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的家暴事件

2022-03-09 21:51陈忠海
华声 2022年1期
关键词:胡氏赵明诚家暴

陈忠海

宋朝法律一项奇葩规定,吓阻了那些想通过法律手段反抗家暴的妇女。

近期,多名官员、公职人员恶劣的家暴行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谴责,而在古代,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在“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下,许多人认为女人见识有限,妻子只是丈夫的从属,丈夫可以对妻子进行教育甚至惩戒,由此古代官员实施家暴的事件也成为家常便饭,为现代人所唾弃。

蜀汉“三号人物”的家暴案

蜀汉后主刘禅在位时期,就地位而言,丞相诸葛亮之下是同为托孤大臣的李严,再往下却不是赵云或魏延,而是一个名叫刘琰的人。刘备称帝时封刘琰为都乡侯,任九卿之一的卫尉,班位仅在李严之下,是蜀汉大臣里的“三号人物”。

刘琰虽居高位,脾气却不太好。蜀汉建兴十二年(234年),诸葛亮病逝于五丈原。就在这一年,刘琰的妻子胡氏进宫向皇太后祝贺新年,皇太后留胡氏在宫中住了一个月。《三国志》记载:“胡氏有美色,琰疑其与后主有私。”为了审出所谓“私情”,刘琰对胡氏实施家暴,用鞋底子抽打胡氏,有的打到了脸上,总共打了五百下。之后,刘琰还将胡氏遣送回家,等于休妻。胡氏不服,告到官府。

这个案子该怎么审呢?难倒了有关部门。秦汉时代已经强调夫为妻纲,丈夫有管教妻子的权力,只要不用兵刃,就算打伤也不算违法。

对于胡氏的控告,无论依据当时的伦理思想还是法律规定,有关部门都可以不立案,实施家暴并休妻是刘琰作为丈夫的权力。然而,这件事涉及在位皇帝,如果不处理就会谣言四起,有关部门迅速将刘琰收押。

《三国志》记载:“有司议曰:‘卒非挝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琰竟弃市。”意思是,士卒不是用来殴打妻子的,脸也不是鞋子能打的地方,以此为由将堂堂车骑将军刘琰处死并弃市。为杜绝风言风雨,后主下诏,大臣的妻子、母亲等女眷以后不准再进宫朝贺。

一代女词人遭遇家暴

从西汉董仲舒开始,“三纲五常”成为儒家所倡導的伦理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到唐宋时期,这些思想又进一步发展,朱熹将其与“天理说”联系在一起,认为严格遵守“三纲五常”才是天理,从而强调“夫为妻纲”是妻子必须遵守的日常行为准则。

这些思想在法律上又进行了新的强化,如宋朝法律就规定,凡有妻子控诉丈夫罪状的,无论最后丈夫是否被治罪,妻子都要坐牢。用现在的眼光看这是一项奇葩的规定,但在当时却吓阻了那些想通过法律手段反抗家暴的妇女。

宋朝著名女词人李清照出身书香门第,她的父亲李格非名列“苏门后四学士”,母亲是状元王拱辰的孙女,李清照从小有着优越的生活环境。李清照18岁时嫁给宰相赵挺之子、金石学家赵明诚,二人两情相悦,成为佳话。然而好景不长,金兵南下后不久,赵明诚病逝于南京,年逾四十的李清照来到临安,依附弟弟李迒,之后便在临安定居下来。

这时,突然有一个名叫张汝舟的人主动接近李清照,向她求婚。张汝舟是进士出身,时任右承务郎、监诸军审计司,他自称跟赵明诚是同学,千方百计讨好李清照,居然让李清照动了心,最后嫁给了他。

这时的李清照已名满天下。在有些人看来,张汝舟是钦慕李清照的才名才主动追求的,其实不然,背后有着很大隐情。有一个名叫王继先的权贵喜欢收藏,看上了李清照手里那些珍贵藏品,找人去谈,愿出300两黄金收购,李清照断然拒绝。王继先不甘心,想出了让张汝舟“求婚”的招数,试图等藏品归张汝舟支配后再转到自己手中。

可是,李清照视赵明诚留下的藏品为生命,她与丈夫合编的金石学巨著《金石录》也没有完成,所以不可能出手。眼看目的无法达到,张汝舟马上换了一副嘴脸,不再温情脉脉,对李清照经常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张汝舟虽然是一名官员,但利益诱惑下甚至想杀了李清照以私吞藏品。

如果换成一名普通的古代女性,在伦理与法律的双重压迫下,也许只能认命了。但李清照见识广博,哪能坐而等死?李清照知道,仅凭家暴的事实无法撼到张汝舟分毫,于是她把自己所了解的张汝舟的种种违法犯罪事实写成文字,向朝廷检举揭发。

如此一来,李清照就必须面对前面提到的那项奇葩法律了:如果状告丈夫,无论其罪名是否成立,自己都得坐牢。权衡之下,李清照宁可坐牢也要检举张汝舟。事关一代女词人,这个案子引起了轰动,审理下来,张汝舟罪证确凿,被流放柳州。

李清照终于解除了这段悲惨婚姻,但事后也被关进了监狱,判了2年徒刑。所幸,赵明诚生前好友綦崇礼时任翰林学士,有机会接触到宋高宗。綦崇礼向宋高宗陈述情况,替李清照求情。在皇帝特赦下,李清照只坐了9天牢就被释放了。

明清男尊女卑观念更加强化

在封建思想达到顶峰的明清时期,男尊女卑的腐朽观念进一步强化。在这一时期,女性的权利愈发受到限制。明清时期,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非但没随时代前进有所减弱,反而更加强化,法律在夫妻关系方面“同罪异罚”“夫轻妻重”的特点也更为突出。比如,《大明律》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

而对妻子殴打丈夫,《大清律例》则规定:“凡妻殴夫者,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甚至还规定:“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明清时期,法律为丈夫殴打甚至打死妻子开罪,在这样的恶法下,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甚至擅杀妻子的现象时常发生。清人祝庆祺等编撰的《刑案汇览》记载,有一个名叫裴秉若的人“先后娶妻五人”,前3任妻子均自杀而亡,第4任妻子病死,这些死亡都与家暴有关。裴秉若后又娶妾4人,百般虐待,又有3名妾死去。10年间,在裴秉若的家暴下共有7名妻妾丧命,理由仅是“办菜不佳”等琐事,而家暴手段则触目惊心,有鞭棍殴打、火叉烫烙、小刀划割等。类似的案件在《刑案汇览》中还有多起。

纵观古代女性的遭遇,不免为其扼腕叹息。任何情况下,家暴都不只是“家务事”,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家暴行为早已被法治所不容,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这是时代的进步。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官察室“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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