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诞生于人民军队的摇篮,是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社会主义祖国的坚强保卫者。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巩固后方,纯洁内部,保卫人民革命政权,在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建立了不同名称的公安保卫武装,执行保卫首长、警卫机关、锄奸肃特、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
长期以来,武警部队一直使用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徽或人民警察的警徽,并没有属于自已的队徽。2021年7月29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于2021年8月1日启用。武警部队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启用武警部队徽,是为了更好地激励武警部队官兵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从1949年组建中央公安纵队开始,武警部队已经走过了七十余年的战斗历程,也随着时间和部队隶属关系的不同而更换过各种标志,那么,这期间究竟更换过多少种帽徽和标志呢?本文按照部队隶属关系的时间顺序来逐一捋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标志符饰的前世今生。
1949年建国前夕,随着各大城市的解放,接管城市的公安工作由人民解放军和各级公安保卫机构负责。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11月,在北京组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开始担任警卫中共中央和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等任务。
1950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计划将陆军统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5月,政务院批准了公安部长罗瑞卿提出的《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的几个要点》,其中对全国公安部队编制、领导机构设置等进行整编。8月,政务院批准公安部组建边防公安武装,公安边防部队的组织编制与人民解放军相同,直接受各省边防局或分局领导。
1949年1月,负责当时北平公安警卫工作的人民解放军第14军佩戴的“平警”臂章
在新华门担任警卫任务的公安部队警卫战士
1950年代的主力公安部队战士
主力公安部队佩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制胸章和公安“八一”臂章
9月22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中央指挥部成立,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1951年10月,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指挥机构陆续成立。其间,共组建主力公安部队20个师又3个团。同时先后接管了全国省、地、县的地方公安武装,组建由地方公安部门领导、指挥的地方公安部队,并且在边(海)防地区组建了边防公安部队。公安部队初步形成了主力公安部队、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公安武装的体制。
1950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中央指挥部成立,罗瑞卿(左二)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主力公安部队佩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五角星帽徽
地方公安部队(包括边防公安)佩戴的公安五角星臂章
地方公安部队(包括边防公安)佩戴的50式人民警察“公安”五角星帽徽
地方公安部队(包括边防公安)佩戴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布制胸标
公安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是:公安部队司令部、各大军区和铁道公安部队司令部、正规公安师(团),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师为主力公安部队,归公安司令部统率,分别隶属于各大军区或铁道公安司令部领导指挥。地方公安部队则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冠以所在地区的名称,各大行政区、省、市、专区、县的公安团、总队、大队、中队为地方公安部队(含边防武装),归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
主力公安部队和地方公安部队的区分是标志不同。公安师(团)、铁道公安部队等主力公安部队,统一佩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五角星帽徽,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制胸章和佩戴公安“八一”臂章。在各省、专区、县的地方公安部队(包括边防公安武装),佩戴50式人民警察的“公安”五角星帽徽,佩戴“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布制胸标和公安五角星臂章。
1952年初,为了解决公安部队体制组织形式不统一和领导体制关系不顺畅,地方公安部队缺乏严格管理等问题,中央军委决定统一整编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师、团和省、地、县的总队、大队、中队,各部队一律实行人民解放军的党委制。但地、县两级公安部队党委则主要服从地方党委领导。经过这次改编,将主力公安部队和地方公安部队全部纳入人民解放军的建制序列,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明确其隶属于人民解放军。
1955年10月1日,身穿新式55式礼服的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瑞卿公安军大将
55式公安军小帽徽(20mm),佩戴在军士和士兵船形帽上
1955年,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发展,国内治安和边境治安日趋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主力公安部队进行整编。7月18日,国防部发布命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主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原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公安军司令部,正式成为人民解放军的军种之一。
55式公安军大帽徽(35mm)、公安军符饰和正红色领章。公安军佩戴陆军帽徽,军官佩戴红色领章
55式公安军大帽徽(35mm)和水上公安军符饰及黑色领章。公安军海巡部队佩戴公安军帽徽,军官佩戴黑色领章
1955年9月最初确定的公安军边防部队军官的领章和肩章,领章和肩章边纵线均为草绿色
1955年9月最初确定的公安军内卫部队领章和肩章的边线为暗红色,肩章纵线为粉绿色
8月1日,正式启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公安军由内卫部队和边防部队组成,其基本任务是担负党和国家要害机关、部门及重要目标的警卫,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祖国边防。
10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1月29日,公安军领导机关举行授衔仪式,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瑞卿公安军大将,副司令员韦国清公安军上将,副司令程世才公安军中将,副政治委员李天焕公安军中将,代表国防部授予公安军军官军衔。从10月30日起,公安军各机关、部队开始为士兵授予军衔,至1956年5月基本完成授衔工作。
1955年公安军军官肩章,左侧为指挥政治类大尉肩章,中间为专业勤务类大尉肩章,右侧为水上公安军大尉肩章
1955年,授衔时穿着55式军服的公安军大尉
1958年1月9日,国务院批准关于修改部分现行军服及肩章、领章样式的报告,其中增发30mm解放帽帽徽,左侧为大帽徽(35mm,铝制),右侧为新配发的中帽徽(30mm,铝制)
1958年,公安部队增发的军衔领章和中帽徽
在授予军衔的同时,陆续配发新式军装(55式军服)。根据新条例规定,公安军帽徽和陆军帽徽外形一致,分为大小两种规格。35mm大帽徽外形主体为圆形,中心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八一军徽后衬湖蓝底色。大帽徽使用在军官大檐帽、女军人无檐软帽和各级军人的冬季栽绒(毛皮)帽上。20mm小帽徽外形为圆形,中心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八一军徽后衬绿色底色,小帽徽使用在军士和士兵的船形帽上。
1955年9月最初确定的公安军军种色中,内卫部队领章和肩章的边线为暗红色,肩章纵线为粉绿色,边防部队的领章和肩章边纵线均为草绿色。在11月正式配发时,将公安军领章和肩章边纵线颜色调整为正红色。在领章上佩戴公安军军种符饰,其外形为带红色五角星的盾牌。公安军所属内卫部队和边防部队的各级指挥机关、部队和院校的军官、准尉以及士兵均佩戴军种符饰。
1958年,佩戴新式军衔领章的公安部队大尉军官
1956年1月,公安军司令部对公安军海巡部队使用标志、符饰等作出规定。公安军海巡部队的军官、准尉和士兵佩戴公安军帽徽,军官佩戴黑色领章,使用公安军符饰。士兵使用海军水兵肩章,水兵帽的帽墙上使用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字样和海军锚图案的黑色纱带。水面舰艇军官和水兵配发海军海勤军服,海巡部队其他类别军官和士兵执行海军的岸勤军服标准。
1957年1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根据中共“八大”关于精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的方针,对全军的精简整编做出部署,并决定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将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归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门领导指挥,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凡可以改为警察的,在改编后连同所担负任务一道拨归国家公安部门。
从1957年3月起开始公安军的撤销和整编工作。8月29日,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各地公安军由军区领导,仍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对全军内卫、边防部队的业务指导,领导管理直属警备部的部队和院校。原公安军所属部队的公安军军衔改为公安部队军衔,官兵仍佩戴原公安军符饰。公安军海巡部队改编为海军各水警区部队,划归海军领导,帽徽和标志符饰以及军服等换装海军服装。
1958年1月9日,国务院批准关于修改部分现行军服及肩章、领章样式的报告,其中增发军衔领章和解放帽以及30mm解放帽帽徽(中帽徽)。中帽徽外形主体为圆形,中心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八一军徽后衬湖蓝底色。公安部队依旧使用陆军式帽徽,同时将肩章和兵种符饰领章、大檐帽改为重大节假日穿用,并取消银白色勤务类肩章,全部使用金黄色肩章,士兵船形帽也改为解放帽。公安部队官兵均按此进行调整。
到1958年底,按整编方案规定,担负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和沿海边防部队,仍属于军队序列,归所在军区指挥。
1955年,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治安日趋稳定,建立社会主义警察制度的条件已初步具备。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专区、县两级的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同时为专区、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办理转业手续,交地方公安部门领导和管理,并在公安部及各公安厅专设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的机构。8月15日,公安部武装民警管理局(第十六局)成立。这样由原主力公安部队整编的公安军继续实行兵役制,由地方部队改编的人民武装警察(武装民警)则实行职业制。
武装民警帽徽,规格为35mm圆形,中心为国旗图案,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五星红旗后衬红色底色,帽徽外圈为呈放射状金色芒光形状
1955年,武装民警佩戴的“中国人民警察”布制胸标
1955年,武装民警的帽徽、“中国人民警察”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国人民警察”胸标
武装民警换发新式警服。武装民警帽徽和普通民警帽徽外形一致,规格为35mm圆形帽徽,中心为国旗图案,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五星红旗后衬红色底色,帽徽外圈为呈放射状金色芒光形状。帽徽使用在大檐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
1959年10月,武装民警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领章则采用58式正红色塑料领章
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号(铜制)
执勤中的武装民警,穿着的59式武警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佩戴草绿色帽顶藏蓝色帽墙的大檐帽
武装民警不佩戴领章以及标志符饰,统一在左胸佩戴“中国人民警察”布制胸标。配发新式武警制服(55式警服),上衣棕绿色,裤子藏蓝色,警帽帽顶为棕绿色,藏蓝色帽墙。当时准备对武装民警授予警衔,所以在警服的肩部都留有佩戴肩章用的扣眼和扣袢,但实际上与民警一样并未授予警衔。
1957年1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全军的精简整编做出部署,在撤销公安军番号的同时,将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可改编为警察的,均连同任务一起拨归国家公安部门。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将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以及沿海内湾对外开放口岸的部队,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部队集体转业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组成部分,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指挥下进行工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部转业地方改为职业制。当月,隶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领导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陆续组建,例如12月23日,辽宁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正式成立。
1959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总参警备部及所属部队和原公安部十六局及所属武装警察合并,整编为公安部四局所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统一归属于公安部四局(武装警察局)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体官兵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不再佩戴兵种符饰和军衔标志。武装民警部队官兵由于各自来源不同,有原十六局所属武警部队的,也有原公安部队改编的,造成各部队服装和标志比较混乱。5月19日,为了解决武装民警部队的着装不统一等问题,公安部下达通知,自1959年10月1日起,武装民警部队按新的服装制式着装。
1962年6月,武警部队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30mm铝制中帽徽)
10月1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体换装新式警服(59式警服)。武装民警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佩戴58式正红色塑料领章,并缀有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民警符饰。59式武警夏、冬装服均为草绿色上衣,藏蓝色裤子。干部警服四个上衣兜,警士服两个上衣兜。警裤缝线上镶红色平布牙线以区别干部和警士的级别,处级以上干部裤线宽7mm,科级以下干部裤线宽5mm,警士裤线宽为2mm。干部和警士均佩戴草绿色帽顶藏蓝色帽墙的大檐帽,冬帽均为草绿色栽绒帽。
1960年4月,公安海巡部队划归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名称为“某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海上巡逻队”,穿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装,使用武警标志符饰。同时归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的部分专业警察也交由武装民警代管,森林警察在1958年撤销后,所属的森林警察大队划归省武警总队领导。各大厂矿、企业的经济警察交由武装民警代管,专业消防民警纳入武警建制,但仍然为职业制。随着管理事务的增多,武装民警部队在军事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
196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得到党中央的批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继续属于公安机关,以便利于地方政府使用,领导体制则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加强军事性和纪律性。
武警部队帽徽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在正红色领章上佩戴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饰
武警部队上等兵军衔领章,佩戴武警部队符饰
12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公安部四局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新划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名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2月6日,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正式成立,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
1962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规定:武装警察部队由地方职业制改为现役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待遇,武警部队的编制、定额不计入解放军总额内。武装警察部队名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再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从此,武装警察部队的番号、名称有了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1962年6月,在人民大会堂外执勤的武装警察部队战士,身穿武警部队军装(即执行陆军58年服装标准)
武警部队建设受中央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建制仍属于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总队、内卫执勤部队、武装警察海上巡逻队一并转为现役制部队。由武警代管的专业警察继续实行职业制并不转为现役制,且转归公安机关管理。各省公安厅武装民警总队首先改称并转为现役制部队,如当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
6月,武装警察部队恢复军衔制度,原属于公安军转改的军人的军衔予以恢复,原属于武装民警的没有军衔的军人予以评定并授予相应的军衔。武警军衔的等级设置与陆军相同,最高一级为武警上将,是时任武警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谢富治上将(1955年授予)。同时,原公安部四局局长宋烈,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副政治委员,原四局副局长严家安,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参谋长,并于1962年6月一并授予武警少将军衔。原四局副局长马星五,被任命为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晋升大校军衔,原四局副局长郑惕,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副参谋长,恢复上校军衔。
1963年12月配发的公安部队大帽徽(35mm),佩戴在军官大檐帽、女军人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
佩戴在军官大檐帽上的公安部队帽徽,公安部队服装依然执行原武警部队服装标准
武装警察部队恢复军衔的同时,配发武警部队军装(即执行陆军58年服装标准),武警部队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在正红色领章上佩戴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饰。军衔肩章和军衔领章与同时期陆军一致,边纵线为正红色,区别是肩章扣为五星国旗图案。
1963年1月2日,国务院转达中共中央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1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2月1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武警领导机关更名为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其指挥机构、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原规定不变。
1963年12月配发的公安部队中帽徽(30mm)佩戴在解放帽上
63式公安部队帽徽和公安部队符饰。军官佩戴红色领章,使用公安军时期的符饰
63式公安部队帽徽和公安部队符饰。士兵佩戴红色领章使用公安军时期的符饰
1963年的公安部队中校军官,身穿58式军服,佩戴解放帽和军衔领章
12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队换发新式帽徽和兵种勤务符饰,军衔等级不变,武警部队军衔改称为公安部队军衔。公安部队服装依然执行原武警部队服装标准,将武警帽徽、符饰等更换为公安部队标志符饰,公安部队新式铝制帽徽分为两种规格,35mm大帽徽佩戴在军官大檐帽、女军人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30mm中帽徽佩戴在解放帽上。帽徽外形主体为圆形,中心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和公安金边盾牌,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八一军徽后衬湖蓝底色。两种帽徽图案一致。
公安部队所属的内卫部队军官和士兵佩戴使用正红色兵种领章,在领章上佩戴原公安军时期的红五角星金盾符饰,公安部队所辖的技术勤务部(分)队军人佩戴使用相应的兵种和专业符饰。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取消军衔制的决定,5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改革帽徽、领章和服装的通知。6月1日,公安部队同陆、海、空军一同启用了新的帽徽和领章,换发与陆军一致的草绿色新式军服(65式军服),干部、战士一律戴解放帽,并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1966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定,从7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其所属部队重新划归陆军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总队整编为独立师,划归省军区建制领导,成为执行城市内卫任务的地方部队。以辽宁省为例,6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辽宁省总队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独立第二师。
1965年6月1日,公安部队换发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原辽宁省军区公安部队的军人1950~1960年代使用过的各时期公安部队的标志符饰
身穿65式军服执勤的公安部队官兵
1966年6月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做出决定,以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为基础,与军委炮兵领导机构中管理战略导弹部队的机构合并,组建地地战略导弹部队领导机构,并将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命名为第二炮兵。7月1日,第二炮兵领导机构在北京正式成立。翌年7月4日,中央军委任命原军委炮兵副司令向守志为第二炮兵司令员,原公安部队第二政治委员李天焕为第二炮兵政治委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