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诚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 100101)
60年前大规模发掘的宝鸡北首岭遗址,是20世纪50年代发掘面积仅次于西安半坡遗址的一处十分重要的仰韶文化遗址。北首岭遗址的一系列发掘收获所涉及的学术问题,一直是研究仰韶文化的敏感议题。这些敏感议题的产生,有的是因早年发掘时对发现的重要遗迹现象观察记录的疏漏,有的是因后期对发掘资料分析认识的不足,还有因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学术贡献与失误的认识偏差等。这些问题至今尚未辨明,是非曲折达60年,导致一些研究者在阐述仰韶文化时往往选择回避北首岭遗址发掘的重要收获与发掘报告《宝鸡北首岭》[1]的学术贡献。
本文拟在介绍北首岭遗址发掘收获、阐述《宝鸡北首岭》的学术贡献与失误基础上,剖析对北首岭仰韶文化遗存认识的各种是非曲折,以引发研究者对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居住区、墓地的分析方法及仰韶文化分期、年代等问题的思考。
北首岭遗址位于宝鸡市区北部、金陵河西岸,高出河床约30米,依河流走向呈南北长条形分布,南北长300余米,东西宽约200米,保存面积约60000平方米。遗址北高南低,北部地势平坦,南部地势呈缓坡状,东部边缘为断崖,并且因雨水冲蚀不断坍塌。对该遗址前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发掘。
第一阶段发掘是从1958年8月至1960年12月,由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渭河队赵学谦主持,参加发掘人员有赵学谦、刘随盛、张长源、关甲堃、白萍、扈俊明、张耕海、陶正刚、安德厚、马耀圻、余万民等十余位,共发掘了5次,历时5个季度,发掘面积共计4500平方米,为保护发现的房址等建筑遗迹,在清理房址之后停止向下发掘。清理房址41座、墓葬409座以及一批灰坑、陶窑址,出土一大批石器、陶器、骨器等遗物。这些遗存大都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不同发展阶段。同时在遗址的下层还发现了几片与仰韶文化陶器特征有区别的陶器残件,引起了发掘者的注意,成为引发后来探讨仰韶文化前身课题的重要线索。其中,第一次发掘后不久即在《考古》上发表发掘纪要,公布了主要发掘收获[2];1959年第三次发掘之后的两个月,又将第二、三次发掘的简报在《考古》上刊发[3]。
第二阶段的发掘是从1977年10月至1978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工作队曾参加第一阶段发掘的刘随胜领队,和杨国忠、梁星彭等3人进行了两次为期两个季度的补充发掘,目的是弥补第一阶段发掘认识的不足,进一步弄清遗址的平面布局和地层关系,尤其是进一步了解遗址早期遗存的文化面貌,同时也是为了完善第一阶段发掘之后所编写的发掘报告初稿。此次发掘面积227平方米,大部分发掘到生土。清理房址9座、墓葬42座,以及灰坑、陶窑址等,又出土一批石器、陶器、骨器等遗物。其中,在1977年10—12月发掘之后,于1978年1月17日下午由梁星彭在考古研究所年终工作汇报会上汇报发掘的主要收获[4],并遵照夏鼐所长的要求,在发掘结束之后及时编写了发掘简报,在《考古》上刊发公布[5]。
北首岭遗址前后两个阶段的发掘,共发现房址50座、灰坑75个、陶窑4座、排水沟2条、灶坑2个、墓葬451座,出土陶器皿900余件,其他陶、石、骨质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及装饰品等遗物5000余件。发掘者将这些遗存分别划归北首岭遗址的仰韶文化早、中、晚三期。其中房址位于遗址的北半部,大多数房址分属南、北、西三个片区,房址之间可能是广场。墓地位于遗址南半部,分为南、北两片集中分布。《宝鸡北首岭》中,大多数房址归属北首岭遗址仰韶文化晚期,大多数墓葬归属北首岭遗址仰韶文化中期与晚期,遗址下层发现的墓葬及其之下的文化层等遗存归属北首岭遗址仰韶文化早期。
《宝鸡北首岭》考古报告专刊前后编写了20多年,分为两个阶段。北首岭遗址第一阶段发掘之后,由赵学谦主持完成了发掘报告初稿的编写(后赵学谦调离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第二阶段补充发掘之后,于1978年秋开始由曾参加第一阶段发掘报告初稿编写的刘随胜、安德厚及参加第二阶段发掘的杨国忠、梁星彭等4人对原发掘报告初稿进行加工修改,并将第二阶段的发掘资料一并编入报告中。最终是由刘随胜牵头负责,梁星彭主笔统稿,1979年上半年完成定稿,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于1983年12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
《宝鸡北首岭》是我国自1934年编辑出版《城子崖:山东历城县龙山镇之黑陶文化遗址》以来的第8部新石器时代考古报告专刊,也是继《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之后的第4部仰韶文化考古报告专刊。编写体例基本上继承了《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等我国20世纪50年代编写新石器时代遗址(墓地)发掘报告的传统而有所创新。全书分六部分和五个附录。前有《绪言》,后有《结语》,中间分四章。附录分别为:《宝鸡新石器时代人骨的研究报告》《宝鸡北首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动物骨骸》《宝鸡北首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颜料的X射线分析》《宝鸡北首岭仰韶墓葬登记表》《居址、墓葬出土器物索引表》。
《绪言》交代了遗址所处的地理位置、发掘过程与参加发掘的人员,以及报告编写的过程与编写者等。
第一章《发掘区和文化堆积》,按照所划分的六个发掘区介绍遗址发掘情况,逐一介绍了各发掘区的探方分布、重要遗迹的发现与分布状况以及文化层的堆积情况,并配有主要发掘区平面图,使读者对发现的数十座房址、400多座墓葬等遗迹的平面分布状况一目了然。
第二章《居住遗址》,介绍居住区内发现的房屋基址、灰坑、陶窑、水沟、路土等各种重要遗迹。对于房屋基址,重点阐述了其分布状况及建筑结构与技术,并以F14、77F3、F17、F23、F11、F35、F33等为例,对数量占绝大多数的方形半地穴式房址和长方形半地穴式房址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介绍了1座面积约11平方米的圆形半地穴式房址F36。50座房址中规模最大的是F14,平面为方形,面积达85.5平方米,与其他房址交错分布在一起。同时重点分析了这些房址分布现象所体现的房屋布局和分期,把发现于第五层的房址归属为中期,发现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的房址归属为晚期(见后述)。对于灰坑,则阐述了分布情况、形制种类与特点,按不同形制举例介绍了袋形灰坑、直筒形灰坑、方形灰坑、长方形灰坑、椭圆形灰坑、锅底形灰坑、不规则形灰坑等,重点介绍了灰坑的层位、叠压打破关系,将这些灰坑分为早、中、晚三期。对于路土,重点介绍了通过发掘与钻探发现的路土的分布范围,以及上下四层路土的结构与所处的层位,并将第一、二层路土归属为晚期,第三、四层路土归属为中期。
第三章《遗物》,公布出土的除墓葬随葬品与瓮棺葬具之外的3443件遗物资料,将划分为早、中、晚三期的遗物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生活用具”“生产工具”“装饰品及其它”三大类,再分别以器形种类与式别进行叙述。
生活用具分为陶制容器和其它用具两类。陶制容器,阐述了陶器的质料、陶色、纹饰、制法,并分为鼎、碗、钵、罐、盂、尖底瓶、壶、盆、杯、瓮、甑、盘、器盖、器座等15种器类,进行较为详细的分式分析和器形、纹饰介绍,还专门分析介绍了陶容器的纹饰特征(包括3件鱼纹和变体鱼纹彩陶盆等彩陶的色彩、器类、纹样)、刻划符号以及陶器的分期和早中晚三期陶器的特征。其它用具包括碾谷盘、碾谷棒、杵、刮削器等石器,梭、针、锥、匕等角器,以及陶纺轮。
生产工具分为石器、骨器、角器、陶器。石器253件,分属斧、铲、锛、凿、刀、网坠、敲砸器、研磨盘、研磨棒、研磨器、磨石等。骨器有145件骨铲、80件骨镞。角器有铲、凿、矛、锄各1件。陶器有467件陶锉、1件陶刀、1件陶内模。
装饰品有石饰品、绿松石珠、骨珠、蚌饰、牙饰、陶环、榧螺等。其它物品有石环状器、石穿孔器、石球、陶球、圆陶片、陶塑人头像、陶塑人半身像、骨饰、骨管、紫色颜料锭等。
第四章《墓葬》,公布发现的墓葬资料,包括土坑墓385座,瓮棺葬66座。不仅介绍了这451座墓葬的分布状况、埋葬习俗、随葬品,还分析阐述了墓葬的分期。
埋葬习俗部分包括墓葬形制、葬具、葬式、随葬品的数量及陈放位置、墓向及墓葬排列情况,以及典型墓葬举例。对一些特殊现象进行了重点介绍。如墓葬形制与葬具方面,78M2、78M4有熟土二层台,77M6为大坑套小坑的3人合葬墓,4座墓的墓圹上有板灰痕迹,4座墓中人骨架上有席痕。葬式方面,介绍了仰身直肢葬290座,二次葬35座,俯身葬14座,侧身葬与屈肢葬各1座,葬式不明的26座。在290座仰身直肢葬中,有40多个个体有肢体残缺现象。14座合葬墓,包括二人一次合葬、二人二次合葬、三人一次合葬、三人一次葬与二次葬合葬、五人一次葬与二次葬合葬等形式。关于随葬品,有225座土坑墓有随葬品,以陶器为主,也有各种工具与装饰品等,最多的77M3有12件随葬品,最少的仅1件。介绍的一些特殊的随葬现象,如:77M4、77M20等8座墓都出有成束的骨镞,每束十余枚,多至数十枚;77M4与77M11都随葬了精致的穿孔石斧;78M2有成堆的骨铲(凿)原料;78M16乙号骨架上有三、五枚一组排列的90余枚獐牙,还有成束的骨镞;77M1、78M3等多座墓出有野猪獠牙;77M13随葬了盛有红颜料的小盂,78M20有大块红彩锭;M301人骨架胸前有一把大骨匕。列举的典型墓葬包括单人仰身直肢葬77M1、77M9、77M4、77M13、77M17、78M7、78M2等,其中:77M4将打破77M9挖出的双联陶鼎作为随葬品,并随葬有80多枚骨镞;77M17使用画有黑彩符号的尖底陶器替代缺失的头骨,1件陶罐内出有鱼骨;78M7儿童墓骨架头部有成串骨珠642枚。另外列举的墓葬有单人二次葬墓77M2、M160,单人俯身葬墓M274,单人屈肢葬墓M410,二人仰身合葬墓M283,二人二次合葬墓77M12(77T2第六层下),以及二人仰身直肢一次葬、一人二次葬的三人合葬墓77M6(77T4第五层下)。五人合葬墓77M10(77T2第六层下),为两男三女成年人合葬,其中二女为二次葬。77M5为无人骨架的空墓,但有随葬的3件陶器,是人骨架迁出墓。这些埋葬习俗中的特殊现象,都是分析阐述当时社会形态的重要素材。
随葬品形制特征方面,将墓葬中出土的2525件物品分为生活用具、生产工具、装饰品、其它四类,并且与居址出土的同类同种器物统一划分式别。其中陶容器753件,分为鼎、碗、钵、罐、盂、尖底器、瓶、壶、盆、杯等10种;作为瓮棺葬葬具的有67件,分为瓮、罐、盆、钵、釜、器盖等6种。碗与钵绝大多数为细泥红陶,仅个别为细泥黑陶,有的口部外表饰一道宽带红彩。瓶有58件,有尖底瓶,也有底部平而不尖的瓶,而且以后者居多。壶91件,形制多样,有的施彩,其中M52∶1蒜头形壶的上腹绘鸟衔鱼尾图。盆有13件,3件为彩陶盆,彩绘图案有完整的鱼纹等。瓮有23件,部分为瓮棺葬具,1件深腹罐形瓮(M248∶2)外表除了满饰斜粗绳纹外,还在下腹部饰两道附加堆纹。随葬的生产工具数量较少,石器有5件石斧、4件研磨盘、7件磨石,骨器有骨镞和鱼叉,陶器仅陶锉一种。装饰品1205件,有绿松石饰、白玉石小型喇叭形饰(珥珰)、骨珠、蚌饰、榧螺等。其它物品107件,有石球、染有颜料的小石块、磨过的河卵石、獐牙、骨铲料,以及红色颜料与黄色颜料。所有公布、描述的器物,绝大多数既配线绘图又配照片,以充分表现其特征。
对发现的451座墓葬进行分期,是体现发掘报告学术质量的重要环节。报告将具有层位关系或有陶器随葬品的246座墓葬分为早、中、晚三期,并且与居址划分的早、中、晚三期相对应。由于1958—1960年第一阶段发掘清理的409座墓葬大部分没有发现开口层位,所以早期与中期的划分主要依据1977、1978年发掘清理的具有开口层位关系的墓葬来确定,中期与晚期的划分则主要依据1977、1978年发掘清理的属中期墓葬的随葬品特征,同时,依据居址发现的具有上下层位关系的房址、灰坑及其出土陶器的不同特征,把1958—1960年发掘清理的墓葬随葬品区分为中期与晚期。
《结语》主要阐述了作者对北首岭遗址发掘所获以及所区分的早、中、晚三期文化遗存的认识,包括各期陶器的文化面貌与特征,与关中地区其他遗址发现的同时期文化遗存的对比分析,北首岭聚落址的结构布局与早晚变化、社会经济状况与艺术内涵、墓地所体现的当时的精神文化面貌以及年代与人种等。同时,将北首岭晚期作为半坡晚期类型偏早阶段的代表,将北首岭中期定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将北首岭早期作为仰韶文化北首岭下层类型。其中“仰韶文化北首岭下层类型”的提出,成为日后学术讨论的焦点。
《宝鸡北首岭》的学术贡献与失误,主要表现在分期方面。
《宝鸡北首岭》将北首岭遗址分为早、中、晚三期,并将北首岭晚期作为半坡晚期类型偏早阶段的代表,将北首岭中期定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将北首岭早期作为“仰韶文化北首岭下层类型”。
由于北首岭墓葬中期与晚期的划分主要是建立在陶器形态特征的变化上,再加上1979年以前对发掘所获这批陶器时代特征的认识较为粗略,以及整个学术界对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分期分段认识尚未明确,报告主笔者没有注意到1976年发掘、1978年公布的渭南史家墓地的资料[6],也没有了解到至1979年临潼姜寨遗址11次发掘的收获[7],所以,报告所区分的中期墓葬与晚期墓葬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这是时代的局限。但是,报告所区分的北首岭墓葬中期与晚期,实际上是1980年以前学术界对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分期的一次尝试,对后来准确认识半坡类型的分期具有重要的启发。只是这一认识是在完成报告定稿之后4年多的1984年才面世,加上其对墓葬的中晚期划分存在一定的误差,导致北首岭墓葬中期与晚期区分的学术价值至1984年已经不显著,因而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由于受《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错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后段(史家期)遗存归入半坡晚期[8]这一20世纪50年代形成认识的影响,错将北首岭晚期作为半坡晚期类型偏早阶段的代表,酿成了《宝鸡北首岭》的一个重要学术失误。如果在1978年第二阶段第二次发掘北首岭遗址期间及之后的报告编写期间,主笔者能够注意到渭南史家墓地的发掘收获,那么《宝鸡北首岭》可能会避免这个学术失误。
发现并区分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早晚两期是《宝鸡北首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贡献,而将区分出的半坡类型晚期遗存作为半坡晚期类型则是一个明显的学术失误。这种学术贡献与学术失误并存的情况,在《宝鸡北首岭》中至少还有以下两个方面。
在北首岭遗址发现揭露的50座房址分属三个时期。即《宝鸡北首岭》公布的居址北部(Ⅰ区)与南部(Ⅴ区)以及南北两区之间西部(Ⅱ区)的第二层房址、第三层房址,以及南北两区东侧(Ⅳ区)的第五层房址。
其中分布在北部(Ⅰ区)的房址有22座,分 别为 F9、F17、F18、F19、F21、F22、F23、F24、F25、F26、F27、F28、F29、F30、F31、F32、F33、F34、F37、F38、F39、F41。 其 中 4 座(F18、F19、F26、F37)属第三层,其余18座属第二层。需要指出,其中属第二层的F27、F31、F33等3座房址的建筑结构相较于第二层其他房址有明显的进步现象,其年代可能略晚。
分布在南部(Ⅴ区)的房址有17座,分别为 F1、F2、F3、F4、F5、F6、F7、F8、F10、F11、F12、F13、F14、F15、F16、F35、F36。其中6座(F5、F6、F11、F14、F16、F36)属第三层,其余11座属第二层。
分布在南北两区之间的西部(Ⅱ区)的房址有 10 座,分别为 F20、F40、77F1、77F2、77F3、77F4、77F6、77F7、77F8、78F1。其中5座(F20、F40、77F3、77F8、78F1)属第三层,其余5座属第二层。
分布在南北两区东侧(Ⅳ区)的房址有1座,77F5,属第五层。
分布在北部的房址,门向大都朝南或东南;分布在南部的房址,门向大都朝西北或北;分布在南北两区之间西部的房址,门向大都朝东;分布在南北两区东侧的77F5门向朝西。四面房址之间为空地,并且见有多层路土,路土范围东西约达80米,南北约达120米,推测可能是聚落的中心广场。其中在广场中部(77T1)发现的路土有四层,分属第四层的底部与中部、第三层的底部与中部,每层路土厚约1~12厘米,每层路土间隔40~70厘米不等。
北首岭遗址发现的房址平面分布现象,以及居住区中部的路土现象,显示出其聚落居住区的平面结构似为四周房址围绕中央广场分布的向心式布局。然而,这些房址是分属不同时期的。
按照不同时期房址的平面分布现象,不便确认第五层的居住区平面结构,因为第五层的房址仅发现1座,居住区东侧即遗址Ⅳ区东部断崖以东原来是否有同时期的房址因已被破坏目前不可知。就目前的发现情况而言,第三层与第二层的居住区平面结构呈凹口向东的“凹”字形。这样的居住区平面结构从第三层房址延续至第二层房址,再结合中部广场位置第三层中发现的两层路土间隔有60~70厘米的现象,显示第三层房址与第二层房址所代表的聚落居住区应经历了一定的发展时间,并且可以区分为前后两个时期,而这两个时期的文化面貌都属半坡类型。
这一发现,实际上揭示了北首岭遗址半坡类型的聚落居住区至少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发展时期。这是北首岭遗址发掘的一项重大发现,是自西安半坡遗址发掘以来首次发现半坡类型聚落居住区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发展时期,而且这前后两个发展时期的居住区平面结构几乎一脉相承。这一情况即使在全面揭露聚落居住区的临潼姜寨遗址的发掘中也没有能够区分出来。遗憾的是,《宝鸡北首岭》却将这个可明确区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的聚落居住区合并为一个时期,并且归属半坡晚期类型偏早阶段,其学术之失误,令人扼腕!
需要指出,《宝鸡北首岭》公布的涉及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分期资料,如果仔细分析那些房址的层位、四层路土现象,以及墓葬的层位和随葬品特征,可以将半坡类型区分为前后发展的三期,甚至是四期。比如:居住区第五层的房址和开口在第五层下的墓葬属第一期,第三层房址属第三期,第二层房址属第四期,介于第五层与第三层之间的第四层及路土层可能属第二期。居住区以南的两大片墓区可能同样可以区分为早晚四期。具体情况有待详细分析。
《宝鸡北首岭》公布的大地湾文化年代最晚的一批文化遗存,目前可以明确的考古学单位主要是77T1第五层下77T1H9,77T2第七层下 77T2H11、77T2H13,78T2第五层下78T2H21,以 及 77T2 第 七 层 下 77T2H10、77T2H12,77T4第七层下77T4H1,78T5第六层下78T5H31等灰坑,公布的陶器有77H13∶5、6Ⅰ式鼎(《宝鸡北首岭》图版二二,1、2),78H21的三足罐(《宝鸡北首岭》图版二四,4),77H11∶1三足罐(《宝鸡北首岭》图版二五,1),77H9∶1三足罐(《宝鸡北首岭》图版二五,2)等。
《宝鸡北首岭》公布的仰韶文化年代最早的一批文化遗存,目前可以明确的主要有77T2第六层下的 M9、M10、M12、M13、M14、M18、M19等7座墓,其他的遗存可能还有,只是尚难举证区分。这7座墓葬所处的层位及开口层位相同,排列紧凑而有序,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一组墓葬。这组墓葬随葬的陶器,既有大地湾文化最晚期遗存的特色,也有仰韶文化最早期的特征。北首岭77T2发掘探方的层位显示,这7座墓葬均开口于第六层下,叠压打破第七层,年代自然晚于77T2第七层以及第七层下以77H13等灰坑为代表的大地湾文化年代最晚的一批文化遗存。
这一发现既揭示了关中西部地区大地湾文化年代最晚一批文化遗存的文化面貌,又揭示了仰韶文化年代最早一批遗存的文化面貌,同时还以考古发现的层位证据,证实了这两种文化遗存相对年代的早晚关系。这是北首岭遗址发掘的又一项重大发现,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探索大地湾文化向仰韶文化转变以及仰韶文化形成的最为重要的资料,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探索这方面课题的唯一一批资料。然而,《宝鸡北首岭》却将这两批分属前后不同考古学文化且文化面貌上又有联系的具有承前启后特征的文化遗存混淆为同一期,称作“仰韶文化北首岭下层类型”,造成了这一类型既不能归属大地湾文化也不能归属仰韶文化的局面,从而无法被大家接受,其学术之失误,再次令人扼腕!
需要指出的是,在北首岭遗址发现的大地湾文化最晚一批文化遗存与仰韶文化最早一批文化遗存及其早晚叠压的层位证据,是目前发现的这方面的唯一一处实证证据。对于这个实证证据,不仅在《宝鸡北首岭》编写时主笔者没有注意到,后来的许多研究者也没有注意到。
宝鸡北首岭遗址自1958年秋冬季第一次发掘以来就倍受学术界的关注。因为第一次发掘就发现了389座墓葬、10座房址、2座陶窑等一大批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文化遗存,研究者得以利用这批丰富的资料探讨黄河流域新石器文化的特征,尤其是探讨当时的埋葬习俗、社会制度等[9—19]。对北首岭仰韶文化遗存的文化属性的讨论则是在北首岭遗址第二阶段发掘之后开展起来的,并在《宝鸡北首岭》面世之后达到了高潮,是非曲折延续至今。这些讨论所涉及的问题,主要为两个方面。
北首岭仰韶文化晚期的文化属性问题是1985年提出的,1987、1989年进行了深入分析。
1985年邵望平指出,从《宝鸡北首岭》“所选定的晚期墓葬随葬品典型组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大部分晚期墓是属于半坡类型的。其中M169所代表的稍早;M263所代表的稍晚,大致与史家墓地相当。晚期地层及房址中所出的一些标本也具有鲜明的半坡类型特征”,指明《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晚期属半坡类型,并且分属前后两个阶段,不应归属“半坡晚期类型”或“半坡上层类型”。同时还指出,《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晚期内的“某些器物或残片的时代可能较半坡类型晚期还晚”,并提醒研究者注意这批遗存的文化属性[20]。
1987年郭引强指出:《宝鸡北首岭》晚期大部分遗存与中期都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晚期中的一小部分遗存(如邵望平指出的这批较半坡类型晚期还晚的遗存)为庙底沟类型[21]。
1989年公布的严文明论文《北首岭史前遗存剖析》全面分析了北首岭遗存的分期问题。文章指出:《宝鸡北首岭》晚期的大多数房址和绝大部分墓葬应归属中期,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北首岭中期墓葬分为前后两段,分别相当于姜寨一期和姜寨二期、史家期。还指出:《宝鸡北首岭》晚期内的少数遗存相当于仰韶文化庙底沟期和较庙底沟期略晚,是属于北首岭新石器文化晚期[22]。
这些分析与讨论,说明至1989年,学术界基本上明确了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晚期的文化属性,纠正了《宝鸡北首岭》在这方面的失误,但并没有明确北首岭遗址聚落居住区房址也如同居住区以南两片墓地的墓葬那样经历了半坡类型前后两段的发展过程。
对北首岭仰韶文化早期文化属性的认识,实际上是对《宝鸡北首岭》提出的“北首岭下层类型”文化遗存的认识。起初的讨论,大多是将“北首岭下层类型”或是归属仰韶文化,或是归属“前仰韶文化”[23—33]。1985年,严文明指出《宝鸡北首岭》“下层”并不单纯,其中部分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如77T2M9、77T2M12等),只有一部分是较早的(如77T2M10),应该加以区分[34]。由此引发了剖析“北首岭下层类型”,尤其是剖析北首岭下层7座墓葬文化属性的讨论。
1987年郭引强通过排比陶器形制特征,将北首岭77T2第六层下有陶器随葬的6座墓葬区分为两个时期,即将77T2M10、77T2M13、77T2M14等3座墓归入与北首岭77T2第七层及第七层下灰坑同时期的老官台文化(大地湾文化),将77T2M9、77T2M12、77T2M18等3座墓列入北首岭仰韶文化中期,归入半坡类型[21]。1989年王仁湘则将北首岭 77T2第七层与 77T2M10、77T2M13、77T2M14等3座墓分为A、B两组,但同时又将这两组合并一起归入白家文化(大地湾文化),并作为白家文化向仰韶文化过渡的一个中间类型[35]。1989年严文明全面分析了北首岭仰韶文化早期遗存,指出北首岭最早的遗存属老官台文化(大地湾文化),包括北首岭77T2第七层、77T4第七层、78T5H32、77T1H9、77T2M10、77T2M13、77T2M14,以及小口罐 T26∶1 等,而将 77T2M9、77T2M12、77T2M18等3座墓归入半坡类型[22]。这些分析方式与形成的认识为后来许多研究者所承袭,并有所加减,有的还进行繁琐解析,或是旁征博引,推论演绎[36—52]。
与以上的分析方式与形成的认识不同,笔者于1992年指出,北首岭77T2第六层下7座墓葬开口于同一层位,而且排列整齐,随葬的陶器特征具有早晚连续承袭的特点,并运用“概率分析方法”得出7座墓相对年代的早晚顺序——77T2M10为最早,次为77T2M13、77T2M14,再次为 77T2M18、77T2M19,最后为77T2M9、77T2M12,确认这7座墓为一组墓群,埋葬的12具人骨属于同一家族的三代人。当时笔者将这7座墓葬归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早期[53]。
现在可以确定,北首岭77T2第六层下7座墓葬是仰韶文化年代最早一批文化遗存的代表,其文化面貌既保留有大地湾文化最晚一批文化遗存的特征,又有仰韶文化形成时期的文化特色,是一个家族在数十年内形成的埋葬了三代人的一组墓群。在聚落考古视野下,这样的一组墓群是不能够拆开分属两个考古学文化的。
《宝鸡北首岭》公布的北首岭遗址发掘资料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部分主要是北首岭遗址第一阶段的发掘资料。这是因为第一阶段发掘不仅较为粗略,而且因为历史原因,20年之后整理时这些资料已经不完整了。由没有参加第一阶段发掘的报告主笔者将这部分不完整的发掘资料与第二阶段发掘资料进行合并整理、公布,实属不易。
宝鸡北首岭遗址发掘与《宝鸡北首岭》的学术贡献,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现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可以区分为早晚两期的层位证据以及大批墓葬与房址,二是发现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前后两个阶段聚落居住区的布局现象,三是发现了大地湾文化年代最晚一批文化遗存和仰韶文化年代最早一批文化遗存以及两者的层位叠压证据。然而,《宝鸡北首岭》在对这三项重要发现进行阐述的过程中却发生了失误,造成了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中迄今罕见的学术贡献与学术失误并存的现象。这个现象的产生自然与学术发展的时代局限有关,不能苛求,但后续研究者对其中的有关问题长期不能辨明,却非常令人深思。
40年来围绕《宝鸡北首岭》是非问题,是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中对一个遗址发掘资料讨论最为激烈的,而且曲折难辨。从中反映了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考古学文化谱系编年研究中,容易将同一组墓群拆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甚至是两个考古学文化;二是在聚落形态研究中,容易将不同时期的房址等遗迹合并为同一个时期。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形成的一个特点。对于这个特点,在进入21世纪20年代之后,研究者应该有所反思。应尽可能做到:在开展考古学文化谱系编年研究时要兼顾聚落形态研究中对于遗迹平面现象的认识,在开展聚落形态研究时要兼顾考古学文化谱系编年研究中对于遗迹现象上下层位关系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