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宝珍 欧渊华 刘 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经过两年的部署和实践探索,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020年《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中央从顶层设计上为乡村治理实践指明了方向。本研究在国家政策和既有研究基础上,聚焦福建乡村治理实践,两度开展实地调研。第一次调研:2020年1月,课题组发动福建警察学院7个系共97名常住农村的学生在寒假期间对自己所在的乡村进行调研,加上课题组调研的13个乡村,共调研了109个乡村。第二次调研:2020年9月,课题组集中对2019年《关于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候选名单的公示通知》中福建省入选的4个镇、40个示范村及习近平总书记曾到访的部分乡村开展抽样调研,范围涉及全省9个设区市的45个乡村,主要采用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共收回问卷2331份。调研发现,福建乡村治理通过示范村的探索,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上下联动”的乡村治理模式,促进生成了党支部的领导权、村委会的治理权、村民的参与权、企业的经营权“四权合一”的新型乡村治理格局。在“上下联动”的治理模式总框架下,福建乡村治理取得了一些经验:第一,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关键。福建部分示范村中“能人治村”现象较突出,并在乡村治理中呈现出“示范”效应,发挥出以“点”连“线”成“片”的区域联动作用。第二,新乡贤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补充。福建部分示范村开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新乡贤+理事会”“新乡贤+项目”“新乡贤+基金”“新乡贤+互联网平台”等形式多样的“新乡贤+”范式。第三,专业赋能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外力。相对乡村内生主体而言,专业第三方力量作为“局外人”,与乡村其他主体不存在利益纠葛,同时还会因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受到村民信赖。第四,协商民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乡村治理中引入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对以“致治”为核心的求实传统的回归。(1)杨光斌:《政治学研究范式的转型:从“求变”到“求治”——政治学学科史的视角》,《中国政治学》2018年第1期。协商民主独有的价值内涵和特点,使其能够在乡村构建有效治理的公共平台,进而化解矛盾、达成共识。(2)黄辉祥、付慧媛:《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效用及其限度——基于“一会一访”协商民主实践的经验分析》,《江汉论坛》2020年第5期。本文通过对福建乡村治理实践进行在地性考察,分析乡村治理现状,总结提炼福建示范村乡村治理的实践经验,厘析现阶段乡村治理存在的实践难题,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上引入“政治”和“智治”,提出“五治融合”理念,并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阐释“五治融合”理念的可行性和解释力,最终形成“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进路,以期助力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虽然部分示范村在乡村治理的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绝大多数非示范村和一些示范村在乡村治理中仍面临着人才短缺、主体缺失、法治不彰、道德弱化、数字鸿沟等多个维度的实践难题,这些实践难题从根本上阻碍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基层党组织是乡村的核心领导力量,是带领村民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领头雁”,(3)于永达:《切实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力》,《人民论坛》2019年第6期。其领导力是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基层党组织在队伍结构和素质方面与当下乡村治理需求仍存在较大的矛盾:一是老龄化倾向明显。调研结果显示,村基层党支部领导干部的平均年龄在40~60岁之间,最大的达70岁,很多乡村(包括示范村)存在“后继无人”的状况。二是文化程度偏低。调研结果显示,村基层党支部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仅为初(高)中文化水平,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比较少。三是本村党员数量较少。党员数量仅占本村常住人口的2%~3%,最高的也没有超过5%。“老龄化”“文化素质偏低”“党员数量较少”归根结底是人才问题。基层党组织人才短缺、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已成为乡村治理的最大障碍。
乡村振兴战略最突出的特点是抛弃了以往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乡村作为一个与城市同等重要的发展单元,突出乡村的主体性。(4)吴重庆、张慧鹏:《以农民组织化重建乡村主体性: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础》,《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自治的本质是村民参与。调研中显示,乡村自治中村民的主体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有些村民称从未参与过乡村事务,对乡村事务不关心、不参与,甚至认为与自己无关。村民对自身的主体地位认知模糊,一些村民认为乡村治理是政府和村干部的事情,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源动力不足,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不够畅通,村民自治的法规执行不到位,重形式轻内涵,有些村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协商,“一事一议”形同虚设;再加上乡村本身人员流失严重,“空心村”“老龄化”“留守化”致使乡村治理主体缺失,从根本上影响了乡村自治水平。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保障与稳定器,建设乡村法治秩序,须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力量维系乡土社会的基础秩序,促进和谐有序。(5)李牧、李丽:《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当前乡村法治建设水平与乡村治理法治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一是乡村法治宣传未产生预期效果。有接近40%的被调研者称不清楚甚至没有接触过乡村法治宣传;仍有许多村民不信任司法、迷信权力,一些村民在遭遇违法犯罪或其他纠纷时,通常先考虑是否有人情关系;(6)钟明曦:《“三治”视角下福建农村涉黑涉恶犯罪治理研究》,《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同时司法程序的繁杂加剧了村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其遇到问题时习惯采用“非正常”手段解决,如上访、暴力等。二是乡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现有司法资源配置、法律援助等无法满足村民需求,不少村民反映遇到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时,缺少获得咨询和帮助的便捷方式。三是平安乡村建设有待提升。由于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村民宅基地、家庭婚姻、征地等各种矛盾纠纷以及传统和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形式等相互交织,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实效。
德治在乡村治理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增强自治的有效性,弥补法治不足,提高道德文化水平。(7)乔惠波:《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求实》2018年第4期。道德教化是德治的实现方式,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非正式的制度资源。调研发现,乡村德治作用日渐式微,原有的乡村道德规范、道德准则以及道德价值体系遭受冲击。在社会转型期,传统乡村社会遭受不良思想的影响,拜金主义、极端功利主义等兴起,侵蚀了传统的乡村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在传统乡村熟人社会,乡村“能人”发挥着德治模范作用,对乡村的德治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现阶段,很多“能人”都离开了乡村,传统的德治主体力量逐步弱化甚至消失,新的德治主体如新乡贤、社会公益组织、本村大学生、乡村中小学教师等,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旨在通过互联网驱动实现“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8)何阳、汤志伟:《互联网驱动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网络化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强调:“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在调研中发现,乡村技术治理嵌入不足:一是在乡村治理中,乡村信息化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基建”并未引起重视,许多乡村“忽略”了信息化建设。二是“技术下乡”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技术覆盖的范围有限且深度不足,缺乏均等化发展。如乡村“雪亮工程”的建设,在示范村基本实现了全域覆盖,而在大多数非示范村却并未普及,视频监控仅设置在乡村出入口且有些是非高清的。“互联网+”融入乡村治理的机制也尚未建立,乡村网络平台不够完善、运行不够顺畅,无法有效实现技术赋能赋权乡村治理。
在国家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当下,纵观福建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进程,福建示范村对乡村治理的探索创新围绕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实践逻辑,并用探索经验证实了党建引领在健全和完善“三治结合”中发挥的组织、整合、协调功能,部分示范村在推进“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践探索中也意识到了科技的重要性,技术治理的赋能赋权同样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三治结合”。与此同时,当前绝大多数非示范村和一些示范村在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面临的多维实践难题表明,单一的手段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依据现有治理经验,从整体出发,通过“党建引领”与“科技支撑”系统性地健全和完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五治融合”治理理念应运而生。
从根本上讲,“五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而提出的。习近平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习总书记的系统、综合治理理念为当下乡村治理体系的建构明确了思路,提供了整体性治理视域。整体性治理理论最初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他认为政府的改革要以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为导向,注重协调、协作、预防和整合,并以此走向综合、整体、跨界和一站式的治理。他指出,新兴信息与通讯技术以及信息系统为整体性政府提供了潜能。(9)Perri 6,Holistic Government,London:Demos,1997,pp.37-49. Perri 6, Diana Leat, Kimberly Seltzer, Gerry Stoker, Governing in the Round: Strategies for Holistic Government, London: Demos,1999,pp.9-14.希克斯认为,整体性治理理论包括协调和整合两个阶段,强调整体责任意识、推崇无缝隙服务(摒弃碎片化服务)以及倡导多元协作主体间彼此信任,以此达至有效的整合和协调。(10)Perri 6, Diana Leat, Kimberly Seltzer, Gerry Stoker, 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 New York:Palgrave, 2002, p.36,119,169.帕特克·登利维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另一代表性人物,他认为整体性治理强调重新整合(reintegration)、基于民众需求的整体治理(needs-based holism),以及基于电子政务的数字化变革(digitization changes)。(11)Patrick Dunleavy, Helen Margetts, Simon Bastow, Jane Tinkler, Digital Era Governance: IT Corporations, the State and E-Governmen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27-228.由此观之,整体性治理与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具有较高的理论契合性,为破解乡村治理碎片化问题、促进乡村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和乡村治理整体发力提供了全新的治理模式参考。(12)庞凤芝:《整体性治理与基层工作机制创新路径探析》,《领导科学》2021年第8期。
1.“五治融合”的核心要素阐释。“五治融合”是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上提出的,其目标指向健全和完善“三治结合”,其核心要素由“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组成。“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具全面性和时代性,是当前乡村整体性、系统性治理的关键,其实践逻辑体现在,通过“政治”党建引领和“智治”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五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2.“五治融合”核心要素间的关系分析。与“三治结合”相比,“五治融合”理念的关键在于提出了“政治”和“智治”。其一,“政治”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保障“自治”“法治”“德治”功能的实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家治理的优势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社会持续维持稳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各种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形成统一意志推进国家治理。(13)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治理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组织特性,使基层党组织可以成为乡村治理的超能型引领主体,(14)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力量的成熟发展需要寻求政党力量的引导和规范。因此,在“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组织、整合、协调,从整体性治理视角最大限度地调动“自治”的核心功能、“法治”的保障功能和“德治”的基础功能,以及“三治”的融合互动;同理,“三治”功能的发挥和融合互动又通过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村民的国家认同,进而巩固国家政权的稳定。换言之,政治引领和整合的根本在于获取认同与凝聚社会,关键在于党组织、党员和村民等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综合来讲,乡村善治探求的是政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良性互动,通过乡村实践达致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通过宏观上的组织引领、微观上的党员参与和广泛性的协商自治,规范性、整合性的政党因素有机嵌入自主性、分散性的乡村组织,调动社会成员参与乡村治理,促进治理动力的内在生成。(15)袁方成、杨灿:《嵌入式整合:后“政党下乡”时代乡村治理的政党逻辑》,《学海》2019年第2期。其二,“智治”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互动。互联网平台凭借其虚拟沟通、实时在线、掌上服务等技术工具,成为国家政权整合乡土社会的重要实践维度。(16)郭明:《互联网下乡: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数字整合”》,《电子政务》2020年第12期。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嵌入乡村治理,通过技术扩散和场景改造等方式实现行动主体的权利回归和能力提升。(17)王冠群、杜永康:《技术赋能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基于苏北F县的个案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5期。
目前制约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因素主要是人才和产业,其中,人才问题最为迫切。如前文所述,乡村人才流失严重,“空心村”“老龄化”致使乡村治理主体弱化、治理的内生源动力缺失、乡村德治作用日渐式微,从根本上影响了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作用的发挥。因此,推进“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首要的是破解人才短缺问题。当下,单纯依靠乡村本身已很难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借助“政治”和“智治”的力量“引培”人才参与乡村治理,打造新时代乡村治理人才体系。一是选贤任能,选好乡村治理带头人;二是培养涉农专业人才,推动高校毕业生“下乡”;三是充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行“新乡贤”计划;四是培养“新型农民”,适应乡村产业转型升级。与此同时,提升乡村吸引力,吸引来乡村长期居住和消费的城市人群,以稳定乡村人口数量,缓解乡村的人口结构失衡问题,为乡村发展注入新“人气”。这样,各类人才变成一个“新变量”,有机“嵌入”乡村治理体系, 形成“自上而下”政府力量和“自下而上”社会力量联动的乡村治理模式,使制度嵌入与乡村内生秩序达致适配和平衡。(18)许源源、左代华:《乡村治理中的内生秩序:演进逻辑、运行机制与制度嵌入》,《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8期。
党组织建设同样是一种“生产力”,(19)曹海军、曹志立:《新时代村级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探索》2020年第1期。其首位功能是政治功能。(20)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新时代乡村治理具体的领导者、组织者,是战斗堡垒。(21)丁志刚、王杰:《中国乡村治理70年:历史演进与逻辑理路》,《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4期。很多地区的实践证明,“政治”党建引领下的协作共治会将越来越“离心化”的乡村重新组织起来,有效回应乡村治理困境。党建具有整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的功能,在乡村自治、德治和法治结构完整的基础上,党建重在促进乡村“三治”的优效整合。党建借助组织覆盖保证基层党组织对乡村“三治”的统一领导,激活乡村“三治”的共治需求,以组织流程设计使乡村“三治”在处理实际问题中环环相扣,实现乡村“三治”的功能聚合:以党组织的领导巩固自治原则,充实自治内容;以党建引领法治下乡,实现法治补位;以党建挖掘乡村德治资源,提升德治的社会功能。当然,党建引领不是全面包办乡村事务,需要厘清党建引领和乡村自治的边界,立足党建组织优势贯通乡村法治,建立包容德治力量的党建系统,增强“三治”的协同效应。(20)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第一,强化农村基层党建,推行党建引领下的乡村自治。对于乡村治理而言,治理主体归根结底是农民自己。让村民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村民的积极参与是实现乡村治理的基础。有研究表明,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与乡村治理绩效呈正相关。(22)谢治菊:《村民公共参与对乡村治理绩效影响之实证分析——来自江苏和贵州农村的调查》,《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目前,乡村自治组织具有松散性,需要基层党建发挥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引导村党组织将乡村治理中的主体、资源和行动重新组织起来,通过“自上而下”的上级党组织督导和“自下而上”的基层党员行动强化乡村治理。但要谨防党建功能“泛化”而导致乡村自治组织发展空间受限,特别要防止包办本应由乡村自治组织自主治理的公共事务等。(23)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因此,党组织应着重关注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增强:一是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增强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如厦门海沧社区的“小事物自治”模式,让村民在逐步参与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融入乡村自治,激活村民追求良治的动力和愿望,增强村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程度发挥乡村自治功能。二是构建乡村“党建”引领下的“以村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畅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逐步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通过成立各类乡村自治组织,引导村民自行挑选议题、拟定计划书,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逐步实现村民自治。如泉州“英宁经验”和漳州“东山经验”均是通过成立“村民小组”提升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主动性和行动力。
第二,强化法治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党建引领乡村法治的重点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拓展乡村法治的有效性,依托基层党建的组织优势,实现法治资源的可及性,为乡村社会建构有效的法治基础,为乡村治理设置秩序底线,实现党建领导合法性和乡村法治有效性的统一。(23)张明皓、豆书龙:《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机制构建、内在张力与优化向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为此,一是重视和加强乡村法治意识的培育。首先,要培养村干部和村民的法治精神。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和村民不仅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需要培育敬畏、信仰、遵从、依靠、使用法律的法治精神。其次,要培养擅长乡村治理的法律人才队伍。可以以相关法律院校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地,专门为乡村培育一批以村干部、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新乡贤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常态化和持久性。二是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多元多层级纠纷解决机制,真正让村民体会到遇到问题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是最便利的。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提升法治宣传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如龙岩公安局开展的“千警进千村”服务活动就很有针对性。三是精准服务村民法律需求。乡村法治发挥实效的关键点是精准施策,着力点是激发村民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要对村民探索的新经营模式、新投资领域、新产业开展法治引导,从根本上解决村民迫切需要了解干事创业的法律风险与无法快捷、精准地获取法律资讯之间的现实矛盾。
第三,培育良好乡风民风,强化乡村德治建设。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柔性力量,主要依靠乡村道德体系和乡土文化感召力维护乡村秩序。(24)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一是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虽然社会现代化进程导致传统乡村社会结构面临解构挑战,但乡村社会的“熟人”“半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仍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可对其中有助于引导村民向上向善的“不成文规范”予以继承,使之成为适应现代乡村社会的乡规民约的一部分,传承、夯实乡村治理的软实力,如泉州东张村通过乡规民约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了村民的自我约束力。二是要营造乡村文化,激发内生动力,培育乡村德治共同体意识。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情感支撑作用,将德治辐射到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增强自治的有效性,弥补法治不足,降低乡村治理成本。(25)龚松柏、罗贝:《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探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信息化建设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因素,通过技术创新赋能“三农”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一环。(26)王丹、刘祖云:《乡村“技术赋能”:内涵、动力及其边界》,《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技术“嵌入”乡村治理需要重点从两方面着力:一是积极推进乡村“放管服”改革,提升乡村“放管服”智慧化水平,推动数字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精准高效。通过“放管服”改革,让农民与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实现城乡一体化、均等化发展。二是加快立体化、智能化、动态化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阶段,以“雪亮工程”、人脸识别等技术为核心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仍以城市为主。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当下,应将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经验因地制宜地拓展到乡村,为乡村治理提供平安基因。基于技术赋能党建和乡村“三治”,发挥“智治”支撑作用,可实现理念、人才、资源、平台、社会资本、社会组织等更高效、更便捷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如运用大数据对乡村内生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估、论证,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乡村治理和发展对策。
乡村振兴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持续性的工作,需要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来实现。本研究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上尝试建构“五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以期在“政治”引领和“智治”支撑下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能动性,解决内生约束和外在权力控制的矛盾,破解制约乡村治理的实践难题。“五治融合”的实现,需要根据本地党建、自治、德治、法治及技术支撑情况进行权重配置与组合,并依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拆迁撤并类等不同类型的乡村特点选择不同的治理组合,(27)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有重点、分阶段、多样化地推动乡村治理,以期实现最适宜的乡村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