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图像传播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2022-03-03 03:26王怡秋
新闻爱好者 2022年7期
关键词:违法大众公民

□延 婧 王怡秋

20世纪以来,人类文化的中心逐渐由语言文字转向图像,德国学者海德格尔对此曾作出预言——“世界被把握为图像了”[1]。今天,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图像由于其直观、形象、生动、易感,更适应当下网络社会人们的“浅阅读”习性和碎片化传播需求。近年来,爱云动、Vphoto 等图片直播平台的兴起,抖音、快手等一些短视频平台受到大众火热追捧,都可以看到大众图像传播已蔚然成风。由于影像生产的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网络等新媒体传播信息的便捷性,图像传播从专业媒体人、图像生产与发布向普通受众下沉,大众图像的信息传播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其影响甚至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社会领域。现代社会由于公众普遍缺乏专业的视角素养与法律修养,与大众图像传播相关的法律案件不断发生,这不仅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些还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会危害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因此,研究大众图像传播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纵观理论研究,涉及大众图像传播的研究较少,其中鲜有探讨法律相关问题的理论文章,因此本文选题的探讨或许能为学界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一、大众图像传播的法律风险

厘清大众图像传播可能触犯的法律、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有效规避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我国尚无针对大众图像传播违法行为做出裁定的专门法律,但在国家安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有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触犯国家安全法的法律风险

国家是在一定地理位置(领土)范围内每个家庭及每个公民生命个体的总和,其家庭和个人安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权是否稳固,社会是否安定。

一直以来,国际敌对势力将图片、视频传播作为对华斗争的工具,通过对图像加工处理,以某些社会阴暗面为由头,肆意渲染夸大,歪曲事实,蛊惑人心,妄图以此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达到他们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目的。就其图像传播效力,美国人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就把“视觉干预人心”视为“魔弹”,其国家战略机构攻心术研究专家认为,在看似真实的图像面前,受众就像一个靶子,只要传者击中靶子,受者就能应声倒地,从而被牢牢控制。[2]因而作为社会公民,普通大众面对上述现象的发生应保持警惕审慎的态度,在图像传播中理应为维护国家民族安全实施理性的传播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了国际反动势力利用图像反华外,我们的大众图像传播也应警惕国内反对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图像信息。对此《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除了不传播有害国家安全的图像信息外,发现图谋不轨的信息源,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2]

(二)触犯民法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民法典》第四编将“人格权”列为单独章节,其中第九百九十条指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指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些法律环节由于不像刑事案件那样更具负面色彩,一般人意识不到图像传播中某些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触犯某一法律条款时不明就里。

肖像权在图像传播中最容易被忽略。在 《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如果缺少其法律常识,就可能盲目行事触犯法律,部分商家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不经本人允许擅自使用个人肖像照的违法案例不在少数。

著作权,也是今天大众图像传播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图像生产与传播无处不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文化参与意识也变得更强,通过媒体传播图像,在其图像易于“粘贴,复制甚至修改”的情况下不可随意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否则会因侵犯作者著作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法律有明确规定作为法人主体单位在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时应署作者姓名,并酌情付酬。《著作权法》已将摄影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三)触犯刑法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依托移动媒体进行图像传播的普通民众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自娱形式操作不当可能触犯国家的刑法,在刑法细则中有多处内容与大众图像传播行为相关联。

一是虚假广告罪。《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搭载在互联网上的微信群、QQ 聊天室和微博等,是没有围墙的、每个合法公民都可自由出入的信息交流空间,文图任选,对于发图内容及发图数量没有直接监管。因此利用网络进行图像虚假信息传递的广告宣传不在少数。如果用图像传递的产品信息含有虚假成分,则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查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诽谤罪”做出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所谓侮辱,是指使用语言、肢体动作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的一种犯罪行为; 而诽谤的含义是背地里捏造事实,说人坏话,用虚假信息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仅2019年我国互联网上就有多起此类大众图像传播案件发生。

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当下,网络图像传播的快捷性、广泛性,加之网络图像传播的开放性、公民传播自主性及图像传播操作的隐秘性,导致网络淫秽图像泛滥成灾,必须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才能净化社会精神空间。

二、规避大众图像传播违法风险的法律界限

在法治时代,法律常识是公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涉及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公民在学法、守法过程中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偏差导致法律制裁,为防患于未然,明晰一些法律界限的丰富蕴含,将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更明晰的行动指南。

(一)图像传播的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

图像传播违法行为可能触及多部法典,但以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居多。图像传播违法,通常在民事违法范畴,有的案例则会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民事违法,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刑事犯罪的概念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均是刑事犯罪[3]。

总之,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是:一般民事违法情节轻,对社会危害轻微;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杜会危害性,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将依据法律条款量情定罪。二者在处罚上也有鲜明区别:一般因图像传播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一般以赔礼道歉、赔偿等作为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涉及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因图像传播而构成刑事犯罪者,则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犯罪情节轻重,拘捕收监,其所面对的是没收罪犯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国民法与刑法是两部独立法典,但民法与刑法有一定关联,当民事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程度超出民法处理界限而构成刑事犯罪时,则民事违法也就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刑法便会介入其中,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二者界限,对大众依法规约束自身行为有所裨益。

(二)图像传播的无意违法与有意违法

网络图像传播是一种影像话语释放——图像作为信息载体,也会带有某种意识倾向和情感趋向,其本身可能成为一种正面的、中性的,或者负面的精神话语。通常,正面和中性话语不带有攻击性,不会产生负面传播效应; 而灰色与黑色的负面信息有特定指向性,会挑动第三者的神经,引发个人思想反弹和社会波动,这种情况严重者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构成违法行为。其中的违法大体分两种类型:其一是无意违法而违法。即肇事者没有用图像恶意攻击他人或某一团体的动机,所传图像内容对他人或者团体造成某种伤害,触犯某一法律条款的违法现象。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是普通民众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下在图像传播中触犯法律。其二是明知违法而违法。即违法者知道违法的严重后果,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的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现象多出于金钱诱惑、伤害他人或处于意识斗争等目的而为。

刑法与民法也有所区别。在刑事责任中,故意犯罪相对过失犯罪处罚更重,有些罪名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而在民事责任中,尤其是在损害赔偿情形方面,通常不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过错(故意或过失),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公众在学习相关法律条款时,要明晰这些差别,从而更有助于防范日常生活中的传播行为出现偏差。

(三)新技术图像传播的合法与非法

如前所述,新技术给大众图像传播带来便利,同时也会引发法律官司,比如人工智能带来侵权,无人机黑飞危害国家安全等。因而作为新时代懂法、守法的理性公民在利用新技术的同时,需要了解新技术图像传播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无人机技术为例,侵权与否是无人机拍摄与图像传播合法与非法的关键所在,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之一。其侵权,一是对公民个体侵权,即在无人机摄影操作及图像传播过程中对他人肖像、隐私、人格尊严等方面冒犯造成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二是公民个体对团体(单位)侵权,如用无人机在具有限制拍照区域如军事禁区、科学试验场地等上空盘旋拍摄同属侵权违法行为。国家针对民用无人机近年来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条例,这可以作为公众进行实际操作的理论依据。

三、大众图像传播法律风险的规避

在当今国家开放,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利用图像表达个人情感、人生见解、社会见解的开明时代,公民不能没有法律意识,不可利用图像任意自我宣泄,应该知晓图像传播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切不可在自我放任中踩踏法律红线招致法律制裁。大众图像传播行为虽属公民个体行为,但其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尤其是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所发布的违法图像信息,具有匿名性、公开化、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等特性,其在传播中会对保障公众个体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甚至是严重危害,因而大众图像传播的法律风险规避至关重要。采取何种举措有效防范大众图像传播的法律风险,需从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体层面两方面把握。

(一)社会层面法律风险规避举措

大众图像传播行为违反法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内容多样、种类繁杂,单靠公民个体去协调解决,力量过于单薄,从社会层面对其进行宏观把控和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层面规避举措的实施可以从国家、媒体和平台三方面考量。

首先,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针对大众图像传播的专门性或相关性法律法规,进而为风险规避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因而,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公民行为、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与保证。但目前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大众图像传播相关的法律存在如下问题:其一,规避大众图像传播法律风险缺少专门性的立法依据。国内目前尚无针对图像传播的专门性立法,有学者指出现有规范图像传播行为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稍低,体系亦稍显杂乱,有必要从全局考虑、从整体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图像传播行为的专门性法律。其二,随着“5G”技术的推广运用,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文化理念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变化,网络犯罪还有蔓延发展势头,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而新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案件频频发生,要有效规避大众图像传播违法风险,我国还需要加强由新媒体、新技术所引发的大众图像传播违法问题的立法完善工作。目前针对与新媒体、新技术相关的公民图像传播失范,存在立法不及时、不全面,执法依据不足和滞后等问题。

其次,媒体要引导大众规避图像传播法律风险,除积极发挥媒体监督职责外,还需将自身转变为普法教育阵地。对全民进行法治教育,使其在图像传播中养成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需要时日,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其中媒体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因素。媒体在大众图像信息传播中可以发挥自身的信息监督职责,同时媒体亦可利用自身的信息传播功能面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包括手机移动媒体等在内的新媒体阵地应当成为普法教育阵地的重中之重。2020年9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 亿,较2020年3月增长3625 万。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9.32 亿,较2020年3月增长3546 万。2016年“七五”普法规划就指出,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活动。利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进行普法教育,不仅是因为其用户基数大,同时其可存储海量信息,信息更新及时尤其是具有交互性特性,可在普法教育中增强公众的互动参与。随着时代发展进入社会主义新的发展阶段,普法教育也应转变传统模式向适应时代的新型模式发展,其中传播方式应从硬性灌输转向双向对话,媒体法律知识传播与公民参与互动相结合,有助于在互动中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传播内容方面应注重培养法治观念与传授法律知识相结合。

再者,在规避大众图像传播法律风险中,互联网平台自身加大信息监管力度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不同类型的平台媒体崛起已成为一种趋势。有学者指出,平台媒体是互联网内容生态中技术驱动和用户关系的关键载体[4]。这里的平台是指在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中为内容生产者、传播者、接收者等多方提供内容编辑与运营、内容发布、交流互动等技术服务,供互联网空间中多元主体开展公共信息传播活动的网络系统[5]。目前,这些平台媒体已成为公众进行图像信息传播的重要节点。平台媒体既是公众传递信息和观点的空间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发布规则的制定者。用户借助平台发布信息造成的侵权、侮辱诽谤他人、诋毁英雄形象等多类型案件不仅引发民事案件,更有甚者,平台管理者和信息发布者还要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由此可见,互联网内容的治理,平台运营主体需要担负主体责任。其要严格管控不良信息的发布,一方面在用户协议中需要明确用户在图像传播的动机、行为及内容方面严格禁止的条款,规则制定与完善需要综合多部重要法律和多类型的违法案件违法因素作为参考依据; 另一方面在管控手段上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规避风险手段。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图像识别领域的发展,国内已建立了如中移和盾、网易易盾等多个反垃圾的专业平台,例如网易易盾等平台已经实现了依靠内容特征识别、机器学习以及大数据分析实现了图片、视频的涉黄、暴恐等识别。互联网内容运营等多类型平台可与这些专业平台合作,进行图像信息健康传播的双重把关。

(二)公民个体层面法律风险规避举措

大众图像传播中,公民作为图像传播的主体规避法律风险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公民要认同和遵守确保国家社会环境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所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普法工程,为普法教育建言献策。

猜你喜欢
违法大众公民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论公民美育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汽-大众ID.6CROZZ
上汽大众ID.3
大众ID.4
上汽大众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