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成
(贵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和亲是我国古代比较普遍且重要的历史政治现象,一直都是史学研究,尤其是民族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王桐龄、邝平樟等学者就已对此展开过比较深入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先后掀起两次研究高潮,大批学者投身其中,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此,学界已有学者做过一些梳理与分析,例如:方晓《近年来和亲研究概述》[1],李晓、思齐《建国四十年来中国古代和亲研究述评》[2],崔明德《建国以来和亲研究述评》[3]《近四十余年来海峡两岸和亲研究述评》[4]《近五十年来和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5]以及《近百余年来海峡两岸和亲研究述评》[6],时鉴、文川《中国古代和亲公主研究的状况及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7],杨艳芳《近十年来和亲问题研究综述》[8],马晓丽、穆琛《新世纪以来中国古代和亲研究述评》[9],等等。这些梳理主要着眼于和亲政策的起源、类型、性质、特点、目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而对于和亲政策概念内涵及其相关问题,也有不少学者做过积极探索。作为和亲研究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本原,和亲概念的进一步厘清与准确认知很有意义,因此,本文将从和亲政策概念的角度来梳理与总结近百年来学界相关研究情况,并做必要地分析与反思。
和亲政策研究首先需要考察其概念本身,只有界定清楚其内涵与外延,才能对和亲现象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研究。
关于和亲政策概念的内涵问题,很早就有学者进行过探讨。1929年王桐龄在《汉唐之和亲政策》一文中明确提出:“和亲政策者,汉族皇帝以本国公主嫁与外国君主,与之讲求婚媾之谓。”[10]从“公主嫁与外国君主”“婚媾”等表述来看,作者将和亲政策的内涵界定为政治联姻。这大概是目前所知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的最早界定。这一界定在当时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如20世纪30年代,钱穆《国史大纲》一书在论述汉与匈奴和亲问题时,明确指出和亲政策是“藉胡汉通婚之名义”[11]进行的贿赂与通商。又如20世纪40年代周予同在编写《本国史》教材时,完全接受了王桐龄等人的观点,他在介绍汉与匈奴和亲问题时,将和亲政策解释为汉朝“用结婚的方法”与匈奴讲和,是“将平民的女子装作公主,嫁给单于,和他通亲。”[12]可见,民国年间学术界与教育界普遍接受了和亲政策就是政治联姻的观点。随着学术著作以及历史教材的不断推广,这一观点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进而内化成为人们历史常识的组成部分。这就是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传统和亲观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的这一界定长期得到坚持与沿用。如1961年翦伯赞《从西汉的和亲政策说到昭君出塞》[13]一文认为:和亲政策,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是维持民族友好关系的一种最好的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维持民族友好关系,主要是通过两种办法,或者是质之以盟誓,或者申之婚姻,后者就是和亲。1964年梁多俊在《关于我国历史上的和亲问题》[14]56-63一文中明确指出:一般所说的和亲,是指中原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上层缔结的婚姻关系。1979年张效禹在《略论汉唐的“和亲”问题》[15]91-97一文中认为:和亲是以中原王朝为一方,以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为一方而缔结的姻亲。1980年李新达《和亲“简议”》[16]一文认为:和亲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别,但狭义和亲指汉唐封建王朝与西北边疆少数民族的联姻。1993年陈育宁《论历史上的和亲》[17]36-38认为:历史上的和亲,通常是指中原朝廷的皇帝以尚公主、降宗女、赐嫁妆的形式与游牧民族的君主联姻,也指游牧民族的君主之间采取同样的形式实行联姻。1994年崔明德与周兴《“和亲”探源》[18]一文认为:和亲是两个不同民族政权或同一民族两个不同政权首领之间,出于“为我所用”的目的所进行的联姻。显然,不同研究者虽然用语有所不同,但都将和亲政策的内涵界定为政治联姻。到目前为止,这一界定仍是学界主流观点。
如上所论,长期以来,学界都将和亲界定为政治联姻,并形成了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但是21世纪以来有不少学者对这一传统和亲观提出了质疑,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重新界定。2003年葛亮撰文从反义语与同义语,汉代民族关系领域中“亲”字的含义,汉匈“和亲约”的具体内容等角度来推求和亲政策的含义,认为汉代民族“和亲”的内涵不是政治联姻,而是指一种特定民族关系形态,是指停止战争、捐弃仇怨,转而建立和平、友好、亲睦关系。[19]2004年作者再次撰文指出:在北朝隋唐之际,“和亲”概念内涵发生变化,衍生出了“跨民族政治联姻”的新含义,与政治联姻叠为一体。[20]显然,作者认为汉代民族和亲政策的内涵是停止战争、建立和平友好关系,而与政治联姻无关,但在北朝隋唐时发生变化,衍生出了政治联姻的新内涵。
2012年刘兴成在考察先秦“和亲”一词的使用情况与词义的基础上,分别对和亲政策与政治联姻、和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早在先秦时期,“和亲”一词就已经出现并被广泛运用于包含民族或国家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之中,意为父子兄弟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或像父子兄弟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而与政治联姻无关。自汉代以来的和亲政策并未突破“和亲”一词的先秦本意及适用范围,与政治联姻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政治联姻只是实现和亲的有效途径,是和亲的一种典型类型,但并非所有和亲都需通过政治联姻来实现。和亲政策的内涵是“和”,却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和”,而是具有亲情底色的“和”,是亲人之间的“和”。因此,作者认为学界将和亲政策的内涵界定为政治联姻的做法值得商榷。[21]2017年作者再次撰文明确指出,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因此,传统的和亲观是一种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和亲观;并且作者根据历代和亲事件的共同特征——当事双方在“和亲”过程中要确立某种或某几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认为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是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22]85-91这是近年来有关和亲政策概念研究的一些新进展。
如上所述,近百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做过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不过总体而言这一研究尚存一些问题。
首先,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根深蒂固。自王桐龄将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界定为政治联姻后,这一观点逐渐得到学界绝大多数研究者的认可与遵从,从而形成了和亲即政治联姻的传统和亲观。目前所见绝大部分相关研究均受此和亲观影响。但此和亲观显然较为片面,因为它无法涵盖历史上的所有和亲史实。在我国古代既有政治联姻型和亲,也有非政治联姻型和亲。但长期以来,研究者大多将研究重心放在对汉、唐政治联姻型和亲史实的探讨方面,有意无意地将历代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史实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虽然21世纪以来葛亮与刘兴成等人对传统和亲观提出质疑,并力图重新界定和亲政策概念内涵,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研究者仍然坚持传统和亲观,拒绝探讨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史实,即便偶尔涉及个别相关史实,或者对其进行政治联姻化改造,人为添加政治联姻内容,或者对其进行概念内涵变迁的辩解。这两种方式与态度都值得商榷,政治联姻化改造没有历史依据,概念内涵变迁的辩解也同样难以令人信服,主要原因就在于和亲即政治联姻这一传统和亲观根深蒂固。
其次,有关和亲概念内涵的新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上所论,葛亮、刘兴成的观点尚未得到学界的普遍接受。这种情况还与这些新观点本身不够成熟有关。葛亮从批判和亲即政治联姻的角度,将汉代民族和亲政策的内涵理解为和平友好。这虽然克服了传统和亲观不能囊括非政治联姻型和亲史实的局限,能将所有和亲史实都纳入研究范围,但这种理解比较宽泛,将和亲政策的内涵几乎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和好。这显然不妥,它忽略了和亲政策的内容特征,即当事双方所确立的亲属或亲属化关系,未能揭示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与实质。和亲政策的本质是“和”,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和”,而是通过特殊方式实现的“和”。刘兴成在葛亮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抓住了和亲政策的内容特征,认为和亲政策具有亲情底色,是不同政治实体之间通过确立亲属或亲属化关系而实现的亲人之“和”,其内涵是政治关系亲属化、亲缘化。这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作者对“和亲”一词及“和亲政策”概念本身的考察,仍有待深入。因为,“和亲”一词在先秦往往又写作“合亲”,而“合亲”则又被解释为“合亲人”或“合亲人之亲”。从这些解释来看,“合”或“和”是动词,“亲”是名词,“和亲”或“合亲”是动宾结构的合成词。在古代汉语中,“合”字的本义是闭合,盖盖子的意思,后经引申产生许多其他含义,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在闭合环境中各要素发生反应,产生新事物的过程,如阴阳合化生万物,男女合孕育新生命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和亲”一词的本义可能还不是简单的亲人之间的“和”,而是通过“和”或“合”的方式,使亲人之间的亲情升华,感情变得更加浓厚。因和亲政策的“和亲”是先秦“和亲”一词本义的继承与沿用,故和亲政策的内涵与实质也应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显然,葛亮和刘兴成等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与实质的探讨,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和亲观的局限,但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概念是由内涵和外延组成的,故人们在界定民族和亲这一概念时,不仅要界定其内涵,也要厘清其外延。所谓外延是指概念适用对象的范围,和亲政策外延就是指和亲运用主体的范围。从和亲政策研究学术史发展过程来看,其外延范围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1929年,王桐龄在将“和亲”概念内涵界定为政治联姻的同时,也对其外延做了相应的界定,认为和亲政策是“汉族皇帝以本国公主嫁与外国君主”之间的联姻。不过从作者在具体论述中又将西魏、北周与突厥联姻纳入研究范围的做法来看,他实际上是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界定为中原政权或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联姻。同时,期钱穆也认为和亲政策是“藉胡汉通婚之名义”而进行的贿赂与通商。可见,在作者的观念中和亲政策的外延是汉族政权与少数民族联姻。20世纪50至60年代,学界明确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界定为“中原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上层缔结的婚姻关系”[14]56-63,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可从当时学界将和亲研究对象的选择集中在汉、唐等王朝得到体现,如邝平樟主要探讨了唐代和亲问题,20世纪50至60年代学界主要讨论王昭君出塞、文成公主入藏等问题。这种界定一直到20世纪70至80年代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如1978年刘先照、韦世明表示:和亲是指汉朝封建统治者同匈奴奴隶主统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23]1979年张效禹认为:和亲都是以中原王朝为一方,以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为一方而缔结的姻亲。[15]91-971980年任崇岳指出:和亲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统治者相互利用的外交工具。[24]1986年白振声认为:在我国历史上,中原汉族封建统治者与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之间,有时为着一定的政治目的进行联姻,称为“和亲”。[17]36-38可见当时学界研究者大多认为和亲政策的主体是指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也就是说,当时学界研究者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界定为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和亲研究的不断发展,和亲政策概念外延也不断得到扩展。1978年肖之兴在《汉唐的“和亲”促进了我国历史上各民族的友好团结——批判“四人帮”歪曲民族关系史、破坏民族团结的罪行》一文中明确提出:和亲是指我国古代封建皇室和国内少数民族首领之间,或者两个不同少数民族首领之间的通婚联姻。[25]这大概是最早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延伸至不同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情况,这对后来的相关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1986年崔明德在《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26]一文中认为:和亲也不仅仅是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和亲,而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和亲在背景、目的及作用方面也毫不逊色。1993年陈育宁在《论历史上的和亲》[17]36-38一文中也认为:历史上的和亲,通常是指中原朝廷的皇帝以尚公主、降宗女、赐嫁妆的形式与游牧民族的君主联姻,也指游牧民族的君主之间采取的联姻形式。显然,改革开放初期学界部分研究者已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扩大,将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联姻也纳入了研究范围。因此,朱振杰《中国历史上和亲的类型及作用》[27]一文在考察中国历史上和亲的类型问题时不仅讨论了中原王朝与周边民族之间的和亲,还讨论了少数民族之间的和亲。
随着和亲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外延又做了进一步延伸。1994年崔明德、周兴将和亲政策定义为“两个不同的民族政权或同一民族的两个不同政权的首领之间,出于‘为我所用’的目的所进行的联姻。”从这一定义来看,作者对和亲政策概念外延再次进行了扩展,将“同一民族的两个不同政权的首领之间”的联姻也纳入了研究范围。结合当时作者对和亲类型的研究来看,其和亲政策概念外延不仅包括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而且还包括中原割据政权与周边少数民族、中原割据政权与割据政权之间,甚至包括“从现今来看属于外国”[28]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刘兴成进一步提出和亲政策是“不同政治实体之间通过建立某种亲属或亲属化关系,将双方政治关系亲情化,从而达到缓和或促进相互关系的政治策略。”[22]85-91这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扩展到了所有不同政治实体之间。
从本质上来看,和亲政策是一种民族或外交政策,是处理相对独立的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关系的政治策略,故其概念外延是所有不同政治实体。但近年来随着和亲研究的不断发展,部分研究者却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的扩展突破了这一界限。如上所论,改革开放以前,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的界定过于狭隘,只将其界定为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部分研究者开始对这一界定进行反思,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扩展,推动了和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整体上来看,这一扩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存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即部分研究者将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的无限扩大,将一些本不属于和亲政策范畴的历史现象或事件也纳入和亲研究对象范围。如崔明德等人将唐朝皇帝给东突厥降将赐婚等事件纳入研究范围,即属此类。这些突厥将领既已投降,那么他们就已成为唐朝这一政治实体的组成部分,皇帝给他们的赐婚是这一政治实体内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联姻,我们认为这不能算作政治联姻型和亲。又阎明恕《中国古代和亲史》[29]一书虽未专门界定和亲概念外延,但他将“公主出嫁”“公主下嫁”等现象均纳入和亲研究范围概念。从作者论述来看,所谓“公主出嫁”与“公主下嫁”均指中原王朝皇帝或分裂政权首领将自己的女儿(有时包括宫女)嫁给臣民,其主要目的在于笼络臣民。这是君臣之间的政治联姻,也是同一政治实体内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联姻,它与政治联姻型和亲有本质区别。显然,崔明德、阎明恕等人对和亲概念外延所做的这种扩展突破了这一概念外延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和亲研究的混乱。
据以上梳理可知,在过去近百年中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的探讨,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取得了巨大成就,有力推动了和亲研究的发展。尽管如此,当前和亲政策研究仍存在较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此,我们对今后和亲政策概念研究有几点看法。
长期以来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的探讨,主要从和亲史实入手,是对部分和亲事件内容的概括。但“和亲”一词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且被广泛运用于包含民族或国家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之中。自秦汉以来的和亲政策的“和亲”应是先秦“和亲”一词的继承与沿用,而对此学界研究者大多都未予以充分关注。虽然刘兴成在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先秦“和亲”一词具有亲情底色,表示亲人或者像亲人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之意;另外还根据大部分和亲事件均需当事双方确定亲属或亲属化关系的特点,明确指出和亲政策的“和亲”是先秦“和亲”一词的继承与沿用,其内涵是政治关系亲属化、亲情化,初步从词源学角度探讨了和亲政策内涵。但总体上这一探讨还比较粗浅,尚未完全揭示和亲政策的真实内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今后和亲政策概念研究,需要加强对和亲政策概念的词源学考察,进一步弄清楚和亲政策的“和亲”与先秦“和亲”或“合亲”等词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的考察,除了词源学角度之外,还应加强对历代和亲政策内容特征的概括与提炼。在近百年以来的和亲史研究中,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内涵的考察,实际上只涉及包含有政治联姻内容的那部分内容,而基于此的和亲政策概念内涵可能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21世纪以来,葛亮基于对两汉和亲政策内容特征的概括,对两汉和亲政策内涵提出了新的见解,但在未对魏晋北朝隋唐和亲政策内容特征做全面概括的情况下,便断言和亲政策内涵在此时期内发生变化的做法,在史料支撑度方面似乎并不十分丰实。刘兴成发现我国古代绝大部分和亲事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和亲过程中当事双方一般都会确立亲属或亲属化关系。作者据此认为和亲政策的内涵是政治关系亲属化、亲缘化,这显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作者仍然尚未对历代和亲史实进行较为全面充分的概括与提炼。为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加强对历代和亲史实内容的全面概括与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归纳出和亲政策的真正内涵。
和亲政策概念研究除了要界定清楚其内涵外,还应厘清其外延范围。如上所论,目前学界对和亲政策概念外延的考察,存在明显的扩大化倾向,将一些与和亲政策几乎无关的历史事件也纳入了研究范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我国古代和亲政策是处理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政治策略,具有明显的涉外性质,是一种外交政策。和亲政策的主体应当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其主体特征主要包括对等性与涉外性。所谓对等性主要强调和亲政策主体的相对独立性,是对等的政治实体;而涉外性则是从层级角度对和亲主体的进一步规范,强调的是不同民族或政权之间而非其他层级的对等政治实体之间,是具有外交性质的关系问题。目前学界和亲政策概念外延扩大化倾向的出现,就是未能把握和亲政策主体特征的结果。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加强对历代和亲政策主体特征的概括与分析,只有这样才更利于厘清和亲政策概念外延,才能更有助于确定和亲研究对象的有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