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

2022-03-18 09:21杨金广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农场主体经营

杨金广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从事农业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明显加快了各地优势特色产业的连片规模开发,优化了农业结构布局。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9年8月,河南省专业大户为83 435户、家庭农场49 04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56 300家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500多家。新型经营主体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另外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其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其生产要素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要求较高,笔者认为其主要受农业经济效益、土地流转问题以及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影响。

(一)农业经济效益

生产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其他企业组织一样,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盈利能力、抵御风险能力、资金筹备、管理水平等方面比传统农户明显要强。如在盈利能力方面,与传统农业种植相比,其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高出5~6倍;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除自有资金外,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其他个人或单位借款以及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也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由此可见,一定程度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效益还是相当可观的。但是,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受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长期来看,农业经济效益的稳定性较差。因此,农业经济效益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土地从哪里来的首要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基础。土地流转主要表现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使得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成为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因素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租金是影响土地流转的关键。据统计,目前每667 m2土地流转费用都在800~1200元,流转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租金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成为了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与政策扶持

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比较大,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因此,农业保险对减少农业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保障性。然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据调查,50%以上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意识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大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完善并健全保险制度,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投保意识,发挥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积极作用。

自2013年以来,我国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的政策很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享受到当前的惠农政策。在转包、转让或租赁土地时,国家的各项补贴由原土地所有人享有,加上农业自身特性,有一定的行业波动和风险,再加上我国农业生产落后,基础设施条件差,这些问题造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匮乏、融资困难。因此,现阶段急需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专项生产补贴的范围、方式、额度、管理模式等问题,不断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和办法,最终将相关农业政策真正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积极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

三、发展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程度,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引导、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依托“四优四化”产业优势,加强引导同业兴办、鼓励能人牵办、龙头企业领办等方式,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济组织体系。加大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与合作,强化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成利益相连的结合体。主动推广应用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尤其是农业生产集成技术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并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推进新型农業经济主体培育,提高农业生产要素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效率,提升农业经济效益。

(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夯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础

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合理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加强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级综合性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加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各县(市)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负责为各乡镇及跨乡镇区域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签订合同指导服务。乡镇及相关部门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档案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各村“两委”成员兼任土地流转服务员,主要为本村内土地流转提供中介、咨询、代理和信息采集报送等服务。进而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加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形成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平台。

(三)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1.完善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设立财政专项发展资金,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水平。

2.优化金融服务。一是建议金融机构信贷部门针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相关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信贷制度等,对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大型农用设施等抵押贷款,创新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服务。二是保险部门应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搞好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运行。

大力发展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通过培育一批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最终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动力,让美丽乡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家园。

(责任编辑 尚晓琰)

3376501908204

猜你喜欢
农场主体经营
园林一角与位置经营
论碳审计主体
雷人画语
磨课活动中多元主体需求的深度挖掘
何谓“主体间性”
快乐农场
农场
开心农场(1)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