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杨某与南京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后杨某在该医院护士长岗位从事护理工作。2020年4月2日,医院召开临时会议,护理部主任赵某、护士长杨某、护士武某、马某等人到会议现场后,赵某因工作事由与医院负责人孙某发生争执,后让武某当场提交五份辞职信(包含杨某、马某等5人),公司负责人孙某当场询问是否集体辞职,护士马某当场表示不同意与其他人集体辞职,请求继续在医院工作,杨某等人表示辞职后离开会议室。同月,医院决定免去杨某护士长职务,并书面通知杨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0年5月,杨某不满劳动仲裁结果,于7月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其2020年4月份工资708.89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33.33元。
高淳区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他人代为提交本人未签字的打印版书面辞职报告,劳动者明知且当场未提出异议,之后亦未主動取回辞职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对杨某等人在2020年4月2日召开的会议上提出辞职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驳回杨某要求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