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财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318000)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一些沿街店铺或者民房内,出现大量首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用途,阁楼或者2 层以上用于起居住宿的经营性合用场所。此类合用场所,规模相对较小,经营成本低,拥挤混乱,条件简陋,大多没有对生产、存储、住宿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火灾隐患十分突出,既造成过重大的火灾事故,也形成了“小火亡人”的显著特点。
2018 年2 月7 日4 时46 分许,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一沿街店铺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 车36 人赶赴现场扑救,火势于5 时14 分得到有效控制,5 时36 分火灾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00 m2,共烧损砖混结构房屋、汽车坐垫、洗车机器、家具、衣物、生活用品等,造成2 人死亡,是一起典型的“小火亡人”的火灾事故[1]。
起火建筑为沿街砖混结构房屋,地上5 层,坐南朝北。建筑北面、东面为道路,南侧、西侧为小区内部道路。过火的为该建筑首层洗车店,平面图见图1 所示。洗车店分为东西两间,分别为银苑路1号和灵山西街71 号,西侧北半间为洗车区。西侧南半间1 层为设备间,放置货架及气泵、水泵等设备。东侧为客户休息区,放置沙发、玻璃柜、货架等物品。西侧南半间及东侧房间增设木楼板阁楼,阁楼为住宿区堆放货物及床铺家具等,阁楼南墙靠墙一木楼梯上下通向阁楼。
图1 洗车店平面图
经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110 指挥中心查证,此次火灾的第一报警人为当天凌晨居住在起火民房北侧附近的叶某,报警时间为2018 年2 月7 日4 时46 分。
据第一报警人叶某陈述,2 月7 日凌晨40 分许,她和丈夫一起在灵山西街81 号三楼睡觉,被“砰砰砰”的响声吵醒了,后又听到了玻璃爆炸的声音,从窗口看到灵山西街与银苑路转角的地方有火光和浓烟,便立即报警。
据较早发现人杨某(着火建筑南侧约20 m 处)陈述,2 月7 日凌晨4 点40 分左右被“着火了”喊声吵醒,随后杨某跑下楼,发现着火建筑火势较大,店门口停着的一辆装了电瓶车的货车也着火了,还用手机拍了张照片和一段小视频(拍照片的时间是4点52 分,视频的时间是4 点55 分)。
综合以上有关事实及可燃物燃烧特点、规律,可以确定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8 年2 月7日4 时30 分许。
对银苑路1 号西墙交界处木柜东侧进行勘验,有一玻璃圆桌,圆桌附近地面有电饭煲、电炖锅、电茶壶等电器残骸,在附近地面提取带插片导线和多股带熔痕导线,送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多股铜导线中检出电热熔痕。
综上所述,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银苑路1 号北半间及与灵山西街71 号南半间交界处的木柜附近,起火点为该交界处的木柜北端东侧附近。
根据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起火点附近引火源进行分析。
排除放火和外来火源。通过调查访问和现场分析:一是发生火灾的房子大门全部处于关闭状态,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破拆进入现场,查看监控未发现火灾发生前后有可疑人员出现在火灾现场附近,因此可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二是起火的房子周围当天火灾发生前后没有燃放鞭炮的情况,现场附近当天晚上也没有其他的火灾发生或者明火作业的情况存在,且起火部位位于房子内部离门窗较远的位置;三是经公安机关排查,洗车店人员无明显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可以排除人为放火或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及遗留火种。一是通过调查了解,两名死者当天凌晨一点多吃宵夜喝醉后在洗车店留宿,而火灾发生时间为凌晨四点多,应当是处于熟睡状态,无动火可能性;二是现场勘验发现,起火点附近没有使用任何明火及生产、生活用火,也没有使用电热器具;三是店主及家人反映,两名死者不抽烟。因此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排除物品自燃、化学危险品燃烧。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起火部位处放置电饭煲、电炖锅、电茶壶、玻璃桌、木柜等物品,没有存放在当时温度下可以自燃的物品。
认定电气线路故障。店主现场指认起火点木柜附近有电线通过,设置了插线板,平时电器都在使用通过插线板供电,店主当天离开后总电源未关,且当晚送两名死者的到洗车店看到有电灯使用的情况。现场勘验对起火点木柜附近带熔痕的导线提取进行技术鉴定,检测结果是熔痕为电热熔痕。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确定起火原因为通过该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2]。
处于熟睡状态发现火灾晚。火灾中丧生人员在凌晨酗酒后仍然选择到店里留宿,火灾发生时处于熟睡状态,没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洗车店电线套管不彻底,对隐藏在家具、吊顶内的电线未套管保护,且电线直接敷设在木板上。电线发生电气故障后引燃可燃物,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木质装修装修可燃物多。洗车店内吊顶、分隔、楼梯等装修均采用木质材料,同时存放大量汽车坐垫、脚垫等汽车用品。这些可燃易燃物在火灾发生时助燃效果明显,同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阁楼,最终导致人员死亡。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主私自增设木阁楼,搭设床铺供人居住,是典型的居住、经营、储合用场所,对合用场所危害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最终酿成了悲剧。同时,建筑内未配备独立感烟探测器、灭火器等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火灾初期未能探测报警。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现状是长期形成的痼疾,火灾隐患突出,整治难度大,易反弹,极易出现“小火亡人”的情况。深入分析近年来类似亡人火灾教训,结合日常合用场所整治经验,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针对性的防范[3]。
3.2.1 依托网格管理,落实常态监管
要依托基层网格化管理,对合用场所进行全面排摸登记,消除监管盲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用场所按照排查、整改、复查实施闭环管理,定期组织回头看,防止隐患回潮反弹。
3.2.2 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实施整改
沿街店铺合用场所多为小场所,内部功能、结构复杂,业主小本经营理念根深蒂固,一刀切的整改难度大。应当疏堵结合、分类整改。一方面对违规住人的要坚决予以搬离,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倒逼整改。对一些消防安全条件较好的场所,通过疏散通道硬隔离,增设室外楼梯,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等方式进行改造,有效解决居住需求与消防安全要求的矛盾。
3.2.3 规范用火用电,减少火灾源头
合用场所火灾多为用火不慎、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安全用火用电有利于减少火灾的发生。一是要对电气线路进行全面套管保护,进户线处应设置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场所内杜绝电线私拉乱接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二是要对厨房等使用明火的区域实施防火分隔,规范使用燃气灶具,加强火源管理。
3.2.4 配齐消防设施,提高设施防火水平
合用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安装消防软管卷盘,在生产、储存、经营房间内顶部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简易消防喷淋,简易喷淋供水可直接接入市政管网,同时积极推广安装智慧用电。
3.2.5 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要结合合用场所亡人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定期指导行业部门、物业管理等单位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人们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针对火灾规律特点,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