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意义感的道德记忆基础

2022-03-17 09:3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本质经历建构

关 朝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81)

人类是道德存在者,一个具有基本道德能力的人,起码应当具有道德记忆能力。作为具有道德属性的人的一项基本能力,道德记忆能力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意义世界的一把永不生锈的钥匙,我们会发现,由此打开意义世界的大门,里面充斥由无数个体或集体的道德记忆所建构的丰富生活图景。道德记忆能力作为我们开启意义世界的手段,由此所获得的意义感并非其他东西所赋予的,而是源自道德记忆本身的意义;而道德记忆本身也并非某种玄之又玄的客观精神,而是有赖于主体性的存在,它或属于某一个体而成为个体道德记忆,或属于某一集体而成为集体道德记忆。人们的生活意义感的生成有其深厚的道德记忆基础,它标示着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即道德存在者,能够通过其道德记忆能力将自我实现和自我确证的活动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不断展开,而获得一种内在的、本质的、深厚的属于主体自身的生活意义感。

一、生活意义感的内涵及其生成

生活意义感是人们将自我实现和自我确证的活动在生活世界中不断展开的结果,它标示着主体的存在状态与存在本质的统一。在以往的观点中,我们往往会把生活意义感的来源归结为生活本身,主张“意义源于生活”,这种观点相较于决定论或历史虚无主义的论断,的确是相对进步的、积极的。然而这种看似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观点却极易受到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的责难。简单地将生活意义感落脚在生活本身是一个单薄且无力的观点,人们的生活是变动不居的,我们常常会因为自身现有能力的局限而感到无法掌控自己的生活,生活与“我”之间似乎是对抗的。我们的生活从来不是一个单一的个人世界,我们无时无刻不与这个世界发生着关系,而生活中也始终充斥着无数的“他者”。因此,如果主体的力量不够强大,以致于无法主导自己的生活,往往就会被主体之外的“他者”裹挟着前进,从而对自身的主体性产生怀疑,由此带来的便是自我实现以及自我确证能力的削弱。当一个尚未成熟的主体主张“意义源于生活”这一流行观点时,也往往会由于主体能力的稚嫩而引发生活意义感的缺失,这实际上也就是自身无法进行自我实现及自我确证的结果。

意义的生成在于主体“有所是”,价值的生成在于主体“有所得”。生活的意义实际上就是主体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对自身的存在本质和存在状态的确证,人始终在进行着创造意义世界的活动,而这种活动在本质上就是确证自身存在的实在性的活动。如果一个主体能够依其自身的存在本质“自由地”主导着自己的存在状态,生活的意义便能够真正地为其所有,从而成为这一主体的切身所感。由此,我们说生活意义感必须明确地指向某一主体,它从来不是空泛的、任意的,而是具体的、明确的;生活意义感的获得意味着主体对生活的真正占有,此时的主体在生活世界中才真正成为一个主体。

意义的生成对主体而言,意味着主体内在本质的现实化以及自我确证的完成。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人高级的生命体验划分为内在超越和外在超越两个维度,那么这两种超越也分别指向主体力量的两种呈现形式,即内在超越生成意义,而外在超越生成价值。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主体自身而言,一种高级的生命体验往往是双向超越的综合,意义与价值同时在不同维度上呈现着主体自身。那么,单就意义的生成而言,我们需要关注到的便是主体的内在本质及其属性,即“主体何以成为一个主体”。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的实现活动就是实现人的实践生命的目的的活动,而德性作为灵魂的实现活动的品质,“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1]20。这里的表述似乎存在这样一种逻辑,一个东西之所以被标榜为目的善,在于其能够直指主体的内在本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就与主体的内在本质同一;人们如果要欲求一个完善的自我呈现,就必须理解要实现自身本质的活动有何种基本属性,并通过合于该属性的生命活动去实现自身。至于其他的属性、形式或事物,亚里士多德表示“把幸福规定为灵魂的一种特别的活动,并且把其他的善事物规定为幸福的必要条件或有用手段”[1]26,这样的规定并未导致合于主体内在本质的目的善与现实生命活动的割裂,而是旨在强调人的实现活动的关键在于对人的内在本质的把握,对目的善与手段善的混淆意味着对人本身的认识存在误解。因此,我们认为,当人们以幸福与至善为追求时,就是在实现人自身,就是在成全人的内在本质,目的善与人的本质在根本上是同一的。

人是始终追求至善与幸福的存在者,而如何拥有好的生活、如何获得幸福是历史上伦理学家们所讨论的亘古不变的主题。康德认为,“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生的幸福和来生(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准则。”[2]62这也就是说,人之为人的本质还在于理性,而理性的呈现实际上就是人们过道德生活的能力,这种能力在康德这里表现为基于善良意志的自由选择。事实上,不论人们把自我的展现在现实生活中置于何种维度,道德生活都是有赖于人的本质能力的一种存在方式,道德属性始终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本质的根本彰显。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是创造价值的存在方式,政治利益、经济权益以及文化体验都指向了主体“有所得”的维度,即便人们在这些领域中同样会展现出确证自身的本质力量,但处于这些领域内的活动只是一种“手段善”,它能够为人们所追求的幸福提供外在支撑,却也常常表现出与人的本质相割裂的状态。相较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的维度,道德生活有赖于人的内在本质的目的,道德生活的方式就是合于人的内在本质的方式,就是人所追求的目的善的实现过程,就是人们进行自我确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由于内在本质得到实现和确证而生成意义,表现在某一主体上,就是生活意义感的生成。

二、道德记忆:生活意义感的道德生活维度

道德生活是让人们光荣的生活,它不仅使我们摆脱非人类存在者的本能式存在方式,而且赋予我们人之为人的伦理尊严[3]9。在道德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极大地提升对自身本质确证的能力,这表现在排除了诸多手段、中介之后,当人们直面主体自身时所被赋予的尊严感,这一尊严感就是“被承认”,首当其冲的就是主体被自身所承认。道德记忆能力是人们对自身的道德生活的记忆能力,换句话说,也就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确证自身的能力。通过道德记忆能力,我们开始探求一个属于主体自身的意义世界,实际上也就是在探求主体的内在本质,它把道德生活作为自身内在本质的现实化,将已经发生了的道德生活经历转化为内在于主体的道德记忆,从而实现了外在的现实化了的“历史”向主体性的内在化的“记忆”的回归。道德记忆使主体的道德属性得到确证,这既是道德主体实现其内在本质的基本方法,也是展现其内在本质的实际过程。由此,我们认为,道德记忆能力是人们过道德生活的一项起码的能力,它使一个主体在本质层面上“有所是”,是人们的生活意义感得以生成的重要基础。

一个健全的道德主体,能够通过运用个体道德记忆或集体道德记忆对自身的道德生活进行规导和反思,使其朝着良善的方向前进。在这一层面上,我们说道德记忆对于任一主体而言都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道德生活中“福祉”的增加。然而,我们要充分意识到道德记忆的特殊性,在这一点上其与道德本身的特殊性是同一的。道德对我们所显现的价值,基于我们坚定地信奉道德并积极地付诸实践;而我们通常所能直接自觉到的价值,往往体现于实际生活之中,即所谓“现实价值”,这一价值是道德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在谈及道德的存在样态时,大多都在表明或暗示道德的非功利性。他们想要共同澄清的是,道德是一种非功利甚至超功利的存在,道德的存在必要性不应当以“现实价值”的多少或有无为转移,而要重点关注的是道德本身的“内在价值”。

所谓“内在价值”就是道德本身的存在意义,具体到某一道德主体上,便是一种意义感的呈现。意义感不同于价值感,相较于后者,它更加强调主体的存在本质与存在状态的统一,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主体自身的存在意义才得以呈现。道德记忆植根于我们悠远而充实的道德生活经历,面向我们纷繁而复杂的现实道德生活,为我们认识自己、成为自己和过好自己提供指引和启示。我们要意识到,道德的进步和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类的道德记忆能力,它是道德能够持续存在并不断焕发强大生命力的根本保证[3]268。因此,道德记忆对于我们过好道德生活的重要价值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道德记忆的存在必要性并不是在这些外显的价值因素上得到根本确立的,它的立足之本是道德记忆本身的存在意义,彰显在道德主体身上就是生活意义感的生成。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道德记忆既是个体的生活意义感的重要基础,也是集体的生活意义感的重要基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集体的生活意义感的生成更显著地表现出对道德记忆的依赖。一方面,道德记忆并非“道德的记忆”的专属,它的内容是善恶兼具的,而要想成为某一集体的集体道德记忆的东西,往往需要对这一集体的内在本质具有一定的建构作用,否则它就可能成为集体中的某一成员的个体道德记忆,但并不被纳入集体道德记忆的范畴。同时,作为一个集体,在建构自身的集体道德记忆时,往往会更加凸显记忆道德的力量,以使集体自身能够长久和壮大。另一方面,只要是由人组成的集体实体,就会表现出人内在的道德属性和外在的现实诉求,从而具有一定的集体意向性。这一集体意向性既包含了成为一个“好的集体”的目标,也包含了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各种手段的需要。因而,一个集体的生活也具有多方面的维度,道德生活同样是集体生活的重要体现。由于集体的道德生活往往会显示出比个体更强的道德取向,所以作为一个集体更应该将他们的集体道德记忆作为该集体存在之意义得以确立的基础,以不断强化自身的道德记忆能力,进而生成属于这一集体的生活意义感。

三、道德记忆何以作为生活意义感的重要基础

相较于道德生活经历而言,道德记忆是一个共时性概念、全体性概念;相较于道德生活史而言,道德记忆是一个主体性概念。我们说生活意义感的生成有其深厚的道德记忆基础,就是在表明以下两个观点:其一,人们的生活意义感的产生本质上是道德维度的,生活意义感主要呈现于道德生活之中;其二,人们的生活意义感的来源是道德记忆本身,而不是道德生活经历或道德生活史。由此对生活意义感与道德记忆的基本关系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在说明道德记忆何以作为生活意义感的重要基础。

道德记忆能够作为生活意义感得以生成的基础,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道德属性的人对其自身本质能力积极运用的结果。我们说意义的生成在于主体“有所是”,这表现在道德层面就应当是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自我的完整呈现,而不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存在。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应该有一个值得他回忆的过去、一个值得他珍惜的现在和一个值得他期待的未来,否则,他生存的意义就是不圆满的[3]25,这对我们激发主体的道德感、健全主体的道德人格是有启发意义的。一个完整的人,应该是一个全过程的人,而非片段式的人;是一个拥有历史、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不断生成的人,而非仅仅将自己凝固在历史的片段当中的静态的人;是一个能够将自我的意义主动把握、积极创造的人,而非把自我的意义全然交付到自身之外的人。道德记忆对道德主体而言是关键的,这不仅在于道德记忆是建构完整道德自我的基石,还在于道德记忆在记忆道德的筛查机制下对道德自我的审视、批判和修复作用。在这一层面上,生活意义感的生成对任何一个具有道德记忆能力的主体而言才是可能的,我们通过唤醒自身的道德记忆以达到生活意义感的增进乃至生命意义感的体悟才是必要的。

道德记忆是连接人类道德生活的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人类在过去拥有的道德生活经历是人类现在过道德生活的本和源,基于它们而形成的道德记忆是人类在“现在”向善、求善和行善的历史依据[3]7。道德记忆作为记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类运用其记忆能力对自身特有的道德生活经历的记忆。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记忆的产生与道德生活经历密切相关,道德生活经历是建构道德记忆必不可少的材料。然而,道德记忆之所以能够对我们当下和未来的道德生活发挥作用,为我们提供现实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的历史依据,是因为道德记忆从来就不是道德生活经历在人们脑海中的简单重复,也不是无数道德生活经历的堆叠与积累。历史本身可以是一种真实的见证,却无法直接为我们所用。繁杂的历史想要在当下和未来发挥指导作用,就必须通过人们内在能力的精密加工,从而形成一定的历史经验或教训,才能直指现实的行为。道德记忆就是人们在面对自己的道德生活经历时,积极运用自身所具有的道德记忆能力进行复杂作用之后的结果。

我们知道,能力本身有强弱大小之分,却并无善恶属性之别,因而通过道德记忆能力所形成的道德记忆能够对我们现实的道德生活产生影响,但其内容和作用可能“合乎道德”,也可能“不合乎道德”。虽然道德记忆会同时容纳“道德的记忆”与“不道德的记忆”,但我们仍然能够尽力通过合乎道德的方式对道德记忆能力进行把握和运用,这实际上也就是对记忆道德的遵守。所谓记忆道德,即人们在记忆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4]。我们认为,一个具有健全道德能力和坚定道德意志的人在运用自身的道德记忆能力时,能够自觉遵守一定的记忆道德以彰显自身强大的理性能力和意志自由。其所形成的道德记忆也会发挥有益于道德生活的积极作用,而生活意义感则伴随着道德记忆的产生或唤醒,在道德自我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得到了增进。

道德记忆的产生虽然与道德生活经历密不可分,但此二者之间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首先,道德记忆是共时性概念,而道德生活经历是历时性概念。道德生活经历是对人们过去道德生活的描述,呈现为基于历史发生的事实记录。当人们在谈论道德生活经历时,往往就是在陈述过去的事件,这些事件或是自己亲身经历的,或是他人经历后口口相传的。总之,再丰富的道德生活经历也摆脱不了过去式的属性,它们只能是也仅仅是属于过去的,以分散的、凌乱的历史事实表现出来。而道德记忆虽然有赖于道德生活经历的历史事实,但并不以展现历史真实性为根本目的,它作为人们对过去道德生活的记忆,经历了道德合理性的审视与整合,同时以历史真实性为手段,以道德价值的真实性为目的。事实上,道德记忆具有显著的意向性特征,而人类道德记忆的意向性建立在人类本身的道德生活需要的基础之上[3]85。也就是说,道德记忆常常表现为人们运用自身所具有的道德记忆能力对其道德生活经历进行有目的的选择性记忆,而人类的道德生活经历无非是一部趋善避恶的历史,人们进行道德生活的目的无非是对善的追求。因而,道德记忆在很多时候具有显著的善恶价值取向,表现出人们对道德生活以及自身存在本质的根本性判断。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强调道德记忆区别于道德生活经历的共时性特征,它出自历史却超越历史,它使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鲜活起来,它使历史这个无所不包的“大熔炉”变得有理且有序,使人们把应该记住的东西记住并代代相传,把应该忘记的东西忘记并不失其意义。

其次,道德记忆作为一个高阶概念,道德生活经历只是它得以形成的其中一个环节。作为一种反思性道德思维,道德记忆的展开并不仅仅是再现过去的道德生活经历,更重要的是对过去的道德生活经历进行批判性考察[3]105。不可否认,建构道德记忆必须具有坚实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基础,那就是人们在过去所创造的道德生活经历,没有道德生活经历的历史材料,就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是个体道德记忆的建构还是集体道德记忆的建构,都只能是空想。然而,道德生活经历只是道德记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道德记忆是人们对道德生活的经历、回溯、反思和扬弃的全过程的最终成果,简单地把道德生活经历归结为道德记忆的内容甚至全部体现,是一种“盲人摸象”式的解读。道德记忆之所以作为高阶概念,是因为它见证了一个道德主体的道德生活能力、道德生活品质、道德生活经历以及道德生活意义,是道德生活诸多发展阶段的全体,是道德主体对自身道德生活升华的结果,是道德生活意义的最终寓所。

再次,道德记忆不同于人们通过对道德生活经历的回溯、整理所形成的道德生活史,道德记忆与道德生活史的存在维度具有根本差异。通过回溯和整理过去的道德生活经历,我们能够得到一部道德生活史,这其中充斥着我们对一件件历史事实的把握,见证着我们的祖辈对好生活的向往、尽其所能过好道德生活的善恶斗争之路。我们要意识到,通过回溯道德生活经历以书写道德生活史的过程,是将人们的道德生活不断客体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一部道德生活史,我们往往会对过于久远的历史产生一种不真实感;久而久之,对于主体而言,历史的存在样态只能依赖于人的主观存在,这极有可能造成历史的主观化、异化甚至虚无化,因而书写一部道德生活史对于我们保存史实、铭记过去是有重要价值的。然而,道德主体与道德生活史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二分的“主客关系”。当下的“我”在道德生活史中往往被描述为过去的“他”,本身具有显著主体性色彩的“经历”被转化为客观的“故事”,而要想通过这种隐匿了主体性的“他的故事”对当下的“我的生活”直接产生影响往往是不可思议的。道德记忆的显著优势就在于,主客体分裂的危险对它而言并不存在。道德记忆是在完成了经历和回溯道德生活的基础上,主体通过自身的道德记忆能力对道德生活进行批判性考察之后的结果,它标示着道德生活意义在道德主体身上的彰显。换句话说,此刻的“我”是一个拥有丰富道德记忆的道德主体,无论这一主体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道德记忆始终是“有所属”的。从“经历”到“记忆”的转换,显示出道德主体与道德记忆之间是一种基于主体自身的内在关系,而只有成为道德主体的内在部分而非外在对象之后,规导道德行为、塑造道德人格的活动才得以可能,生活意义感才能够基于主体的自我确证得以生成。

四、道德记忆的唤醒与生活意义感的增进

既然生活意义感来源于人们的道德记忆本身,而非作为无数历史片段存在的道德生活经历,那么对生活意义感的增进就必须从对道德记忆的唤醒入手,以使我们的道德生活不至于单薄而无力。唤醒人们的道德记忆,实际上就是运用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对其道德生活进行升华乃至超越的过程。通过人们的道德记忆能力,我们能够把片段式的、非连续性的、过去的道德生活经历转化为内在的、连续性的、持久的道德记忆,或储存在个体的个体道德记忆中,或储存在集体的集体道德记忆中,以使道德生活能够生生不息、历久弥新。而道德记忆天然地显示出两个维度的基本建构方式,一方面在于记忆,另一方面在于遗忘。相较于“记忆”,“遗忘”对人们而言更像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人”,它时刻在发生却让人难以把握。然而,不论是“记忆”式的建构还是“遗忘”式的建构,一个具有卓越道德记忆能力的个体或集体,能够主动接受记忆道德的引导去建构自身的道德记忆。总的来说,生活意义感的增进必然基于主体日益强大的道德记忆能力,对道德记忆的唤醒事实上就是在促进主体对记忆道德的自觉以努力追求道德自由的崇高境界,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说生活意义感的增减与道德记忆能力的大小是一致的。

道德记忆的“记忆”式建构是人们能够时常自觉的一种方式,我们通过记住道德生活中的诸多事件,去尽力让道德生活成为人们生活的传统,将趋善避恶的生活经历刻写在后辈的精神基因之中,驱使人们继续过道德生活并能够坚持过道德生活。人类记忆善的道德生活经历是为了给当下和未来提供道德生活经验,而记忆恶的道德生活经历则是为了给当下和未来提供道德生活教训[3]252。可见,道德记忆的“记忆”式建构是一种善恶兼具的建构,它从不回避道德生活中的黑暗面,而能够将其作为当下和未来的道德生活资源予以保存,以使过去道德生活中的善恶事实能够各尽其用地投入到现实的生活世界之中。事实上,这种建构方式在现实的德育过程中极为常见。我们知道,教育工作者应避免对儿童进行过度道德灌输,引导儿童形成道德自主感,在不断体验道德困境的过程中发展自身的自组织与自调节能力,提高道德适应能力[5]。不同于传统的道德说教或道德灌输,道德记忆更加强调为道德主体真实所感的“切身道德”,运用道德记忆的方式去进行道德意识的启蒙、道德观念的引导、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及道德人格的塑造是真正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德育方法,道德记忆对记忆主体性的强调是学生在接受德育之后能够进一步获得道德主动性和道德生活能力的坚实保障。再者,德育不仅仅强调行为教育,还应当注重精神教育。而精神教育根植于具体行为的教育,但又高于具体行为的教育[6],它往往期待学生在道德行为自主性的基础上对自身道德境界进一步提升,这往往有赖于一个民族的集体道德记忆的滋养以及其集体道德精神的感召,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道德记忆的“记忆”式建构能够更加深化学生的身份认同、民族认同和价值认同。

相较于记住历史的“善”,主动记住历史的“恶”更能够展现主体强大的道德记忆能力。记忆恶的道德生活经历,对于一个道德意志软弱、不具备基本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敏感的人而言,往往带来的是愤怒、邪恶和仇恨,这反映出他在运用自身的道德记忆能力时可能是被动的、盲目的甚至反道德的。对于一个道德意志坚定、具备充分的道德敏感和道德自觉能力的人,在记忆恶的道德生活经历的过程中,往往显示出其卓越的道德记忆能力。他能够始终在记忆道德的框架内去反思、总结和批判道德记忆中的“恶”的成分,努力提炼出具有道德训诫价值的内容去推进自己的道德生活向道德行为自由的境界迈进。道德行为自由是人类应该拥有的重要自由形态,一个道德行为之所以是自由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建立在主体对道德行为规律的正确认识基础上,而且是因为主体能够将这种“正确认识”运用到实际的行为上[7]。我们认为,道德记忆作为人们道德生活的重要基础,必然需要以一定的记忆道德为指引,而通过运用道德记忆能力,人们的道德生活应最终指向的是道德行为自由的崇高境界。可以预见,一个能够获得道德行为自由的人在运用自身的道德记忆能力时,始终处于“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状态,充分展现着人之为人的道德荣光,他的生活意义感与他的道德生活相伴,而他自身也伴随着其丰硕的道德记忆得以充分确证和实现。

道德记忆的“遗忘”式建构似乎对于人们的道德生活而言是难以理解的,我们总是直觉地认为道德记忆始终在于“记住”而非“忘记”,认为“遗忘”本身不可能对道德记忆产生建构作用。然而,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是,道德记忆不同于历史记忆,历史记忆往往以历史真实性为目的,它旨在让人们铭记历史、记住“来时的路”。而道德记忆绝不仅仅是针对历史真实性的记忆,它的核心要义体现为对道德合理性的追求,它鲜活于人们生活的道德维度而不是非道德维度。因此,道德记忆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记住了什么,更在于它应该记住什么,应然性的把握对道德记忆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强调记住应该记住的,实际上也就强调了“遗忘”对道德记忆的建构作用,即忘记应该忘记的。

道德记忆从来不是道德生活经历的摹本,人们总是采取合乎自身道德期待的方式将道德生活经历的点滴纳入自己的道德记忆之中。虽然出于道德记忆能力大小的区分,并非所有人都能如其所愿地建构自身的道德记忆,但道德记忆的显性的、人工的维度往往体现着道德记忆主体的基本道德取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我们对“遗忘”的讨论出于它对道德记忆的建构作用,因而这里的“遗忘”是一种具有道德性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忘记,而不是一种基于时间久远或身体健康状况的生理性的、被动的忘记。我们不应以耿耿于怀的方式来重述过去的伤痛,而应建构更加平和、伤害较轻的记忆[8]。这对于现实的感性的人而言,的确是一个富有难度的理想性假设,然而对于一个道德主体建构自身的道德记忆而言,能够合乎道德的“遗忘”则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维度。

无论是个体道德记忆的建构还是集体道德记忆的建构,我们都需要把应该忘记的忘记。这种合乎道德的忘记,并不意味着对历史真实性的背叛,而是出于趋善避恶的目的把过去的仇恨与伤痛通过道德记忆的加工,以消除或减少持续的伤痛或恶行。因此,在建构道德记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忘记那些能够持续或者形成怨恨、制造伤痛的东西,应该忘记那些能够继续对他人造成侵犯、损害正当权利的东西,应该忘记那些能够进一步对集体施加伤害、破坏公意的东西。由此,我们强调道德记忆的“遗忘”式建构需要把握一定的伦理限度,其一是不可通过遗忘来否认过去的“恶”,其二是不可通过遗忘来否认自身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记住”会直指现实中某种确定的“恶”的形成、持续或加强,那么往往为了生活中的“善”的增进,把应该忘记的忘记则是一个合乎道德的明智之选。中华民族向来是一个拥有丰硕道德记忆、秉持良善记忆道德的民族,比如日本在上世纪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难以磨灭的痛苦和战争道德记忆,我们通过设立纪念日和举办系列纪念活动来警醒后辈、铭记历史,但我们从不主张延续仇恨而是呼吁珍爱和平。

总的来说,道德记忆的唤醒,在于主体的道德记忆能力的提升,随之而来的便是对道德记忆采取何种方式的建构的思考。一个拥有卓越道德记忆能力的人,能够自觉服从记忆道德的引导,从而建构出对当下和未来、对个体和集体都富有道德价值的道德记忆内容,这对他自己的生活意义感的增进是关键的。

五、结语

随着道德记忆的出场,生活意义感拥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首先,道德记忆打破了“我”与生活对立的僵局,它使一种过去的、现实化了的道德生活经历真正成为我的内在构成,主体通过对自身的道德记忆的建构不断进行着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这种内在化的、主体化的处理方式是道德主体与生活本身的和解,主体在道德生活中以自身的内在本质为目的,也在非道德生活的领域通过多种手段追求着良善生活。只有让主体的生活真正属于主体自身,也就是主体的主体性能够充分彰显的时候,“我”与生活才能够转化为“我的生活”。如此一来,生活才成为了主体自我实现的场域,主体才真正成为主体。道德记忆的基本内涵就是人通过自身的记忆能力对其特有的道德生活经历的记忆,而“记忆”的特殊性就在于只有记住的东西才成为记忆,这就意味着道德记忆天然地依赖于某一主体,并成为主体的内在构成,彰显着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内在本质。

其次,道德记忆明确了生活意义感的核心要义,它把人的道德属性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将道德生活与其他创造外在价值的手段善的领域区分开来,是对我们追求好生活的目的善的正确把握。以往的流行观点在谈及生活意义感时,往往将意义与价值混淆起来,将外在价值的实现作为生活意义的彰显,这极易导致生活的物化与主体的异化。当然,我们在这里并非否认道德的价值或道德记忆的价值,关于它们的讨论恰恰在说明道德这一特殊领域对于人们的生活有何重要性和必要性。借助道德记忆来明晰生活的意义感与价值感的根本区别,旨在通过对生活意义感的重要基础的揭示来展现道德本身的存在意义。即便道德生活的持续对我们当下和未来必然产生丰厚的价值,道德记忆的建构也会为人们继续过好道德生活发挥其强大的作用,但这些外在价值的呈现与我们对道德本身存在意义的追求之间并不冲突。相反,一个只关注道德的外在价值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内涵的民族,一个以“有用性”来定夺道德去留的国家并不是真正的文明。

最后,道德记忆的建构与道德主体的建构是同一的,道德记忆的优化与道德主体的进步是同步的。道德自我始终处于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它通过道德生活经历来丰富自身,通过道德记忆来确证自身。生活意义感并非源于简单地对主体存在状态的确定,而具有一定的超越维度。这是指人们的道德生活是不断前进的,我们能够在实现了某种层次的道德自我的基础上,继续去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道德自我的建构是多维度的、持续的、不断提升的过程,它总在自身之中寻求对自身现有状态的超越,这种“越出自身”的渴求实际上就是对自身本质的回归。而这种超越必然是在道德记忆的建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我们通过道德记忆能力不断强大内在的道德自我,就是在谋求生活的属我性,使外在的、客观的生活成为自我能力得以充分实现的场域。当这种能力的充分实现能够最大程度彰显的时候,就是“我”与生活完全同一的时候,此时的生活充斥着我的目的,彰显着我的本质。此时的生活意义感已经上升为一种崇高的生命意义感,主体的道德记忆能力已经达到了道德行为自由的高度。我们看到,无数的道德主体如其所愿地建构着自身的道德记忆,他们自如且合乎道德地将自己的道德生活经历该留下的留下、该舍去的舍去、该发扬的发扬、该贬低的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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