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能否确认,一场情与法的考量

2022-03-01 22:08欧阳峰
伴侣 2022年1期
关键词:试管婴儿卵子胚胎

欧阳峰

失独原夫妻曾委托他人代孕生子,事后,男方却不认可前妻的母亲身份。女方则坚称其系供卵者,等同于生母。我国法律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且禁止代孕行为。但在既成事实面前,前妻的母亲身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吗?经过情与法的考量,2021年8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1989年7月,万红与在白河县外贸公司工作的沙建秋喜结连理。次年10月,儿子沙平出生。沙建秋在公司是业务骨干,年收入在当地处于中上等水平。万红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作稳定。夫妻恩爱,儿子聪明可爱,三口之家如同生活在蜜罐里。

更难得的是,儿子沙平懂事明理,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中考那年,成绩在全县名列前茅。想着沙平即将迈入紧张的高中阶段,一家三口遂利用暑假到海南旅游。不曾想,沙平在大海冲浪中丧生。

失去独生儿子,万红痛不欲生,沙建秋百般劝慰妻子,并提出再生一个孩子,万红的情绪这才渐渐平复,期待着能孕育新的生命。但是,无论夫妻俩再怎么努力,万红都无法怀孕。

2016年8月,44岁的万红经确诊患了宫颈癌,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万红出院后,主动向沙建秋提出离婚。“我不可能再生育了,我不想连累你”。她希望沙建秋通过重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

“我已经打听过了,你仍然可以生孩子的”。沙建秋认为,妻子漂亮聪慧,自己高大帅气,都是优质基因,已经离世的儿子沙平之所以优秀,基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沙建秋说再次生育的孩子,必须是他们二人的。

万红困惑地问:“我已经失去了生育功能,怎么可能再生孩子?”沙建秋道出了原委。他们可以做供卵试管婴儿手术,也就是借助现代生殖医疗技术,取出万红的卵子,然后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培育成受精卵胚胎。“简单地说,就是利用别人的子宫,生出我俩的孩子”。

听罢此言,万红内心萌生了希望,她赞同丈夫的意见,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精心调养好身体后,夫妻双双去了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万红接受了促排卵治疗,体内注射了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排出了卵子,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形成了胚胎。由于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代孕者,冷冻胚胎由医院存放在液氮罐里面。

直到2018年3月下旬,沙建秋喜滋滋地告诉万红,代孕母亲有了着落,但要价比较高,万红表示愿意接受高昂的价格。

2018年4月5日,万红与沙建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沙建秋的名义与中间人签订《试管婴儿代孕委托协议》。协议载明:代孕的精子和卵子提供方为沙建秋指定,由中间人李婧安排他人代孕。并注明怀孕方式为供卵试管婴儿代孕。

万红望眼欲穿等待着孩子早日出生。亲手裁剪制作婴幼儿的衣装鞋袜,并在帽子、衣裤、童鞋上配了漂亮的卡通图案。

然而,渐渐地,万红发现,丈夫沙建秋越来越不愿意提及代孕的进展情况。她几次追问,沙建秋都以联系不上中间人李婧为由进行搪塞,一次,沙建秋被问急了,脱口而出道:“生不生得出来还不知道呢”。

而且,沙建秋对万红的态度也越来越差,还经常夜不归宿。两人虽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沙建秋始终冷言冷语。2019年3月22日,是沙建秋53岁的生日。万红备了酒菜为丈夫庆生,沙建秋却又彻夜未归。万红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便怒怼丈夫:“你嫌棄我就明说,可以办离婚的,用不着冷暴力”。沙建秋秒回:“是你主动要离婚的,不要怪我!”

第二天,两人去办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沙建秋附加了一条,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的行为,万红已经气昏了头,二话没说便签了字。

办了离婚手续后,万红再细想字里行间的意思,不由心生悔意。但想着如果前夫生了孩子,毕竟自己提供了卵子,他没有理由不认账。

2019年5月中旬,万红向沙建秋的同事打听到,不久前沙建秋生了儿子。于是,万红便带着早已准备好的童装前去探视。沙建秋告知万红孩子名叫沙洋,由保姆照顾着。看着眼前的宝宝神似已故的儿子沙平,万红的眼泪夺眶而出。

万红提出:“我可以办病退,过来照顾咱们的儿子”。沙建秋当即变脸说:“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万红争辩道:“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随后又央求说,儿子健康成长,不能缺失母爱。沙建秋却回答,正在给孩子物色母亲,让万红不要再上门了。

此后,万红多次到沙建秋的住处探望孩子,都被保姆挡在了门外。

2020年8月,万红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以沙洋母亲的身份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庭审期间,沙建秋承认,代孕所需精子由其提供、所需卵子从万红体内提取,并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形成冷冻胚胎,由中间人李婧委托第三方代孕。至于代孕母亲是谁,两人均不知晓。

鉴于沙洋自出生起,都由沙建秋抚养,孩子尚且年幼,轻易改变幼童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万红的生母身份还需要进行确认,法院驳回了万红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6日,万红再次起诉到白河县人民法院。这次,她变更了诉讼主张,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其与沙洋的亲子关系。

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申请鉴定的往往都是男方。在并非抱错孩子的情形下,女方要求亲子鉴定的并无先例。然而,根据“有诉必理”的原则,法院还是受理了万红的申请,并委托安康市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6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了报告,万红确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万红诉称,沙洋是她提供的卵子与被告沙建秋提供的精子的结合,进行人工培植形成胚胎后,由代孕者生产的试管婴儿。并且依据鉴定结论,她确属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应享有相关权利。

被告沙建秋不同意万红的主张。他在法庭上答辩说,万红虽然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但在亲子关系中,我国法律以“分娩者为母”为原则。沙洋并非由万红经过十月怀胎分娩生产,因此,万红并非沙洋法律意义上的生母。同时,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已明确约定离婚后男方通过人工技术进行生育,女方不得干涉。这就意味着,被告可利用双方婚姻期间形成的胚胎生儿育女。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精神,万红实际已经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不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对万红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没有异议,却主张双方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试管婴儿进行生育的行为。由于此项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受到严格限制。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亦有专门立法进行规制。因此,双方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分娩者为母”虽符合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具体到万红与沙建秋的行为,虽然双方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的行为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生子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该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另一方面,代孕母亲仅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加之其现在身份不明,认定原告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21年8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宣判后,沙建秋没有上诉。万红依据生效判决再次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万红每周末可前往沙建秋的住处探视儿子。(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是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传统意义上,确认亲子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分娩事实建立,即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二是通过同意建立,即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根据双方的意愿确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进行生育,包括人工体内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人工体内授精和胚胎移植在我国已得到认可。

代孕是將怀孕分娩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女方转移到了其他女性身上,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因而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则,本案的判决经过情与法的考量,最终以此为认定标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责编/伊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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