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

2022-04-07 07:15:50范兆娟艾玮炜
财贸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价值链条款

范兆娟 艾玮炜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贸易活动的中间环节大幅度削减,贸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需求距离也随之缩短,货物、服务贸易正逐步向数字贸易转型,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进入深度调整期。一方面,数字贸易主要表现为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即数字技术融入贸易价值创造环节,如跨境电子商务。2020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000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0%。其中,发达经济体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高于发展中经济体,但发展中经济体的增长潜质较高。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还表现为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主要体现为产品和服务能够以数字形式进行贸易,如数字服务贸易。截至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已达31925.9亿美元,占服务出口的52.0%,占全部出口的12.9%。

与此同时,由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以及5G等信息技术驱动的数字贸易市场的兴起与发展,倒逼传统贸易规则转型升级。数字贸易虚拟化、平台化以及个性化等内在属性导致传统的贸易规则难以适应其发展,为获取更多的数字经济红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将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提上日程。由于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具有分歧,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协定,因此,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大多被纳入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21年9月,已生效的RTAs数量达335个,其中,涵盖数字贸易相关条款的RTAs为184个,包含特定电子商务条款107个,逐渐填补了数字贸易在多边贸易规则方面的监管真空,但碎片化现象严重。因此,构建统一、公平、高效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已然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谈判的重要议题。此外,在全球价值链新型国际分工背景下,传统贸易仍然受到信息不对称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而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得贸易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成本及协调成本下降,这推动了数字产品有效嵌入全球价值链。数字贸易的相关文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数字贸易与数字贸易规则

在复杂的全球贸易体系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有效降低跨国交易的生产、运输成本,影响全球贸易生产体系,一定程度上催化了“数字促进贸易”阶段的兴起与发展(Carlsson,2004;González et al.,2017;周念利 等,2017;夏杰长,2018)。在此基础上,马述忠等(2019)将数字贸易的演进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数字贸易的对象仅包含数字产品与服务,第二阶段,数字贸易的对象则包含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虽然数字贸易的兴起给全球贸易体系带来一定的机遇,但由于其演进历程较短,发展方式多元以及理论体系尚未成熟,其在推进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Koske et al.,2014;Meltzer,2019;吴伟华,2019)。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李杨等(2016)认为不同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方面具有一定的分歧,很难实现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李墨丝(2017)也认为现有的WTO贸易框架缺乏有关数字贸易的条款,难以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数字贸易规则从多边向双边和区域层面转变已然势不可挡。韩剑等(2019)则运用自然语言文本处理方法,在国内较早实现对RTAs数字贸易条款的量化分析。

(二)数字贸易规则的测度

随着数字贸易发展方兴未艾,仅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作为“虚拟变量”检验协定的政策效果存在明显的缺陷,未能从条款深度上进一步研究规则内容的异质性(韩剑 等,2019;彭羽 等,2021;孙玉红 等,2021)。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卢塞恩大学法学院等均建立了涉及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的文本数据库。其中,卢塞恩大学构建的TAPED数据库(Trade Agreements Provisions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ata)审查了2000—2019年184项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协定,对所有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进行编码统计,为后续定量研究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的政策效应奠定了基础。彭羽等(2021)基于TAPED数据库将数字贸易规则归纳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以及隐私保护条款,具体考察了RTAs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深度水平一体化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孙玉红等(2021)则基于TAPED数据库的具体编码,从数字贸易规则的存在性、广度与深度三个视角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此外,李艳秀(2021)基于WTO数据库中63个经济体相互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通过对有关数字贸易市场准入、贸易促进、消费者保护、数据相关问题及其他问题的规定进行赋值,从而度量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深度,实证检验数字贸易规则对价值链贸易的影响。

(三)数字贸易规则与全球价值链

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中,RTAs数字贸易条款深度能够降低贸易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成本、协调成本以及交易成本等,通过成本效应促进数字产品有效嵌入全球价值链,提高贸易的可达性和关联性,进而推动全球价值链转型与变革。因此,国内外学者将视角转向数字贸易规则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González et al.,2017;东艳 等,2014;沈玉良 等,2017;蓝庆新 等,2019;徐金海 等,2020)。其中,王惠敏等(2017)指出,新一轮技术革命下,贸易方式正逐渐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向电子商务交易转变,加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制定,有利于重塑全球价值链,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向价值链的中高端攀升。沈玉良等(2017)研究表明,中国制订和完善RTAs数字贸易规则是实现全球价值链嵌入地位跃升的重要影响因素,构建以数字产品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刻不容缓。徐金海等(2020)深入探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发展趋势,认为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难以适应全球分工链条的纵向深化,而具备前沿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已然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谈判的焦点,完善数字贸易规则有利于实现国内价值链与全球价值链对接,提高经济韧性。李艳秀(2021)则认为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能够显著促进成员国的增加值出口。

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基于数字贸易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较少研究通过量化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深度,实证检验对价值链嵌入的影响。本文主要创新点为:(1)以往文献多数立足于区域贸易协定同质性假设,而深化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内容异质性是时势所趋,本文基于TAPED数据库进一步量化中国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弥补区域贸易协定作为“虚拟变量”检验政策结果的缺陷;(2)新一轮技术革命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的制定能够内化至全球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中以实现效率的提升,现有研究较多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价值链效应的定性研究,本文基于实证检验系统分析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对价值链嵌入的影响;(3)进一步将WIOD(2016)中56个行业细分为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为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对价值链嵌入的影响提供一个关于行业异质性的有益补充。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理论分析

1.国际贸易规则下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

在逆全球化以及贸易摩擦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动能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其数据跨境活动的虚拟性、无形性以及多元化等特殊属性给安全监管带来较大挑战。WTO对于数字贸易条款的制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WTO制订并通过《电子商务工作法案》,但是尚未形成专门关于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协定,主要还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贸易协定对涉及电子商务的碎片化条款进行协调。第二阶段,面对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开始纳入数字贸易的相关条款,数字贸易规则的“碎片化”以及“面条碗”现象进一步加重,为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条款多边协定的制订与完善,WTO于2017年12月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将电子商务条款的制订与完善纳入工作议程。第三阶段,截至2020年5月,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2个国家或地区参与电子商务谈判,加速了WTO关于制订数字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进程。

囿于WTO内在机制缺陷以及缔约国对数字贸易条款的“协商不一致性”,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与制订陷入停滞,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多数被纳入区域或双边贸易协定,碎片化现象严重,不可避免地导致数字贸易政策监管冲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具有分歧,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借助构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优势掌握贸易谈判的话语权,进一步巩固自身价值链的核心主导地位;而非洲、加勒比岛国、太平洋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认为数字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传统产业遭受冲击,影响国家关税收入,进而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持有消极态度。

2.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条款

根据TAPED数据库统计,截至2021年9月,在已通知且生效的335项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有184项,占通报生效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54.93%。其中,2000—2014年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有137项。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可以具体划分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以及隐私保护条款(彭羽 等,2021)。其中,数据相关条款是指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与数据流动相关的条款,它能够确保基于商业目的考量的跨境数据流动不受保护主义壁垒的限制。数据相关条款可细分为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和披露软件源代码,主要强调数字贸易开放,在335项通知已生效的RTAs中有96项涉及,占比28.66%。贸易促进条款则是指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可细分为WTO规则实用性、电子商务关税、电子商务非歧视待遇、电子监管框架、无纸化贸易以及电子认证,主要强调数字贸易便利,在335项通知已生效的协定中有99项涉及,占比29.55%。隐私保护条款则是指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与数字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条款,细分为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中介平台以及未经请求的电子条款,主要强调数字贸易隐私监管,在335项通知已生效的协定中有98项涉及,占比29.25%。

(二)假说提出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能够削减中间品贸易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价值链数字化的转型。一方面,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数字产品作为贸易对象替代传统的货物或服务产品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各个国家数字化进程的不同加速了数字产品生产体系的纵向分割,推动全球价值链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融入传统贸易生产、运输以及交易的环节,驱动全球价值链结构和范围的变革。

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与完善,有利于提升市场信息以及监管政策的透明度,进而促使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更加透明,贸易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美式模板”中逐渐引入“否定列表”规则,对于列表内的产品不被许可使用,列表外的产品被许可使用,该规则对于数字贸易产品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性,有利于促进新贸易产品的自由化发展,进而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明确了数字贸易界限,对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视听例外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深化数字贸易体制改革,从而提高监管政策以及数据审查等的透明度。因此,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能够通过维护市场信息、完善监管政策进而提升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由此,本文提出:

假说

1

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能够提升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

随着数字贸易进程的加快,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谈判竞争的关键,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和细化,能够促进中国数字贸易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可以通过削减贸易成本促进前向参与、缩短后向参与。提升数字贸易条款的深度能够降低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传递出贸易自由化的信号,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降低企业进出口过程中面临的可变成本。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促进前向参与、缩短后向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使得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国家能够学习并吸收高端国家的数字技术。作为制造业大国,中国仍然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只有紧紧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红利,积极抢占数字贸易规则的制高点,才能加快实现中国产业的转型升级,助推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由此,本文提出:

假说

2

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能够强化中国价值链前向参与、弱化后向参与。

三、计量模型、变量测度与数据来源

(一)计量模型设定

数字贸易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已成为驱动全球价值链嵌入水平向中高端攀升的重要因素(齐俊妍 等,2021)。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一方面,能够有效削减信息搜寻成本,缓解贸易政策的不确定以及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一国的价值链嵌入水平(孙玉红 等,2021);另一方面,深度一体化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能够进一步削减边境厚度,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导致的物理因素给全球价值链嵌入带来的阻力,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从而促进价值链嵌入地位的跃升。因此,本文借鉴韩剑等(2019)构建的计量模型,同时引入全要素生产率、行业股本、从业人数等控制变量。最终模型设定如下:

GVCPS=β+βdepth+βX+δ+θ+ε

(1)

其中:被解释变量GVCPS表示t年i国h行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位置指数;核心解释变量depth表示i国t年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X代表一系列控制变量;δ、θ分别表示国家-行业固定效应、国家-时间固定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

(二)变量测算

1.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的测算

在“共轭环流”式国际分工格局下,数字贸易壁垒在多次中间品跨境交易中产生累计和放大效应,而数字贸易条款的深度一体化强调了数字监管的协调性与标准的一致性,并且能够通过数字贸易规制融合进一步促进国家间的增加值贸易关联。鉴于此,本文基于卢塞恩大学构建的TAPED数据库,借鉴彭羽等(2021)的研究,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分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以及隐私保护条款三大类,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条款内容视角,对中国2000—2014年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开展水平进行测度。具体的测算公式为:

(2)

(3)

式(2)中,provision为具体条款,赋值方法为:第一步,是否包含该条款,若该条款(k)在贸易协定中被提及,则视为包含该条款,赋值为1,否则为0;第二步,是否含有约束性义务,在协定中被提及的基础上,若该条款(k)在贸易协定中含有约束性义务,则赋值为2,若全部为非约束性义务,则赋值为1;第三步,是否全部为约束性义务,在含有约束性义务的基础上,若该条款(k)在贸易协定中全部为约束性义务,则赋值为3,若同时含有约束性和非约束性义务,则赋值为2。式(2)中index为数据相关条款、贸易促进条款以及隐私保护条款三大类别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是指分类条款深度的算术平均值。式(3)中depth为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总深度,是三大类别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的横向加总,即横向测度法,由于数据匹配年份为2000—2014年,中国签订的数据相关条款深度主要集中在2014年以后,因此,下文主要采用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总深度进行回归。

2.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测算

一方面,为综合反映中国某行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相对位置,本文借鉴丁一兵等(2020)的研究,参考Wang et al.(2017)的生产长度模型,测算公式为:

GVCPS=GVCPSL×GVCPSL/(GVCPSL+GVCPSL)

(4)

该式基于价值链总长度不变的情况来测算一国某部门的相对位置。其中,GVCPSL是指一国某部门前向参与GVC的生产步长,即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上游度指数,该指数愈大,表明一国特定部门初始投入到其他国家最终产出的生产步长愈长,越位于价值链分工的中高端。GVCPSL是指一国某部门后向参与GVC的生产长度,即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下游度指数,该指数愈大,表明外国特定部门初始投入到一国某部门最终产出的生产步长愈长,越位于价值链分工的低端。

另一方面,为具体分析一国某部门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前后向参与程度,本文参考Wang et al.(2017)的价值链参与度分解模型,构建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指数GVCPS以及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指数GVCPS。其中,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指数GVCPS系指一国某部门的国内增加值占整个行业增加值的比重,该指数愈大,表明该国更多承担附加值较高的研发设计环节。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指数GVCPS系指一国某部门的国外增加值和返回母国的国内增加值占最终产品增加值来源的比重,该指数愈大,表明该国更多承担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制造环节。

本文的控制变量如下:(1)全要素生产率,借鉴吕越等(2019)采用索洛残差法测算。(2)总名义股本,用行业的总体规模来表示,数据来源于WIOD数据库。(3)从业人数,采用每一行业的从业人数来衡量。某一行业的从业人数越多,表明该行业越有可能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也会越多地参与全球价值链生产与贸易过程中的加工、制造与装配环节。(4)中间投入,采用行业中间投入额衡量。袁小慧等(2018)指出,生产与贸易过程中各部门中间消耗的减少将会引致产出的增加以及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价值链的地位向中高端攀升。(5)人均产出,借鉴赵玉焕(2021),采用部门总产出与部门从业人数之比来衡量。为减少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以上控制变量均采用对数形式表示。

(三)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TAPED数据库、UIBE GVC数据库、WIOD数据库。其中,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来自TAPED数据库,该数据库审查了2000—2019年184项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协定。全球价值链嵌入指数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价值链(UIBE GVC)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2000—2014年一国(或地区)56个行业的相关数据。全要素生产率、总名义股本、从业人数、中间投入以及人均产出等数据均来自于WIOD数据库。本文选择2000—2014年中国56个行业数据作为样本,受数据完整性限制,总观测值为705个。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为消除非观测效应,本文控制了国家-行业以及国家-时间固定效应,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2。为更好观测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和嵌入模式的影响,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签订数字贸易条款的虚拟变量衡量数字贸易规则,具体回归结果见表2列(1)。由于仅用虚拟变量量化数字贸易规则难以揭示数字贸易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本文基于TAPED数据库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深度,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具体回归结果见表2列(2)~(7)。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表2结果表明,当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数字贸易规则时,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能够显著提高,且条款深度一体化水平越高,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指数就越高,验证了假说1,即RTAs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一体化能够提升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下,生产过程被纵向分割,中间品贸易已经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2/3,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随着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兴起,深度一体化的数字贸易规则能够削减中间品贸易的交易成本,缩短跨境运输成本,缓解贸易政策不对称性以弱化信息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中国全球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

控制变量层面,全要素生产率的系数显著为正。研究发现,一国某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意味着该行业以创新为纽带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采用国外技术投入替代国内技术投入,并通过竞争效应进行学习、模仿与创新,从而对该行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指数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名义股本对全球价值链的嵌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名义股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行业的行业规模,行业规模愈大,意味着该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有利于该行业嵌入全球价值链。中间投入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该行业在生产与贸易的过程中依赖要素投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对中间品消耗相对较高,容易遭受价值链低端锁定的梗阻,难以提升价值链嵌入水平。

(二)内生性问题处理

以往研究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对价值链贸易的影响存在内生性(李艳秀,2021),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与增加值贸易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内生关系,即嵌入价值链水平越高的国家越倾向于签订数字贸易条款深度化水平更高的贸易协定。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从签订到生效再到产生政策效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即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在当期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应。为弥补这两个方面的缺陷,本文采用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滞后一期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并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一步观测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政策效应。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内生性检验

研究结果表明,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的系数符号没有发生显著性改变。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在1%水平下显著,拒绝了工具变量不可识别的原假设;Kleibergen-Paap Wald rk F统计量大于Stock-Yogo检验10%水平下的最大工具变量临界值,拒绝弱工具变量假设。与此同时,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与基准回归相比有所上升,表明在控制内生问题以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地位的促进效应更为明显。因此,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1.缩尾处理异常值

为防止异常值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对基准模型的所有连续型变量进行前后5%的缩尾处理,具体回归结果见表4列(1)~(2)。研究结果表明,连续型变量进行5%的缩尾处理后不会影响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显著促进作用,具体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也没有发生重大改变,表明该模型具有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2.更换回归方法

尽管在模型中已经控制国家-行业以及国家-年份固定效应,但仍然可能会遗漏一些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以及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相关变量。为此,本文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重新回归,同时为进一步控制异方差以及内生性问题,将核心解释变量滞后一期来处理联立性偏误,并采用聚类标准误进行系统性检验。具体回归结果见表4列(3)~(4)。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的系数符号没有发生显著性改变,表明本文的模型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五、异质性分析

(一)基于细分参与度的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的异质性,采用前向参与度指数和后向参与度指数作为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代理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如表5所示。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对后向参与度则是呈负向显著,验证了假说2,即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能够强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弱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后向参与,有利于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向中高端攀升。可能的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水平越高,越有利于一国以前向参与的方式融入至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承担附加值更高的生产环节。

表5 细分参与度的回归结果

(二)基于细分行业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文依据WIOD(2016)的行业分类,进一步将56个行业归纳为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6。结果表明,分具体行业来看,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均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除制造业外,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其他行业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随着数字贸易进程的加快,数字贸易规则的制订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谈判竞争的关键,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和细化,能够填补中国数字贸易政策以及监管的真空。作为制造业大国,中国仍然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如果能够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借助数字经济的红利,抢占数字贸易规则的制高点,将实现中国产业的转型升级,助推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

表6 细分行业的回归结果

六、结论与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进程逐步加快,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5G等信息技术应运而生,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兴起与发展。与此同时,数字贸易的发展倒逼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转型升级,构建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焦点议题,成为促进全球价值链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本文基于TAPED数据库,对2000—2014年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进行横向测度,并利用UIBE GVC数据库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发现,在逐步引入控制变量后,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指数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其中,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能够提高全球价值链的透明度、促进价值链关联,从而强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度,弱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后向参与度,进一步提升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地位。

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鼓励数字贸易发展,完善法律监管机制。数字贸易的发展红利已经初步显现,其必将成为全球竞争的“必争之地”。然而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体系尚未完善,在谈判过程中缺乏贸易谈判的话语权,无法掌握数字贸易规则制订的主动性。因此,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凭借优越的先决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更多企业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切实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再上新台阶。另一方面,当前数字贸易的相关法律监管机制发展较为落后,应尽快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数字贸易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权限,建立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保证冲突发生时有法可依。

第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中国模板”。发达国家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方面明显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以美欧为代表形成的两套模板,虽然针对部分问题各有差异,但其核心都是借助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助推数字贸易发展,为传统贸易寻找出路。但考虑到“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都有其特殊性,并不适用于国情特殊的中国,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纵观国际形势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与国内数字贸易发展现状,把握数字贸易规则的落脚点,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出发点,构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中国模板”,深入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抢先在一定范围内施行,从而打响“中国模板”的国际知名度,为国内外数字贸易参与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也为其他国家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三,加强数字设施建设,提高自身谈判话语权。一方面,与传统贸易有别,数字贸易的发展有赖于发达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尚未与国际接轨,数据全球性连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将数字设施建设工作提上日程,加快中西部地区网络基站部署及建设,注重区域协调,逐步缩小区域间网络发展差距,全面提升宽带普及率与网络覆盖率;与此同时,也应加大5G、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数字技术研发强度与建设强度。另一方面,在目前缺乏统一标准的多边数字贸易协定情况下,中国在嵌入全球价值链过程中受到不同国家规则的限制,这无形中额外增加了数字产品融入全球价值链的贸易成本,形成数字贸易壁垒。因此,中国应联合其他国家对当前规则做出修改,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继续进行有益尝试,提高自身谈判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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