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辦科函〔2021〕1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纳入了各地专项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适用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等消防改造。
二、坚持底线思维。城镇老旧小区消防改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力求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和改善。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统筹兼顾消防安全性、技术合理性和工程经济性。
三、优化审批要件。对于按照相关规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属于特殊建设
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对于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明确技术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和《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五、规范审验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受建筑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应重点围绕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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