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蓉,颜鹏飞
(1.湖北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遭遇西方资本主义的强烈冲击,历经“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近代中国保险史则是整个经济社会曲折发展历程的缩影。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其承担商业活动中分摊损失、转移风险的功能,并作为一个独立部门从生产过程分离出来,其必要前提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19世纪的中国,封建机体内已孕有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和保险思想,但因缺乏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商品经济制度,终未完成向以商业保险为标志的近代保险转型。与之相反,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早早地开启了对外扩张活动,中国则被一步一步拖入世界保险市场体系之中。目前,受限于资料,近代中国保险史研究呈现出不平衡性,多集中于研究华商保险业,鲜有文献对在华的西方保险业加以总结和分析,从而无法形成对近代中国保险业的全面认识。(1)据“中国知网”统计,从1993年至今,以近代保险史研究为主题的文章共有269篇(包含硕博论文),尤其是2000年以后,每年平均发表文章12篇,说明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深入,学界日益重视有关保险史的研究,这也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但是,这些文章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其一,就研究史料来看,雷同之处较多,史料发掘不足。其二,就研究对象来说,明显偏重于华商保险业。其三,就研究内容来看,缺少对保险史实的细致分析和整体特点的剖析。总之,对中国保险史的研究呈现出不平衡性,关于近代在华西方保险业的研究非常少,例如,《中国保险史》共10章,其中关于西方保险业的部分仅4节,甚至没有独立成章。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西方保险业从中国保险市场退出,它们所有的内部档案文献也随之而去,使得学界对近代在华西方保险业的研究非常困难。本文以大量的英文档案及近代中英文报纸等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结合近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典型案例,从探讨西方保险业与近代中国保险业的关系出发,梳理近代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深入剖析近代华商保险业的发展困境,力图呈现近代中国保险业整体历史状貌及主要特点,总结其历史教训,为当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历史镜鉴。另外,通过回顾近代中国保险业这段艰难发展史,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保险业才能实现百年崛起的伟大梦想。
19世纪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晚期,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正处于发展扩张期,马克思和思格斯阐释这一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时讲道:“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资产阶级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1],近代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也符合这一客观规律。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英国商人把商业意义上的保险带到中国,嫁接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机体之上,近代中国保险业被逐步拖入资本主义世界保险市场体系之中,被迫纳入世界历史进程,并在一开始就从属于西方保险业。
历史上,中国封建机体内已具有初步的保险思想,并产生了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隋唐、宋明时期兴盛的“义仓”“广惠仓”“社仓”制度是中国相互保险的雏形;明清时期大西南地区的“麻乡约大帮信轿行”和北方的镖局、镖行,则凸显了运输保险的端倪;历代王朝将荒政体系及其救灾赈灾防灾政策,视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这也是原始形态的社会保险保障、救济体系。然而,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是挣扎于自然经济磐石夹缝中、缓慢发展的次生经济形态,使得植根其中的原始形态保险缺乏实现质变的物质基础。
19世纪以后,在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中落伍了的中国,同样也没有完成从原始形态保险向以商业保险为标志的近代保险的转型。直至1805年,广州出现了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谏当保险行(Canton Insurance Society)[2],拉开了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序幕。起初,保险业服务对象主要是在华外商;保险业务集中在少量沿海开放口岸,大部分由洋行代理。据不完全统计,1838年,广州开设的洋行约有55家,在粤工作的307名外籍男性中有20名为保险代理商,主要代办15家外商保险公司(如伦敦保险公司、联盟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公司)的在华保险业务[3]15。
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前期,以英国为首的西方保险业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确立了市场垄断地位。一方面,西方保险业在中国已发展壮大,编织了一个由沿海到内地的保险网络。1866年,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集中于香港、上海、厦门、福州、汕头、天津等6个口岸城市,共102家[3]90-92;到了1894年,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已经从沿海深入内地,包括上海、香港、澳门、台湾、牛庄、北平、天津、汉口、宜昌、重庆、烟台、镇江、芜湖、九江、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海口、北海22个城市,共有680个代理处[4]65。另一方面,西方保险业在华的资本和规模迅速膨胀。据上海英国领事报告统计,1875年当时上海6家保险公司谏当、于仁、扬子、保家行、华商保安、中日水险等的总资本共达57万英镑,按当时汇率折算约合白银200万两左右。到1895年底,这6家保险公司的额定资本已达近1 000万两,在不计算通货膨胀等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资本平均涨幅近5倍,其中怡和洋行下属的谏当保险公司增长了将近18倍[5-6]。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保险意识的传播,保险利权的外流,直接刺激了华商保险业的诞生,“自通商以来,设有保险之行。以远涉重洋,固能保全血本,凡我华商无不乐从而恒就其规也”。(2)参见近代《上海新报》1865年5月27日文章,标题为《新开保险行》。19世纪70—90年代,以保险招商局为代表的第一批华商保险公司,打破了西方保险业独占市场的局面,但是市场竞争力较弱,外商保险公司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民国学者沈雷春感慨,在华的外商保险公司资产之雄厚,营业额的体量,“远非华商保险公司所能企及”。[7]386为了保障英国保险机构在中国的既得市场和利益,英帝国保险业垄断组织——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FOCF,1869—1985年)陆续在香港、上海、天津、汉口设立分支机构,即四大洋商火险公会。FOCF以四大洋商火险公会为中心,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管理机构网,并且建构了一套以再保险和保险费率为核心要素的市场控制模式[8],成为操控近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太上皇”。
随着西方保险业在华垄断地位的确立,近代中国保险市场被迫卷入世界保险市场之中,不断给英国等保险大国输送分保业务,被置于西方保险市场的从属地位。分保亦称再保险,俗称保险的保险,可以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另一公司。甲午战争之后,上海发展成为中国的保险中心,从而被纳为伦敦国际再保险中心的一个分支。据统计,1904年在上海经营业务的外商保险公司数增加至170家,天津有83家;到了1912年,在上海经营业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已经增至229家,增长速度惊人。上海市场以英商保险业实力最强,英商代理占据绝大多数。1892年,上海地区共有1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代理,其中英商保险公司高达75家,占比达60.48%;到了1894年,在上海设立代理的外商保险公司短短两年时间增加了14家,上升至138家,英商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仍占绝大多数,超过55%,(3)数据来源于近代香港每日新闻办公室(Daily Press Office)主持编撰的丛书:‘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n,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c for the year 1904’,第173页至288页;‘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n,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c for the year 1912’,第952页至955页;‘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n,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c for the year 1892’第140页至142页;‘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m,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c for the year 1894’,第144页至146页。“随着当地市场的发展,这些公司通过旧有的联系还能够吸引再保险业务到伦敦,并逐渐取代之前的直接保险业务”[9]。由于上海众多的市场主体以及强大的承保能力,逐渐成为了中国的分保中心,成为伦敦国际再保险中心的重要分支,连“台湾业务需要的分保,都在上海处理”,(4)参见《保险知识》1949年2月刊发的一篇匿名文章,标题为《香港成为分保中心》。向伦敦输送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强调的是,上海外商保险机构以上海洋商火险公会为中心结成了再保险联盟,从而垄断了上海再保险市场,控制了华商保险业。20世纪30年代,直保市场中华商所占份额与外商平分秋色,甚至略高于外商,“华商占六、洋商占四”,但却不断给外商保险机构输送分保业务,造成保费大量流失。据初步估算,外商保险机构从中国攫取的保费,年均在2 700—4 500万元不等,占中国总保费的90%,其中因再保险分得保费约为1 900—2 900万元[10]。
近代中国保险业被拖入世界市场之后,陷入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中,华商保险业发展举步维艰。然而,致使近代中国政府一直未对保险市场进行实质性或有效性管理,致使近代中国保险业呈现出一种失衡的畸形状态,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市场主体结构失衡,外商保险机构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近代中国保险市场上,外商保险机构数量远高于华商保险机构,成为市场最大主体。据统计,1862—1871年,仅10年在上海就有9家外商保险公司成立;另外,在上海的外商保险代理行,1860年仅有26家,1894年上升至170家,翻了近7倍。20世纪之后,外商保险机构在华发展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1912年,在上海经营业务的外商保险机构高达229家。一战后,协约国方的保险机构退出中国,在上海经营的外商保险机构有一定的减少。到1937年,在上海营业的外商保险机构约200家,而同期的华商保险机构仅30家而已[11]。另一方面,20世纪前后西方保险业已经在中国编织了一个由沿海到内地的保险网络,而华商保险业规模则限于沿海地区。据统计,从1885—1935年这50年中,华商先后创办了51个保险公司,基本分布于沿海地区,其中,上海29个,香港11个,广州3个,天津、杭州各两个,福州1个,汉口、重庆各1个,余下1个在北平[12]。总之,近代外商保险机构在华有着绝对性优势,时人评论:“海通以来,我国的财产保险和生命保险均为外商所垄断,金钱外溢与年俱增,不独有损利权,漏卮难塞,其影响我国民族工商业尤为严重”[13]。
第二,保险供给失衡,险种结构受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影响极深。十六口通商后,轮船运输业成为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疯狂掠夺的核心资源之一,“1871年间,所有被海关检查到的船舶的总吨数为730万吨,1877年为1 190万吨,1884年为1 880万吨”,[14]339哪里有船运,哪里就有保险,水险作为保障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火险依附于水险,乘借航运业发展之风,在中国保险市场悄然出现。当时水险保船,火险保货,所以许多保险公司成立后都称之为“水火险公司”,这时火险才刚刚兴起。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将大量资本输出至中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为火险业发展提供了实体基础。20世纪以后,火险取代水险成为近代中国第一大险种,各大公司的火险保费收入远高于其他险种,经营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远多于其它险种公司。据《中国保险年鉴1936》统计,1936年在上海的150家外商保险机构中,经营火险业务的机构有143家[7]404-414,这也就意味着有90%以上的外商保险机构在上海经营火险业务。反观同样是起步较晚的人寿保险业,到了20世纪30年代,其整体规模和发展水平都极低,不仅外商保险经营者少,华商保险机构经营寿险的也不多。据宁绍人寿胡咏骐的统计,1934年,中国约4亿多人口,投保者仅约有12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0.03%;而美国1亿人口中投保者超6 00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1936年,中国寿险公司的总保费约4 000万银元,国民人均保费不足1银元;而同时期美国寿险公司的总保费约1 010亿美元[15]。毋庸置疑,近代寿险与火险的发展差距形成因素非常复杂,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世纪末,英国火险垄断资本来华,并与在华英资大洋行结成了利益同盟,助推了火险业在华的发展。1904年,FOCF中13家第一等级的公司(5)FOCF实行会员等级制度,会员分三个等级,其中,第一等级是掌控FOCF的话语权。1904年的第一等级公司是阿特拉斯保险公司(1808年)、联盟保险公司(1824年)、太阳保险公司(1710年)、诺威奇联盟火险社(1797年)、凤凰火险社(1785年)、联盟火险社(1714年)、护卫者保险公司(1821年)、伦敦暨兰开夏保险公司(1867年)、利物浦暨伦敦环球保险公司(1864年)、北英商业保险公司(1862年)、北方保险公司、皇家保险公司(1845年)、商业联盟保险公司(1861年),这13家公司全部成立于1869年前,且都是FOCF发起公司,到19世纪90年代,这些公司俨然已经成为FOCF体系中的元老机构。均在上海设有代理,其中选择太古洋行作为代理的从1894年的4家增加至6家。此况在新市场更加突出,1894年,这13家公司仅有6家在天津开展业务,到了1904年,其数量增加至12家,但它们仅选择了9家洋行代理,仅本地大洋行兴泰新一家就取得了3家代理权。在汉口,这13家公司设有代理的公司共8家,并仅由5家大洋行代理。
第三,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失衡,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但专业性要求更高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发展相对缓慢。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一起并称为保险中介体系的“三大支柱”。保险代理人是经保险人授权,收取保险人佣金,代表保险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近代中国市场中,外商保险公司出于人力、财力以及对贸易环境的考虑,往往寻找洋行代理的方式来开展业务,外商代理机构在华迅速发展。据统计,1844年,中国各通商口岸共有外商保险代理机构25个,其中怡和与宝顺两大洋行代理各占11个[16]。至咸丰十年(1860年)前,进入上海设代理处的保险公司有26家,其中英商23家,美商1家,荷商1家,德商1家,都委托洋行代理[17]。到19世纪末,洋行代理的外商保险公司快速增长。1866年,上海、香港、天津、汕头、厦门、福州六大通商口岸共有102家保险代理处,其中52家为洋行总代理;1900年,洋行总代理跃至148家。1936年,有41家英商洋行在上海代理着87家总公司在英国的保险公司业务[18]。保险经纪人,即为招徕保险业务,也代表投保人同保险人协商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人。“英美之经营保险业者,大多为国内第一流人才,凡为经纪人者必须先要取得资格证书,呈请主管机关登记,经审查核准,给以营业执照方得执行业务”[19]。随着保险业在华的推广,近代保险经纪人也随之出现,被称为保险经理人、保险掮客等。保险经纪人“不论中外保险公司业务,基本上都是由经理员或经纪人招揽而来,当时投保人自动上门参加保险的极少”。[4]86与英美不同,中国近代保险经纪人人员结构复杂、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制度规范,整个领域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保险经纪人“所代收的保费,例得按月汇交,无须即时交付,三数月一交者,已属司空见惯,积习相沿,流弊百出,小则拖欠,大则逃帐,亏损公司之事,已数见不鲜……此皆滥用经纪人之结果”[20]。保险公估行也称保险公证行,指专门承担保险受损产物公正地查勘、定责、检验、鉴定、估损、处理赔案的行业。保险公估行最早由外商设立,“火警发生后,所遭损失,其时皆由保险公司自为估勘;有时数处同时出险,即有人手不敷之苦!鲁意斯摩拍卖行柯柏君有鉴于此,始有公证行之组织,实开今日保险公证事业之先河”[21]。之后,外商几乎控制了整个保险公估业务。直至1927年,在上海才开设第一家华商公估行——益中公证行[4]89。
第四,监管体系失衡,保险法律法规长期缺位。随着保险市场发展,对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的要求也日益迫切,正如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中建议道:“无法律为之防,其危险将视无可得资的为尤甚。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规则,尚望两院平心审择,迅予通过”[22]。清末,外商保险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因其有治外法权,往往依据其母国法律或判例,或者地方的习惯加以判决;而华商保险机构则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光宣新政”期间,为了解决清末中外经济交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接轨产生的问题,开始了清末修律运动。1903年,清政府成立商部并颁行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即《钦定大清商律》,它由《商人通例》(1903年)和《公司律》(1904年)两部分构成。《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第一部带有新式保险内容的法律,内载15种保险险种的投保规条。1907年,徐锐草拟了中国近代保险史上首部专门的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但该部法规并未获得清政府的批准颁行。其后,清政府组织草拟了《保险业章程草案》《商律草案》《海船法草案》,这三部法规未及审议,清政府就被推翻。之后,北洋政府也有意开展保险立法和监督工作。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业法案》;20世纪20年代,北洋政府法律馆聘法国人爱斯嘉拉为顾问,修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随着北京政府的瓦解,此部法案也从未公布与实施。南京政府成立之后,拟出台《保险法》《保险业法》。1929年12月24日,政府立法院第68次会议通过《保险法》,但遭到帝国主义的干预,最终也未能实施[4]105。直到1937年1月,国民政府才公布《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保险法》,相关保险法规从酝酿到颁布长达近十年。几部保险法规颁布后,以FOCF为中心外商保险机构拒不执行,开始采取拖延策略。根据FOCF案卷记载,FOCF下文指示上海洋商火险公会,采取行动拖延时间[23]。直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这两部保险法都未曾真正执行。
除此之外,前文所述的直保市场与分保市场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失衡,这些失衡说明近代中国保险业内部结构是扭曲和不正常的,特别是外商保险机构长期把持着中国保险市场,集中体现了近代中国保险业的特殊性及殖民地性。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下,中国被动地卷入资本主义世界保险体系,保险业表现出种种非正常的特点,西方保险业控制和垄断市场长达140多年。在此背景下,华商保险业开始了其艰难发展之旅,一直力图摆脱西方保险业的垄断和控制,但是在不平等、不独立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错失了三次独立和崛起的机遇。
第一次机遇期(19世纪70—80年代),即轮船招商局时代。19世纪60年代轮船航运业兴起,在洋务派李鸿章的倡议下,清政府成立了轮船招商局。因分担风险的必要,也为了与外商争利,在买办唐廷枢、徐润的直接操办下,于1875年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华商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其后,又成立了仁和保险公司、济和船栈保险局以及仁济和保险公司,这4家公司都隶属于轮船招商局,以下统称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机构独占市场的局面,也拉开了中外保险业竞争的序幕,上海英国领事麦华陀在1875—1876年商务年度报告中,向在华外商发出警示:“一家与中国轮船招商局有关,纯属华商的保险公司成立了;过多的竞争,以及其他公司货物保险已满的需求,促使外国公司退出了竞争”[4]89,华商保险业迎来第一次发展机遇。
从外部环境来看,在华外商保险机构尚未走向合谋,内部竞争频繁。19世纪60年代以后,外商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1868年,谏当保险公司的詹森在致凯锡的信中清晰地透漏出了这种保险竞争的紧张味道:“我们若不加紧笼络我们这里的主顾们,恐怕我们在这里就要站不住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洋行纷纷投资成立新公司。1863年,由5家英商洋行投资成立的保家行保险公司,其创办目的就是为与美商旗昌洋行投资的扬子保险公司进行竞争。有时为了争夺中国市场,也会招募华股东。例如,英资宝裕保险公司于1875年11月进行改组,公开登报招收华股,并扬言要与保安保险公司、扬子保险公司及保家行保险公司等一决雌雄[3]46。
从内部环境来看,轮船招商局在航运业的强大竞争力,给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带来了大批的业务。由于此时轮运业和保险业特殊的关系,中外保险竞争与中外轮运竞争相辅相成,争取航运业务就意味夺得了保险业务。因此,轮船招商局先后设立了“信昌隆、长源太、万安楼、大同源、长发栈等号”等招揽客货配装轮船夹舨、代客经手保险的行号,开展轮运、码头、仓栈、水火保险一条龙服务[14]1155。1885—1897年的12年间,轮船招商局不间断地在《申报》刊登广告,为其翻新后的东栈、中栈、北栈(6)参见《申报》1886年2月18日文章,标题为《招商局东栈告白》。以及浦东杨家渡码头栈房吸引客货仓储、托运和保险等业务。伴随航运业务的发展,轮船招商局规模也不断扩大,极大地提升了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与外商保险机构抗衡的能力。1877年3月,轮船招商局以规银220万两的价格购得美商旗昌轮船公司16艘轮船和各处栈房、码头等财产。轮船招商局拥有的船只倍增,并决定所有局属轮船统归自保,以辟利源。其后,轮船招商局又购买了旗昌公司在上海及各地所有资产,挽回了民族利权,增加了保险业务和收益。
但是,官商不明、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导致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走向没落。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受晚清官僚资本影响较大,运行体制机械化、官僚化,派系斗争严重、腐败横生。例如,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成立后,从1875年至1880年12月,共有35万两股本,存息为年息的15%,余利15%,总计给息25.3万两归存于轮船招商局,并被其长期占用。起初,股金在轮船招商局借款中约占14%,但到了1883—1884年金融危机时,比值已高达40%。此外,这两家公司仅承保轮船招商局的货物运输险和船舶险,运营方式机械。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由清政府直接委派,内斗严重、腐败事件层出。1883年上海金融危机爆发,引发了钱庄、商号萎缩和倒闭风波。会办徐润受此影响,投机地产失败,其长期挪用公款16.2万两事件也被披露出来。盛宣怀借此发难,上奏:“本根不固,弊窦滋生,几难收拾”,徐润因此被革职。受此事影响,主办唐廷枢也于1885年离开了轮船招商局。之后,轮船招商系保险公司“渐渐失去了进取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受外商保险公司的抵制和排挤,以至于后期它们在保险市场剧烈竞争的激流中处于一蹶不振的状态”。[3]48-50
第二次机遇期(20世纪20—30年代),保险业大发展时期。进入民国以后,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不断提高,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所发展。1927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建立了“四行”“两局”“一库”等官僚资本金融机构,把控着全国的经济命脉。之后,官僚资本、银行资本相继投资于保险事业,华商保险业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
从外部环境来看,反帝爱国浪潮席卷全国,外商保险机构受到一定的打击。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1925年的“五卅”运动后,中国的民族主义运动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并发展至高峰时期,它标志着民族主义的情绪在沸腾,“英日保险公司之营业大受打击,尤以香港注册之公司为最巨,美法德荷等公司乘机活动,几有取而代之之劳,惟英商因实力充足,仍占优势,然日商之营业则一蹶而不振矣”[24]。此外,外商保险公司依仗其垄断的市场地位,常常出现店大欺客的现象,从而引发华商的抵制。1928年,招商局的“新济”轮运货途中遇险,损失严重。该船在出海前向外商保险公司投有水险,但遭难后要求保险赔偿时,却遭到了外商保险公司“搪塞图赖,蔑弃信义”,其后招商局虽通过司法途径,“判决照赔”,但此事引起了华商界极大的不满。不久后,上海市商会在《申报》上发出通告:“全国各地及本市各业同业公会所属会员……投保水火各险,应改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如有保期未满者, 应于满期后迅予改保。倘为事实所限,本国保险公司未能尽量容纳,亦宜改向服从我国法权管辖之公司投保……以杜后患”。(7)参见《申报》1931年5月17日文章,标题为《上海市商会为保户嗣后保险应一致改向华商公司投保通告》。
从内部环境来看,挽回利权思潮以及银行资本、官僚资本进入保险业,华商保险业得到了新的发展。“五卅”运动之后,保险业也呼吁挽回利权,时人疾呼发展华商保险业,认为其是“挽救国内经济之崩溃”,及“救国运动中一重要工作”[25]。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布训令,各工商团体也通过决议,提倡和支持华商保险业[4]44-45。20世界20年代后,在抵御外商保险机构以挽利权的民族主义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华商银行机构为解决过剩资金问题,追逐更高利润,纷纷投项保险业。1926—1936年的十年间,银行将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同时利用银行贷款的特殊关系,争取更多企业的保险业务,华商保险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对比1914年,1936年保险公司数增加超两倍,总资本额增加超5倍,呈现出一片新景象。据统计,至1937年,由银行和政府部门投资的保险公司共计12家,资本共2 070万元[4]47。另外,官僚资本也开始进入保险业。1931年11月,中国保险公司成立。1935年,由国民政府交通部一次性拨足50万元,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始经营邮政简易人寿保险[3]298-299;至1936年底,契约件数1.79万件,月保费2万元,保额达386万余元;1937年,有3万余人投保简易寿险。1935年10月,中央信托局成立,由孔祥熙任董事长,与中央银行业务、发行、国库三局同为中央银行直属之机关。之后,中央信托局拨款国币500万元,设立保险部,且会计独立,主要经营公务员及军人保险、公有产物保险及其他保险[26]。
但是,西方保险业通过再保险扼住了华商保险业发展咽喉。20年代后,以FOCF及洋商火险公司为核心的西方再保险市场开始针对华商保险机构。上海火险公会修改章程,在“不得与非会员公司共保险”的规定中加了“中国公司除外”的字句[4]117。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系太平保险公司分保后台,中国保险公司分保后台是英国太阳保险公司,等等。虽然,外商保险机构将再保险向华商保险机构开放,给华商保险机构提供了分保平台。但是,外商保险机构通过分保不仅攫取了大量的保险利润,而且通过分保达到了控制华商保险业的目的,时人发文感慨“华商保险业,其势力虽不能与洋商相颉颃,然已树立相当基础,对于挽回利权,保持国力,实具相当功能,所引为憾事者,即各公司资本究嫌短拙,为减轻责任,平均保险起见,与洋商公司,常订有分保契的,故事实上仍与外商保险行有密切之关系,每年巨额营业,仍间接与外人共享,此为今日华商保险业第一特质”。(8)参见《申报》1936年5月4日文章,标题为《上海之保险业(绩)》。为解决再保险问题,华商保险业界出现了联合保险机构,但是华商保险业“内部缺乏真诚的合作,并未发挥很大的作用”,[4]72最后,华商保险机构分保业务仍然“多数溢额仍旧分与外商,……造成后来个别对外契约,分保根深蒂固、牢不可破的局面”[27],时人评论华商保险机构“实则徒为再保公司及经纪人効劳矣”。(9)参见《申报》1942年7月27日文章,标题为《分保最为重要》。
第三次机遇期(二战后至新中国成立),保险业重新洗牌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世界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欧洲资本主义强国整体实力锐减,政治与经济影响力全面衰退。战后,外商保险机构虽陆续重返中国市场,但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力已大不如前。而且二战结束后,世界掀起了民族独立运动,保险业也掀起了一场独立运动。一些国家在反殖民进程的同时实行保险业民族化,也纷纷推行再保险国有化。以上,皆为华商保险业崛起提供了契机。
从外部环境来看,一方面,战后外商保险机构卷土重来,但实力大不如前。1945年9月13日,香港火险协会举行了全体会议,参加者包括太古洋行、怡和洋行等14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或洋行代理,其目的是讨论在香港恢复保险业务等相关问题。最后他们达成了一致:恢复业务是可行的,费率在原有基本费率之上,增加附加费率[28]。虽然外商保险机构在中国陆续恢复经营,但无论是其数量、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都无法与战前相比拟。另一方面,二战结束前后,一些国家在反殖民进程的同时实行保险业民族化,纷纷推行再保险国有化,使国际再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此时期,智利成立智利卡嘉再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外商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要强制性分保给卡嘉一定成分,面对国外的再保险业务则全部由卡嘉再保险公司垄断。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国家也相继采取了类似措施。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也建立了与南美国家类似的强制保险体系,在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并按规定向国家保险公司或指定的保险公司分保。
从内部环境来看,特殊的战时给了重庆国民政府建立自主监督体系的机会,并在统制经济方针指导下颁布了大量的保险法令,例如先后修善、颁行了《简易人寿保险法》(1942年)、《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1943年)及其施行细则(1944年)、《保险代理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1944年)、《公有财产保险法草案》(1944年)、《战时兵险法》(1937年)、《国民寿险章程》(1943年)[29]、《公务人员团体寿险章程》(1941年前)、《健康保险草案》(1941年前)以及火险、水险、人寿保险等基本条款等[4]151-152。另外,抗战大后方形成了以“四行二局”为背景的官僚资本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中国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等6家。由于抗战所需的物资大部分由国家行局投资或由官僚资本控制的企事业所经营,并由国家行局提供抵押借款和押汇,因此,这些物资的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业务基本上为官僚资本保险机构所垄断,这也初步形成了对大后方保险市场的垄断地位。
但是,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腐败与无能,错失再保险国有化机遇,使西方保险业重新掌控再保险市场。抗战胜利前夕,建立国有专业再保险机构的呼声高涨,学者发文直指“再保险为保险之中枢,掌握全国保险之命脉”,推行再保险国有化可实现“再保险利益之互惠,危险之分散”等一般功能外,还可以“奠定(我国)保险计算基础”,即收集保险业数据,从而形成自己的费率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保持国防物质之机密与商业秘诀不会因向洋商投保而外泄”[30]。1944年,在时任财政部长孔祥熙的支持下,中信局拟成立中央再保险公司。1944年11月,孔祥熙倒台,中央再保险公司的组建计划也被搁置下来。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忙于抢权夺地,发动内战,再保险业又再次被外商保险机构所垄断。例如,火险分保合约11线中,英商占10线,水险分保全部由伦敦英商接受。上海解放前夕,其国内业务火险分保合约30线内的18线、海外业务火险分保合约20线内的12线和水险分保的全部分给外商[4]201-207。
综上所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中国保险业表现出各种非正常的特点。近代中国保险业也曾力图通过努力,摆脱资本主义的发展逻辑,扭转其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被动地位。然而,华商保险业屡次丧失发展机遇,其历史演化的现实结局是,彻底沦陷为西方保险业的附庸,而近代中国保险业则演化成为半殖民地保险业形态。简单归纳其原因,一则,近代中国缺乏一个独立、强大的领导力量,政府并没有对保险市场进行实质或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致使近代中国保险业缺乏独立发展的制度基础。二则,近代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全球化制度布局和资本优势,掌控了再保险市场,进而扼住了近代中国保险业的经济命脉。三则,近代中国政治架构、社会结构长期处于多方博弈的不稳定状态中,致使近代中国保险业发展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开启了红色保险的伟大实践,从此掀开了人民保险的崭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