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媒体与探索频道的合并,已经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批准,而亚马逊收购米高梅的计划还有待审批。
围绕这些大型媒体公司合并或收购事件,有不少业内传闻,其实这不过是在重复着一个熟悉的故事——多年来在美国娱乐界不断上演的巨头之间的整合和控制。合并案例重复出现,无非为了将制作、发行和放映的整个流程垂直整合,同时对同类媒体,即“平台”水平整合。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如果一家公司可以达到实质上垄断,就无须在市场中和对手公平竞争。如何实现这一点?诀窍在于要在不违反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或者至少不违背愿意执行该法的联邦律师意愿的情况下,获得垄断地位。
自电影诞生以来,业界人士就默认尽最大可能攫取生产资料,这里的生产资料并非政治学意义上的,而是指娱乐界的资本大鳄看中的各种生产制作手段。尽管美国政府在大型娱乐公司的并购项目上审查极其严格,但出于对主宰市场的强烈渴望,好莱坞大亨们总是先出一招,监管的步伐却总是慢半拍。
美国电影界第一次对生产资料的争夺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电影业诞生时期。善于抢注专利的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掌握了电影胶片和其他一些电影拍摄技术方面的专利,从而在法律上对电影艺术获得有效垄断。爱迪生成立了“爱迪生托拉斯公司”,他不仅雇佣了精明的律师团队,让这些人带着“勒令停止通知函”出现在电影制作公司,还雇佣了膀大腰圆的打手,带着棒球棍闯入拍摄现场。
爱迪生倚靠这些手段牢牢控制了电影的制作。以至于在20世纪初,美国电影人之所以纷纷前往好莱坞,一方面是天气原因,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躲避爱迪生的打手而选择远离爱迪生的居住地。当时有一个人,对这种垄断很不服气,这就是拥有独立制片公司、后来创办了“环球影业”的卡尔·莱姆勒(Carl Laemmle),他将爱迪生告上法庭,并最终在1912年打赢了这场官司。《公告牌》杂志在1915年的评论称:“电影制作的垄断不复存在,这主要归功于莱姆勒先生,以及他面对强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
爱迪生败诉后不久,美国电影人于1922年成立了自己的组织——美国电影制片人暨发行人协会(Motion Pictur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America,下简称MPPDA),即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的前身。
协会成立之初,旨在帮助好莱坞应对因电影引发的官司及业界丑闻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它很快演变成帮派俱乐部,专门打压来自非协会会员的竞争。
特别是1927年电影进入有声片时代后,录音技术需要工业级的录音间,MPPDA以一己之力推动经典好莱坞制片厂系统经济结构的诞生。在该系统中,同一家制片厂既拥有摄影棚,也控制发行环节,还负责影片放映。这是个闭环系统——电影放映端获得的利润回流到制作方,制作方则可以继续为影院提供更多影片。这套系统深受制片厂欢迎,他们因此有能力建造维护精心设计的摄影棚,应对庞大的日常开支。对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制片厂,也就是被称为“五大”的华纳兄弟、雷电华、派拉蒙、米高梅、20世纪福克斯和“三小”的哥伦比亚、联艺、环球而言,这种模式确保了出品影片质量稳定。而在这个“黄金圈”之外的制片厂,根本无法与他们匹敌。
1946年,电影造梦工厂马力十足、意气风发,当时每周有9000万人涌入影院观看电影。这套被吹捧为“天才系统”的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巧妙的寡头垄断。
《派拉蒙法案》诞生
然而转过年去,电视“洪流”卷走了大批电影观众。实际上自1927年第一段视频被传送到小荧屏上的那刻起,电视就像幽灵一样困扰着好莱坞电影制片厂。
真正的打击在1948年,其实早在1938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就指控大型电影公司相互之间“横向合谋”,并与发行商和院线商“纵向合谋”,以此扼杀来自独立制片商的竞争。这堪称垄断行为在贸易管制领域内的经典案例。当然,美国政府的指控是正确的。1945年,“黄金圈”内的人才后知后觉地意识到,仅“电影制片人暨发行人协会”这个名称,就相当于承认了政府的垄断指控,于是匆忙将组织名称改为美国电影协会。
主导司法部听证会的强硬派反垄断律师罗伯特·L.莱特(Robert L. Wright)宣称,这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电影公司因其“优秀的作品”而成功,并非由于其“拥有垄断地位”。该起案件中的焦点——派拉蒙电影公司最终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庭外和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派拉蒙法案》就此诞生,该法案迫使好莱坞各大制片公司将电影制作和院线放映业务分离。面对多年来高昂的诉讼费,其他电影公司纷纷缴械投降。法案的细节于1948年至1949年间敲定,完全执行这个法案又花了数年时间。不过大势已去,好莱坞“黄金圈”就此被彻底打破。
当然,好莱坞的律师和会计师也并非等闲之辈,他们很快创造出新方法对抗《派拉蒙法案》。显然,电视行业是绕过这一法案的前沿阵地,电影制片厂那些富有远见的高管们看到,电视与其说是对手,不如说是救星。在电视还未诞生时,不少电影制片厂就已经开始和电视的前身——广播机构联手了。
“五大”中实力较弱的雷电华电影公司,其实就是三种娱乐分支行业的融合:杂耍剧院(基思-阿尔比-奥菲厄姆馬戏团)、美国无线电公司和美国第35届总统约翰·肯尼迪之父约瑟夫·P.肯尼迪创办的售票处电影公司(Film Booking Office)。
媒体并购的序幕于1951年拉开,那一年美国三大广播公司中实力最弱的美国广播公司与联合派拉蒙剧院公司(United Paramount Theaters)公布合并计划,后者当时刚刚从母公司中脱离。合并计划需得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多次举行听证会,深入讨论是否批准这项似乎与1948年的法案相抵触的交易。对业界高管来说,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这一系列听证会,比当时还在进行中的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的听证会重要多了。
包括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咨询机构美国广播局在内的反对方认为,应该否决合并计划,“因为广播—电视行业与影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批准这项交易意味着“反垄断政策将被整体废止”。他们担心这项合并将导致“电影业和广播电视业最终合二为一”。讽刺的是,这种担忧如今已经成为事实。美国广播公司则辩称,从连锁影院获得的资金将用于“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53年2月9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正式批准了合并计划,从而“开创了先例,取消了此前卷入反垄断案件的电影公司不能参与电视行业的限制”。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政府在刚刚禁止一家独大后,似乎又给双边垄断开了绿灯。
在二战后的媒体新环境中,没有人比华特·迪士尼更懂得审时度势了。迪士尼没有去争夺院线,而是采取横向扩展战略,先是进入商品销售领域,而后拓展到电视和主题公园行业。1954年电视节目《迪士尼乐园》首次在ABC电视台黄金时段亮相,少儿节目《米老鼠俱乐部》也于1955年开播。这些节目承担了在小荧屏上为迪士尼的大银幕影片推广的任务,并为现实世界的迪士尼乐园打了广告。
1955年7月17日,首座迪士尼乐园开园,当天电视台还制作了名为《截止日期:迪士尼乐园》的直播节目,协同效应达到顶峰。当时有媒体报道,“这绝对是一个引人入胜的‘广告’,它激起了无数人亲自前往电视节目拍摄地的渴望。“令媒体印象深刻的还有一点:当时美国汽车公司和吉布森贺卡公司,竟然甘愿为迪士尼乐园90分钟的电视广告制作费用买单。
自1948年美国制片公司和院线公司分离以来,娱乐行业内分支行业的交叉与融合往往过于复杂,就连司法部也无法厘清其中头绪,这也就是为什么不论是主张自由市场的共和党执政,还是主张更多政府干预的民主党上台,美国司法部大多数时候都不插手合并事務。
《派拉蒙法案》可谓美国政府干预好莱坞商业模式手段中最具变革性的,然而其结局既讽刺又有启发意义。2020年,在美国司法部的要求下,《派拉蒙法案》被推翻,当初出台这一法案的理由在流媒体时代已变得毫无意义。司法部负责反垄断事务的助理部长马坎·德尔拉希姆(Makan Delrahim),在一份媒体声明中极力夸赞好莱坞电影黄金时代最后的三部大片:“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在该法案出台之前的诉讼阶段,诞生了《乱世佳人》《绿野仙踪》和《生活多美好》三部票房巨制。没有对市场的这些限制,美国电影人的聪明才智可以自由发挥,尝试不同的商业模式,并最终令消费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