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茹,钟学娥,李 媛
(吉利学院 博雅学院,四川 成都 638411)
谈到唯物辩证法的“体系化”,即对唯物辩证法进行整体性的阐释,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的过程中就曾表示打算写个关于辩证法的纲要,更具体地阐述其辩证法体系。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没有实现。对辩证法理论体系化的工作,即从整体层面上来阐述唯物辩证法的任务,就落在了恩格斯身上。恩格斯对辩证法理论体系化工作的关注,并不是心血来潮,更不是像旧哲学家们只是出于构造体系的需要,而是“反映了社会政治斗争和理论斗争的需要以及自然科学发展的要求”[1]84,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在恩格斯看来,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是关于联系与发展的一门科学。他强调:“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2]901恩格斯阐明了辩证法的一般性质,既揭示了它所具有的客观性,又直接点明了辩证法对于现实社会的普遍适用性。辩证法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通过人的认识抽象出来,从根本上区别于黑格尔自绝对理念中引出的思维规律。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3]38恩格斯认为,在任何时候,客观现实存在的标准与依托都绝对不可能来自思维规律,辩证规律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被抽象出来,就意味着它只是对现实存在的主观反映,最终仍要回归到对现实社会的认识活动中去。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规律普遍适用于自然界的运动、人类社会的运动以及人类思维的运动,它是解释一切运动规律的科学[2]611。他不仅说明了辩证规律的形成过程与前提,也阐明了辩证法从现实运动中被抽象出来,并不是辩证法的最终目的,而是意图将抽象出来的辩证法运用到对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以及对人类思维的运动规律中去进行说明。这个过程,不仅证明了辩证法的必然性与客观性,而且进一步深化了辩证法的内容。“恩格斯不仅同马克思一样把辩证法引入对哲学存在的唯物主义论证中,而且还对辩证法的理论本身进行了研究。”[4]154恩格斯将唯物辩证法之前的辩证法概括为两种形态[2]876:一是古代希腊的、原始的、朴素的辩证法形态,一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以康德与黑格尔为主)。并且在《自然辩证法》著作中,恩格斯第一次明确地将辩证法规律从实质上归结为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规律,并对这些规律之间的内部联系进行了初步揭示。恰如恩格斯所阐明的:“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2]397它不仅以外部现实事物之间的联系为研究对象,也以自己内部概念范畴之间的联系为研究对象——自身理论得到发展与深化的重要动力。因而,要理解辩证法的整体性和体系,就必须对这三大规律的深刻内涵进行说明并对三大规律的相互联系进行探究,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科学的方法论问题。
质量互变规律,从总体性层面上说明了世界万物的存在状态,揭示出现实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方向和道路。在现实世界的发展变化中,质量互变规律与其他两个规律相较,更能够被人的经验感官所感知,更具“直观性”。正如恩格斯所举例证,尤其体现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中,在自然科学中更容易进行量的测定。无论是有生命物体还是无生命物体,都同样适用质量互变规律,质与量的规定性是所有事物都必须具有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大致概括了质量互变规律在现实世界中的呈现形式。在自然界中,只有通过物质与运动所具有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质的变化,并且这个变化在每一个别场合都是按照自身严格确定的方式进行的。没有有关物质所具有的量上的变化,也即物质和运动具体表现出来的增加或减少的状态,物体的质就不可能发生任何改变。同时,恩格斯也强调量转化为质的“度”,并详细说明了这个度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纯粹地进行量的分割到一定极限,这个量的分割就转化为质的差别。这个极限,在物理学中,更直观地表现为金属的白热点和溶解点,液体的冰点和沸点,以及气体的临界点。“在这些关节点上,运动的量的增加或减少会引起相应物体的状态的质变,所以在这些关节点上,量转化为质。”[2]905
量变与质变是现实事物发展变化的两个阶段,有着本质区别,但又相互联系,并体现在“度”上。量变与质变体现了事物“运动形式的变化”。运动形式上的变化过程一定是发生在两个物体之间的,“这两个物体一个失去一定量的一种质的运动,另一个就获得相当量的另一种质的运动。……无法在一个单独的孤立的物体内部使运动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2]903。量变永远不可能离开质变独立地发生与进行,质变也不可能离开量变而进行。质变始终以量变为必要前提与基础,而量变的趋势与必然结果一定又是质变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现实的存在物可以被看作质量的统一体,没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的事物与现象是不存在的,亦即“存在”要成为现实的存在,就必然表现出质与量的规定性。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批判杜林关于现实的存在的观点,揭示出在杜林那里现实的质与量被笼罩在神秘的抽象思辨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将质量互变规律看作恩格斯关于存在的具体论述。现实的存在无时无刻不处在“变化”中,而我们在说某物存在时,仅仅是将某一事物纳入一种“统一性”中。恩格斯认为,这种做法不能赋予其他事物共同的特性,同时还将这些事物的所有特性都暂时排除出考虑的范围,世界的统一性虽然以世界存在为前提,但世界之所以能够处于统一性中的根本原因却不在于它的存在与否。恩格斯认为,世界统一性的真正原因在于世界的物质性,并且这种物质性还能够被自然科学与哲学的不断发展所证明。很明显,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物质性”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可以通过哲学和自然科学进行进一步的把握与研究。自然科学的研究可以将现实事物的存在直接进行量化,直观地反映出事物的存在形态; 而哲学则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总体性的抽象研究,形成对现实世界的普遍认识,物质性即客观现实性。恩格斯主张,物质性就是现实世界统一的根本原因,就意味着在人的视野范围内进行对存在问题的探讨与研究,而不在视野外去进行。“在我们的视野之外,存在甚至完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419而对事物的质与量的研究则成为它客观现实性的基础,是对现实世界物质性的最直观的认识和把握。
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原因和动力,是思维对现实存在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论加工,“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5]。恩格斯认为:“绝对的静止、无条件的平衡是不存在的。”[2]438无论何时何地,物质的固有属性都是运动,没有不运动的物质。并且这种运动不仅包含单纯的机械力,还包括其他的形式,它更不是事物抽象的生成过程,不是一种主观思辨的产物; 它不能够被创造,只能被转移——可分为被动转移和主动转移,具有现实的客观性。这就意味着,恩格斯所阐述的这种物质的存在方式——运动,必然有自己的原因与前提。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运动的转移成为一个包含各种环节的比较复杂的过程,那么,真正的转移就可能因为放过链条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而被推延到任何时候。”[2]436
运动的转移是一个“包含各种环节的比较复杂的过程”,就意味着它有起点和终点,而这个过程就是下一个过程的起点,如此往复,构成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具有普遍性的对立统一规律就表现在运动所体现出来的“包含各种环节的比较复杂的过程”中,它不仅揭示了事物运动的原因,也从抽象层面揭示了运动的动力。恩格斯在《运动的基本形式》中说:“一切运动都在于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然而运动只有在每一个吸引被另一处的相应的排斥所抵偿时,才有可能发生。”[2]954
在真正的运动中,不存在孤立的吸引,也不存在孤立的排斥,只有发生相互作用,运动才能发生。一切事物都是吸引与排斥的统一体。“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就体现了“矛盾的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的辩证关系”。“统一(也可称为同一、矛盾的统一性)和对立(也可称为斗争、矛盾的斗争性)是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事物和现象包含的矛盾双方(对立物、对立面)相互关系的两种属性。它们是任何事物和现象所固有的两种相反又相成的基本属性。”[1]316这两种属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了辩证矛盾的运动过程。事物不可能一直处在统一或同一状态,也不可能一直处于对立或斗争状态,二者不能孤立地发展,必须以矛盾另一方作为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前提。在恩格斯那里,同一性是抽象的,是相对的,只是将有机物认作固定不变的东西,只是和自身相同一的东西,这不过是一种过时的旧观点。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定律,就已经阐明了这样的同一性在无机自然界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实际上,“同一性自身中包含着差异……与一切他物的差异作为补充”[2]914。这也就意味着,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每一个物体都不断地受到力学的、物理的、化学的作用,这些作用不断使它们发生变化、使它们的同一性变形。”[2]914恩格斯很直观地说明了事物整体的平衡状态无时无刻不在被内部矛盾斗争所打破,而当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时,事物必然会发生变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植物与动物以及每一个细胞组成的每一瞬间的存在状态,都与自身相同一,但又相互区别。矛盾的同一性维持的统一体中的内部联系,体现出矛盾对立面相互依赖、相互吸引、相互结合的趋势,使事物无论怎样变化依然是本事物; 矛盾的斗争性则是矛盾对立面的相互排斥,对立双方相互否定、相互限制等,是事物能够区别于自身的重要动力。此外,在矛盾统一体中,对立双方所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同一和差异这两个主要对立,在它们被分开来考察时,都可以相互转化。但不论具体的对立事物如何变化,同一性与斗争性的性质以及在矛盾中的地位和产生的作用,不会发生变化。现实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同一与斗争相互作用的过程,无物不处在对立统一规律中。
否定之否定规律从抽象层面揭示出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完整过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揭示出发展道路的前进性与曲折性。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指明:“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是过程的集合体……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3]40事物必然经历从生成到灭亡的过程,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事物的肯定方面同事物的否定方面相互对立统一的过程。其中,事物的肯定方面是维持自身存在的方面,也即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他物的决定性方面; 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是现存事物能够转化为他物的推动力和根据。二者又是辩证统一、相互依靠、相互渗透的,共同揭示着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旧事物走向灭亡的过程。
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不可能一直处于支配地位,正如事物不可能一直维持静止不变的状态,事物内部的对立因素的相互斗争,打破事物的平衡静止状态,否定方面夺取支配权,推动事物从第一阶段向生命的第二阶段转化,即第一次否定。但经过第一次否定后,事物内部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事物内部持续的斗争状态推动了事物进行第二次否定过程的实现,也就是通常说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事物的第二次否定的发生,意味着前两个阶段中矛盾的进一步解决,不仅舍弃各个阶段的片面性,还保留了其中的积极成分,进而促进事物在肯定的方面与否定的方面对立统一的实现。两次重要的否定,揭示出事物周期性的发展过程。“否定之否定”不仅是这一次周期的结果,更是下一次周期的起始。世界的发展,正是一连串的“否定之否定”——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的进化历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明:否定的否定规律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发展规律,不仅在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起着极其广泛的作用,还在人类的思维中起着作用[2]520。这就意味着否定之否定规律不仅存在于现实世界,还存在于人类的思维运动中,并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恩格斯列举了许多现实例子来证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否定的否定真实地发生于有机界中。”[2]515在植物界中,麦子的生长历程就是“麦粒—植株—麦粒”,经过两次否定,形成了自然植物发展的周期过程; 在动物界中,蝴蝶的成长过程是“蝴蝶—卵—蝴蝶”,形成生物的成长周期过程。在无机界中,恩格斯认为,在全部的地质学中也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那就是新岩层不断代替旧岩层的过程,新岩层不断沉积使得旧岩层不断地被破坏[2]515,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说明了地质的变化和形成的全过程。在社会发展方面,恩格斯则指明了“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社会发展历程。第二次否定达到的公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一个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起一个更高级的公有制。这个公有制比前一个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经过两次否定,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而在思想理论层面,恩格斯指出了唯心主义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过程,在哲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唯心主义又被现代唯物主义否定,两次否定过程将哲学推向了更高层次。可见,事物的生成、变化、发展、灭亡,无不经历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每一次新的否定的否定,推进着事物的不断完善。
上述内容是对三种规律的详细说明。然而,三种规律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相互关系?它们是否可以单独使用来解释现实世界,抑或三种规律可以被一种规律所统摄?这是恩格斯未直接说明的问题,由此造成了学界的诸多争议。
有学者认为,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实际上只存在一种对立统一规律,并对质量互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质疑。郭和平教授在《求索》发表文章,针对传统教科书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两个特征的概述进行质疑,认为对事物的过程仅用前进性和周期性来说明,是有重大遗漏的。按照这样的理解,必然造成“否定之否定规律与矛盾规律及其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之间存在着不容回避的逻辑矛盾”[6]。对于三大规律之一的质量互变规律,吴鹏教授直接表明,传统教科书所概括的这一规律的基本内涵与恩格斯所概括的“量转化为质、质转化为量”规律是完全不同的,它割裂了事物内部与事物外部之间的矛盾关系,决不是唯物辩证法[7]。事实上,笔者认为,学者们割裂三大规律之间的联系来谈某一规律,必然造成对三大规律的误解。离开三大规律中的任一规律,都无法对世界的发展过程进行完整而清晰的认识,三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三大规律共同揭示了世界发展的完整图景,图景的核心、主线是对立统一规律,且这一主线贯穿于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中。恩格斯将对立统一规律看作辩证运动的实质,进而将辩证法称作“矛盾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根源。正如恩格斯所强调的,考察两相对立的事物的相互转化,要借助“根据”,而这根据就可以看作转化得以实现的推力。离开事物运动的动力与源泉来认识三大规律之间的联系,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事物内部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只能说明事物运动的内在根源,无法指明事物发展的外在表现及过程。因此,只有将质量互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结合起来,才能更完整地揭示出事物自身运动和发展路径的全过程。质量互变规律内在包含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并且现实事物所体现出来的质变与量变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进行相互斗争与相互统一的结果。没有无缘无故的量变和质变,事物内部矛盾的斗争性是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重要作用力。要想厘清质量互变规律,就不能离开对立统一规律,否则也就无法真正地认识量变与质变。而质量互变规律所揭示的事物由量变到质变过程的展开路径,又要依靠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事物运动的阶段性、连续性、周期性,只能通过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出来。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是向着自身的对立面转化的,并指明这种转化的动力就是事物内在的否定性或事物内在所包含的矛盾性,并且这个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即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的否定过程,体现出事物运动的前进性与曲折性。
否定之否定规律更直接地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在这一点上,它和对立统一规律的作用具有一致性。但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事物运动的三阶段,不仅要说明事物发展变化路径的曲折性和周期性,更要揭示发展路径的前进性和上升性。“否定之否定”阶段揭示事物运动并不是简单的重复和循环,而是事物朝着更高级形态的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这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区别于对立统一规律的根本所在。而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所强调的事物内部的否定力量的具体说明,又是不能离开对立统一规律的,即便弄清事物发展的道路,也无法把握发展的实际推动力,就无法把握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真实内容。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新事物必然代替旧事物的客观事实,又直接体现在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大规律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有各自固定的内在含义,又能够相互说明。对立统一规律揭示现实世界运动发展的实质内容,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则是世界变化的外在表现。以三大规律联动的辩证法,展示出了客观世界无限发展的全部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