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焕江
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是深合區一項重要的立法任務和複雜的立法系統工程,做好兩地規則比較研究是兩地規則銜接的基石,是更好執行中央支持深合區和配合澳門發展制度設想的保證。
通過準據法的立法研究,把深合區立法問題處理好,能為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起到關鍵的作用。建議在深合區條例內可以對相關問題因應深合區特點,制定專門的准據法規則。同時亦需逐步解決在實踐中可能遇到比較突出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琴澳規則銜接的總方向
深合區總體方案中強化法治保障方面明確: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強化拓展橫琴新區法院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在“一國兩制”的框架體系下,要達至結合“兩制”優勢、與澳門民商事規則、國際規則銜接,在立法方式上有以下多種思路(:一)用全國性立法方式來實現,但由於兩地有不同立法機關,即使是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所制訂的法律,由於不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內法律或《基本法》內規定的司法互助協議,效力未必能完全延伸至澳門特區內適用,尤其在澳門法院難以直接執行,除非另外透過澳門特區立法轉化;(二)廣東省、珠海特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協同或各自立法配套;例如,可根據全國人大授權珠海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其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珠海特區實施。一定程度上珠海特區立法權所涉立法事項甚至比廣東人大更廣,珠海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根據上述授權,不僅可變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且只要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限事項(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可就各方面事項直接制定適合的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或深合區生效適用;(三)透過達成區域協定,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倘若在民商事領域方面交往發生爭議時,不論有關爭議是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因此而取得的判決或裁決均得在內地與澳門特區認可及執行。然而,有關情況並不包括調解的情況,建議可參考正實行關於仲裁區域協定,以及新加坡公約之內容,透過區域協定訂立相關確認條件和獲認可的調解機構(可在區域協定內列明具條件的機構),以便能對符合條件的調解書/和解協議能在另一地法院申請確認和執行。此外,建議盡快訂立關於內地與澳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即主案為仲裁程序,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請保全)。下一步是主案為法院程序的亦允許向另一地法院申請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即另訂立關於內地與澳門法院就訴訟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等。然而,對於其他非《基本法》所賦權的區域協定所調整的其他民商事規則,政府間的協定可能僅產生“軟法”上的效果,除非兩地各自另作立法轉化;(四)通過各自沖突法來解決問題等等,本人認為由於兩地已習慣使用各自的相關制度,且沒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建議內地乃至兩地首先可對各自的沖突規則稍作專門規定,便可間接起到引入部份澳門制度至深合區的效果。
無論採用上述哪一立法手段,要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立法銜接,我們應首先承認兩地可以存在不同制度,而不是一體化;我們應該要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結合各自特點,取長補短和參考借鑒,最終達至共贏。且在不影響“一國兩制”制度根基的前提下,盡可能將制度差異可能引起障礙降到最低,以“一國兩制”為基礎,並以規則銜接為重點,循序漸進,共同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事實上,深合區定位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制度融入和規則良好銜接,以減少制度壁壘;深合區規則應同時與澳門規則和國際高標準規則對接,這樣深合區才會走入世界和更具競爭力。
對內:從區內透過自身制度創新、完善兩地合作,逐步弱化兩個制度差異障礙與實操性銜接,尤加強在公共法律服務、金融監管、消費者權益、糾紛解決、科技創新、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旅遊合作、人才培養和資格互認、標准制定等領域的建設和合作方案,以便利於精准合作和規則銜接尤其包括民商事規則銜接。同時,兩地可不斷完善各自營商環境的制度,以及從與投資貿易最接近的行政審批開始,實現產業項目的“一體化”:一口受理,幷聯審批,爭取產業項目“一條龍”和兩地認可。
此外,兩地可先行先試方式通過立法將國家最新改革措施予以法制化,例如,為推動內地與港澳人員跨境便利執業,珠海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出臺了《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咨詢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士執業資格認可規定》,港澳建築企業經備案即可在橫琴便利執業。目前,已有不少港澳建築領域專業人士和港澳企業在橫琴申請備案,且正陸續有更多建築企業在申請。
對外:積極參考借鑒國際高標準的投資與貿易、多元化糾紛解決規則。經過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則,應在制定時綜合考慮其他地方經驗,取長補短,進行現有規則的有效對接,更好地保證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以及與WTO等國際規則的接軌。例如,2017年,橫琴頒布實施我國首部臨時仲裁規則,初步實現與國際先進仲裁規則接軌。
為此,在規則銜接方面,應綜合考慮向國際經驗及標准靠攏,同時有必要弱化兩地的規則差異,甚至在某些領域,可以形成一整套全面的標準———尤其能與澳門民商事規則乃至國際規則對接的深合區標準。
合同之債準據法的立法
本人在總體方案公佈前提過在深合區制定專門合同之債準據法的類似方案,有關建議在法律上和執行上可以配合總體方案內提及“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的立法原則進行試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六章(債權)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本人建議在深合區條例內可以對相關問題因應深合區特點,制定專門規定,例如在上述規條下增多一款如下:“深合區內的合同當事人就合同之債可以協議適用澳門法律”,又或選擇與合同有連結關系的國家法律。倘若認為上述各方式,還是不能滿足更多適用澳門法律,則可再增多一款,例如在當事人沒有協定適用澳門法律,在法定情況下亦可優先適用民商事債權規則,即“當經常居住地或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地包括澳門或深合區時,視為適用澳門法律”。
以上述各選擇方案引入澳門民商事合同之債的規則,有如下優點:1、相對容易操作,以落實方案和符合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理念;2、先易後難,不需要在深合區重新就澳門合同制度逐一立法,更具操作性和較容易立法,只需加入一條文便可,也可避免因逐一立法而引起各法律制度配套之間障礙;3、倘當事人不欲適用澳門民商事合同制度,可以透過協議排除,具一定彈性。4、上述規則不僅可以在合作區內頒佈適用,如有需要,也可以在澳門同樣公佈生效相同或類似的變通性沖突規則“當上款所指經常居住地或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地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深合區時,視為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5、透過公佈上述專門的沖突規則,將合作區視為涉澳因素(區際私法上連結點)能協議適用澳門法律,或符合上述最密切聯系地時適用澳門法律,創造趨同澳門營商和民事活動的環境,有助於加速琴澳民商事規則的銜接。
最後,無論選擇哪一個操作方案,在條例中均可同時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及“適用域外法律將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合作區其他沖突規則銜接
除了需解決經常遇到合同之債準據法問題之外,亦需逐步解決在實踐中可能遇到比較突出的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例如由於兩地關於繼承人繼承順位並不相同,且為了配合澳門人前往深合區工作和生活的特點,本人建議可在深合區條例中變通我國有關繼承準據法的規定,例如可專門增多一款“為確定準據法之效力,當被繼承人為澳門居民時,該條提及的居所地/所在地是深合區時,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樣規定的好處是避免澳門居民純綷因為過來深合區工作生活的需要,因此產生改變了其原應在澳門生活工作所適用的澳門繼承制度。必要時,可以成立專門委員會,對沖突規則和其他規則銜接等作出分析研究和意見收集。
公證規則的配套銜接
第一,澳門公證文書的效力。建議可在深合區條例內直接承認由澳門公證員(包括公共公證員和私人公證員)以及澳門地區中國委托公證人所出的公證行為效力。
第二,深合區公證行為類別創新。澳門公證法典除規定了澳門公證員一般權限外,還專門列出其特別權限,包括澳門公證法典可僅認證當事人身份及簽名,包括倘有代表權力,澳門俗稱“認筆跡”,且可分為“對照簽名”和“當面簽名”。但是,內地公證欠缺這塊。有時候,在交易行為中,當事人可能想僅核驗文件簽署人身份,而不代表其他內容本身的真實性,例如申請書內容和附件需待有關當局審核或調查,僅想證明簽名人是否有權力代表該澳門公司或公證當事人簽名,以加強有關認證人身份權力的證明或向有關當局呈交文件,而不一定要親身遞交。即有關文件保留私文件的性質,但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證員參與,尤其是可預見將來深度合作區涉及到很多專門呈交澳門政府或深合區政府等文件,可參考澳門規定允許僅對私文書內簽署作公證認定,並以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為創新,附以專門格式,例如特別注明“本公證認定僅查核是其本人當面簽名,但不代表文書內其他內容是屬實或不屬實”。借鑒澳門成功經驗和在嚴格控制風險下有序逐步推行,將有利於提高深度合作區的營商環境和琴澳融合。
第三,允許澳門公證員和澳門地區中國委托公證員前往深合區作出公證行為。按澳門公證法典,澳門公證員僅限於在本澳作出公證行為,即使涉及澳門文件,但有關人士因不在澳門情況下,公證員便不能作出當面筆跡認定等。例如,當事人因簽證或工作等原因不可以前往澳門,如需認證筆跡,公證員只可透過當事人的朋友拿來當事人的護照,對照其護照上之簽名,而不能作當面筆跡認定。相反,倘若法律允許公證員前往深合區公證,或透過線上認證身份(在澳門或深合區辦公地點配置相關公證系統),公證員便可親身就涉本澳文件上的簽名或身份作出當場認定,更便利居住在澳門以外的人士,以及更好配合深合區的建設,讓居民少跑腿。
當有關在深合區涉澳文件是供澳門使用,可由澳門私人公證員或深合區內地公證員作出(當然,在澳門立法方面也應作出相應配合,例如,澳門特區可同步修改澳門公證法典,允許澳門公證員前往深合區就涉澳文件作出公證行為)。反之,當有關文件源於澳門但在深合區使用,則可由澳門地區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其效力。
第四,經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力。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倘若在民商事領域方面交往發生爭議時,不論有關爭議是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因此而取得的判決或裁決均得在內地與澳門特區認可及執行。然而,有關情況並不包括調解和非司法裁判的“執行名義”(即執行憑證,例如具簽名的同意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或欠條)等情況。建議可在深合區立法允許有關措施,對於在澳門依法作出的調解協議,以及按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執行名義”所作成的執行憑證,如其給付內容經中國委托公證人(澳門)公證後,也可依法向深合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認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倘若是在深合區內依法作成的調解協議,經公證或者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商事的委託代理
民商事的代理工作。按照現行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的,可以在灣區九市開展部分內地民商事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為配合深合區的發展,本人建議在深合區內執業且已取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律師,從業範圍可以擴大至與澳門或深合區相關的各項法律事務,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深合區內進行的民商事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可在深合區設置二審法院)、行政程序和涉澳刑事案件等。此外,建議在合作區內律師聯營所受案範圍應擴大至與其他內地律所一樣,包括可以承接涉刑事等案件,以便更好服務港澳居民等需要。
除可透過深合區條例作出上述各規定外,日後,為弱化兩地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規則差異和融合,深合區也可借鑒澳門民商事法律具體內容,尤其“債之通則”、“各種合同”內較開放的規定以及澳門法典體系化較為完整等特點,兩地可取長補短,但無必要將澳門的民法典或商法典完全搬過來適用。
總之,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根據全国人大的授權,不僅可變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且只要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限事項(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可就各方面事項直接制定適合的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或深合區生效適用。當然,未來“深合區條例”本身作為深合區的基本制度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比較合適。深合區規則“銜接”澳門,不等同於直接適用澳門規則或照搬澳門民商事法典,因為深合區原則上適用的還是內地法律,如欲適用上述各點建議,一般均需要透過深合區條例或另外專門立法落實,而創造趨同澳門營商和民事活動的環境,也有助於加速琴澳民商事規則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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