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虹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得蜀则得楚,得楚则天下并矣。”蜀地在政治、人文、地理等各方面虽情况复杂,但对于秦而言却有着极为重要的军事战略意义,因而秦在蜀地建置的考量上,与其他被征服地区大有不同。该问题学界曾多有探讨,但因史料的不足而产生了诸多看法。近期,《陕西西咸新区坡刘村秦墓发掘简报》中发布了一块刻有“十九年蜀守斯离造工师狢臣求乘工耐”十六字铭文的铜鉴。[1]这一文物的出土为研究该时期建置问题提供了新的史料,本文由此利用新出土的铜鉴并结合史料与前辈学人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蜀入秦前期的建置演变过程,及其秦在蜀地推行怀柔政策的缘由。
根据《华阳国志》《史记》《汉书》等史料记载,秦用武力征服蜀国之后在此地封侯置相,实行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州郡的怀柔政策。这种行政制度的特殊性也由此引发了学界对于蜀入秦初期建置问题的探讨。然而在讨论该问题时自然避免不了判定蜀地是在何时开始推行郡县制。但由于可供参考的史料并不丰富且存在史书记载混乱等问题,从而造成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出现多种看法。
如任乃强先生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中认为:“惟灭蜀后守相并置则可定。”[2](P130)罗开玉先生在《四川通史》中指出:“这三十年是郡国并行还是只行封国而未置郡县?我认为还缺乏郡国并行的史料,‘国’有证,而‘郡’无据。”[3](P8)林剑鸣先生在《秦汉史》中提到蜀郡“原为蜀国地。公元前285年秦在此设郡”。[4](P105)蒲孝荣先生在《四川政区沿革与治地今释》一书中则认为:“灭蜀后,初贬蜀王为侯。至秦昭襄王六年(前301年),蜀侯恽叛,被诛后,乃废封侯置相,设郡置守。”[5](P8)此外,还有数篇学术论文对该时期蜀地建置问题也做过相应的研究。如胡大贵先生的《蜀郡设置和第一任蜀守考》:“司马错既于灭蜀后即为蜀守,则蜀郡之置亦必在是年,即公元前316年。”[6]傅奠基先生的《蜀郡的设置与昭通政区之肇始》:“周赧王元年(前314年)秦封子通为蜀侯,陈壮为相,张若为蜀守。”[7]孙华先生的《巴蜀为郡考》:“公元前285年,秦国诛杀最后一任蜀侯,从这以后,秦国才在蜀地置郡”,[8](P49-50)张若也在此年担任蜀守。崔建华先生的《蜀地入秦初期的管理体制再探讨》:“无论从地方管理体制长期演变过程,还是体制本身的运行要求来看,蜀地守、相同置的体制也没有存在的可能。”[9]
虽百家争鸣,各有其论,但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两大主张。即根据蜀地置郡时间的判定,蜀地初期建置或是“有国无郡”,或是“郡国并行”。并且从以上的学术回顾中还可以看到,即便是支持“郡国并行”这一观点的学者,他们对于“蜀地何时设郡”的看法也是多样的。如任乃强先生认为应是灭蜀后即设郡;蒲孝荣先生认为蜀郡的设置是在公元前301年;谭其骧先生认为至少是在封公子恽时;傅奠基先生认为是在周赧王元年,即公元前314年;还有一部分学者则只支持这一时间内实行过郡国并行制而回避了何时设郡的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不论是支持“郡国并行”,还是持“有国无郡”观点的学者,对于“秦三封蜀侯,在蜀地设置了封国,后又三杀蜀侯,最终于公元前285年彻底推行郡县制”这一认识,都是没有争议的。因而要探讨蜀地入秦初期的建置问题需先确定设立蜀郡的时间,但由于现存史料对蜀郡设立时间的记载并不明确,且秦在蜀地一旦推行郡县制,就必定会设置蜀守这一最高行政职位,故而本文先以探讨蜀守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探究其建置的变化进程。
根据《陕西西咸新区坡刘村秦墓发掘简报》的叙述,2017年陕西考古研究院对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坡刘村的两座战国晚期秦贵族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编号M3的墓葬发现一件铜鉴腹部刻有16字铭文——“十九年蜀守斯离造工师狢臣求乘工耐”。[1](以下均简称为“斯离铜鉴”)经过进一步的确定,这种铭文格式是秦昭王时代常见的三级职名,“十九年指秦昭襄王十九年,即公元前288年,蜀守斯离是督造者。”[10]在以往的史籍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斯离担任蜀守的记载,此次斯离铜鉴的出土无疑为研究蜀地该时期的历史提供了更多的史料,同时也为研究蜀地初期的建置问题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新依据,使得该研究方向具有进行再探讨的必要性。
该文物出土后,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蜀守”或是“蜀国守”的简称。笔者则认为“蜀守”应是指“蜀郡守”而非“蜀国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蜀国守”是指在蜀地封国体系之内,蜀侯之下,设置的一个重要官职,与郡县无关。“蜀守”则是蜀郡最高行政长官的职称,由秦王直接任免,不属于蜀地封国的官职。很显然“蜀守”和“蜀国守”虽只有一字之差,其背后所透视的行政制度却是天差地别。
斯离铜鉴上的铭文格式,在以往出土的戈中也有类似的发现,如1972年涪陵秦墓中曾出土过一柄铜戈,上刻有铭文“廿六年蜀守武造”,[11]经于豪亮先生考证这柄铜戈是秦始皇二十六年蜀郡守武造。[12]对比可见,两处铜器的铭文格式是基本一致的。这柄铜戈的铭文至少能说明在始皇时期,蜀地郡守的官方简称便是“蜀守”,且郡守有督造铜器之职。此外,在《华阳国志》中常璩也习惯性地将秦并蜀前期的蜀郡守简称为“蜀守”,如“但置蜀守”“蜀守李冰”“以庐江文翁为蜀守”。司马迁在《史记》中亦是如此,如“蜀守冰”“蜀守若”,这般对蜀郡守的简称也应是沿袭了秦时的传统。因而“蜀守斯离”也应当说明斯离的官职是蜀郡守。因此,此次陕西M3墓葬中“斯离铜鉴”的腹部文字表明了公元前288年秦在蜀地就已设有蜀守这一官职进行管辖,至少在这一年蜀地实施分封的同时也推行了郡县制。《华阳国志》所记载的“三十年(公元前285年),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13](P30)这段史料也应理解为“在公元前285年以前,秦在蜀地推行郡国并行制。现诛蜀侯,废分封,仅推行郡县制。”尽管本次文物的出土证实了蜀地曾实施过郡国并行制,但它也只能将蜀郡的设置时间上限推算到公元前288年。那么在斯离之前是否另有蜀守,蜀地何时推行郡县制并设立第一任蜀守,郡国并行制度何时开始等问题都需借助现存的史料进一步辨析。
若设置郡县,必有郡守之职,因而考查设置第一任蜀守的时间对于辨析蜀地何时设郡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记载:“惠王使错将伐蜀,遂拔,因而守之。”《集解》引苏林注曰:“守,郡守也。”[14](P3286)《蜀志》记载:“周慎王五年秋(公元前316年),秦大夫张仪、司马错、都尉墨等从石牛道伐蜀……开明氏遂亡。”[13](P29)从这两条史料可见,公元前316年,秦王派司马错等人攻打蜀地,灭蜀之后即置郡县,郡守为司马错。但也有学者认为此处对“守”字的注解有误,“守”在这句话中作为动词,不能译为名词“郡守”。此处“守”字注解是否有误,笔者认为可进行对比分析。清代地理名著《读史方舆纪要》卷八十《湖广·常德府》云:“张若城,地记:秦昭王三十年(公元前277年)使白起伐楚,起定黔中,留其将张若守之,若筑此城以拒楚。”[15](P3771)两处的写法相同,都使用“守之”这种动宾结构来表达文义。在《秦本纪》中提到:“昭王三十年,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14]这与前文相互映证,说明公元前277年定黔中后秦随即在此设郡,并任张若为黔中郡郡守。因而这两处的“守之”均指以郡守身份守卫此地,故而苏林注解应当是正确的。
此外,杨宽先生曾提出战国郡制的特征之一是郡守都以武将担任,因为郡本是边地军管区,职在攻守,所以其长官称守。孙华先生的《巴蜀为郡考》一文中也曾总结了“郡守职在攻守,可率领本郡士兵抵御敌国的进攻,也可率领本郡士兵进攻他国。”[8](P53)《华阳国志》记载:“六年,陈壮反……秦遣庶长甘茂、张仪、司马错复伐蜀”;“七年,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浮江伐楚”(元材案《蜀王本纪》记为昭王三年);“司马错自巴涪水,取楚商於之地为黔中郡”;“赧王十四年……王大怒,遣司马错赐恽剑,使自裁。”[13](P29)可见在蜀地史料中,直到公元前301年都仍有司马错的记载,且他一直实行着郡守才具备的攻守之职。此外,司马错不仅是伐蜀的主要将领之一,《战国策·秦策》还记载了司马错力主伐蜀,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的精彩片段。①因而在征服蜀地之后,留力主伐蜀且建有战功的司马错驻守此地,并封为蜀守也符合秦激励军功的传统。故此,笔者认为公元前316年,秦灭蜀之后,随即在此推行郡县制,并任命司马错为第一任蜀守。
在学界诸多学者将张若视作蜀地封侯之后的第一任蜀守。其根据源于《华阳国志》:“周赧王元年,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13](P29)虽然旧本皆有“国”字,但有学者认为既设有蜀相就不当再有蜀国守;或认为此“国”字很有可能是错简误记,当为衍字,此处常璩实想表达以张若为蜀守;或有学者将“蜀国守”等同于“蜀守”。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值得商榷。在《毛诗注疏》中提到:“言此置兔之人,有纠纠然威武之德,诸侯可任以国守,令扞城其民,使之冲折御难于未然也。”[16](P55)这里明确提到国守一职及其所属职责,再结合《华阳国志》:“五年,惠王二十七年,仪与若城成都……成都县本治赤里街,若徙置少城……其园囿因之。”[13](P28)张若为蜀国守,治成都,修城建池,护卫其民,这与上述所描述的国守职责极为相符。反之若张若为蜀守,为何封侯三十年,《蜀志》却毫无提及蜀守张若的活动,在蜀侯通国、蜀相陈壮先后反叛之时也不见有关蜀守张若的记载,反而文中处处提及司马错。再者若张若于公元前314年为蜀守,到公元前277年调任黔中,任职共四十年。秦在一扫六合,不断集权的过程中,怎可让一人在蜀地担任长达四十年之久的郡守。并且“斯离铜鉴”的出土也表明了至少在公元前288年,斯离已为蜀守。而在《秦本纪》中又明确提到“昭王三十年,蜀守若伐取巫郡”,[14](P213)试问若张若于公元前314年为蜀守,那么斯离接替其蜀守之位后,张若又调任何处?两度为蜀守的张若,其调任这一重大政治事件在文献中又为何毫无记载?显然这些问题都有悖常理。因而,笔者认为张若应于公元前314年封为蜀国守治理成都城,也因不与蜀侯同城而避免了陈壮反秦之祸,后因在成都政绩斐然被任命为蜀守,而其在位时限现可推测开始于蜀守斯离之后至公元前277年调任黔中郡守,也就是说他的身份经历了蜀国守—蜀郡守—黔中郡守的变化。
根据对入秦初期蜀守设置的分析可见,公元前316年,秦灭蜀地后随即在此置郡,任伐蜀的将领司马错为蜀守。司马错在任期内经历了公子通、陈壮反秦,经蜀伐楚,秦王赐剑诛杀公子恽等事件。蜀地郡守除司马错外,斯离也曾被任命为蜀守。蜀守斯离的任职时间在公元前288年左右。斯离离职后又任命张若为蜀守。张若后因跟随白起伐楚有功,于公元前277年调任黔中郡守。故而,从公元前316年到公元前285年,共三十二年里,蜀地至少有三位蜀守先后任职,治理蜀郡。
根据上文对于蜀守的辨析,再结合古史中对于蜀地封侯的记载可知,秦在蜀地先实行郡县制,任司马错为蜀守。两年之后,由于蜀地的特殊性,仅靠推行郡县制并不能有效管理此地。因此“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13](P29)虽削去了蜀王之位,但仍旧封开明氏后裔为蜀侯,掌控蜀地,又任命蜀相、蜀国守佐之。其后“六年,陈壮反,杀蜀侯通国”,“七年封子恽为蜀侯”,“赧王十四年,后母害其宠,加毒以进王……文王怒,遣司马错赐恽剑,使自裁。恽惧,夫妇自杀”“十五年封子绾为蜀侯”“三十年,疑蜀侯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13](P30)这三十余年中,秦王三封蜀侯又三杀蜀侯,在此期间蜀地实施郡国并行制,用两种制度同时治理蜀地,直至公元前285年,秦王诛杀蜀侯子绾后才停止封侯,彻底推行郡县制。综上可知,初期蜀地建置历经“郡县制—郡国并行制—郡县制”的演变过程。
周慎王五年,秦灭蜀国后随即以胜利者的姿态如往常征服其他地域一样,迅速置郡县,设郡守,实施秦国的政令和制度,对该地进行严格的管制,但仅两年后却又开始封侯置相。不仅如此《华阳国志》中还记载了:“秦诛其臣郎中令婴等二十七人。”[13](P29)从“蜀相”“蜀国守”“郎中令”等官名的记载可见,蜀侯之下有着较为健全的官制体系,虽蜀王之位已被削除,蜀地应属于秦统辖之下的一方侯国,但蜀地侯国内的官制却仍旧依照王国官制而设。这种对开明氏后裔政治上的优待,及采用“以夷制夷”的怀柔政策,这在之前秦的历史上绝无他例。
笔者认为对于强秦而言,推行这样的怀柔政策无疑是一种无奈的让步,但也更是一种必要的过渡。蒙文通先生在《巴蜀古史论述》中认为秦灭蜀后,蜀地仍旧存在四五十个乃至百数十个小诸侯。这些诸侯多是以大姓为核心的部落首领,在蜀地的势力盘根错节,早已根深蒂固,非一时能够拔除,而这些小诸侯也就是《蜀志》中提到的“戎伯”。并且蜀是巴蜀文化的中心,实力雄厚,因而为其戎伯之长。虽然蜀国已灭,但这些戎伯对蜀的依附也并不是一时就能解除的,故而《蜀志》中也提到“戎敌尚强,乃移秦民万家实之”。同时,秦虽用武力强制征服了蜀地,但从心理层面上来看,秦政权并未得到蜀地人民的认同。蜀国虽已灭国,蜀王后裔在蜀地人民心中却仍存有一定的威望。《华阳国志》中记载了蜀侯恽冤死后,蜀人为其立祠,且认为“其神有灵,能兴云致雨,水旱祷之”,这一事例便能说明蜀人对蜀国政权的认同以及对蜀王后裔的崇拜。另一方面蜀王子安阳王盘踞交趾,自立蜀国,敛聚军士发展势力,以图伺机而动。再者蜀地广袤,地势复杂,民俗民情与秦又大不相同,想要在灭蜀后就立即完全用秦制秦吏统治蜀地实属天方夜谭。故秦不得不承认开明氏族在蜀地的政治地位和统治权力,继续任命蜀王后裔来维持在蜀地的统治,并且给予相对的政治上的优待进行安抚,从而减少一定的动乱。
秦虽继续任用蜀王后裔,但必定也会极力限制其权利。事实上,秦也是这么做的。首先,继续推行郡县,单独自成体系,用此割分蜀侯权利,并且也能起到监视的作用。其次,公元前312年,分巴蜀置汉中郡,通过分地的方式,直接减小了蜀侯的统辖范围,从而削弱了蜀侯势力。蒙文通先生在《巴蜀古史论述》中提到:“秦既置蜀相,又且置蜀国守,这在当时的制度上也很特殊。”对此,他的理解是:“秦汉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对内地不同,虽设置郡县,但邑君侯王仍然存在。蜀侯、蜀相之外又置守,也就是这个缘故。”[17](P63)实质上蜀国守的设置也有一定牵制蜀侯的作用。此外,秦还特地置相对蜀侯进行监管。蜀相由秦派出,不仅要掌丞蜀侯,监视蜀侯,同样也是为了分割蜀侯权利,对其在蜀地的统治形成掣肘。但秦王却未曾预料到蜀相也会发生反叛,《华阳国志校补图注》根据《秦本纪》中“丹黎臣蜀。相壮杀蜀侯来降”推测“此必蜀侯叛秦,相壮乃杀之,归国于秦,故曰‘来降’。陈壮即杀蜀侯,又复自擅,思据蜀土,故秦再伐蜀,诛陈壮”。[2](129-130)公子通的反叛刚平定,陈壮便急不可耐地策划了反秦活动妄图分割蜀地,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自身已掌握一部分可以与秦对抗的实力。由此可见,虽然蜀侯在蜀地仍有一定的威望和实力,但蜀相对蜀侯权力的牵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任蜀相发生反叛后,甘茂入蜀暂代相位,其后再未有置相的记载,该是因为陈壮的变故,加之相权较大恐又成为秦政府的离心力量的缘故而废弃罢了。蜀地经历此番动荡之后,其后的两位蜀侯在位时都安分守己未有反叛,实质上是因为手中无权,毫无反抗之力,反而是秦王从未放松对蜀地的管控和对蜀侯的疑心。公元前301年,“后母害其宠,加毒以进王……王大怒,遣司马错赐恽剑,使自裁……十七年,闻恽无罪冤死”。[13](P29-30)公元前285年,“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13](P30)实际上,致使两任蜀侯被诛的原因不过是借口罢了,秦王的野心绝不仅止于任用蜀侯来维持蜀地的安稳。公元前288年,秦昭襄王称西帝,秦国不断开疆扩土,实力越来越强。并且秦在蜀地的统治经过这三十年郡国并行的过渡后也愈加稳固,蜀侯这个傀儡已经没有任何利用价值,于是顺应时机,废分封,彻底推行郡县制,进一步加强对蜀地的控制。
秦征服蜀地后,随即将蜀纳入了其政治体制范畴,但由于蜀地地理、政治、人文等综合因素的复杂性,秦在蜀地继续推行郡县的同时,不得不做出退让,重新封侯置相,实施郡国并行制。通过上文对蜀地建置的探究,可以看到蜀地这一时期实行的郡国并行同汉朝初期实行的郡国并行大有区别。汉初郡和国同属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两者行政上并无交叉,而蜀地实行的郡国并行则是在封国内同时推行分封制和郡县制两种不同的行政体系。可以说,分封是作为秦统一蜀地推行郡县制后制度上的补充,郡县制又成为了蜀地分封发展下的牵制。两种不同的体系在同一地方各自运行又同为蜀地的发展服务。在这三十年余里,秦虽三杀蜀侯,又经历陈壮叛乱,但整体上来看,并无大的动乱,采用这种“以夷治夷”,郡国并行的怀柔政策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成效。在郡国并行制的运作之下,巴蜀文明和秦文化不断碰撞、融合,促使了蜀地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从而为后来李冰治蜀取得的重大成就、秦伐楚国取得重大胜利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显然,秦在蜀地采取的这种怀柔政策可以说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做出的恰当选择。结合蜀地的特殊性,通过上文对蜀地郡国建置的分析,可以看出秦对于蜀地建置的问题一直是十分谨慎地在摸索中前进。
注释:
①《战国策·秦策一》载,“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司马错欲伐蜀……卒起兵伐蜀,十月取之,遂定蜀,蜀主更号为侯,而使陈庄相蜀。蜀既属,秦益强富厚轻诸侯。”中华书局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