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
2020年11月16—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确认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地位。会议公报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尽管公报没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明确的定义,也未详细列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思想内涵,但却非常清晰地表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四个理论特征:即一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上述四个理论特征既能够准确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性质,同时也为科学地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提供了四个可参照的审视视角。
从理论上抓住、抓牢、抓好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的四个审视维度具有非常重要的认识论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的理论产物,既不完全等同于中共十八大之前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完全有别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思想和学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原创性理论贡献,这种贡献是比较意义上的,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审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特征,从而更加坚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理论自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进一步深化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本文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阐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四个理论特征为依据,从中提炼出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时代维度、发展维度、体系维度和实践维度,从而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来全面和系统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揭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共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归纳出来的、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这里非常明确地阐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个重要的原创性理论特征: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的法治理论和学说,回答的是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和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任务是要解决新时代的法治问题,而不是一般性地关注新时代之前的法律问题;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要求形成的法治理论和学说。因此,与古今中外的已经出现和存在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相比,在理论上面临的问题对象与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都不同。具体来说,从时代维度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这是执政党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所作出的重大理论判断。相对于民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来说,对于法治能否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这个问题上所作出的肯定性结论是经过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才得出的重要结论。事实上,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在探索未来共产党执政方式时比较重视的还是“民主治理”。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了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3〕的政权建设思想。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对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作了更为细致的描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权建设规划了宏伟蓝图。〔4〕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和毛泽东同志有过一段著名的“窑洞对”〔5〕,讲到历史上的周期率,“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针对如何克服“人亡政息,政怠宦成”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就是民主。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了建设“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设想。〔6〕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采纳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政体。尽管1954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但随着1957年反右扩大化以及“文革”时期的极左思潮盛行,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治理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重视。相反,1978年《宪法》却肯定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大民主”形式的合法性。①“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在1975年《宪法》第13条就已经明确规定,但不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待的。1975年《宪法》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②“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肯定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7〕在这种时代背景下,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才正式通过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该决议取消了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所以说,相对于法治这种治理方式来说,民主更容易受到社会主义革命思潮的重视。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8〕,但直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才将法治视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写入报告。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举措,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法治理念和治国理政的主张,形成了以法治为基础的治国理政的各项大政方针。特别是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③“十一个坚持”包括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事项,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坚持事项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明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法治在治国理政的层面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说明,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共十八大以来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法治理论和学说。纵观中国古代的各种法治思想和学说,虽然对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封建统治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总的来说,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始终处于低于和次于封建礼教的地位。即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极力主张法治思想,也仅从“法、术、势”的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法律并没有成为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专注或首推的方式。“德主刑辅”“民刑合一”“律、令、格、式”等构成了中华法系最主要的特征。及至中华民国时期,虽然表面上行“五权宪法”之名,并且在制度上还推出了较为体系化的“六法全书”,但法律自身应有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展现和发挥,更遑论从治国理政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故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从思想和理论上与旧时代彻底划清了界限,重新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建立新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秩序。
近代西方社会推崇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但核心的理念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而人为地假设了一个超越于人类社会之上的“自然法”的存在。基于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法治理念,形成了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为价值基础的法治学说。其中,戴雪的“法治三要素”说最具有代表性。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和学说层出不穷,但对法律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依然是局限于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所应当具有的“正义”“公平”的特性上,还没有真正自觉地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来科学有效地把握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例如,英国法学家拉兹提出的法治“八原则”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法律应相对稳定;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保障司法独立;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法院应对于其他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以及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9〕类似的有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治“八原则”①即法的一般性,法应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应明确,法不应自相矛盾,法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之事,法应当稳定,官方行动应与宣布的法律保持一致。,美国法学家芬尼斯提出的法治“八原则”②即规则可预见而不得溯及既往,规则应是可以遵守的,规则应公布,规则应明确,规则应互相一致,规则应稳定,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规则应受公布的、明确的、稳定的和较为一般规则的指导,制定和执行规则者自己应遵守规则并应在执法中始终贯彻法律精神。以及所罗姆提出的法治“七原则”③即不得施加法外制裁,政府及其官吏的行为应服从一般且公开的规则的规定,法应公开,法应具有一般性,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法应有公正和正规的程序,法应体现应当能够的观念。。德沃金还把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起来,考察了法的道德性基础等等。〔10〕总的来说,这些法治理论都是传统西方社会法治学说的自然延伸,其关注的理论问题要点强调了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所要达到的“规则标准”,比较重视从形式主义意义上来认识法治的内涵。
中共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按照科学管理和有效治理的要求来把握法治内在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法治发展的计划与规划,辩证地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以及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互动联系,把法治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有机结合起来,既克服了法律虚无主义,又避免了法律万能论,把法治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起来,并确立了法治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的法治战略,制定了一系列超越于法律原则之上的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关的法律政策。这就从认识论的高度,提升了法治的知识形态,对法治的规范功能与社会作用进行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制度安排和价值引导,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法理思路。所以,以“一规划两纲要”④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为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确定了目标和措施。2021年初,中共中央公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是党中央总结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实践和成就,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起点,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安排的纲领性文件,是覆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工作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治目标综合规划。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为依据,是其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领域具体落实的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了“十四五”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规划两纲要”的系统架构。为基础的法治发展规划,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闪光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的生动体现,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中国法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围绕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政策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坚持事项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的政策主张是在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十个坚持”事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1〕涉外法治是近两年才得到政策认可并被社会公众熟知的法律术语,该概念正式进入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术语体系,充分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所作出的理论贡献。尽管目前法学界对“涉外法治”的内涵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涉外法治的内涵以及价值要求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际法治”。在传统法治理论中,基于简单的“二元化”法理进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概念被理所当然地确认为“国际法”,故在整个法治发展进程中,国内法治的发展始终绕不开国际法以及基于国际法而确立的“国际法治”。近两年,随着美西方在国际社会上推行霸权主义法治观,“长臂管辖”“人权高于主权”“小集团规则高于国际社会普遍尊重的国际法”等严重破坏国际法治秩序的言行畅行无阻,使得传统法学研究中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简单式的“二元化”对应的法治学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治秩序目前存在的状况比较复杂,既有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法治秩序,也有以美西方为主体的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法治秩序,还有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国际法原则形成的双边多边共存的国际法治秩序。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要维护主权的独立与完整,特别是要坚持主权国家的法律主权的完整性和至上性,就必须要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价值连接点,这个连接点就是“涉外法治”。也就是说,我们主张要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法治,但并不是无原则地承认所有存在的国际法治秩序都对作为主权国家的国内法治具有拘束力,而只有能够与国内法治赖以建立的法治原则和合宪性并行不悖的国际法治秩序才能转化成为国内法治所接受和认可的法治状态,即“涉外法治”。由于“涉外法治”是能够被国内法治所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治秩序,故作为主权国家,完全可以在治国理政的层面上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确保通过涉外法治,既能有效尊重和维护国际法治秩序,又能确保国内法治的有序运行。
所以说,“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坚持事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传统法学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法理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这一坚持事项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机地统一,既维护了主权国家的法律主权,也为促进国际法治秩序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国内法治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所形成的观点、学说和理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一概念和术语背后对应的是当代中国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集大成者,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沿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条理论主线向前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初始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逐渐完善和发展出来的,其理论形态的完整程度和内涵的深刻与丰富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共十八大以前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共十八大以前,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历经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所蕴含的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学说;而中共十八大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巨大变化,新时代法治建设所面临和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有所不同。在回答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和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两个根本性的法治问题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逐渐走向成熟,其中两个最显著的理论标志: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重要领域和主要法治改革措施;〔12〕另一个是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雏形,即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明确提出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这个概念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的“十个坚持”①“十个坚持”内容是: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具有标志性的原创性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2020年11月16—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也由“十个坚持”发展为“十一个坚持”。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与中共十八大以前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脉相承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手段,而且是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来认识法治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十个坚持”相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有三个创新:一是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和系统地围绕着“以人民为中心”这个原则来进行各项制度设计和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和任务,进一步突出了“人民性”的价值特征和制度要求,这一点与中共十八大之前关于“人民性”的提法和释义相比更加具有法理上的严谨性和实践中的指向性,是“十一个坚持”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的最大理论贡献;二是“十一个坚持”与“十个坚持”相比,增加了“两方面内容”,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上述两个坚持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及时地总结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经验,分析现阶段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紧迫问题和重点问题,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品格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前瞻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各种形形色色法治思想和法治观点的最重要的理论特征,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意义;三是“十个坚持”中强调了“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而“十一个坚持”中把上面的“坚持要求”融会贯通到“十一个坚持”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当代成果的最新体现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综上所述,从理论形态上来看,把握好了上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也就从整体上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最新内涵。这“十一个坚持”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动体现,是适应当代中国具体法治建设国情的法理学,是各个部门法学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赖以形成的法哲学基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十一个方面的内容管的是研究立场、方法和出发点,对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抓的是“逻辑前提”和“基础命题”。不论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都不能偏离上述十一个方面所指出的正确方向。脱离了任何一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实践就可能走上邪路,无法摆脱西方国家法治理论的束缚,无法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会使得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走向死胡同。因此,认真学习和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构建科学和完整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体系,有利于科学和有效地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础上逐步成熟并得到最终确认的,其形成的理论逻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系化。〔1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被正式确认之前,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先后产生了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以及习近平统战思想。与其他五个思想所具有的理论逻辑相似的是,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的这“六个思想”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中,相对于其他五个组成部分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就是为中共十九大报告所揭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理论内涵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明确事项”,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要的明确事项又在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成为全面系统和科学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十个明确”的最重要内容。可以说,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的丰富和理论体系的建设所作出的巨大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对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重要的法治主张的新发展、新创造。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14〕所以说,与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统战思想相比,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最大理论贡献是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最突出的理论元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生命力来自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力和引领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问题为导向、从中国实际出发,最重要的理论观念和理论命题都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归纳和总结出来的,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来说,都具有原创性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以下理论主张和政策要求,生动地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原创性理论特征。
一是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党的正式文件,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命题和政策要求,为中共十八大以后从理论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中共十八大报告还明确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相比,在对法律的功能和社会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制度要求的理论认识上,都随着法治实践的丰富和依法治国经验的增长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形态上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突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性理论特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的光辉体现。
二是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论述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就从方法论上解决了“党的领导”的效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5〕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生动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三是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最早来源于“全过程民主”这一政治理念。“全过程民主”理念是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首次提出的。主要的政策要求是提倡在基层治理的不同环节都要贯彻民主的要求,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加大基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力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16〕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7〕。显而易见,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视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治主张,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8〕因此,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来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运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也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最相契合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四是强化人权法治保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制度要求同步协调向前推进的,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活动就会在制度实践中落空。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刻地论述了依法保障人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全面和系统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了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着重指出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项基本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以及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以上六条,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又是我们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坚持好、发展好。〔20〕习近平总书记在上述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抓住了人权保障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制度联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巨大贡献,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是以涉外法治建设为抓手,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法治保障,全面推动法治“一带一路”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行;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契机,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是在中共十八大之后逐渐形成的,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我国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战略与倡议,除了坚持传统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一宗旨之外,还强调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21〕“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国家的共同事务,规则的制定和适用都不能由任一单方来决定。因此,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指导性原则。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通过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参与全球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22〕在2019年11月10日向中国法治国际论坛致信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23〕坚持以法治保障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鲜明的法治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处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之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假以时日,必然会被整个国际社会认可并接受为普遍规则,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性法治话语体系。
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以往传统的法治理论,不论是中国古代的,还是近现代西方的,都没有把法治视为一项系统工程,都只是看到了法治特性及功能的某个点或某个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角度出发,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在法治系统内部确立了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之间的有机协调和统一,还在治国理政层面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结构中来考量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性,把系统工程学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地纳入法治建设的范畴来加以重视,进一步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总的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形态,其中蕴含的具有原创性的法治理念、政策要求和法理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相较于古今中外的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更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理论使命是要着力解决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和新时代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科学和系统的法理支撑,其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元素、中国气派,形成的是法治领域的中国话语,讲述的是中国法治故事,传递的是当代中国人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相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不断地吸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具有实效性的法律政策、法治主张和法律理念,定会逐渐发展成为体现中国法治精神和人文传统,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巨大理论推动力的科学的法理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