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超, 尹 昊
(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立德树人是教育现代化育人功能的核心体现[1],是对“人德共生”教育传统的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2]。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德树人工作,强调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3],着重指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4]。高校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过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是责无旁贷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5]。当前,学术界有关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学者们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推进策略,但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实践针对性不强、制约机制缺失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表错误言论、违反教学纪律等情况屡有发生,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还比较突出,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困境亟待突破。基于此,文章拟从高校教师身份认知角度出发,探寻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困境产生的根源,并通过对高校教师身份和立德树人价值逻辑的进一步确证,消解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困境,进而提出有助于推动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实践进路。这一研究对于纠正高校教师身份认知偏差、澄清立德树人价值、推动高校教师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高校教师立德树人是指教师通过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等助力学生全面发展、更好成才。这其中有些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进行规约,但更多的则需要依靠教师自觉才能实现。因此,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目标的达成需要从行为规范和思想引导两个方面同时推进。高校教师立德树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分源于制度规约不到位,但核心在于其对自身身份认知出现了偏差。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高校教师身份的界定争论较多,研究者基于高校性质及高校与教师的关系,提出了高校教师是国家公务人员[6]、高校雇员[7]、公务雇员[8]、特殊劳动者[9]、专业人员[10]等不同观点。学术界对高校教师身份界定的争论凸显了现实中高校教师身份的复杂性。
教师职业性质的变化影响着教师身份的确定。近代以来,随着教育国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教育功能的认识加速变化并逐渐趋于稳定,教师职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专业性与公务性共存的特征,因此教师身份也呈现专业性与公务性共存的特点,并成为当代教师身份的基本属性。随着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教师公务性与专业性的二重身份在政策话语和治理实践中不断聚焦、重叠,对教师职能的确定与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嵌入教师的社会化过程之中,影响教师的思想认识与行为方式。高校教师对自身身份认知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对公务性与专业性特征认识的偏差上。
公务性是指某种职业活动所具有的公共事务属性及其责任。公务性不仅是现代社会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11],也是教育政治属性的重要表现。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是教育国家化进程的产物,也是教育服务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客观上要求其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以服务公众需求为旨归,以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为最大诉求。但从当前的现实来看,社会各界对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较为关注,对公务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师对自身身份的认知。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师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被纳入国家干部队伍进行管理,与学校、政府之间构成了一种公务隶属关系,教师身份的公务性特征较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教师身份的专业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教师职业去行政化过程逐步开启,教师逐渐完成了由国家干部向专业人员的身份转型。人们对教师身份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社会上强调教师特别是高校教师身份专业性的声音日渐高涨,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被正视并得到强化。对高校教师身份专业性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高校教师身份二重性这一重要特征,但过度强调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遮蔽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导致部分高校教师对自身身份认知出现偏差,更倾向于将自己视为纯粹的专业人员。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影响了高校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的正确解读,导致其立德树人行为出现异化。一方面,部分高校教师从功能论而非本体论和实践论的角度理解立德树人,片面地将立德树人理解为个人专业发展之外、带有强迫性的附加任务,错误地将其与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对立起来,甚至产生了一定的抵触心理。另一方面,部分高校教师虽然认识到立德树人的重要性,但并未将其视为自身的职业使命,在立德树人实践中塞责敷衍,重表态、轻行动,立德树人在一定程度上被形式化。
专业性是职业发展成熟的表现,是职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教师身份的专业性是现代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教育活动不断发展、逐渐成熟的一种表现。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客观上要求其注重专门知识的获取和专门技能的训练,注重个人能力的不断提升。专业性是高校教师身份的重要特征之一,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要求教师必须通过专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付出劳动,同时满足个人生存需要和教育公务需求,达成私益性与公益性的统一[9]。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立德树人是高校教师专业性的本质要求,良好的专业性是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重要基础,也是高校教师公务性身份得以体现的前提。
在教育系统中,高校教师是一个十分独特而又非常关键的高知群体。与中小学教师不同,他们在发展取向、知识构成、研究旨趣、工作方式等方面扮演着独特的角色[12],专业性是他们长远发展的基石。由于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工作类型的差异,人们对高校教师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在讨论高校教师身份时也更倾向于强调其专业性的一面。目前来看,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及个人认知局限的影响,部分高校教师对自身身份的认知存在狭隘理解专业性的情况。部分高校教师将其身份中的专业性简单视为教学能力与科研水平的提升,忽视了专业性所承载的育人诉求,在教育实践中将“教”与“育”分离,这必然会导致其对立德树人价值理解出现偏差,在立德树人价值认知上出现狭隘私益性、强迫任务性和工作结果性等错误。从现实来看,部分高校教师对立德树人缺少政治认同、思想认同与情感认同,在教育实践中将立德树人割裂为单纯的“立德”“树人”,培养“完整的人”的教育宗旨受到冲击[13],立德树人被虚化、弱化。此外,还有部分高校教师对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关心不足,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脱节,思想政治教育乏力,难以获得学生认同。
破解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困境,关键在于纠正高校教师在身份认知上存在的偏差,并在此基础上澄清立德树人的价值逻辑。二者都关涉高校教师的认识,共同影响高校教师的行为。
明确高校教师身份,首先要承认高校教师身份的二重性。从本质上看,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与专业性并不存在本质冲突,这是由高校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与专业性都聚焦在人才培养上,归根结底聚焦在如何完成教育根本任务这一中心上,而立德树人就是这个中心。承认高校教师身份的二重性,特别是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身份公务性的重要地位,有助于促进高校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国家一直强调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与公务性。一方面,国家强调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定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明确教师是专业人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即“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师工作的方向及内容做出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教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及应当遵循的育人方向是社会性的,这是教师特别是高校教师专业自主和学术自由的一种体现[14]。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并非是绝对自由、毫无限制的,而是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强调高校教师身份的专业性需要从高校教师的专业特点出发,衡量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也需要从学术自由与学术的自由裁量权角度出发,这就使得高校教师身份中的专业性并非是绝对价值中立的,而是具有一定导向性和意识形态性的。如果对高校教师身份的界定完全基于专业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职业地位,使其职责、使命发生偏移。
另一方面,国家强调高校教师身份的公务性。承认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共性特征是各界的共识,也是高校教师公务性身份的基础。我国一直将教师视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主体,将教师放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位置,赋予其重要使命和职责。与其他专业人员不同,教师职业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更为凸显,更能集中反映国家需求对其职业的要求[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公共职能,这是一种质的规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16]。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教育现代化的方向与目标。高校教师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使其身份的公务性更为鲜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17]。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在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教师身份的公务性,为教师身份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也为教师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明确高校教师身份公务性与专业性并存的特征,特别是明确公务性是高校教师不可剥离的身份特征有助于高校教师走出身份认知误区,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能。推动高校教师立德树人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澄清立德树人的价值逻辑。价值是一个生成性概念,它既表征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又体现了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价值一般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价值澄清是行为明确的前提条件,正确理解事物的价值才能更好地推动行为落实。立德树人自身拥有丰富的价值内涵,不同个体会基于自身已有认知对其进行解读,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并将其付诸实践。立德树人作为学术观点固然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但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应有其规定性含义,即立德树人需要守正。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共同构成了立德树人的价值逻辑,二者统一于人才培养的结果上。
1. 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内在价值又称价值理性,附着于事物本体。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过程属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18],立德树人的价值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体现。立德与树人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立德树人的过程表征了教育的目的性,是人类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育人育才的现实载体。通过立德树人,教育活动按照社会需求完成了帮助教育对象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由于不同时期社会需求不同,社会对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也不同,但无论是培养“君子”“圣人”“新民”,还是“健全人格之国民”,抑或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都是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结果,也是立德树人在不同阶段表现出来的不同结果。不同时代教育根本任务的表述方式有所区别,对立德树人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因此立德树人在不同时代背景下会呈现不同内涵。但就教育活动本身来说,立德树人的核心诉求是不变的,无论作何解读,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不会发生改变,这一内在价值可以表述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三个根本问题。在今天,教育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这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是教育社会性功能的集中展现,也是教育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具体实践。高校教师是实现教育根本任务的行动主体,明确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既对高校教师凝聚共识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帮助高校教师明确自身在推进立德树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 立德树人的外在价值:指导教育活动。外在价值又称工具理性,是事物的外在价值形式。立德树人的外在价值是立德树人实践过程中呈现出来的对相关主体的有用性,更多表现为立德树人的功能性,即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对教育活动方式、方法的规定性。由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不同,立德树人对教育活动如何开展的要求也不相同,所以才有了不同时代不同的教育活动形式和结果。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要求教师必须按照国家意志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因此教师要明确自身职责,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取相应行动,确保人才培养结果的有效性。由于立德树人的外在价值受教师主观认识影响较大,所以确保教师能够正确理解立德树人的外在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教师对立德树人外在价值的认知存在偏差,不仅会导致其对立什么“德”、树什么“人”产生片面化解读,引发立德树人要求之“德”与教师个人理解之“德”之间出现冲突,还会出现将立德树人窄化为较低层级的具体活动、将立德树人割裂为德智体美劳等不同领域的要求,导致教育活动出现异化。例如在对立德树人价值解读过程中,部分高校教师容易忽视立德树人的动态性,单纯将立德树人看作教育结果[19],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在立德树人过程中的重要性。
高校教师身份的明确和立德树人价值的确证有助于相关主体进行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设计,这有助于高校教师在制度规约与道德自觉的双重指引下增强立德树人的使命感,推动立德树人实践取得实效。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并行不悖的,实现立德树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融合是高校教师推进立德树人实践的有效路径。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延展的根本,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现实样态,二者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在具体实施主体身上。抛开外在价值谈内在价值是坐而论道,抛开内在价值谈外在价值是舍本逐末,对于立德树人来说也是如此。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应统一于高校教师的思想认识上,这种统一不是单个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理解的统一,而是所有高校全体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理解的统一,即所有承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的高校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的理解应是一致的。
促进立德树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融合需要在强化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下功夫。具体来讲,高校可通过培训、宣讲和专题学习等形式推进高校教师形成对立德树人价值的正确认知;以课题、会议等为载体,通过“大讨论”等方式,深化高校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的理解,促进其将立德树人价值内化为自我认同,在思想认识上达成统一。在这一过程中,高校教师需要在明晰立德树人内在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延展、丰富立德树人的外在价值,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推进高校教师立德树人首先应健全法制,为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具体实践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遵循。换言之,推动高校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法制建设要先行。一是立法机构需在相关法律中明确高校教师身份。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公务性与专业性并存的身份特征,特别是明确高校教师的公务性身份是推动高校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前提。明确高校教师身份是对高校教师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制基础,这既能规范高校教师的行为,也可以确保其专业素养被认可与尊重,实现学术自由与依法治教的有效平衡。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来达到这一目的。具体来讲,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高校教师专业性与公务性并存的身份特征以及高校教师的使命与责任,以促进社会各界(包括高校教师自身)对高校教师身份的认知达成共识。二是各高校可建立教师立德树人实践的制度规约。当前,虽然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实践还缺少明确的制度规约,更多依靠教师自觉,各种制约机制和保障体系还未形成,在可为与不可为的实践逻辑中,不可为的规约较多,可为的指向不足。在我国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师德一般被作为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的底线、红线,要求教师遵守。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形式,而非建设性的。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单纯依靠道德号召和错误惩治还不足以引导高校教师在立德树人过程中正确履职。因此,高校立德树人工作要在明确教师身份和立德树人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对教师德行的要求,变预防性制度规约为建设性制度规约,通过制约机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立德树人的无序问题,提升教师德行建设能力。同时,高校在完善教师师德要求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保障教师的程序性权利,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确保教师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实践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高校和社会通力协作。首先,国家应明确高校教师的行为标准。国家是高校教师身份认定的直接主体,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是政府的义务。国家应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基于高校教师身份公务性与专业性并存的特点,通过政策工具明确高校教师不同身份下的行为标准,使高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并达成一致,这一过程是法律政策化的过程。应当注意的是,高校教师相关行为标准的制定要为高校制定细化的规则留有足够的裁量空间。其次,高校需要引领教师立德树人。在政府明确高校教师身份及行为标准的基础上,高校应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引领教师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方面,高校可以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学术组织建设,将立德树人的行动堡垒落实到基层,同步推进对教师立德树人的政治引领和学术引领,消解组织管理主义和专业管理主义的冲突,并使二者在教师立德树人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高校可以通过在教师身边树立价值引领者,助力高校教师更好地理解立德树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不但要重视学术引领者的培养,更应该重视立德树人价值引领者的塑造,尤其要注重发挥学术引领者的价值引领,使其同时成为价值引领者,这是当前高校推进立德树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最后,社会各界应当为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高校教师身份的确认、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都需要良好社会环境的支持,社会各界只有达成共识,教师的自我认知才会发生转变,进而才能完成角色转型。社会环境的构建需要政府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场域中的所有个体都清晰了解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促使社会大众形成价值认同。总而言之,高校教师立德树人社会环境的创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坚持。
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讲,立德树人要求高校教师应当在立德上不断探索,提升自身的德行修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树人。教师立德是学生“德得以立”“人可以树”的必要前提,由此可见,如何进行立德树人首先要解决的是教师问题,教师必须自觉实现知识育人与价值育人的统一。从高校教师身份公务性的角度进一步理解,教师立德是要立大德、立公德,而不是单纯的传统文化所阐释的圣人之德;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视野下德行的提升,而非小我视野下的个人发展。这一立德过程不能仅靠教师自发、自觉,还需要依靠外部力量的推动,将立德树人内在价值转化为教师的内在认知,并与其已有的价值认知结合从而生成新的认知体系。改变教师对立德树人价值的认知,关键在于将其对立德树人的认识与本体认知相融合,这一过程应当贯穿教师培养全过程。当前,高校对教师立德树人意识及行动策略的养成教育缺失,多数高校仅在教师入职后对其进行简单的立德树人教育或仅依靠教师自觉,这显然难以达成目的。从源头上解决高校教师认知问题就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育体系,有计划地在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专业发展过程中增设相关环节和内容,将立德树人相关内容融入教师培养、课程培训之中或开设专门课程强化立德树人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协同强化教师对立德树人内在价值的认知,构筑其内在的认知体系,求得“道”“术”同源。这有助于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真正达成知、情、意、行的有效融通,进而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价值相契合。