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民事检察监督问题的探析

2022-03-23 05:47后宏伟万小鹏
关键词: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后宏伟,万小鹏

(1.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甘肃 合作 747000;2.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 张掖 734000)

“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后续与保障。”[1]291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表现为一种利益对抗关系。被执行人基于各种原因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强制执行,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申请执行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

鉴于我国对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的严格限制,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几乎束手无策,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对其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就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反对抗行为,二者此消彼长。

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本文尝试在简要探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基础上,分析人民检察院对其检察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检察建议,以期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监督,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

(一)规避执行行为及其性质、表现

1.规避执行行为及其性质。规避执行行为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或者采取各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各种障碍,制造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种种假象,躲避强制执行的行为[2]547。规避执行行为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不履行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挑战司法权威,在性质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表现:一是主体隐匿,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外出躲避强制执行;二是转移、转让、隐匿财产,使人民法院无法或者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三是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执行,如与案外人串通进行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是设立权利负担,如在执行担保财产上设定债权;五是其他规避执行行为,如组织上访、闹访等等[2]547。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给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造成虚假的执行不能。

(二)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

1.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必要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无法有序进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恶意延缓实现、缩水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其充分体现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的挑战,对民事执行的对抗,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漠视,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人民法院如果对其听之任之,就是变相地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信息——法院不会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被执行人完全可以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行为。这将严重削弱申请执行人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信心,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权威,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迟滞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应该绝不容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恣意蔓延。

“法律执行机构对法律的反应同样会影响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作为“法律执行机构不仅传播法规,而且展示它们会认真对待法规并且对那些违反法规的人施予惩罚”[3]252。正因为如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制裁规避执行意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彰显民事诉讼法是可以“露出牙齿”的法律[4]。

2.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是人民法院能够自行实施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搜查、对必须到场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拘传。对被执行人的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直接强制执行,如果其他到期债权则直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未到期的,先予以保全等到期之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二类是人民法院建议类制裁措施,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应当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可以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执行人在诉讼及执行期间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自己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类是需要其他机构配合实施的制裁措施,主要有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虚假诉讼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针对被执行人而言,涉嫌的前述犯罪均属于“工具性犯罪,即以犯罪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3]156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取得的财物。

二、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检察监督

(一)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监督属于民事执行监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第14条修改成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增设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监督,属于民事执行监督的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在于遏制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应当依法制裁却不予制裁或者制裁不力的“执行乱”,规范民事执行行为[5]111。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1.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随着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和“十大业务”的提出和贯彻落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监督规定》),2021年正式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此可以从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数据予以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2022年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至3月全国人民检察院机关针对民事执行发生检查的建议数都在同比上升;只有2019年同比下降1.6%,在笔者看来是因为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对其有所影响,产生了一定的波动,2018—2019年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部分重心在于查出虚假诉讼。此外,2020—2022年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三年同比增长都超过了40%①本文中有关2019—2021年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据均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总体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近些年来一直是民事监督的重点工作。

2.民事执行监督程序以职权启动为主。肖正磊等学者对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进行了实证统计分析②具体参见肖正磊、刘小艳《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实证调查——以2017、2018年全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案件为分析基础》,《人民检察院》2018年第22期。,其分析数据显示,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中,依职权受理启动的2017年占比60.99%,2018年占比64.7%,可看出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方式为主,当事人申请次之,案外人控告举报再次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以当事人申请和案外人控告举报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明显案源不足。

3.民事执行程序违法多,实体违法少。据统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案件中,执行程序违法案件多,超过60%;实体违法案件相对较少,不足40%。此外,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中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7万件,同比上升59.7%;2021年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9.9万件,同比上升40.9%。综合分析,执行程序违法主要是没有穷尽查控手段,其次是没有用尽执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发现和制裁不力问题突出。

根据统计,2017年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违法执行案件4 650件,占检察监督案件总数25 800件的18.02%,2018年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违法执行案件5 150件,占检察监督案件总数29 500件的占17.46%.也就是说,从全国来看民事执行监督所发现的执行违法行为不足20%,总体来讲并没有民众想象的那么严重。当然,纳入到执行监督范围并实际进行监督案件并非执行案件全部。但是对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的深层次违法甚至犯罪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4.违法“终本”突出,刑事制裁不力。据统计,2017年违法“终本”案件占“终本”案件的37.0%,2018年占28.0%,占比超过25%甚至超过1/3。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通常仅限于“点对点”的“五查”(即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债权、查股票和基金)等息息相关。从2017年、2018年检察监督终结案件来看,移送犯罪线索案件非常有限,占比不足1%。这并不表明被执行人涉嫌犯罪比例极低。

2018年,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纠正1 484件“假官司”,同比上升48.4%;对涉嫌犯罪对的起诉500人,同比上升55.3%;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批捕2 376人,同比上升36.9%。2019年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大力整治虚假诉讼,纠正虚假诉讼3 30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 270人,同比上升122.4%、154%①参见2019年、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型规避执行行为往往并没有被纳入涉嫌犯罪之列,利用刑事制裁手段遏制规避执行行为问题突出。

5.调查核实相对较少,检察建议采纳率偏高。据统计,全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情况2017年启用调查核实权的只有7 741件,占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5 800件的30.0%,占实际检察监督案件数量的35.0%;2018年启用调查核实权的只有10 746件,占2018年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总数2 95 00件的36.4%,占实际检察监督案件数量的45.0%,均不足50%。

《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②《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8条:“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第9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只有在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才启用调查核实权。也就是说调查核实权不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案外人控告举报监督案件。

上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事执行中,损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跟进监督的案件问题突出。

据统计,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发出的检察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率非常高,达到了90%以上。2017年人民检察院发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采纳19 000件,占发出检察建议21 100件90.0%,占检察监督案件总数25 800件的73.64%;2018年人民检察院发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采纳2 1 600件,占发出检察建议23 800件的90.8%,占检察监督案件总数29 500件的73.22%。采纳率很高,表明执行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对民事执行监督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基层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关系密切,工作人员彼此熟悉,甚至人际关系盘根错节。人民检察院及其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民事检察部门人力严重不足,对执行工作业务不熟悉,主动出击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给自己找活干,给自己增加工作量,工作积极性不强。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量陡增,执行压力大,部分工作人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事执行监是和人民法院过不去,更是对执行人员过不去,给其忙中添乱,甚至是故意挑剔,监督结果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因而具有抵触情绪,对检察监督工作不配合或者不愿积极配合。检察院工作人员畏难情绪影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2.案源不足问题突出。前已述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依职权启动为主,当事人申请、案外人申诉控告很少,依当事人申请、案外人申诉控告受理的案件数量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群众对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缺乏了解。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线索发现意识和能力仍有所欠缺。目前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大多也是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或规范司法专项活动中通过批量调卷的方式发现并纳入监督范围的[6]。

3.检察监督缺乏针对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各自职责有别。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人民检察院共享不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状况了解和掌握并不充分,因此主动检察监督显得缺乏针对性。

4.对违法“终本”案件监督不力。“终本”是终结本次裁定执行程序的简称,属于民事执行的退出程序。人民法院未穷尽查控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就违法“终本”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517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得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逃过制裁获得成功。这些“终本”执行案件实际陷入休眠状态,衍生出大量的“僵尸债务”。这是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最为诟病的原因所在,也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根据相关学者研究结果可看出[7]1274,人民法院违法“终本”案件比例,2017年为70.55%,2018年78.51%,2019年为77.53%,比较明显偏高,但2017年全国检察监督“终本”案件950件,占当年检察监督案件25 800件的3.68%;2018全国检察监督“终本”案件720件,占当年检察监督案件29 500件的2.44%。人民检察院对问题突出的违法“终本”案件检察监督明显不力。

5.对规避执行行为刑事制裁重视不够。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往往以罚款、拘留代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往往以属于经济纠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制裁重视不够,监督不力,监督移送案件和监督刑事立案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

另外,法律对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缺乏保障性规定,也影响着人民检察院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监督实效。

三、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检察监督建议

(一)加强沟通转变观念,共同推进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是在依法开展司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国家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纠错和共同推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我令你行”的单向制约和纠错[8]94。《民事执行监督规定》中就秉持了“加强沟通,共同推进”这一理念②《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第2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人民检察院应当克服畏难情绪,依法、依职权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摒弃抵触情绪,共同推进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2022年7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检察监督,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拓创新之举③阳城法院:《山西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最后访问时间:2022-07-20,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9105433.。

(二)加快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民事执行力度,确保民事执行顺利进行,不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工作,需要形成社会合力。2016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2020年9月,两高鉴于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困难重重,人民法院“执行乱”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等问题,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和法律监督平台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了整体安排。相信随着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的加速建设,更加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精准监督,推进民事执行有序进行,尽可能提高执行效果。

(三)增加和培养专业人员,夯实民事检察监督基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人民检察院在原有的民事诉讼、行政、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民事执行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业务。鉴于工作业务范围扩大,业务量增大,但是人员数量基本没有增加,民事检察人员捉襟见肘,办案人员专业化不强的现实窘境,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等多种途径提升队伍业务能力,以满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检察监督业务的现实需要。

(四)加大宣传拓展执行监督案源

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启动应该以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和执行案外人举报控告为主。但是普通民众对在执行阶段或者执行终结之后可以通过执行检察监督维权知之甚少。为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执行监督案源。

1.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宣传力度。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传播等方式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增进群众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了解,拓展案源。

2.加强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具有服务社会和面向公众的属性,可以广泛接触当事人并了解其执行监督诉求。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承担检察监督的信息传播功能。通过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同时可以增进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方便当事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推进律师代理申请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并且律师代理的专业性有助于提升申请监督的效果,将当事人执行监督的合法、合理愿望转化为执行监督的诉求[9]98。

(五)细化依职权民事执行监督范围

前引《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7条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应当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增强其可操作性,以利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在《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7条的基础上,将虚假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纳入了监督范围之内。虽然对公益诉讼、虚假诉讼已经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建议两高在进一步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六)增设调查核实权、检察建议保障性规定

1.增强调查核实权保障性规定。尽管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均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调查对象不配合该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这使得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所享有的调查核实权“口惠而实不至”,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在以后司法解释中应当对此予以明确细化,保障调查核实权的顺利实施,确保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10]43-44,将调查核实适用于申请执行监督、案外人举报控告监督案件。

2.增设检察建议保障性规定。检察建议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最为核心的监督方式。建议增设检察建议保障性规定,人民法院将执行依据在执行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备案,建立对执行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督,细化流程分类检察监督,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及时监督将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案件,与人民法院沟通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检察建议有的放矢[11]49。

(七)以“终本”案件作为监督重点

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在“五查”的基础上,还应当调查其车辆、房产、存款、债权、股票基金财产变动情况。依据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要求①《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在当前或接到执行通知前一年内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就涉及规避执行问题;同时还应当将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覆盖范围扩展至“住房公积金、社保、信用还款、网购支付、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生活缴费、网络游戏、滴滴打车”[7]1283。对隐匿被执行人的查找,与公安机关对接协调,借助其住宿、乘坐交通工具、疫情防控信息、亲友电话联系记录比对、失踪人口、进出境管理等多种查控手段予以查找。

随着《执行和法律监督平台意见》的实施,执行和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对“终本”案件,人民检察院重点调查核实“终本”案件裁定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发现未穷尽查控和执行手段“终本”执行案件,应当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查找,恢复强制执行。对多次违法“终本”执行人员,建议依纪依法处理。

(八)加强刑事制裁监督提高执行威慑力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有车等财产,但是却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的;找到被执行人却发现其已经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在他人名下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处理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非法处置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利用虚假诉讼阻碍强制执行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无理组织上访、“闹访”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人民法院不能以罚款、拘留代之,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不予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民事刑事制裁措施并用,不能让被执行人通过规避执行行为非法获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的,交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借此提高执行威慑力,震慑规避执行犯罪行为。

对规避执行行为制裁的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纠错、支持与共进,促进其依法规范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是两院合力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两院就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2]202、司法为民心要求的贯彻和落实。这就要求监督双方必须厉行和崇尚法治、追求法治。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要“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并使之成为自觉的行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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