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企业屡陷境外融资陷阱问题研究

2022-03-23 10:04焦玉雪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2期
关键词:外债骗局诈骗

季 峤 焦玉雪 宫 聪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近年来,部分中小企业屡次陷入境外融资骗局。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全国境外融资骗局案例,详细梳理了受骗企业情况及境外融资骗局特征,进而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2010年以来陷入境外融资骗局企业基本情况

(一)吉林省受骗企业情况

调查显示,2010年以来,吉林省内发生中小企业跨境融资诈骗案例共17起,均为通过境内非银行资金中介联系境外非股东非关联企业进行跨境融资。融资过程中发生资金损失共计675万元人民币,其中损失大于5万人民币的案例7起,占比41%。受骗企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受骗企业多为县域中小企业。所在地为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中小企业占比24%,县域及以下占比76%。二是受骗企业损失资金从几千到几百万不等。吉林省受骗企业中,10家企业损失介于5000-20000元之间;另外7家损失介于5万-352万元之间,平均损失达到95万元。三是受骗企业报案率低。省内仅有2家企业在发生资金损失后报警且存在判决文书,其余15家企业均未报案。四是,施骗方注册地多为香港,在不同地区一次以上作案比例高达41%。施骗方公司名称常与国际知名投资集团相似,多有“国际”、“亚洲”、“投资”、“资本”、“集团”等字样。

(二)全国受骗企业情况

经搜集整理,2010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损失大于5万元的受骗中小企业共有91家信息披露相对完整①搜集途径主要为公开的判决文书,另从全国外汇系统调研文章、期刊文献等择取了少部分案例,并剔除了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受骗企业数据。。受骗企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超半数的受骗企业在县域地区。所在地为县域及以下企业49家,占比53.8%。二是受骗企业分布地从东部转向东北、西北部地区。2016年后,诈骗频发地点逐渐从江苏、上海等地转向吉林、新疆、宁夏、西藏、内蒙古等地区。三是受骗企业资金损失相对较大。据统计,91家中小企业实缴资本平均为1993万元,损失总额为9995万元,平均损失资金达到110万元。

二、跨境融资骗局特征

(一)融资门槛低、金额高

融资合同中,资方仅要求股权或应收账款质押,不要求不动产抵押,并承诺融资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3倍。与银行等正规融资渠道相比,融资门槛低,且融资金额高,这对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又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诱惑较大,易陷入融资骗局。借款期限多为5-10年,年利率多为8%-1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如债权人以收回成本并获取利息为目的,会优先考虑不动产抵押、固定资产抵押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仅以公司全部股权质押贷款而无物权抵押不合常理[1]。

(二)诈骗方及其合作第三方巧立名目骗取企业资金

一是在双方确立合作意向初期,诈骗方授意企业支付“考察费”“好处费”,金额约在2万元左右。二是诈骗方要求企业在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进行项目咨询、风险评估、律师见证、财务审计等非必要融资步骤,相关费用金额介于5-20万元之间,事后第三方按60%-80%的比例返还给诈骗方。从全国的案例来看,部分第三方对诈骗行为持放任配合态度,个别第三方公司是诈骗团伙的配套公司。三是在融资过程中,诈骗方要求企业向其指定账户存入“预付利息”“履约保证金”“监管资金”等,金额介于40-70万元,在企业“被迫”违约后据为己有。由于第三方公司自身业务存在专业性,调查取证、厘清多方关系存在一定困难,虽然存在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告人的情况,但比例极少。四是要求中小企业在香港成立或并购壳公司用作资金中转,并收取20万左右“并购费用”,而该香港公司实质上无生产经营活动。

(三)合同条款表述模糊或设置陷阱,给诈骗方不履约提供“合理”理由

一是融资金额总额表述中涉及多币种,与正规外债借款合同约定单一币种的惯例有差异,为后续拒付埋下陷阱。二是故意设置一些时效要求严苛或企业很难完成的条款。如,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债登记并将银行外债账户信息书面告知资方,或需保证人出具《保证函》。由于中小企业未办理过类似业务,往往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始履行条款内容时才意识到很难达成条款要求。部分诈骗方甚至要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出具有担保履约效力的保函,中小企业缺少银行授信,从合同表面看融资失败可归因于受骗企业未完成规定程序,促使受骗企业主动违约。

(四)合同设立多遵循外方法律,为企业起诉立案设置障碍

合同设立多根据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外方法律法规,约定境外法院为管辖地,或注明合同签署地为港澳台地区。由于在境外起诉成本高昂,程序复杂,即使企业胜诉,境外空壳公司可强制执行的资金也寥寥无几,因此大部分中小企业最终放弃维权。

(五)多虚少实,诈骗成本低

一是运作成本低。融资诈骗公司只需短期租借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等繁华地段写字楼,花费少量公司注册费、房租、人员聘用、网站建设费用,然后通过电话、网络、境内中介、举办虚假投融资会议、融资论坛、地方商会活动等渠道联系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当诈骗金额积累到一定数额后,该诈骗集团即退租写字楼,集体消失,随后重新注册新公司继续行骗,行骗成本低。二是虚设成功借款企业,制作虚假融资银行凭证,引诱企业陷入错误认识。

三、骗局模式演变过程

2002年-2010年为融资诈骗的第一阶段,诈骗事实认定相对容易。一是以巨额融资为诱饵,要求受害中小企业法人出境签约融资协议,在港澳地区豪华酒店会馆设立赌博骗局,骗取被害企业负责人的财产。二是要求受骗人开设新的个人账户存入保证金,诈骗方用伪造的同名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在同一银行网点新开账户,当被害人汇款时,设法将账号调包,保证金汇入同名账户后提现。三是谎称已将融资款存入被害人帐户,用空头支票入账,被害人在查询余额后信以为真并缴纳贴息款。

2010年-2017年为融资诈骗的第二阶段,引入第三方公司,多为团伙多次作案后立案。一是与指定律所勾结合作,约定向其指定账户或者监管律所缴纳“预付利息”“履约保证金”“监管资金”,中小企业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被要求由指定律所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核查,诈骗方指使相关律师出具股权质押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将被害企业缴纳的预付资金据为己有。二是利用中小企业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的特点,签订与该时期外汇管理规定相悖的外债合同,被害企业未通过发改委等监管部门核准,无法开立外债专户,客观上受骗企业主动违约,合同中止。三是引入内保外贷的融资模式,要求受骗企业先收购一家香港公司,再以内保外贷方式放款给香港公司,收取收购香港公司的相关费用,后因不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规定,无法在外汇局通过核准造成被害企业违约。

2017年-2021年为融资诈骗的第三阶段,外汇管理政策放宽,中资企业可用宏观审慎模式借入外债,诈骗方利用第三方公司骗取前期报告费后分成,诈骗行为的界定更加困难,立案数据较少,出现多次签约的连环骗局。一是拒付理由多样化。在中小企业办理完外债签约登记且开立外债账户后,诈骗方以需缴纳更多保证金、需额外担保、需要外汇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更多证明材料等各种理由拒绝下一步融资,将被害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等据为己有。即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为被害企业专门发函证明,诈骗方也会拒收文件或直接失联。二是债务流程复杂化。依据外汇管理规定,中小企业可以直接与外方公司借贷,诈骗方却要求中小企业必须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以内保外贷的方式融资,在初次融资失败后指导企业变更企业性质,以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债再次融资,试图多次收取保证金。

四、政策建议

(一)强化事前反诈宣传,增强市场主体风险防范意识

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县市级中小企业反诈宣传力度,可结合实际案例向企业宣传诈骗案例、防骗措施以及正规投资机构的运作模式,引导企业提高防范意识,从工作流程和选择标准上进行严格把关,就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可行性咨询律师或正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二)建立境外机构外债签约诈骗信息提示机制

建议在外汇管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增加“外债签约诈骗信息提示”,当发现同一债权人在全国多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却不履约的情况时,在系统中对全国各级外汇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提示,有助于外汇管理部门更好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减少诈骗方在不同地区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保护辖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多部门发挥合力营造健康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合作机制,为受骗企业提供维权法律咨询,帮助中小企业克服畏难心理,坚定维权意识,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追回自身损失,更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尽早破获诈骗团伙,避免更多企业受骗。二是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商务部门以及外汇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对参与融资诈骗的境内金融中介、第三方服务公司、诈骗主体进行联合制裁,加大惩戒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猜你喜欢
外债骗局诈骗
揭秘光的折射形成的“骗局”
别被骗局牢牢关住!
起底中资房企海外债
合规视角下的外债业务
外债及其他信贷业务
匀加速骗局
合同诈骗
电信诈骗
擦亮双眼,谨防招生诈骗
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