,它的设计发明本身就是为“意识形态战争”服务的,在此过程中,它根本无法拒绝人类价值的“投射”和人类思想的“内嵌”。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不是对立的而是联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耦合的,这种理论上的“耦合”推动着实践上的“联合”与“融合”。
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的“耦合”带来了双重挑战。基于理论,二者的殊途同归与传统的理论与认知存在差异,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对一些基础理论进行新的阐释;基于实践,网络技术的“非中立性”和“政治偏向性”已经显现,面对技术占有和实力对比上的差距,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学理分析,必须反思“非中立性”产生的合法性前提,深刻揭示现象背后的本质,由此方能回答网络技术在何种意义上具备意识形态属性。首先,从竞争的角度讲,任何主权国家都希冀能在国际舞台上展示自身,而掌握网络核心技术无疑为这一愿景的达成提供了重要砝码;其次,从治理的角度讲,网络不仅是各国之间沟通交流的媒介,也是宣传本国价值观及对他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因此网络空间的舆论管控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课题;最后,从安全的角度讲,当前世界各国正在加紧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意识形态建设,网络技术的非强制性参与影响着政治认同大厦的建构。上述三点,共同构成了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的合法性前提。
网络技术之所以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其合法性前提之一就是网络核心技术成了主权行为体用以进行竞争角逐的重要武器。历史地看,网络技术的发明和革新主要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成的,发展中国家所应用的技术,一部分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动输出的,一部分则是发展中国家通过购买引入的,因而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受制于人已成常态。麦克卢汉曾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10]他提出,媒介是人的器官的延伸,媒介的威力大大超越了其所传输的讯息。显然,随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网络核心技术的把控,这种技术优势也已经延伸至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中。可以说,核心技术乃国之重器,谁掌握核心技术,谁就掌控了网络意识形态的话语权,谁就决定了国际竞争的方向和节奏。
网络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在核心技术运用当中展现的淋漓尽致。第一,是否掌握核心技术决定着有无制定对外技术政策的权力。“技术具有二重性,技术进步既可以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也可以巩固国家安全地位。因此,对外技术政策成为大国竞争的重要内容。”[11]在制定对外技术政策时,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具有绝对的特权,而没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只能遵守别人制定的规则。此外,出于稳固竞争地位的考虑,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更愿意同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相对宽松的技术出口和进口政策,而对于和自己实力差距较小的国家,核心技术掌控国在技术政策上则表现出既渴望争取其为合作伙伴,又在合作时保持警惕的态度。第二,一旦掌握核心技术就拥有了在国际上设置议程的主动权。网络议程设置是技术的一种能力,即网络通过重复性的信息推送、舆论造势来提升某议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性,使公众将此作为真理事实和行动指南。譬如,在香港极端暴力事件中,西方国家依靠网络技术优势歪曲真相、虚构夸张,企图用资本主义的“民主”“人权”来干涉我国的内政。美国的CNN更是推波助澜,他们为香港的暴乱分子提供“指南”,告诉参与暴乱的人怎样穿衣装扮才能保证人身安全,这实际上是在公开支持暴力活动。由此可见,掌握网络核心技术也许不能完全左右国际社会对某一具体事件的判断和看法,但“通过选择性信息的传递、议题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影响和改变国际舆论的走向和评价”[12]。第三,掌握核心技术也就意味着占据了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制高点。网络技术权力具有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技术一旦被某个国家掌握,其他国家非但很难在短时间内赶超,就连去插足和模仿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根本上而言,网络技术是国家意识形态构建中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它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和武器,尤其是核心技术,唯有真正掌握才能彻底摆脱霸权国家的控制和封锁。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我们最大的隐患是网络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一个网络企业即便规模再大、市值再高,如果核心元器件严重依赖外国,供应链的‘命门’掌握在别人手里,那就好比在别人的墙基上砌房子,再大再漂亮也可能经不起风雨,甚至会不堪一击”[13]。在此种意义上,网络核心技术已经成为主权行为体竞争角逐的重要武器,成了一种政治和权力工具,具备了意识形态性。
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其合法性前提还体现在对于网络的空间管控和功能提升已经成国际社会的共同课题。网络时代,人类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空间中传播和蔓延的舆论误导、人权侵犯、暴恐煽动等诸多挑战。网络既是思想文化的聚集地又是社会舆论的扩散器,作为“虚拟共同体”的网络空间,其意识形态的管控日益成为全球各方共同关注的课题。
第一,网络空间的管控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早前就制定出统筹性的网络国家战略,旨在首先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本增殖,然后利用技术与政治的合谋,谋求霸权统治地位。曼纽尔·卡斯特在《认同的力量》中曾指出:“媒体不是所有的政治,但所有的决策必须通过媒体影响决策。如此一来,政治被根本地形塑,在其内涵、组织、过程与领导权上,被媒体系统的内在逻辑(特别是新的电子媒体)所形塑。”[14]可见,对网络的空间管控是资本主义国家维护阶级统治、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必然举措。从现实来看,即使像美国这样的技术强国也没有放弃对网络的管控,他们虽大肆鼓吹网络自由,但在践行“网络自由”理念时往往言行不一,一边助推自己的意识形态在全球自由流动,一边又极力阻拦外来的思想文化流入自己的领地。一直以来,美国针对网络中的中文信息实行最严格的筛查,大幅缩减中文信息的数量,控制中国话题的传播,目的就是要确保不受中国舆论的左右,维持美国民众心中对中国所固有的偏见。第二,网络空间已然成了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在进行空间管控的同时,国际社会还极为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功能的提升。与经济和军事的差别在于,网络技术是一种“软实力”,既不具有暴力性,也没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它却能够潜移默化地对人施加影响,它使得经济落后的国家也拥有“弹奏第一小提琴”的机会。正是基于此,在当今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十分倚重网络的控制权,试图通过网络扩大自身意识形态的覆盖面,宣扬本国的价值理念,从而实现外界对自身思想文化、公共政策的了解和认同。除此之外,网络意识形态功能的提升旨在掌握话语权。为了达成这一愿景,国际社会精准谋划、科学行动,根据话语对象的差异,用精准的话语形式和内容贴近对象、感染对象、凝聚对象,不断提升自身意识形态话语在国际网络空间中的传播力、影响力。在此背景下,网络技术与国家意识形态已融为一体,网络技术成为主权行为体意识形态建设中的重要参数。
安德鲁·芬伯格在《技术批判理论》中提出:“当社会是围绕着技术来组织时,技术力量就是社会中权力的主要形式。”[15]在他的视野中,现实的世界是“技术座驾”的世界,技术逻辑参与着世界的构造,塑造着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逐渐改变着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在技术与政治频繁互动的情境下,网络技术越来越接近芬伯格的理论阐释,其在与政治权力结合时,已不仅仅表现为手段和工具,而是渐渐显现出意识形态的属性。
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的另一种合法性前提,体现为技术特性服务于政治认同大厦的构建。第一,网络技术全过程参与政治意识形态的传播。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左右和控制意识形态内容的传播,通过对信息的选择性报道来影响大众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利用网络技术规范和约束意识形态语言,弱化非资产阶级语言的传播,增加资产阶级语言的出场率,以指示性语言表达和实现本阶级意志;三是利用网络技术操纵意识形态的传播过程,由于资产阶级有能力对个人、政府机构实行监听和监视,因此其意识形态的传播实际上是透明化的运作模式,他们能够在评估意识形态的效度后进行传播调适。第二,网络技术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提供了诸多便利。一来网络技术延伸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覆盖范围,使得主流意识形态突破了时空界限,真正实现了“共产党人向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意图”[16];二来网络技术丰富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呈现形式,它通过整合文字、声音、图像及视频,让主流意识形态的形式更加多彩、内容更加深入人心;三来网络技术还丰富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教育资源,为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模式提供了多种选择,创造出多种可能。第三,“网络帝国主义”的统治模式也正在形成。“网络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霸权逻辑与网络的技术逻辑相结合的产物,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资本主义转变推行霸权统治的方式,呈现出从政治控制到媒介控制的趋势,这种转变成为资本主义统治的新模式,其意在更好地实现意识形态的渗透以及争夺国际话语权。随着网络技术在当今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网络意识形态策略实际上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的全球战略,正如席勒所说的:“‘美国制造’的讯息在全球传播,发挥着作为美国国家权力以及扩张主义神经中枢的作用。”[17]总之,在以“网络”命名的时代,作为反映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它已不再是寂寞的独白,而是着重运用技术手段将自身传入受众的耳边、映入受众的眼帘、输入受众的内心。
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突出体现在技术对现实社会的映射上,当然这种映射并非机械的,它始终遵循着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并且表现为强烈的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质言之,网络技术对现实的反映是能动的、创造性的,它“不仅改变着现实,也被现实社会所改变,带有现实的属性”[18]。网络技术在同意识形态合谋时,它不但作为一种技术工具使用,还被作为一种权力工具运用。网络技术既可以是现有霸权国家依靠技术优势稳固自己霸权地位的工具,也可以是其对他国进行政治渗透并实现政治重塑的手段;既可以是落后国家依靠技术突破推动经济发展的工具,也可以是其提升自身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手段。总而言之,技术赋权时代,“技术中立”的神话已不复存在。网络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本体”存在,其基本样态大体有以下几种:网络技术中含有设计和应用者的政治立场;网络对等通信技术蕴含着特定阶级的思想;网络编码和解码技术暗藏着权力的表达。
网络技术为意识形态创造了新的寓所,与此同时意识形态也为其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使其一开始就同政治形影不离。从起源上看,网络技术是美苏冷战的产物,其研发设计的最初目的是服务于军事,保证美国在对抗中的国家安全。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的成功发射以及古巴的导弹危机给美国政界带来了极度恐慌,为了确保自身的国防安全,美国国防部随即成立了“高级计划研究署”,致力于将美国所有的军事基地连接起来,即假如一部分军事节点遭受核打击,或者“直连路由”被摧毁时,路由器就会自动选择“备份路由”以保证军事通信的安全。网络技术为政治而生并且服务于政治,因此,这种技术之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含有设计和应用者的政治立场。
网络技术的设计者和应用者具有特定的政治立场,在与技术结合时这种政治立场就演变成了技术偏向。一方面,网络技术是在人的理性支配下诞生的,其设计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其设计者也不可能摆脱政治的影响。马克思说:“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3毫无疑问,技术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必然会被某种价值左右,嵌入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因此可以说,其具备意识形态的属性。正如很多阐释者所指出的,网络技术中被设计者植入了言论主张和常规惯例,网络技术体现着设计者的价值追求,自由、平等、民主和利他主义等价值体现得尤为明显。但是,无论网络技术之中嵌入着怎样的价值,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那就是技术虽具有与生俱来的工具属性,但它永远无法摆脱“现实的人”的干预。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应用者也具有特定的政治立场,其对技术的使用也带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技术的应用者通常是指网络个人和网络组织两类,既包括技术的使用者,也包括技术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维护者。网络技术的应用者之所以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主要是由于任何参与网络应用及运行的个体、团体和组织,他们都隶属于特定的阶级和政治集团,都将受到特定社会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思想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各种运用网络的主体和进行网络平台的建设者也都纷纷将其意识形态“物化”于网络之中。可以看出,网络技术无论是就其研发方向和设计内容,还是其应用者的整体推动,无不都体现着特定的政治立场,表现出国家的意志、民族的特质和意识形态的内容。
网络技术旨在将分散在不同时空的计算机编织成一张超大的“虚拟网”,在这张大网中,每台计算机都只是一个独立的“节点”,所有节点之间随时随地都可以实现互联互通,这种技术也被称之为“对等通信”技术。在网络“对等通信”的场景下,每台计算机或者每个节点的地位都是平行、平等的,它既可以充当服务器为其他计算机提供服务,同时也能够享受其他计算机所提供的服务。“对等通信”是一种开放的技术,它打破了传统“节点—服务器—节点”的结构,消除了网络中的中枢服务器,也就是说,所有服务器全部分散在各个节点上,节点之间没有主次之分,也不存在中枢服务器对信息的控制及垄断。
实际上,网络“对等通信”技术的意义并不在于技术结构本身,而在于其中蕴含的特定阶级的思想。在“对等通信”技术中,节点之间互为服务器体现了“平等”的思想,节点之间可以跨越时空进行通信体现了“自由”的思想,而节点之间没有任何的中间阻拦体现了“开放”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体现,是网络技术的设计者一直向我们灌输的,同时这些思想也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我们极力宣扬的,在此,网络技术成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代名词。著名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即人的延伸”的观点,旨在说明媒介技术同人类感官的联系、对人类感官能力的影响,即文字与印刷是人类视觉能力的延伸,广播是人类听觉能力的延伸,电视是人类多种感官能力的综合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等通信”技术所体现的平等、自由和开放的思想,与其说是其天然具有的,不如说是现实中人的思想在网络技术中的延伸,是资产阶级思想的现实延展。在《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中,托德·吉特林曾说,技术在“现实社会中,每时每刻都在为人们编织着价值、信仰和集体认同”[19]。显然,“对等通信”技术其实也不例外,它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体现资产阶级的阶级意志,并且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利益服务。当西方国家凭借网络技术优势对我国的意识形态进行消解时,当这一技术中蕴含的阶级思想对我们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时,我们才会觉察到其巨大威力。当前,西方网络观又开始强调网络技术中不存在意识形态,竭力掩盖他们之前宣扬的价值属性,这反而使得这一技术中的阶级倾向更加清晰。
一种价值理念之所以最终能够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主要原因在于该价值理念在一定范围内被广泛传播,并且被一定社会的人群所理解和接受。斯图亚特·霍尔在吸收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编码/解码”[20]理论。他认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所使用的并不是一种粗暴的压迫手段,而是大众传媒通过信息传播逐步赢得的潜移默化的“普遍认同”。在信息传播中存在“编码者”和“解码者”两个角色,“编码者”即信息的传播者,他们利用自己拥有的技术优势和编辑能力对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并将加工好的信息传递给“解码者”,即受众。实际上,“编码/解码”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技术手段,成了网络技术中的一个技术分支。通过对这一技术的解剖和分析,我们也能够清晰地看到意识形态是如何演变成政治权力的,以及网络技术是怎样成为权力意志表达的工具的。
网络技术通过对现实有假设、有选择的塑造,获得了其加入意识形态阵营的“许可证”。网络编码技术在将信息传递出去之前,会对信息进行技术的处理和内容的整合,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编码者”编辑的信息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帮助统治阶级用一种“信息再造”的方式建立社会共识。同时,“编码者”必须知道什么可以说和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应该多说和什么应该少说等,这就使得技术总是代表着国家中优势社会群体的利益,其事实上成为了国家意志也即意识形态表达的工具。另外,“编码者”同样也是“解码者”,它在将“源文本”加工成能够为“解码者”所接受的符码时,还要考虑应该掩盖哪些内容以及突出哪些内容。也就是说,网络编码技术“是一套规定一个组织的法则,一套规定意象和概念的功能的法则”[21],它通过“编码”和“解码”的双重互动,实现了建立社会认同的目的。在“阿拉伯之春”事件中,美国政府通过网络“编码/解码”技术在地缘政治中掠取了巨大收益,他们运用自身掌握的巨大信息,将其流向目标国家灌输“快餐式”民主,不断引起相关政治议题的网络发酵,进而使思想混乱发展成为现实动乱,以极其隐蔽的方式催生出阿拉伯国家不成熟的“民主”。因此,网络的“编码/解码”技术绝不仅仅是一种信息处理工具,这种技术之中还暗藏着权力的表达,其已然成了“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