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李全伟,吴迪,田怡然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武汉 430062]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提出“双碳”战略目标。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实施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需要耗时久、规模大、范围广的资金投入。国务院在2016 年首次将“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写入《“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现已成为落实“双碳”目标的具体抓手及解决气候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碳市场作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政策工具,其市场机制的发挥为相关气候要素投融资提供了定价基础,是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各类要素的投入和巨量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注重资源投入过程中的层次、顺序、主次和逻辑问题。气候投融资工作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运而生的,借助气候投融资工作的统筹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围绕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目标这一主线有序投入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最终形成渠道多元、重点突出、公私协同、适度回报的格局。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应对气候变化而产生的资金融通和经济活动,既是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涵上,气候投融资工作具备以下特征:
(1)与绿色金融相比,更加侧重对气候效益的考虑;
(2)与绿色金融相同,二者资金缺口同样巨大;
(3)发展模式主要分为“减少碳源以减缓气候效应”和“增加碳汇以适应气候变化”两种,兼顾碳减排和碳增汇的要求;
(4)气候投融资也是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补充,海绵城市等适应气候变化项目被纳入气候投融资支持领域;
(5)全球属性显著,依托气候投融资工作更易建设国际交流平台,实现国际投融资链接机制;
(6)具备较强的市场和资本属性,资金资源配置需要市场化定价机制来引导。
据测算,在全球范围内,能源低碳转型所需投资达到1.7 万亿美元/年,气候适应所需投资超过5300 亿美元/年。在我国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也存在巨量资金缺口,气候资金供需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和“双碳”目标的落实。根据我国权威机构的测算,我国实现碳达峰的资金需求为14 万亿—22 万亿元,而由2030 年碳达峰到2060 年碳中和的资金需求则超过百万亿元,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3%。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与气候投融资工作,早在2016 年就在《“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确,要“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此后,地方相继开启了气候投融资的积极探索;2020 年,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为全国统一的气候投融资工作绘就蓝图;2021 年年底,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共同启动了气候投融资试点遴选工作,最终确定了首批23 个试点地区,我国气候投融资工作自此驶入做实、落地、建章、见效的“快车道”。
回顾起步阶段各地自发开展的气候投融资创新探索,结合前期调研中,金融机构、低碳转型企业等普遍反映的共性需求,预计未来我国气候投融资工作将重点借助“先行先试”机制,解决以下问题:
(1)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政策标准未能在地方层面有效建立,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创新机制尚未形成。过去,我国主要以绿色投融资政策来覆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需求,尚未针对气候投融资形成实质性、差别化的政策,这导致很多已开展的气候投融资实践,不能对资金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加之引导激励机制缺失,监督考核和信息披露机制缺位等,进一步限制了气候投融资业务的发展。
(2)气候效益评价体系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缺乏统一的气候效益评估认定和管理机制。在金融机构的项目气候属性识别层面,气候投融资体系尚缺乏对气候投融资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指导和标准规范,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细分领域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作用。以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前期实践较多的绿色金融业务为例,在实际案例中,金融机构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对核心定量指标“项目减排量”的测算方法尚不统一。在项目的气候属性评估方面,气候投融资体系也缺乏对所涉减排项目的集中登记与管理,导致无法形成与碳交易机制的有效协同,可能造成减排效应重复获益的问题。
(3)气候投融资风险防范不完善。鉴于碳排放权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基于碳排放权要素的气候投融资创新业务存在风险。在碳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目前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相关会计处理、税务适用、争议裁决等配套制度体系仍有空白,导致现阶段基于碳交易开展的各类碳金融创新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金融风险隐患。以碳质押业务为例,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各地涌现出广泛的业务需求,但由于目前碳配额的担保适用性尚未明确,全国碳市场确权登记平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暂无法受理该类业务,部分出质企业转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地方主管部门或交易系统等寻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导致多头登记问题日益突出,碳排放权确权混乱,一旦发生虚假登记、重复设置等风险事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会导致金融风险。
建设全国碳市场,对内,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碳减排关系的有效工具,是通过建设气候投融资体系落实“双碳”目标、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创新制度安排;对外,是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提升我国竞争力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和展示大国担当的外在表现。因此,全国碳市场既是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
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深化和功能拓展,实现更加高效的碳定价机制、更加清晰的权属确定、更加显著的资金引导作用的目标将对碳金融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而碳金融体系建设既是气候投融资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中间目标。从气候投融资的投资领域和引导方向来看,碳市场机制与其核心目标高度契合,将在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投资领域来看,气候投融资对“减少碳源以减缓气候效应”和“增加碳汇以适应气候变化”同时提出要求,兼具对碳减排和碳增汇的导向;从引导方向来看,气候投融资需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碳效益通过市场形成的价格将有效引导气候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因此,全国碳市场将通过定价、确权、风控体系助力气候投融资体系的形成,成为气候投融资工作推进的重要基础。
基于碳市场的基础交易标的衍生发展的碳金融业务是气候投融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碳金融、建设气候投融资体系既需要依靠碳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也需要参考碳定价机制建立有效的气候投融资定价体系。
全国碳市场交易运行和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均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自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活跃度稳步提升,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支撑了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正常运行。截至2022 年8 月31 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为1.95 亿吨,累计成交额为85.58 亿元,成交均价为58 元/吨,相较于市场启动首日开盘价和第一个履约周期截止日收盘价,碳价保持稳中有升。根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研究,当前碳价基本对应纳入全国碳市场行业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碳市场的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发挥碳排放权这一生产要素配置的作用初步显现。
当前,全国碳市场形成的有效碳价格信号为巩固和完善碳金融业务提供了基础,也进一步构成了气候投融资定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收益率低、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问题。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充分利用碳市场的碳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市场主体的减排动力和能力,引导金融机构、企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和资产质量,从自愿碳市场和碳金融等方面推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自愿碳市场是生态价值转换的重要场所和方式。气候投融资需要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的货币化体系,推动碳减排量、碳增汇量等生态价值得到体现,并使投资方在未来获得稳定的绿色现金流。碳金融体系建设是助力存量碳资产盘活的基础。气候投融资需要以碳金融为核心,推进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碳金融工具落地,赋予碳排放权资产属性,引导高碳企业利用碳金融进行低碳转型,降低转型金融资金成本。无论是生态价值转化还是盘活存量资产,均需要合理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碳价作为风向标。
明确清晰的碳排放权权属界定是实现碳排放权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建立碳定价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碳金融有序发展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因此中碳登系统是我国唯一一个兼具合法性和系统功能的机构,通过对全国碳排放权进行合法确权,碳金融相关参与主体得以基于中碳登系统确权信息作出决策。系统的登记功能是碳金融衍生品权利公示的重要途径。由于碳排放权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无形财产,因此不存在交付的概念,碳排放权的归属只能通过官方登记公示来明确。通过官方统一登记,实现对碳排放权归属、权利状态的集中公示,确保碳排放权权属明晰,有效防止了碳排放权的借入卖出、先质后卖、重复质押等情况发生,保障了碳金融、气候投融资体系的安全稳定。
气候投融资的发展需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我国碳市场建设从2011 年至今已历经11 个年头,从试点市场走向全国统一大市场,既形成了市场风险警示控制体系,也形成了包含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体系(MRV 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体系,形成了碳金融、气候投融资的风控基础。
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气候信息披露与评价体系也随之完善,一个更加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将逐步形成,可以从以下层次共同筑牢风险防控屏障:
(1)通过碳金融总体数据分析,可以实现碳金融杠杆等关键阈值的动态监控预警,防范化解碳金融中的系统性风险;
(2)通过提升碳排放权数据质量,不断完善碳核查方法和监管力度,促进气候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的提升,正确引导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逐步形成“碳交易—企业—银行”的压力传导路径,有效保障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有序、平稳、健康地推进。
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是落实“双碳”目标的具体抓手及解决气候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措施,全国碳市场建设是推进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工具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的定价机制、确权功能和风控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成为气候投融资政策、标准、评价体系持续深化发展的坚实市场基础。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将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碳市场有序引导和发展碳金融,逐步形成“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创新模式,助力我国“双碳”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