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运磊
所谓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含国家、个人储蓄、企业补充、商业等性质的养老保险。其中国家性质的养老保险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职工、农村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职工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或者因为年老丧失一定劳动能力的人而建立的社会性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为了进一步缩小城镇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落实社会公平发展原则,我国将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同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
由于我国城居保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在发展中与我国其他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并不完善,尤其与企职工保之间的衔接有待完善。中国人口老龄趋势逐步加剧,而城居保与企职工保所覆盖的人群相对较多,因此我们应深入思考采取怎样的措施推动两者之间的紧密衔接,从而推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善和发展,为迎接未来的老年化社会提供保障,使得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化人群能够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际社会将60 岁以上人口在总人数中的占比超过10%,或者65 岁人口占据总人口的7%定义为人口老龄化标准。根据我国老龄办所给出的数据,截止到2020 年我国的老龄人口将占总人数的17%。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在2022 年9 月8 日表示,在“十四五”期间中国将正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在中国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之下,作为独生子女所面对的养老压力巨大,如何缓解年轻人的养老压力,同时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对于中国政府和建立和谐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现阶段我国城居保和企职工保所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城居保和企职工保这两张“社保网”高不成低不就。企职工保具有缴费基数高、保障标准也高等特点,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偏低,生活压力大,为了解决当下的生活问题,不愿意也不舍得花钱缴纳企职工保;另外,保险要到退休后才能享受,中间隔了几十年,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到退休年龄后还想回到老家养老,认为参加企职工保会造成浪费。以重庆某地为例,如果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职工保,每月会缴纳300—750 元不等,一年算下来,就需要3000—9000 元。且社保缴费额度每年还会发生变化,一般而言,标准会根据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对于平均收入较低的农民工而言,职工养老参保门槛相对较高,未来变化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如果被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会受到处罚。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仲裁事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员工补齐社保等费用。
尽管我国早已制定如此详尽的法律条文,但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企职工保的意愿依旧不高。很大原因在于他们就业不稳定,工作分散、工资水平不高。对于一些雇佣大量外来务工的企业来说,大多采取外包、灵活用工等用工模式,将保险压力转到第三方机构的身上。此外,许多用人单位会抓住这些员工的心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能拿到更多现金相比,这类员工也暂时不考虑参保事项。因此,如何将两者进行有效衔接,保障这部分员工退休后的权益,是现阶段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于重复参加企职工保和城居保的,无法重复享受两份养老金。因此做好两种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是保障退休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持续上调企业职工养老金,职工养老金从2012 年的月均1686 元上调到2021 年的2987 元;四次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在连续10 多年每年提高10%之后,虽然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但国家还是每年以适当的比例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居民养老金从无到有并逐步得以提高。十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与优化,在多项搁置多年的“老大难”改革上实现重要突破。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并轨”;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及实现省级统筹后向全国统筹迈进等。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21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5%,调剂的总规模达到9300 余亿元;重点支持收支矛盾突出省份,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净受益金额超过2100 亿元。
在城居保与企职工保进行衔接中,从制度内容来看,由于户籍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等不同,导致两者不能顺利衔接。在最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中明确农民工可以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同时农民工在跨省或者地区就业的过程中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然而在具体实施环节中依然存在户籍障碍。另外在退休地与户籍地的界定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较大难度。我国的户籍制度在身份证明以及信息和资源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户籍制度依然有其价值和意义。这就需要对城居保以及企职工保的户籍衔接方面进行完善,对参保养老以及关系转移以及地区界定等方面降低限制的门槛,尽可能减少两者衔接中的障碍,在此过程中要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以促进两者衔接。
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之前,城居保与企职工保是各自封闭的一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 年,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待遇。而那些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只能回到老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由于两种保险无法衔接,且如果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职工保不满15 年,那么只能回老家领取城居保,而在城市的养老保险便只能打水漂,这样极大地降低了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的积极性。
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之前,许多外地务工人员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以在上海打工的杨春晖为例,其父母为其在安徽老家缴纳了新农保。杨春晖到上海打工后,企业又给她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纳金额计算,她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4000 元退休金。杨春晖计划在上海打拼几年后便回老家,可是她在上海缴纳的养老金不能一起转回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便解决了杨春晖的难题。如果杨春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满15 年,就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多缴多得。如果后来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其个人缴费和政府在个人账户里补贴的钱,连同利息一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去,使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加大,最后一起计算。
虽然现行政策极大缓解了两种保险的衔接问题,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不同,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差较大,在转换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将其考虑在内。如参保人员在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地区工作,其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较少,随着工作的变换,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生活水平以及养老金参保水平较高的地区,此时参保人之后所应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应随之提高。在关系转换中所产生的养老金差额可以由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进行补齐。不论如何转换,最终的目的是让退休人员老有所依,让所有劳动者通过一生的辛劳换回一个安详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