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更好助力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图为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
2021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改废法规28 件、审议11 件,是本届以来常委会立法件数最多的一年。立法成果丰硕,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善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治保障。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建立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档案……
2021年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体制机制、重大措施、创新要素保障等予以制度化,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有效衔接的同时,更好助力我省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
因应发展所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发展大局的履职担当。一年来,聚焦“三地一区”建设,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亮点频频。
大数据产业是新兴产业,但发展迅猛的同时,数据安全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2021 年3 月26 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于统筹管理全省数字资源、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开始有法可依。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对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引江济淮工程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图为引江济淮淠河总干渠钢渡槽通水。
在深化改革方面,2021 年,《安徽省林长制条例》成为全国首部省级林长制条例,用法制方式巩固提升我省林长制改革成果,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而《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则是依法助力我省打造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的具体体现。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必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继2020 年出台专门决定依法推进疫情防控、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爱国卫生、预防接种等法规后,2021 年,省人大常委会接续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立法调研,修改了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用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新版办法对依法加强动物防疫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在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息息相关。2021 年,全面三孩政策正式出台,我国人口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同时也为优化我省生育政策,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方面作出最新规定,并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删除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相关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审议养老服务、教育督导、公共图书馆等法规草案……一年来,着眼推进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紧盯实践新要求、群众新期待,以一项项立法成果,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法度立则万事序,社会治则百姓安。以良法促进善治,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2021年11月1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此前已施行10 年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与现实脱节,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在说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时,省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如是表示。
2021 年11 月19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图为宁国海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中控室观察垃圾焚烧炉的实时数据。(本刊记者 吴星 摄)
和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作出数十处大的调整,回应了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伤残、死亡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奖励标准,并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条款,进一步强化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环节。但在具体实施中,垃圾分类也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点。2021年11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我省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全省强制实施阶段。
就如何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条例明确了九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覆盖城市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道路交通设施、村庄等。对于违反垃圾分类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针对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法规的出台,紧抓关键环节,破解现实难题,为提升社会建设水平提供了制度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