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冰 张家毅 秦欣杨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200)
2020 年9 月23 日,教育部通过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规则》”),并规定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不仅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细化了教育惩戒的边界问题,划清了教育惩戒的尺度“红线”,同时在《规则》中体现对学校、教师权益的维护,让学校和教师敢管、善管;《规则》要求教育惩戒公开、透明,让学生和家长有申诉的权利。因此,单就《规则》的颁布而言具有划时代的积极意义。但是《规则》在实际教学中的效力如何、效果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作者选取南京市内学生、家长、教师三类群体作为调查对象,发放题为“教育惩戒认识现状”的调查问卷,一共发放并回收有效问卷1735 份,其中学生问卷1146 份,家长问卷505 份,教师问卷84 份。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文从教学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教育惩戒权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教育惩戒制度。
在“赏识教育”盛行的当代,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仿佛就是将教师与学生、家长、社会三方对立开来,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不时受到质疑甚至批判,造成教师不敢管、不愿管而放弃使用教育惩戒的极端现象。《规则》颁布后,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立竿见影的改变。
一方面信息时代发展,中小学生信息接收能力提高,思想活跃,在民主平等教育理念的大环境下,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自己的态度,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由于《规则》颁布后,教育惩戒权在立法层面仍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教师队伍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缺乏信心。在惩戒行为引起争议时,教师往往在师生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下面以调查问卷中的部分问题为例进行说明。
以罚跑为例,有48.25%的学生认为罚跑400 米以内合适,41.1%的学生认为罚跑400 —800 米合适,8.9%的学生认为罚跑800 —1600 米更有教育效果(见表1)。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一种惩戒方式,不同个体的接受程度差别很大。少数同学可以接受长跑的惩戒,但是大部分同学能够接受的区间都在800 米以内,至于合适的罚跑区间到底为多少,《规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所以实践中教师在实施罚跑这种惩戒方式的时候,由于学生个体的感受不一,惩戒力度的拿捏稍有不慎,对学生和教师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表1 对于罚跑的合适惩戒区间的看法(学生问卷)
以警告记过的惩戒方式为例,根据表2 可知,有10.56%的学生认为这种惩戒方式没有效果,18.15%的学生认为这不仅没有效果甚至不利于学生发展。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根据表3 可知,58.33%的教师认为教育惩戒偶尔用有效果,有13.1%的教师对惩戒持坚决禁止的态度。以上数据说明,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均有相当比例的人对教育惩戒效果存疑。
表2 对给予违纪学生警告、记过处分的教育效果的看法(学生问卷)
表3 教师对惩戒的看法(教师问卷)
根据表4 可知,有多达36.9%的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遭到过学生的顶撞、辱骂甚至殴打。而这种情况发生后,学校、教育部门和舆论更多地站在学生一方,使教师的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伤害。《规则》颁行后,虽然对教师权利的维护进行了规定,但《规则》未进行细化规定的情况下,更多教师只愿意被动地管理课堂。
表4 在惩戒学生过程中教师是否遭到过学生的顶撞、 辱骂甚至殴打(教师问卷)
《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从此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惩戒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教育”。“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和核心要义,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教育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而惩戒。
在调查教师对待优等生和后进生采取的惩戒方式是否相同时,根据表5 可知,51.19%的教师表示不会采取相同的惩戒方式对待优等生和后进生,这种区别对待的惩戒行为不仅起不到教育的目的,反而会打击学生的自尊心,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表5 对优等生和后进生是否采取相同的惩戒方式 (教师问卷)
“著名教育学家洛克曾说道:‘唯一真正合乎德性的约束,是因为做错了事,因受惩罚而感到羞耻’。教育惩戒是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通过使学生感到痛苦或羞耻而激发学生的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或戒除的目的。”[1]由此可见,教育惩戒中包含着师生双方的情绪——教师的否定性评价和学生感受到的痛苦。在教师发现学生犯错误后,针对优等生和后进生所采取的差异化的惩戒方式,其实就包含着教师的主观情绪体验。而学生敏锐地感受到教师的主观情绪差异,自然会产生例如“老师宽容地处理,是对我优待的表现”的侥幸和骄横的情绪,“老师区别对待是不是看不起我的意思”的自卑或叛逆的情绪等。教师对于学生区别对待的惩戒行为违背了教育初衷,使惩戒行为不再具有完全的教育意义,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对于教师的惩戒目的,根据表6 可知,20.4%的家长认为教育惩戒行为并非秉持教育原则,而是出于教师个人情绪的发泄。结合教师对优等生和后进生惩戒态度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家长对教育惩戒目的的质疑也不无道理。而教师的惩戒偏离教育的目的,会大大削弱教育惩戒的信服力,不利于支撑教育惩戒制度。
表6 对目前教师惩戒学生目的的看法(家长问卷)
首先从家长对教师教育惩戒信服力的来源来看。家长对于学生的在校表现的信息一方面源于学生本人,另一方面源于学校教师。
其次从家长对于教师教育惩戒信服力本身来看,教师这一职业身份本身就具有社会信服力。古有万世师表孔夫子“以杖扣其胫”,对弟子原壤进行教育惩戒。近代记者邹韬奋先生也曾提到过“少年时在父亲面前背《孟子见梁惠王》,桌上放着一根两指阔的竹板,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半本书背下来,‘右手掌被打得发肿,有半寸高,偷向灯光中一照,通亮,好像满肚子装着已成熟的丝的蚕身一样’,陪在一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以上事例都是家长对教师传统意义上的“身份信任”。所谓“身份信任”,就是社会对教师这一职业地位的肯定,认为教师是值得依赖的关系主体。而《规则》“强调了教育惩戒在专业上和制度上的双重合法性,规定教育惩戒行为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和‘法定职权’”。这就“使得教育惩戒过程由对教师的‘身份信任’向‘制度信任’转变”。这份信任由“身份”让渡到“制度”,也就使得家长对“教师某些教育行为的价值与意义的质疑有了合法的依据。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家长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2]。
综上所述,家长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不是秉持教育目的的怀疑是有理有据的。
《规则》采取概括式的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为教师提供具体实施惩戒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本意是让教育惩戒权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具有弹性,但这也会导致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教师能否在教育惩戒中做到既秉承教育原则,又客观公正,直接影响着教育惩戒的效果。如果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过于严厉或过于随意,不能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境给予恰如其分的惩戒,那么不仅达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还会伤害学生,伤害师生关系。
根据表7 可知,有超半数的学生对教师惩戒的自由裁量权并未持赞成态度。这说明,教师对“度”的自由裁量不能让学生信服。在走访调查和查阅文献资料的过程中,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度”的把握出现的教育实践问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表7 对“教师应当拥有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权” 所持态度(学生问卷)
从质量上看,一是存在教师的自由裁量过度,擦线扩大惩戒的适用范围或尺度边界,助长了滥用教育惩戒的行为。二是教师因为把握不好惩戒的“度”而缩手缩脚,不敢使用惩戒的自由裁量,使惩戒只停留在表面的形式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效用和意义。
从评价上看,一是教师的自由裁量往往因为主观情感色彩而存在量上的差异。学生作为惩戒行为的对象,感受着教师的这种情感色彩,长此以往会对教师裁量的教育目的存疑,产生与惩戒原本教育效用背道而驰的叛逆心理。二是家长对于教育惩戒政策的理解并不完全,更遑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因此,教师对于“度”的自由裁量也不能让学生和家长信服。
在教育问题上,家校双方一直在寻找协同育人的互动通道,形成教育合力。但是随着教育理念的变化,家长“维权”意识的增长及教育内卷造成的焦虑,当今社会家校矛盾并没有缓和,反而更加突出。目前更多的家长接受并信奉赏识教育的理念,对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不理解,也不支持。
续表
由表8、表9 可知,家长可以接受口头批评、写检讨、请家长等这些轻微惩戒上。对于一些较重的惩戒,如大声斥责、罚站罚跑、警告记过接受度较低。对于一些涉及身体上的惩戒,如打手心,心理上的惩戒,如冷漠不理接受度更低。这一方面体现了家长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另一方面说明家长并不希望学生受到较重的惩戒。事实上,《规则》规定对于违规违纪学生,可以实施表8、表9 中不影响身心健康的惩戒方式。适当的惩戒方式对于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表8 家长能接受的惩戒方式(家长问卷)
表9 对击打左手手心的惩戒方式的态度(家长问卷)
但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应受到严厉批评,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要家长、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但不可矫枉过正。教育惩戒权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摸索完善,作为行使主体之一的教师,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改善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方法。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虽然已经对教育惩戒的定义、行使主体、实施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依然没有具体阐明教育惩戒权的权力来源、权力属性、权力监督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3]
学术界对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的探讨,大体可以分为“权利说”“权力说”与“权利—权力复合说”。有学者认为,《规则》中认定教育惩戒行为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和“法定职权”,“是基于教育者身份而拥有的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力,既体现师生间的管理关系,又反映师生间的教育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和较强的权力性”。[4]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指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利,为教育活动所必须。“西方国家无论是普通法还是罗马法,都认可学校、老师的管教权利,他们认为这一权利来自家长权利的让渡,其中包括了惩戒的权利。”[5]持“权利—权力复合说”观念的学者则认为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和权利的属性。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属性之争,展示了学界在教师教育惩戒权属性问题上的不同价值立场和理论认知。《规则》的颁行也并没有让这一属性之争走向终结,反倒催生更多的理论争议。因此,规则的细化问题仍需要在实践推行过程中继续完善。
另外,虽然《规则》的出台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提供了大方向上的理论指导,使教师“有法可依”,但在复杂多变的教学实践中并不能给予教师具体细节上的指导,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教育惩戒权仍存在一些顾忌。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只能依赖校规校纪或者相关章程对学生的教育惩戒行为做出解释。
以国外教育惩戒经验为例,除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教师享有惩戒权,在细化教育惩戒权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例如,2014 年英国教育部颁布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强调了制定学生行为准则的重要性,进一步细化了教师的惩戒权,解释了各类惩戒的实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对于教师拥有的各项惩戒权进行了明确说明和细致划分,具体包括不良行为处罚、行为与制裁、校外特殊情况和惩戒措施及注意事项等。[6]同样,日本文部科学省以附件形式针对《学校教育法》第11 条,即“当教育上存在必要之时,校长以及教员根据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儿童、生徒,以及学生可以加以惩戒。但是,不可施加体罚”的原则性规定,给出了一些具体参考事例,认为体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大类行为:一是以身体侵害为内容的行为,二是对受罚者肉体施加痛苦的行为。“这些例子虽然只是冰山一角,但通过对这些具体事例以及相关情景的公布,有助于教师形成‘这种行为属于体罚’的具体规范意识。”[7]
虽然《规则》规定教师是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之一,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一方面,教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考量,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自由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措施进行惩戒;另一方面,教师惩戒力度和处置方式如果把握不好,面对个别脆弱的学生,一旦惩戒后出现问题,教师就成了第一责任人,不但会引发家校矛盾,常常还会引发网络暴力,对教师本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虽然《规则》第15 条规定了“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也规定了“教师行使惩戒权无过错的,不得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但在实践中,面对学生家长和网络施加的重重压力,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无法给教师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护,甚至选择用处罚教师的方式息事宁人。所以教师在享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的同时,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由于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为了规避责任,很多教师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教育惩戒合规与否带来的责任焦虑加剧了不合规教育惩戒行为发生的概率,教师在如此恶性循环中无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规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规定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教师对这三个原则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出现教师对惩戒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误用的情况,给《规则》的落实带来了不必要的阻力。
首先,教育惩戒应该遵循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的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被定位为其他教育手段的辅助手段,即在其他教育手段实施无效后再考虑使用惩戒手段。但部分教师为了即时终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往往首选惩戒手段。“就其公正性而言,惩戒不是后进生的专属品,也没有学生可以享有惩戒豁免权,惩戒是所有故意犯错的学生必须承担的后果。但部分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受学业成绩、家庭背景等外在条件和主观感情色彩的影响,容易做出‘对人不对事’的惩戒行为。”[8]
其次,教育惩戒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因教师队伍素质存在短板,对教育惩戒规则的自行理解带来了主观性解释的问题,造成对教育惩戒政策的理解与规则精神不符。具体说来,“一方面,部分教师注重微观的政策合法性,由于学校没有推行相关的正式程序,教育惩戒政策执行缺乏学校层面合法性权威的支持,导致这部分教师不敢执行惩戒政策;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教师,注重宏观的政策合法性,任意扩大惩戒政策赋予教师的惩戒权以及惩戒政策的适用范围,助长了滥用教育惩戒的行为”[9]。
最后,教育惩戒应该遵循适当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就是教育惩戒行为应与体罚划清边界,防止教育惩戒的异化、偏向和滥用;教育惩戒行为应该注意教育措施与惩戒措施的平衡,使教育措施、惩戒措施的施行与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在实践中,教师不当越界的教育惩戒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越权。具体表现为:① 滥用职权行为,如同样是违背了校规校纪,教师可能区别对待学习较好的学生和学习较差的学生。② 越权行为,如教师超出法律规范及校纪规范,给予失范学生超出其权力范围的严重惩戒。③ 事实根据错误,如教师基于错误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在未查明学生失范行为属实的情况下,对学生做出惩戒的决定。[10]
综上所述,教师由于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不高,对学生做出的非教育目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惩戒行为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而且对《规则》的推行增添了额外的阻力。
由于家校沟通的缺失,部分家长对于教师教育惩戒权仍存在较大误解,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学生。近些年,有的家长为了追求潮流,片面学习欧美国家的“快乐教育”,表面上是充分尊重孩子的人权与自由,实际则是过度溺爱孩子。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这样的家长无法对教育惩戒持有一个客观理性的态度,他们认为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应该为孩子提供一个快乐、优渥的成长环境,而不应该对孩子进行批评和惩戒。所有的批评和惩戒都是对孩子的伤害。一旦孩子出了什么问题,就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学校和老师。殊不知,长此以往,只会使自己的孩子丧失规则意识与边界感,成为一个家长管不了、老师不敢管的“熊孩子”[11]。
随着智能经济的发展,网络信息高度发达,新兴自媒体行业迅速崛起,一方面,由于自媒体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自媒体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底线,在“流量为王”“流量即金钱”的价值观念驱使下,在一些教育惩戒权事件中,为了迎合大众的喜好,断章取义,故意歪曲事实,批评苛责教师,制造热点,以迎合大众的低级趣味。[12]另一方面,自媒体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大多借助大数据算法,分析不同用户的性格特点、行为习惯、阅读偏好及消费能力等,从而不断为用户推送他们感兴趣的内容。大数据算法大大增加了家长对同一类型事件接触的概率。由于长时间地被有关教育惩戒的恶性事件和负面看法灌输,家长难以对这类事件持有客观的看法,这不仅会激化家长与教师之间的矛盾,也会让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受到阻碍。
为了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立法机关需要及时制定相应规范以明晰教育惩戒权的权力来源、权利属性、权力监督等问题。2021 年11 月29 日教育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实施表彰、嘉奖、批评和教育惩戒的权力。”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伴随着教育活动而出现的新兴权种,因而立法部门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调研,尽快出台《规则》的实施细则,对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方案、措施、程度进行明确的划分,对教师的教育惩戒做出进一步指导,以便广大一线教师能够在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使教育惩戒权得到真正落实与践行,解决教师教育惩戒的后顾之忧,使教师教育惩戒的目的达到最大限度实现。地方性法律法规也应该依据当地教师教育惩戒权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民风民俗文化等现实情况及时出台相关的辅助性立法,完善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细节,使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到充分保障。
在教育惩戒权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教师应该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理性客观的态度,谨慎使用手中的“戒尺”。教师要做好自我情绪的管理与调整,不能将自己生活中的负面情绪随意发泄转移到学生身上,刻意刁难惩戒学生来寻求心理快感;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论是成绩优异还是成绩相对较差的同学犯了错,都应该以统一的标准去惩戒学生,不能厚此薄彼;尊重学生的人格,教师要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学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继而改正错误,使其身心得到全面健康发展,而不是为了让学生对自己的威严屈服;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学生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方面的独特性都决定了教师不能以单一刻板的方式惩戒学生,而应该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惩戒措施。总之,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应该怀有一颗关爱学生的心,调控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1. 教师要主动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首先,制定班级公约,使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利与范围更加清晰明了。制定班级公约时可以让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进来,并充分尊重学生与家长的看法和建议,使家长对教师教育惩戒权有一个更加正确与深入的认识,打消家长内心长期存在的疑问与偏见。[13]
其次,深入落实家校协同的各项工作,形成教育合力。疫情期间,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与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如,定期召开线上家长会,班主任总结班上同学的共性问题,使家长对孩子的近期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个别有需要的家长可以及时通过微信、QQ 同教师进行单独交流。
2. 家长要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的合理惩戒行为
一方面,家长要正确认识和看待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权作为一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教育权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教育惩戒与教师的鼓励、赞美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其目的均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了教师的教育惩戒,家长应该要信任老师,家长对教师一味地批评与指责只会让负责任的教师不敢再使用教育惩戒权,这不仅影响教师的教育教学,更会破坏学生成长的良好环境。
另一方面,家长要明确自身定位,理解家校协同的必然性。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言传 身教常常会影响孩子的行为习惯。好的教育不仅仅需要学校老师的参与,家长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学校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家长应该积极地利用网络与老师建立联系,可以通过微信、QQ 了解孩子平时的在校情况,做到及时沟通,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首先,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身素养。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公众要学会主动汲取信息,而不是被动接收信息。这要求公众逐步养成深度阅读的习惯,进行有目的的阅读,在阅读的过程中构建起属于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培养批判性思维。当教育惩戒权事件发生时,我们更要用理性的眼光看待问题,了解事实,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行为做出客观的评价,不做网络暴力的推手,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其次,自媒体人应该提升专业素养。作为自媒体的从业者应该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笔,积极引导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坚定执着地抵制虚假、抄袭、低俗等信息。在商业利益面前,恪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当教育惩戒权事件发生时,坚持用高质量且反映事实真相的内容去打动社会公众,做一个坚持正义、挖掘真相、传播正能量的自媒体人。
最后,自媒体平台不仅是信息的“把关者”,而且是网络秩序的“维护者”。自媒体平台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专业化、系统化的内容审核机制,以防低质量的信息流入网络空间,确保平台各种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