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飞
一、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三大主要目标。其中,企业作为重要的参与方,是依赖、影响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也是推动上述目标实现的关键。2010年举办的联合国《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COP10)发布了《联合国2020生物多样性目标》(即《爱知目标》)并明确提出“企业和全社会的参与”;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即《名古屋议定书》),围绕“事先知情同意(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AT)”等核心原则,强调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享因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 而产生的惠益(Access & Benefit Sharing,简称“ABS”)。随后2016年COP13发布《企业与生物多样性承诺书》,要求“识别、计量和估算对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和依赖,定期报告”,当年我国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随后2017年生态环境部就《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2018年COP14建议企业通过“生物多样性中和”(Biodiversity offset)实现“生物多样性净增益”(Biodiversity net gain)。目前《公约》引导下促进企业参与的国际制度体系逐渐完善,主要包括“企业与生物多样性全球伙伴关系”(Global Partnership on Business & Biodiversity)、“企业在线学习平台”(Global Platform for Business & Biodiversity)以及COP期间的“企业与生物多样性论坛”(Business & Biodiversity Forum)三个机制,鼓励通过价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工具,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企业的决策和运营。2021年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的应用以及生物资源安全从法律层面做出了规定。但是,从实践层面看,企业参与程度远远不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内化阻力较大。
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企业,主要从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角度对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修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大的矿山、水利等行业属于此类);生物多样性企业,主要通过利用生物资源而获利。这类企业以植物制剂行业为代表,包括生物医药行业、农业育种行业、食品和保健品行业、化妆品行业等。针对一般企业,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发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 中,将生物多样性列入了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环境责任议题,包括评估、保護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评估、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等。其中,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栖息地恢复等多个生物多样性热点话题都有所涉及。在我国,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工矿企业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恢复”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行动之一。经过多年实践积累,矿山企业已经成为生态修复的重要实施主体。另外,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联合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GB/T 36002-2015)》中,均涵盖了生物多样性内容,基本采纳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中的表述。近些年采矿、运输交通、电力等行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得以提升,特别是采矿业、石油天然气业等行业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例如,中国铝业公司要求项目前期要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估,并实施全过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针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保护采取了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管理。在此过程中,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多家企业以及社会组织联合发布了“金蜜蜂2020倡议”,其中就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开发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中提出“保护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自然栖息地,减少承包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可以说,企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已有所提高,“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并逐步落实于实践。同时,投资者也更加关注上市公司业务对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直接影响对其股票进行估值。国际金融公司(IFC)就针对新兴市场中融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设立了“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等标准,这将直接影响采用赤道原则的大型跨国银行的投资行为,并最终引导企业关注生物多样性。
对于生物多样性企业而言,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从生物中系统地搜寻可被利用的生物化学和遗传信息的生物勘探技术(Bio-prospecting)发展迅速。生物勘探的对象已实现从简单利用有形植株、种子,发展到从生物多样性角度对提取物、基因特性、遗传信息和相关生物化学及传统知识的利用,并在全球范围内生产、消费。以植物提取行业为代表,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中,欧洲市场主要以植物药制剂为主,而在北美、日本市场,则主要应用于营养补充剂、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我国植物制剂行业发展迅速,2019年植物提取物市场规模已达342亿元。目前国内约有2000多家植物提取企业,但是整体实力偏弱,缺少龙头优势企业,85%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这类企业具有如下特征: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高投入、高风险、高成长和长周期,大部分集中在资源丰富的地区。生物勘探技术以及获取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并且不同行业的企业需求有差别。我国植物提取产业链的上游产业以中药材为主,种类丰富,不仅可以满足国内需求,还有大量出口。下游产业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化工等行业。而从保护角度看,这类企业对当地社区的惠益分享不足。特别是跨国公司,常常无偿或者廉价获得遗传资源,国际社会有“生物海盗”之诟病。以中药领域为例,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在我国销售一支有抗癌功效的紫杉醇注射液净获利219元,而我国的原料收益仅为1.26元。
二、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不足的主要因素分析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中,但企业所具有的生物多样性知识储备、对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意识、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企业缺少对生物多样性知识的认知
只有少数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了生物多样性议题,甚至有部分企业认为他们和生物多样性没有关系。《2018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指数报告》各项环境指标中,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标上得分率最低。这主要是因为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显现,而企业在短期内很难判断生物多样性丧失对自身经营的影响,没有充分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一个新的商业机会,缺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愿。上述情况在以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企业(采矿、水电、土地开发等)和以生物为原料(生物制药、化妆品、生物原材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中也并无明显改观。前者需在生态修复过程中考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而即使有生态修复强制要求的矿山企业,也并未将生物多样性考虑在内。而针对后者,技术研发投资大、技术水平迟迟得不到提高,以至于对生物资源的利用方式粗放,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较低。这在植物提取行业非常突出:企业倾向于扩大种植面积,影响了天然植物的多样性。另外,企业更是缺少对生物多样性惠益制度的认知,不认为回报社区是自己的义务。总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在企业层面进展缓慢,生物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对生物多样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性质,政府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提供的引导和监督还远远不足,相关的法律制度、管理机构以及配套政策等多方面都有待完善。以管理机构来说,主要是由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承担相关工作,其主要服务于国际履约、加入《公约》的机制与平台等,组织、宣传、分享信息、对接资源并开展相关活动。目前我国还缺少专门服务于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机构或平台。从配套政策来说,需要更多的标准、政策、方法以及监督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企业即使有参与的意愿,也常不清楚具体的参与方式和途径,保护理念难以落实到资源获取、生产、销售等过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但是信息披露不足情况普遍存在。一项2018年对78家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研究发现,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信息披露率低并且信息单一、完整性不足。而对于生物多样性企业来说,在国外经常面临贸易壁垒,国内市场则混乱无序。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自然资源相关产权不清晰、行业准入制度和监督制度缺乏、生物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流程不规范,且技术门槛较低、产品标准不完善等因素所致。行業发展有待和《名古屋议定书》有效衔接,防止“生物海盗”现象,且督促企业尽快和国际标准积极对接。
三、若干建议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企业要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知识的了解,包括概念、内涵、国内外发展趋势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内容,严重依赖、使用或影响生态系统以及其服务功能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实践和效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外,国际履约对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日趋细致,比如要求识别、计量和估算企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影响和依赖的价值。企业需要开设自然资本账户(或“环境损益账户”),按照财务会计学理论将企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成本和效益货币化并估值,使之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商业规划和决策体系。对生物多样性有严重影响的矿山等企业,则应实施生物多样性净零损失原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层面,首先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比如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建立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共享制度、尽早出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等等。从规制、激励、监督等方面引导,建立利益相关方协调机制,为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大对违规引入外来物种、滥用杂交等破坏遗传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立专业机构,制订权责清单,承担勘探申请、确权认证、监测执法、跨部门、双多边合作、带动公众参与等工作,逐渐完善PIC/MAT制度、标准认证等。推进《公约》“企业与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下中国“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盟”的建设,鼓励国内外合作。引导行业企业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南,支持企业参与ABS实践活动。针对以森林、农业、食品、中药等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的领域,制订系列的公共政策,探索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相关的市场机制,鼓励生物多样性创新融资,为企业制造利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机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关注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遗传资源获取登记制度以及配套监管措施。特别是在对外合作中,应加强监管,探索符合《名古屋议定书》“事先知情同意 ”(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AT)原则的ABS合同,防止“生物海盗”现象。
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在行业规划及发展指南中纳入ABS要求,从生物多样性角度为企业提供参与的具体路径和操作方法的指导,提供相应的培训,分享理念、案例等,帮助企业提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同职能,建立有关生物资源知识产权的监管体系和行业数据库,以行业报告等方式推动和督促企业主动披露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和实践。开发引导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标准和评估体系,鼓励开发生物多样性友好产品,并展开认证、标识等工作。加强同国际组织机构的沟通、合作,尽早帮助国内企业参与到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中。
对于生物多样性企业而言,需要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一种商机。一方面,有必要加大科研攻关,尽早突破当前生物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瓶颈,提高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水平。另一方面,要提高对ABS的理解和认知,建设ABS管理体系,在开发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同时,通过一系列举措与相关方进行“惠益分享”,保障自身运营与生产活动不会导致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降低或丧失,实现生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作者单位:管理世界杂志社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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