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群医学及公共卫生学院,北京 10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施行,此后,该法经过了2005年的全面修订以及2018年的个别调整。近年来,为应对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解决问题和短板,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订该法,并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2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
截止2020年末,我国就业人员7.5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53%,按照女性在全人口49%占比,则女性就业人员约为3.7亿[2]。 职业妇女从事职业工作的时间涵盖了生命全周期的最长阶段,她们创造社会财富,是抚养全社会的劳动力人群,职业妇女的安全与健康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女性在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的特殊性,相对男性而言,女性面对社会和职业有害因素时更加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
基于此,在妇女权益保障中应突出职业妇女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妇女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本文从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视角,进行保护妇女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的策略研究,通过梳理3个方面的总体科学研究和立法实践证据,提出12条具体策略依据以及相应修改建议。
总体而言,职业女性不仅会面临传统职业危害,而且也会面临新识别的职业危害,包括:
1)物理性有害因素(如电离辐射、激光、噪声、极端温度等)。
2)化学性有害因素(如消毒剂、农药、油漆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艾滋病毒、肺结核杆菌、肝炎病毒、真菌等)。
4)不良工作组织因素(如长时间工作、轮班作业、夜班作业等)。
5)不良工效学条件(如搬举和移动重物、绊倒或滑倒的危险、不安全或无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过度用力、难受姿势等)。
6)不良社会心理因素(如压力及其所致的职业倦怠、焦虑,暴力及其所致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7)安全事故、工作场所暴力等。
科学证据和社会实践表明,女性对于化学物的敏感性一般高于男性;女性职业健康损害具有累积性,不良健康影响将会持续到退出职业以后,有的健康影响会损害职业女性的生殖系统,通过怀孕或哺乳等途径影响到下一代[3]。 同时,女性在不同行业和接触不同的职业有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例如,医疗卫生行业的女性遭受工作场所暴力尤为突出,护士等女性工作人员是主要受害对象[4]。而新生代女性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重要而特殊的主体,因其性别、从事行业领域等的特殊性,则多是面临劳动保障缺失、劳动条件恶劣、职业安全与卫生事故等问题[5]。
鉴于劳动世界暴力和骚扰危害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国际社会积极采取行动,国际劳工大会于2019年通过一项《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公约)和配套《暴力和骚扰建议书》(第206号),随后发布实施指南,各成员国有责任改进对暴力和骚扰零容忍的总体环境,保护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的多发受害者女性。
该公约标志着国际立法有多重进展,一是将“暴力和骚扰”整合成一个并列复合概念,指一些不能被接受的行为、做法或由此产生的威胁,造成、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心理、性或经济方面的伤害。二是强调专门针对性别而实施的暴力和骚扰。三是归纳暴力和骚扰的多样性:欺凌、威胁、虐待、团伙欺负、侮辱、排挤某人;发送展示传播冒犯性的文字和图片、冒犯性语言的使用、进行挖苦或暗讽的评论、羞辱、不被接受的身体接触等。四是用人单位在预防控制暴力和骚扰中具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倡导无暴力和骚扰的工作文化,制定禁止暴力和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专门培训,评估发生暴力和骚扰的危险度并改进工作场所、工作方式,建立投诉和调查暴力和骚扰的机制,处罚违反纪律实施暴力和骚扰者,保护暴力和骚扰受害者的隐私并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6-7]。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方面应积极推动落实国际治理共识,进行系统预防控制,另一方面应认真总结付诸立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围绕职业妇女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中长期规划,均做出相应规定,由于受到出台时间不同、立法重点各异等局限性,依然需要持续完善。按照法制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应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防止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执行,形成最大合力。
近几年,我国防控医疗卫生行业暴力的法律和政策有了实质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均做出明确规定,经过系统综合治理,暴力恶性伤医事件得到明显遏制[8-10]。 在抗击新冠疫情战役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健康与安全,国家快速出台一系列保护、关心和关爱医护人员的政策措施,许多措施特别针对女性医护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点,而且,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21年出台《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在保障工作条件、维护身心健康、落实待遇职称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创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和弘扬职业精神6个方面固化15条具体政策措施,成为我国协同维护职业人群权益长效机制建设的最佳示范[11]。 这些法律和政策进展都为全社会保护、关心和关爱妇女打下坚实法律基础,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充分吸收这些立法和实践成果。
完善《第一章 总则》的策略依据和修改建议如表1所示。
表1 完善《第一章 总则》的策略依据和修改建议Table 1 Strategic basis and revision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apter one-General principles
完善《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策略依据和修改建议如表2所示。
完善《第六章 人格权益》的策略依据和修改建议如表3所示。
表3 完善《第六章 人格权益》的策略依据和修改建议Table 3 Strategic basis and revision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apter six-Persona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表3(续)
1)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2)本文主要围绕职业妇女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视角,通过梳理妇女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的专业特点、国际防控暴力和骚扰的立法进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展等科学研究和政策实践证据,提出12条修改建议,包括在第一章突出保护、关心和关爱妇女立法宗旨,通过考虑女性特殊性需求前提下的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在第四章细化妇女健康权,明确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妇联和工会的群众监督责任;在第六章强化用人单位采取一体化措施应对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对暴力和骚扰防控负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建设女厕所、妇女卫生室、女浴室、孕妇休息区等辅助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