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发展:列宁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实践探索与现实启示

2022-03-23 23:09
关键词:俄国列宁马克思

白 思

(1. 中国法学会 法治研究所, 北京 100081;2.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1]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脱离不了所处的社会背景,反映着当时的时代特征。任何一种政治法律形式都要放在物质生活关系中去研究。马克思最早是从研究法学开始的,并且在法学领域有着非凡的成就。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文中第一次提出异化劳动理论,经过大量系统研究得出法“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2]。“经济异化决定法的异化”这一著名论断为后世学者研究法学提供了重要思路和借鉴。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起源和本质等基础性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论述,而列宁则据此结合俄国的社会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创造性的运用于俄国社会革命,并形成了自己的法制建设理论。

一、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

赵仲英先生认为:“马克思是从法的领域,即社会领域,而不是从纯粹哲学的领域,去开始他早期的哲学理论探索的。”[3]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时其实就是在批判他的哲学体系,正是对这个唯心主义观点的批判才为唯物主义观点的诞生奠定了基础,这也是首次用科学的方法去验证法学,对推动法学发展意义重大。

(一) 马克思主义的“新人”理论

最早研究“人”的并非马克思和恩格斯,古希腊时代的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关于人的身心统一的观点,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些进步思想家先后提出过关于人的个性自由、个性解放、意志自由等思想。人的自然属性是与生俱来的,但这一属性并非是人的完全基本特征,比方说人的理性也是天生的,但这种理性无法构成存在的独立基础。马克思认为,人不单单是认知主体,还是实践主体,人不但能够理性思考、拥有理性能动性,还能够将想法付之行动,即拥有实践能动性。

人应当是民主制度下的人。马克思说:“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自由的人就是共和主义者。”[4]现在看来,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已经处于政治动物世界的状态,再蜕化、再反动、再反复是不可能的,必须前进,前提就是要丢掉已经存在的基础,向着更加民主的状态过渡,达到全人类的民主世界。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就是要强调:理想中的人就应该是政治上的人,实际中的人却是政治上的动物,理想中的人应该跨越政治上的动物,做政治上的人。

人应该是追求现实幸福的人。人是现实中的人,具有理智、不抱幻想,努力实现自身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简而言之,现实幸福应该是人努力追求的并可以体现人的根本价值的存在,人的各项活动必须围绕着这一点。追求幻想中的幸福,或者说沉迷于这种幻想中的幸福,会让人逐渐丧失斗志,放弃与现实的斗争。要追求现实幸福,必须要努力思考、积极行动,理清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世界的关系。但我们也应该清楚,马克思提出的关于现实的幸福,在目前这个阶段并未实现,可以确切的说,这应该是一种理想中的人的追求,或者说,不是一种幻想中的人的幸福。马克思提出的人应该是追求现实幸福的人的这一命题,是价值命题而非事实命题,是一个纯粹的应该。

人应该是自由地、自觉地活动的人。作为理想中的人,追求的是一种现实幸福,其各种社会活动、交往活动也应该是自由的、自觉的。人们通过劳动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这既是人的生命活动最直接的体现,又是人的生产生活的基本。马克思认为,人的生产生活是人的最本质的生命特征,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根本所在。人是通过生产生活这种具体的实践手段和方式改造世界、改造自然界,使这个世界和自然界能够按照理想的人所能够达到的追求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现实幸福。

(二)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形成

1818年5月5日,卡尔·马克思诞生于德国莱茵省特利尔城的一个犹太律师的家庭。在19世纪,曾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马克思的父亲以追求民主和自由而被人们所推崇。受到父亲的影响,马克思在17至25岁的青少年时期,其思想意识从理性主义转变到理性现实主义,同一时期的恩格斯,也完成了从宗教主义到“青年德意志”的重大思想转变,这一转变帮助他们确立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律思想,黑格尔主义这一主流的思想理论流派是马克思恩格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的理论根基,这使得马克思充满矛盾和质疑,为此他继续探索。在马克思唯物主义思想不断产生和逐渐清晰的这段时间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历了从自然法学到理性主义再到理性现实主义的重大转变,这使马克思逐渐认识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学来的相关法律制度知识,有很多与实际生活格格不入相互矛盾,这对他产生了很深的影响,转而开始重视对之前所忽略的国家经济发展问题,包括对法律、国家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思考。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5]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一文中批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在研究私有财产时,“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又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6],他强调考察异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这就第一次为法哲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确立了“从具体到抽象”的科学研究方法。在《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对法的经济实体的解剖,引导他创立了相应的异化劳动理论,并对人的本质以及相应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探求,有效的解决了人的社会性这一社会命题,从而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的观点和学说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则的雏形,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阶段和历史起点。1844年夏,马克思着手进行《经济学—哲学手稿》一文的创作,但他仍然密切关注着德国国内的政治动向。同时,马克思针对思想家卢格发表的题为《普鲁士国王社会改革》一文中,攻击西里西亚工人起义公开偏袒普鲁士专制政府的行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他批判卢格的政治观,对剥削国家的行政职能及其本质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贯穿唯物史观精神的行政法思想。为了彻底改变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消极现象,铲除产生社会贫困的根源,马克思提出进行社会改造和社会革命的伟大任务。他指出无产阶级社会革命,不应该属于政治精神的社会革命的范畴,而应该属于社会精神的政治革命的范畴。这是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只能在推翻旧政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胜利,但是无产阶级革命又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革命,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场社会性质的革命:既要冲破旧的社会机制,打破资产阶级的桎梏,还应该构建新的社会体制,只有借助新的社会机制,才能逐渐建立新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实际上阐明了创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途径:推翻现存的旧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破坏旧的法律关系,而这一切只有诉诸革命的手段方能实现。但是,这又只不过是实现共产主义新社会的一种过渡。

(三) 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商品和交换关系入手,直截了当的从理论上揭露并批判了资产阶级关于法律的幻想,马克思以此当做研究的出发点,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的关系表现了相应的意志关系,可是并不是全部的意志关系都属于法的关系范畴。

自由和平等以法的形式出现,是适应商品交换日趋复杂的必然结果。自由,是人们有可能对某一问题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时,才被提到议事日程的。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自由的时候,社会在无数选择面前,会变得杂乱无章。为了避免由于相互选择而发生的冲突,就需要由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可以看出法来源于自由以及相应的权利,与此同时自由和权利也不能脱离法。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之前,商品的交换率不高,自由主要受到生产力以及相应的地域的制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确立以后,商品交换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自由平等原则必然发挥更大的价值,受到更多的约束。对于交换的双方来说,没有谁强迫你买,也没有谁强迫你卖,你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可以卖,也可以不卖,这种意志是完全自由的。资产阶级学者在探究商品交换时往往借助这种自由平等的关系,并把其当做反对封建社会统治意志的武器,看作是属于自由意志的思想。

法律形式出现的自由仅仅只是意志的自由吗?马克思站在唯物论的立场上,指出人类的意志来源于被动的接受,并不属于自由的内涵。在流通的过程中产生的价值交换,不仅可以体现尊重自由平等的理念,而且是源于自由和平等,这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指出,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交换的出现,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商品掌握在更多的人手中,交换自然就更加迫切。交换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体现个体的价值,而且可以满足一般利益需求,这种关系在进行交换的过程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自愿的,不仅可以实现自己的物质性,而且可以体现精神的需要。由此可见,交换与交换价值的生产过程无需实施暴力,往往以自由和平等为前提。

二、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俄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俄国化是指列宁把马克思的法学思想运用到俄国的革命和改革实践中的一个过程,这是一个客观存在,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列宁在总结领导无产阶级同沙皇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经验时意识到,法制建设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无产阶级的动员作用是巨大的,他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理论学说,最终依据俄国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符合具体国情的法制教育模式,培养了俄国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了全民学法、懂法、用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推动革命与改革的实践。

(一)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俄国的传播

马克思主义在俄国的传播开始于19世纪初期,当时俄国社会出现的工人罢工、农民抵触沙皇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还未形成足以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局面,社会动荡、落后,俄国的知识分子迫切需要先进的理论指导革命的实践。19世纪70年代后,马克思主义已经开始广为人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中出现了一些有志之士,他们热衷于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并对其进行广泛传播,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工农运动相结合,并相继建立了社会主义政党。

1883年9月25日,俄国第一个社会主义政党—劳动解放社在日内瓦成立,其主要成员包括查苏利奇、阿克雪里罗德、普列汉诺夫等人,其中普列汉诺夫专门对《共产党宣言》进行了翻译,并请马克思、恩格斯为俄文版的共产党宣言做序,同时努力撰写、出版、宣传、解释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劳动解放社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指导思想,其成立之初就对组织任务作出了两项基本规定:通过翻译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传播宣传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理论和观点对俄国现实问题进行批判。“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可能有名副其实的革命运动”[7],“劳动解放社”在它的整个活动中力求与俄国国内革命斗争相结合,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不管是马克思主义小组还是劳动解放社都没有意识到工人运动的重要性。

1883年底,俄国社会民主党在彼得堡建立,这是首个俄国境内的马克思主义组织,它的主要成员是一些在彼得堡就读的大学生,这个组织通过在大学生和工人群体中传播马克思主义,让更多的人开始认识马克思主义。俄国社会民主党一方面秘密出版《工人报》,另一方面和“劳动解放社”建立起联系。1893年9月,列宁来到彼得堡从事律师工作,在那里进行法律咨询和承办诉讼案件。当然,律师身份只是列宁从事革命活动的掩护。1895年,列宁通过领导和开展工人运动传播和推广马克思主义,吸引更多的工人参与到革命中来。随后,列宁和普列汉诺夫在日内瓦召开了秘密会议,双方一致协定在俄国劳动解放社中开始出版有关俄国革命的定期文集—《工作者》,这也标志着俄国革命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列宁还到法国、德国了解欧洲先进国家工人运动的现状,他先后结识和拜访了国际工人运动的著名活动家拉法格、李森斯塔特、布赫霍尔茨、罗赞包姆、李卜克内西等人,使列宁这位理论上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者更加拓宽了革命的视野,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精神、与俄国国情相结合的理性感知力。在列宁和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俄国越来越多的工人自愿加入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来,这为日后十月革命的成功播下了希望的种子。1900年3月,列宁结束流放生活后立即着手筹办、出版《火星报》和《曙光》杂志,在经历了数年的发展之后,俄国社会民主主义和工人运动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列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建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学说,在动荡、落后的俄国进行了一系列革命实践,他认为凡事应切合实际,在考虑如何解决问题时必须切合实际。因此,列宁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这一理论和俄国当时所面临的经济、军事、社会形势结合起来,如何将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与当时俄国各阶层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结合起来。列宁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他以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为蓝本,借鉴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理论观点,阐述了一系列关于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创制的理论学说。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法是经由市民社会物质经济生活条件而产生的,列宁则在此基础上和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以此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融入到苏维埃俄国宪法中去,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思想固定下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观念。比如,《资本论》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日和工厂立法方面的法律观点是列宁对工人阶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列宁在以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引导俄国人民反对压迫、反对不民主、主动争取自由时也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俄国的发展

在欧洲革命时期,逐步形成了以马克思为代表的法学思想体系,以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分析为核心,创造性的揭示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且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规律。列宁在执政后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并结合当时的俄国实际国情来进行无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推广与宣传工作,所以我们在研究列宁法律思想时不可忽视其所处的时代的落后性以及当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艰难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透彻地对列宁法律思想进行剖析。在列宁前期的著作中主要针对俄国的实际进行分析,他认为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不同于英法又不同于德国,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那就是俄国处于西欧文明以及东方落后国家之间,这是俄国最大的实际。

列宁的法律思想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法律体系,不仅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进行了批判,还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对如何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提出了丰富的观点和经验。俄国经过1861年的社会变革已经步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行列,在经济生活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处于主导地位。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俄国已经步入世界的前列,工业发展水平已经处于世界第五,这是和东方落后国家之间最大的不同点。在那个年代俄国拥有1.4亿人,而农村人口占到82%。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资本主义的思想、宗法思想、亚细亚的生产模式等。从土地的占有情况来看,俄国的贵族占据着绝大部分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一个大地主拥有2300俄亩,可是每个农户仅仅拥有七亩田地。从经营的方式来看,一般实施徭役制和工役制。从社会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一般农民使用的工具比较落后,并实施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在政治上,广大农民毫无选举权,并直到1903年才废除对农民实行肉刑的法律,这样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从民族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俄国犹如一个民族大融合,在全国总人口中非本国民族人口达到57%,并且没有任何的权利,国家的所有权利完全属于俄罗斯族人,各种政府机关的从业人员仅仅从俄罗斯族人中选取,并且对非俄罗斯民族推行“俄罗斯化”的政策,这样造成的后果不利于民族融合和稳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极大地隐患。“俄国在许多重要方面无疑是一个亚洲国家,而且是一个最野蛮、最中世纪式、最落后可耻的亚洲国家。”[8]由此看来,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所以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经济结构。与此同时,在公民中工人阶级所占的比例较少,而绝大部分却是农民,从西欧发达国家来看俄国依然属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国。从俄国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制定的法律具有落后性以及专制性的特点。由此看来,要想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的国家,就必须逐步提高各阶层的觉悟以及普及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列宁已经意识到要教育全民重视法律、尊重法律。“最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不管它怎样民主,也有无数法律上的障碍阻挠劳动者参加管理。……因为除了法律,还要有文化水平,而你是不能使它服从任何法律的。由于文化水平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都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9]4因此,列宁认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9]4社会民众没有养成主动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自觉性,他强调要在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法律的权威与法制的统一,任何一级国家机关在没有经过党中央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决定任何重大组织问题或政治问题。通过革命手段建立的政党,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法制,并将其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物。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不允许受到任何人的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稍微有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或是稍有懈怠,都会大大滋生资本主义之风,甚至最终让资本阶级取得胜利。因此,列宁特别强调要教育引导人民严格遵守苏维埃的各项法律法令。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俄国的发展和运用,也是列宁领导无产阶级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实践检验:列宁法律思想在俄国的具体实践

马克思针对法的现象进行研究及分析,主要是依据法的现象在整个社会体系当中所处于的地位来开展的。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评判标准,对俄国民粹派提出的唯心史观采用的主观方法进行批判,进一步论证了阶级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就是阶级斗争,广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所提出的法律观和法制教育观更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哲学作为基础。

(一) 法律关系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

1894年,列宁撰写了著名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对自由、民主民粹派提出的唯心史观进行了严厉地批判,同时进一步论述了法律所处的地位、根本性质以及基本作用,坚持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在历史唯物主义当中,明确了人的行为存在的必然性,抛弃了意志自由这种类似的荒诞言论,然而却没有消除人类的良心、理性和对人行为的评价,历史必然性这一思想并没有否定个人在历史当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个人活动必须要遵循历史的发展规律,同时也需要融合到群众的斗争活动当中,才可以获得伟大的成就。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观点,法是人类物质生活关系在上层建筑的反映和集中体现,这就表明,政治法律关系应当纳入到思想社会关系的整个范围当中,它主要是由物质性的社会关系而决定的。列宁所提出的法律观,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根基的,从本质上来讲,是依托于马克思主义当中的唯物史观公式。

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逐渐改变,法律同样也会出现一定的改变,这就表明法律是拥有主观的属性,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制定的,但仍旧源自社会经济基础,物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是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根本原因。列宁结合马克思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进一步唯物且辩证地论述了法的变化规律和相应的物质动因。法律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发展的轨迹是同步的,任何现象的变化,其中包含了社会经济的变化、法制的改革,甚至是人的价值理念、意识的改变,均是因为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性运动而出现的。所以,为了进一步研究法律发展的源头,应当深入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活动当中。结合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在社会当中活跃度最高、革命性最强的一个因素就是生产力,其发展带有一定的连续性及客观性,它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客观而又长期存在的。一旦生产关系转变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受限时,革命阶级肯定会利用相应的革命方法,将传统的生产关系进行改革,进而满足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需求。生产关系的逐渐变化,意味着经济基础的逐渐变化,传统的政治、法律体制和与其相匹配的上层建筑,再加上宗教领域、哲学领域、艺术领域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会出现一定的变化。所以,法律的改变完全可以运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去解释和阐述。如若生产力发展到特定的某个阶段时,肯定要与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整体变革或革命。伴随着生产关系的进一步改革,肯定要改变或推翻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马克思主义提出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定义,是将人类所有共同生活当中的根本事实,也就是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方式作为着眼点,将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及其影响下而逐渐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联系到一起,同时提出这些关系所形成的体系是一个根本基础,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

(二) 运用新型的法律制度改善落后的社会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发展唯物史观、总结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过程中,对于人的研究也倾注了大量的精力,不仅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科学、客观的评判,更对共产主义社会新人类的形象和本质作了明确的表述。列宁在俄国革命与战争的大背景下,创建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运用新型的法律制度去改善落后的社会发展环境,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改造全民的思维意识,引导和教育各阶层人民树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列宁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列宁在领导工人运动时期,意识到工农联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高低是影响革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他特别注重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对抗沙皇政府的虚伪和反动,他向这些长期受到工厂主和资本家剥削和压迫的工人、受到大地主奴役的农民,灌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宣传人是生而平等的观念,教育他们要为自由而抗争,并努力扭转他们旧的、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和法律观念,树立了新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列宁在《告贫苦农民》一文中提到:“农民应该得到自己处理自己事情的自由,得到自己考虑、提出和通过新的法律的自由。农民应该要求成立自由的、经选举产生的农民委员会—只要他们还沒有争取到这个,他们就一直要受贵族和官吏的欺骗和掠夺。”[10]157同时,要提前告知农民,不要相信任何的贵族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而且要提前告知农民,他们有要求召集全民代表大会的自由,有要求成立农民委员会的自由,也有要求出版一切书报的完全自由。通过给农民阶级宣传、灌输自由和独立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觉醒,使他们彻底的改掉依附性、软弱性,拿起法律武器向无产阶级的政党靠拢。“劳动人民不能指望别人,依靠别人,只有靠自己。劳动者如果自己不解放自己,谁也不会把他从贫困中解放出来。”[10]118俄国社会长期受农奴制以及资本主义剥削传统的影响,使依附生活、受压迫成为习惯,社会地位、生产资料、财产分配的不公使全民无法自由的享受生活,无法独立自主的生存,而这一切与列宁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是相矛盾、相冲突的。基于此背景下,列宁所创设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法制建设对于公民和社会的改造,并不是自发的过程,也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是将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自觉应用在法律领域的过程。

(三) 法律对经济基础不起决定作用,但法律要适应经济需要,为经济基础服务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经济领域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在政治领域也会相应地处于统治地位。作为统治阶级而言,是依靠自身所拥有的政权的权威及法律来维持当前的阶级关系,并保证阶级统治的状态,简单来讲,也就是保证本阶级的统治持续存在。政治属于经济的一种集中性体现,与阶级关系以及阶级斗争有着十分重大的关系。

列宁将法律与统治的关系融合进了俄国社会的革命斗争与实践,在他早期的思想意识中就有着明显地反映。19世纪末20世纪初,沙皇政府运用各种政治手腕和法律手段,同工人、农民、学生进行激烈的斗争,在这一过程中,结合政治领域的具体需求来开展立法活动,利用反动性的法律对人民进行大肆镇压,以此来稳固自己的政权。列宁把俄国有关工人阶级的法令,“按其政治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这样的一些法令:只要这些法令哪怕在某一方面,哪怕有一丁点儿扩大工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权利,就要给它们加上无数的例外、附带条件、通令解释和限制,这些都会导致—用我们的纲领草案的话来说—‘警察和官吏对劳动阶级的监护扩大和巩固’。……另一类法令则表现出一种同公民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毫无共同之处的让步—于是专制政府便显得无比地慷慨大方。”[10]308前一类法令以关于工长的法令最为典型。这个法令给了工人代表权,这种代表权可能被工人用来反对资产阶级和政府。另一类法令的典型是关于给工人发放抚恤金的法令。带有欺骗和安抚性质的抚恤金与政治毫无瓜葛,那就可以大方点。列宁说这两个法令“是对时代精神表现出某种让步的我国劳工法两个分支的相当典型的标本。”[10]308列宁写了《新的激战》这篇文章,其中对于俄国工人阶级在革命斗争中所拥有的反抗精神进行了高度地赞扬,这样的反抗精神通常是革命斗争中民主党的主要力量来源。但是直接的政治斗争会使法律起不到重要作用,当工人的罢工变成了工人同警察的激烈搏斗时,俄国政府必须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法令,这样一来,就导致它们进入到了一个十分可笑的状态当中,不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规定了诸多的新罪刑,却在任何领域都无法落实这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在现实生活当中,根本不能针对工人阶级罢工、闹事等行为进行治罪,激烈的、直接的政治斗争的情况下,反动政府往往不是用法律手段来镇压革命人民,而是用警察、军队、宪兵这些暴力手段来镇压人民。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内容和本质,而且对我们认识各种历史类型法的本质和特征也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不能随意立法……法是对已有或可能有的行为自由(权利)的认可……法律权利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的确认。”[11]统治阶级个人的权力根基便是其物质生活条件,这些是针对诸多个人全部的条件而形成的,为了能够维持并巩固这些条件,这些个人作为统治者而言,和其他的个人处于对立面,并且主张个人的权力对社会中的全部成员均有效。列宁研究了沙皇俄国疯狂制定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所蕴含的阶级本质,进一步提出从表面上而言,俄国政府并未受到任何束缚,它好似是十分独立的,但实际上是凌驾于无产阶级之上来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力和利益。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并不能决定经济基础的走向和优劣,仅仅只是适应社会的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

四、实践价值:列宁的法律思想在俄国的实施效果

列宁在俄国积极推行法律建设的宗旨就是要通过宣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新型公民,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并提升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政权。

(一) 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

法的社会作用指的是法律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和意义,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个人权利。1918年秋,第一次世界大战基本结束,美、英、法等资本主义列强从对德战场上抽出身来,开始针对苏维埃俄国发动战争,他们向俄国残余的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提供武器和人员支持,从事策划暴动和颠覆新生政权的勾当,帝国主义与反革命势力相互勾结,俄国内战爆发。列宁领导下的无产阶级政权刚刚建立,原有的生产生活和物质资料之前已经被消耗殆尽,苏维埃政府开始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军事体制,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当国内战争结束,国家开始恢复国民经济的时候,列宁再次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法律除了要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之外,还要反映其他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意志,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的第二天召开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全面通过了列宁编写的《土地法令》,彻底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所有属地主、资产阶级、皇室成员、教会以及寺庙的土地,无偿交由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不适应革命和建设的形势,必须予以废除或修改。要根据客观变化进行法律法令的立、改、废工作。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朝令夕改,法律要具有相对稳定性。通过实施才能规制人民群众的行为,使人民群众认识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保障的是每一个劳动人民的权利,每一个违反法律的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一点必须要让人民知悉,从而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践行法律,形成对法律的认知与认同,并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得到人民群众自主自愿的遵守,才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才会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人民才会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 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仅仅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第一步,要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阶层,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让全民为争取自由与独立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共同斗争。这就要求先要让他们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意识。无产阶级的执政党带头遵纪守法,对巩固执政地位,广泛实施民主政治意义重大。赢得民众的认可,取得民意的支持,是每一个政党维护政权的首要任务。

在列宁的督促和领导下,苏维埃政府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各级党员干部以列宁为榜样,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忠诚于党和人民,以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投身于革命工作和建设事业当中去。列宁在领导党的建设过程中,不仅注重对党员党纪要求,而且还十分重视对违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列宁认为党组织应该成立一个独立的监察委员会,由其负责监督党组织成员的一言一行,避免其腐化变质。列宁非常重视监察机关的建设,他要求苏维埃政府要严格的筛选监察机关的人员。列宁提议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从党的代表中选取合适的人选,直接向党负责。列宁同时对有关党员监督的法制建设非常重视,他强调,对党和国家要加强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对领导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要坚决反对;列宁主张各级监察机关最好不要实行双重领导,应该由中央垂直领导,从而为构建统一的法制社会提供便利。苏维埃政权根据列宁的思想,严肃对待任何违反了党组织纪律的成员。但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如何保障国家机关以外的人民群众对实施法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列宁认为,要达到一种任何人都不是‘官僚’的境界,就必须让每一个人手中都有‘权’,使他们通过相互行使监督权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列宁强调,各级党员要形成遵纪守法的观念,党所遵守的纪律是党在不断的实践和失误中提炼的精华,而非随随便便的一个决定,即便是中央,也必须根据民意做出决定。他同时强调,国家机关和共产党员要对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带头执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还要监督好法律的实施,只有全社会对法律监督到位,才能使法律的执行落实到位。

(三) 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列宁领导苏维埃进行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组织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底层受压迫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积极参加革命,在动员的过程中最好的方式则是教育。列宁在经历了长期农奴制的俄国展开一场社会主义革命,如何转变与培养文化素养低下、知识水平匮乏的俄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行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之一。

列宁所建构的法制体系不仅体现出全民自由、平等的理念,更体现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受封建农奴制旧思想的影响,俄国的工人与农民虽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革命并夺取了政权,然而同社会变革需求对比而言,他们的思想,连同思想对应的行为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这就决定着必须要全面贯彻列宁法律思想,宣扬自由、平等、民主的法制理念,促进全民法律意识的整体提升,以法律文化为根本从理论角度对传统旧思想进行强有力冲击,培养全民社会主义的理念及文化,强化法制素养,进而认清社会进步的客观事实,最终将法制教育的存在由思想及口号具体到实践中来。社会变革过程中,列宁始终坚持自由、平等、秩序的理念,主张应彻底消灭俄国的剥削及压迫,还人们一个平等、自由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将俄国民众从传统的被压迫被剥削的法治理念及传统中解救出来,从根本上改善俄国守旧的社会秩序。他将法制建设与人民的日常行为、政权建设相融合,帮助人们建立起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使民众明白哪些行为是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让民众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代表着他们的意志,为他们自身的利益服务的。但他同时认识到,群众文化水平的高低对群众作用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群众的文化水平越高,这一作用的发挥越大。在十月革命前,即在进行无产阶级革命与斗争的过程中,列宁曾经憧憬着,将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由人民来直接进行管理,这一设想还在其所著的《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做过具体讲解。因此,他通过对全民开展民主政治的法制教育活动,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并最终带领俄国无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

五、现实启示:列宁法律思想的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意义

列宁的法律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并在俄国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列宁结合俄国的社会实际,将法律思想与俄国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建设相融合,这些思想和实践为新时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 政治决定法治,法制建设以国家政权为基础,并为国家政权服务

法治是一种政治现象,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与政治“绝缘”的纯粹法治。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在进行罢工、游行、示威以及暴力的政治斗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先进思想和理论的引导。列宁同样意识到,革命的胜利和政权的巩固必须要通过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宣传、法制的建设来推行新的政权、新的法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全民思想得到解放。列宁主导参与起草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法规,其本质必然是适应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向广大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思想,目的就是服务于变革后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放眼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立法、司法包括法治的模式,毫无例外受到本国本民族历史传统、政治模式、经济水平等因素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其实质即是由于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的差别。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特别突出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工作,并于2014年10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2]历史和现实均表明,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无不影响着法治形态、法治模式、法治道路的选择。现阶段,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夯实党治国理政的法治基础,进而达到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目的。

(二)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阶级社会的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社会主义法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长期的一线斗争的经历和经验,让列宁深知社会主义建设不是无产阶级单独力量能够实现的,他非常重视发挥群众的力量价值。列宁的法律思想具有革命法律的属性,革命法律是在将旧法律及旧法律文化所保护的旧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摧毁的基础之上,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基于此背景下,列宁所提出的法制教育、法制建设对于公民和社会的改造,并不是自发的过程,也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是将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自觉应用在法律领域的过程。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13]“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体现了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民至上”理论相同的价值追求,也彰显了我们党为最广大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多的是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方面的需求,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用法律、用法治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去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所以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动员社会全体人民群众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轨道上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法治氛围、塑造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意识,形成人人守法、法守人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 用最坚决的法律执行保障国家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列宁的严格执法思想是与他的立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他从不满足于制定法律,而是更加注重法律上的执行,注重遵守法律和落实法律要求。“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全力,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是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事业的原则。”[14]列宁对有关执法的论述,可以看出他对执法的重视以及执行苏维埃法律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列宁所处的时代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当时苏维埃内部经济千疮百孔,外部帝国主义虎视眈眈,对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充满敌意,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是列宁领导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进入新时代,我们当前也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同时又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着,如何保障国家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有序发展,“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一段时间以来,劣迹艺人频频挣扎复出,网络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多年的积案压案难以有效解决,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消费维权、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问题频发多发,等等这些执法偏宽偏松偏软的现象一次又一次冲击着法治的底线。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15]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从国家层面相继开展了 “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网络生态治理”等影响范围大、受众面广的专项工作,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持续凸显,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法治环境逐渐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直接、更加实在。“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16]。可以说,只有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有力保障国家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为我们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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