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顾忆桐 秦朝森
如今,互联网成为了“全球化”浪潮的功臣之一,无边界的互联网编织了一张大网,将世界各国都收拢其中,也势必带来无法回避的问题——新型网络犯罪的崛起使得网络信息的治理成为了棘手的难题,分而治之的手段明显遇到了诸多阻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共治手段来应对一体化的网络空间是大势所趋,伴着网络追踪侦查技术的进步、全球化合作大背景的推广,各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共治是可行且有希望的,也将会成为网络信息治理的主流方案,然而其中国家之间无处不在的博弈使得携手共治路上充满荆棘。
在此之中,人工智能在这个世纪被广泛运用,无疑成为了网络信息治理的机遇与关键变量,它的精密计算能力和强悍的算法可以在网络信息的核查、定位、追踪、监管和治理上起到远胜之前人力的作用,极有可能改变已有的治理模式,完成人工智能技术从辅助到主导网络信息治理的重大转变。
网络治理是一个宏大的课题。随着传播环境改变、网络新技术的迭代,传统治理手段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长期以来全部依靠政府监管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尤其是在人工智能产生后,信息的生产背景更加复杂,而配套的法律和制度还处于落后阶段,网络信息治理的盲区应运而生,相关犯罪呈萌发态势……这都对现代化的互联网空间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加工的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创建信息加工需要的分析模型和综合模型,从而生成治理方案,供决策者应用。
1.1.1全球化语境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共治
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犯罪催发了关于全球共治互联网的创想。互联网提供了跨越地理边境的自由空间,而针对它的治理也不应该拘泥于国别。随着互联网监管和侦查技术的进步,且在“地球村”的大趋势下,各国联手共治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但在实践过程中,“共治”的创想也面临不少难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治理背景本身就是对国际秩序的一种挑战,关于主导权的争夺、关于公权私域的争议让能够真正打破国界藩篱、实施跨国协作投下了未知的阴影。目前看来,全球关于互联网共治虽然初步达成了共识,但并没有就具体操作或手段提出公认的方案,仍然是依靠技术为主导,引入“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让新型大国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同时以ICANN组织为经验,不断探索和谐且高效的合作共赢方案。
1.1.2 治理者将人工智能投入治理框架
目前我国使用的技术手段分成两个方向的探索,一是用技术去管控技术的不恰当使用,如技术反制,二是用技术作为辅助来汲取信息,用作政府治理方针调整的数据基础,指在技术上采用过滤法、内容分级控制等方法对网络空间进行管控。
信息加工的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创建信息加工需要的分析模型和综合模型,从而生成治理方案,供决策者应用。除了此之外,技术还能够做到信息汲取,从网民处收集大量信息来为之后的信息治理做准备。在进行了初步的信息挑选后,则进行信息的加工,应用到政策制定、服务提供、政府管制等政府具体的治理行动中,以发挥最大效用。
1.1.3 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挑战共存
在网络技术问世之后,关于网络空间的治理的措施也随之进入了历史舞台。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生产、治理领域的威力和效果也不可小觑,尤其是在抓取信息漏洞、分析设置偏好上明显优于传统手段,精准程度和效率成为人工智能手段最显赫的优点。除此之外,它还能做到自动推演,即借用已有的数据模型追踪未来可能出现的非法信息聚集地,是目前人力无法企及的。
人工智能技术的覆盖面不断扩张的同时,导致网络空间安全互动的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大大减弱。从人工智能可能成为网络攻防新武器这个角度来看,它可以大大提升网络攻防过程的效率,并重塑国家的网络安全观,冲击了政府组织的权威公信力和约束力,“国家对国际关系中实力、利益、体系等惯常重要概念的认知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可能破坏现有的国际秩序与战略稳定,它在虚拟空间的巨大影响力可能影响自冷战以来以核威慑为基础的战略稳定格局。
1.2.1 治理主体结构的不合理
在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威胁互联网空间安全情形下,作为顶层设计者的政府和作为具体规制实施者的平台存在着各主体间责任承担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首先,政府手段目前最大的缺陷是滞后,习惯采用“封”“堵”“防”来解决问题,这一完全脱离了当今网络生态的治理手段容易引发信息受众的抵触情绪。政府的公权力机关属性注定了它在某些方面治理有不当之处,这种时候就往往需要第三方组织介入和协助。然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由于缺乏授权,存在管理协调不力、规范能力不足、资源整合不够等问题,作为专业组织而无权监管的低话语权弱化了治理参与者的地位。
其次,平台作为直接承载大量信息流通的最大中介型网站,在实践过程中,平台的治理功能往往被网友所诟病,最明显的表征就是平台的治理手段容易走向极端,如“寒蝉效应”将所有相关的信息都进行封锁删除,而有时候又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和需求,罔顾违法或不良信息在平台的传播,前者自我规制过严格,后者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有意地对事实加以歪曲和引申,使虚假信息成为获取流量的最佳利器。
1.2.2 相关立法的落后和缺漏
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法规数量并不少,但在其立法质量上仍然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技术被大量引入各领域的外在冲击下,如何规制新兴技术成为立法将要面临的重大困境。如2021年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应日趋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而产生,然而它更多着力于规制信息服务者对用户索要信息公开许可的情况,对人工智能领域产生的问题缺乏进一步深刻的研究,就是网络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敏锐性的缩影。
由于立法、政策主持机构繁多,同时政出多门,且每个政策制订的背景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网络管理政策系统内部存在不小的问题,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政策效应大大受到影响,希望通过不同政策推动网络多元全面共治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实现。
目前,人工智能在信息生产领域日趋重要,然而涉及到人工智能生产的信息方面的规范还止步不前,例如对人工智能为作者生产的信息的保护方面的法规还处在争议之中,在人工智能介入网络非法或虚假信息生产环节之后,对其使用者如何定罪量刑都是未开垦的新领域;此外,随着网络犯罪种类的增加,立法却始终缺乏详细的罪名和专项的处置。
1.2.3 技术革新的程度无法满足所有期待
人工智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拥有广袤蓝图不假,也同时带来了算法黑箱、认知偏见、信息茧房等伦理问题,更在近年频发个人信息泄露事故引发社会不安;此外,人工智能的覆盖面受制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因此加剧数字鸿沟、打造信息孤岛的情况产生是注定的。对治理者而言,人工智能是治理网络空间的未来,却在实践中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治理重心放在信息汲取能力的建设上,信息处理和信息应有能力的重要性尚未被真正认识,使治理“事倍功半”。
这些问题让人们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而一些平台或个人却还在利用人工智能抓取数据的便利和法规的暂不完善为自己谋利,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等,击碎了畅想着“技术反制技术”的美梦,成为需要治理解决的新问题。
人工智能的接近性抹平了个人与政府、使用者与治理者间的信息沟壑,为信息协同提供了平台。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跃进式技术,凭借其强悍的技术能力将碎片化的信息进行整合,消弭碎片化、不全面信息可能带来的治理风险;同时,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标准打破僵硬的部门主义,为复杂化的政府治理提供基础的技术基础;最后,人工智能的接近性抹平了个人与政府、使用者与治理者间的信息沟壑,为信息协同提供了平台。
实践表明,目前的高科技治理手段仍存在“盲区”,适当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将可以填补最后的漏洞。人工智能技术拥有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数据分析能力,这一点对治理方而言,可以精准提取、分析数据,从信息供给到信息需求都能覆盖,消除了各组织部门之间天然存在的信息沟壑,减去处理海量信息的负担,大大降低信息处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率。
从立法成本来看,立新法付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较大,因此针对目前网络空间存在的新问题可以用“补缺”方式有效解决,可以对已经写入法条中的内容做更详细的分类来适应已经变化的网络环境,以便更好地量刑,对之后的同类信息的处理制作一个蓝本,对“违法有害信息”的定义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做出更精确的定义。
人工智能所引发侵权问题的主体大多是平台,平台往往解决用户与用户间、用户对社会的不良信息传播的问题,而对自己权力毫无限制,因此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立法建议也是对平台自身权力的一种限制,赋权之后必有对权力边界的设定,这也是对用户表达权最基础的保障和尊重。此外,要与时俱进的立新法领域,针对日益发达的已经进入了信息生产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它会无意识地助长非法信息的生产、搬运、传播,这方面的责任追究部分还是一片空白。
当技术成为双刃剑之时,不妨用技术的手段去反制技术,用相似的思维系统进行侦查和治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技术作为非人类行动者,可以在虚假信息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政府要加快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第二,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力度,公布最新、最准确的政府数据,盘活数据资源。第三,推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对互联网企业违规采集信息、数据泄露、违规交易数据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人工智能与围绕其开发的新技术领域,都对治理有极大的帮助,如区块链,倾向于保护数据不被篡改;自动检测程序往往被用于舆情监督中,根据政府为不同信息内容划分的等级自动检测并清除;我们耳熟能详的大数据在互联网治理方面专攻于信息监测、预警与后期的整合与加工等各个阶段都大有用处。
人工智能技术自始至终存在着无穷潜力,它的出现无疑给各个领域带来翻天覆地般的变化。
人工智能技术自始至终存在着无穷潜力,它的出现无疑给各个领域带来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在网络空间的治理形势愈发严峻之际,人工智能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因为不合理使用成为扰乱网络空间、带来算法黑箱等问题的罪魁祸首,也有可能成为治理者净化网络空间、整治不良网络风气的利刃。
面对着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一方面暴露了原有存在着的治理结构不合理、立法缺漏滞后较多问题,一方面也挑战着治理者用技术反制、紧跟时代做出变革的决心,从侧面体现出人工智能背负的巨大期待值与它真正能在治理网络信息发挥的作用并不匹配。因此,基于这个背景,应当以积极心态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政府顶层设计,从上至下辐射影响治理的方方面面,其次应当积极跟进人工智能领域法条设计,为人工智能技术反制互联网乱象保驾护航,以此真正将人工智能纳入治理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