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芳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村规民约历史源远流长,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具有代表性、治理效果最显著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规范。村规民约一般是由村委会提出并出具村规民约的大致方向和框架建议,由村组长组织本村的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村民代表讨论村规民约的合理性,提出个人建议,村组长收集汇总村民代表的建议并将其上报到村委会。通过此举,彰显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协商性、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体现了村规民约是合乎大众的一种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显然,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中已被提升至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乡村振兴要利用好村规民约这一非正式的制度规范,切实从农村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是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不同地域的村规民约具有不同的内容,有涉及生产生活、行为规范、家庭邻里关系、公共秩序、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具体的内容;但究其根本,村规民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
从不同地域的村规民约可以看出,村规民约具有区域性、典型性和实用性。村规民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乡村中,是由于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它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在运用的过程中一些村庄的村规民约越发彰显其重要性,突出了其典型性、区域性等特性。在乡村振兴的建设中,村规民约不仅是维护生产生活和村庄社会治安的一种规范,更是突出了其作为一种制度性规范影响着村庄的发展,这种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获得了认可,村民在村庄各项事务中自觉遵守。从表面上看,村规民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规范,其实质是一种文化。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中,村民结合村域实际、乡土文化,创造了村民大众认可又能为村民调节矛盾纠纷、促进乡邻和睦的一种规范。
在历史发展长河中,村规民约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作用,受历史因素和村民文化水平的影响,村规民约这一制度规范发挥了其积极作用,给村庄带来了良好的发展,但落后的条款内容也给村庄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在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给乡村振兴带来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调节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邻里团结,惩罚不正当行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村庄的精神文明建设,传承村庄优秀传统文化等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村庄社会治安是村规民约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众多村庄的村规民约中都将“维护社会治安”放在了第一位。如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黄竹岗村村规民约(2000年)中开头就是“为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确保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全体村民讨论同意,特制定村规民约”。而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法福村村规民约(2005年)中第一章的标题就有社会治安。广西上思县常隆村村规民约(2005)一开篇就是“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小偷小摸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确保我村社会安全稳定”。广西凌云县逻楼镇山逻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02年)开篇“未来在本村范围内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定的社会秩序,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长治久安”。从众多的村规民约中可以看出,社会治安是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其集中体现在遵纪守法,不偷盗、不打架、不赌博、不吸毒,维护村庄公共秩序,促进村庄的长治久安。
调解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邻里团结。村规民约是村民们自发形成的共识性产物,通过相互同意的方式制定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是合乎村民的“法”;不仅规范与约束村民的行为,还调节着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通过这种合乎“法”的性质来处理村庄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维护家庭和谐与邻里团结,促进村庄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村规规定:“邻里间发生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申请调解委员会仲裁。”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法福村村规民约(2005年)则用一章的内容来写如何处理邻里关系,调解纠纷,在其第二十条明确指出,“邻里间发生纠纷,可自行调解或由本队队长解决,不能自行处理的靠组织处理,对于不听劝阻造成人财损害的,轻者予以教育,重者承担损害费用或修复被损财产,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医疗费用”。村民利用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处理村庄的纠纷问题,不仅能解决彼此的纠纷问题,还能够获得村民们的一致认可,维护着邻里团结和村庄和谐发展。
惩罚不正当行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村规民约是村民众意的共识性产物,承载着规范和约束村集体利益和村民个人利益的任务,规范和约束着村民的行为,规范村民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在维护村庄和村民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在众多的村规民约中,都设置有惩戒性的条款内容,为村民的行为划定了界限。一旦出现越界行为,将直接面临各种形式的惩罚。如“凡糟蹋或偷窃集体或个人的经济作物或财产,除赔偿外,还需罚款”。又如广西龙胜龙脊村的禁约,严禁“盗贼”、严禁“强瞒暴欺横行”等等,对违规者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理,有罚款、写悔过书、革逐等惩罚方式。不同地域的村规民约对不正当的行为都进行了一些惩罚性的描述,结合村民的实际诉求明确具体的惩罚方式。这种惩戒性的条款内容不仅让村民心有畏惧,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村民的越界行为,从而让村规民约落实落细,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 人的合法利益。
促进村庄的精神文明建设。村规民约指引着村民的行为,规范村民的行为边界,在长期的指引和规范下促使村庄形成了良好风尚,重教化厚风俗。海口市龙华区道贡自古以来有着注重家教家风、崇文重教的传统,因此村规民约中呈现出了“敦伦理”“秉孝慈”“裕学术”等内容。广西桂林泗林村形成了“崇文尚德、尊老爱幼”为主旨内容的《泗林族谱》,在村规民约上专门列出了“吾族儿女,刻苦勤奋,光宗耀祖,牌匾记名”的内容。鼓励村民积极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破除陈规陋俗树立新风,号召村民讲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积极弘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团结邻里。这不仅有利于激发村民们学习的积极性,提升知识文化水平;还能够改善村庄精神风貌,促进村庄精神文明建设。
传承村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村庄得以维系的根基,也是村庄振兴的“根”。村庄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而又鲜明的文化,影响着世代村民的发展和村庄的共续。在此过程中,村民们共同守护、维系着村庄的文化,有些以文字的形式或是约定俗成的方式延续着村庄的文化,而村规民约孕育而生;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资源,它凝聚着世代村民的智慧与情感。在桂西凌云县沙里瑶族乡果卜村,存在着一个纯蓝靛瑶族村屯,蓝靛瑶族因穿的衣服都是用蓝靛染制成土布制作而得名。在古代蓝靛瑶族人家家家户户种植板蓝、制作蓝靛、染布匹维持生存和发展;村民们形成了约定,将种植板蓝、制作蓝靛、染布匹的工艺传承给后代,至今村里仍在传承这项古老传统生态的染布工艺。古老传统生态的染布工艺维系着蓝靛瑶族人家生存和发展,也延续着蓝靛瑶族村屯的发展。
乡村振兴不仅要实现产业振兴、组织振兴等,最根本的是要实现乡村文化的振兴,乡村文化的振兴才是最根本、最持久的振兴。“村民自治是将村民作为独立主体确立的,是农村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治理体制。”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如何发挥好这一制度文化的积极作用,推动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入思考。
发挥村规民约的社会治安维护作用促进乡村振兴。乡村要振兴,前提基础就是乡村要拥有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需要发挥每个村民的力量共同创造;而村规民约作为村民们共同讨论通过执行的规约,集中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可以发挥村规民约的力量为乡村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村规民约在社会治安方面提出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和买卖爆炸物品,严禁打架偷盗等行为;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利用村规民约在维护村庄社会治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保障乡村各项事务和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不定期召开村规民约的学习大会或者下发村规民约学习小册子,深入开展村规民约宣传教育,强化村民对村规民约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村民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发挥村规民约的矛盾纠纷调解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极具地方场域的合法性,是村民心中的‘法’”;作为民主的产物,它管理、服务、约束着村庄的各项事务,适用于同一村落中的各个家庭、家族和村民。对于村庄的矛盾纠纷问题,村规民约明文规定了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方法。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纷争、利益冲突,面对利益冲突、邻里纷争、家庭矛盾时,通过利用村规民约的矛盾纠纷调节作用化解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纷争和冲突问题,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的顺利发展。同时,乡村振兴不仅要依靠村规民约本身具有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功能,还要通过健全村事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调节能力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的调解。调解员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还要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与扩大化;广泛开展平安教育和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加强村庄调解工作,缓解冲突矛盾,使村落安定和谐,促进乡村振兴。
发挥村规民约的合法利益维护作用促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既是一个振兴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各项利益不断扩张的过程。作为一种规约性的存在,村规民约明确保护村民和村集体的各项合法利益。由于乡村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乡村在振兴发展过程中将不免受其影响,一些人员会通过各种方式、手段阻碍乡村振兴的发展,又或者想方设法从中谋取利益。例如,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破坏村庄的产业发展或者抵制村庄的各项目实现产业化发展,使村庄的产业振兴遭受阻碍;又或者是一些村民通过乡村振兴中的各项产业、事业发展谋取利益,以致村集体或个人利益遭受损害。针对村庄出现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可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惩罚不当行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作用,从而促进乡村的全方位振兴。对于村民抵制或阻碍村庄各项事务和产业发展的,又或者从中谋取利益,盗取村集体或个人的利益所得,以村规民约作为惩处的第一依据,规范村民行为,维护村集体与个人的合法利益。
发挥村规民约的乡风文明建设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公共行为规范,规范约束村落各项事物的有序开展,协调村落各种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构建和谐、稳定、有序的村落发展状态,推动着村落的乡风文明建设。在村庄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贯彻,弘扬社会主旋律。“村规民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所在,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土化、社会化的物质载体。”目前,在一些乡村人情礼金已经超过看病支出,天价彩礼导致“娶不起”“因婚致贫”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村域实际切实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弘扬孝道、尊老爱幼”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以村规民约为基点,“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同时,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搞陈规旧俗;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等。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仅要将新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还需要建立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大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发挥村规民约弘扬村庄优秀传统文化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文化兴,乡村兴。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是乡村能够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是乡村发展的根与魂。村庄优秀的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代代相传,是由于这些优秀的村庄传统文化已经融入村民的血液里,成为了村民生命的一部分。村规民约是结合村域实际所诞生的产物,有着浓厚的乡土气息,是村民社会经验和乡土文化融合的产物;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资源,它不仅蕴藏着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还在内容和形式上对村庄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传承;有的通过歌谣吟唱,有的通过口耳相传,有的通过民间传说和故事,有的通过石刻碑文等形式进行传承。如在形式上对一些古建筑、古工艺品、古遗迹等物质文化进行保护,在内容上对民俗风情、民间技艺文化、道德伦理等精神文化进行传承。不同的村庄呈现出不一样的文化内涵,乡村振兴要依靠村规民约传承下来的乡村优秀文化为根基,在乡村发展中,发挥乡土文化的独特优势,推动乡村振兴;这种振兴是独特文化赋予的振兴,是百花齐放的乡村文化振兴。因此,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应着力发挥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弘扬村庄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促进乡村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村庄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